xx县国税局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吉地税发[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16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为加强欠税管理,省局制定了《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欠税清缴计划》(略)2、《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表》(略)3、《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略)4、《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台账》(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税源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或解缴期限而未缴纳或未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三条有上述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2004-10-10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四年十月十日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国税发[2005]40号:《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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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第六条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00四年十月十日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国税系统科级干部选拔试题

国税系统科级干部选拔试题---年度----国税系统科级干部选任试题一、单项选择题:(30分每小题一分)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审制度,验证时间一般为()A 一年一次B 一年两次C 一季度一次D 一月一次2.聘任制公务员寓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A 三十B 四十五C二十D六十3.“文景之治”是()朝盛世的标志。
A 汉B 唐C 宋D 明4.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二重性是()。
A 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B 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C 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D 雇佣劳动和自主劳动5.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其核心是()A 强制性B 固定性C 确定性D 无偿性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起施行。
A 2005年4月27日B 2006年1月1日C 2006年5月1日D 2005年5月1日7.在各种形式的纳税期限中,商品课税通常采用的形式是()A 按期纳税B 按次纳税C 按月纳税D 分期纳税8.构成我国程序税法体系主体的是()A 行政处罚法B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C 税收征收管理法D 危害税收征管罪9.纳税申报的程序是()A受理-审核-处理 B审核-受理-处理C处理-受理-审核 D检查-审核-处理10.对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进货销货的纳税单位,税务机关一般采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是()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11.《公务员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
A 机关的领导人员B 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C 机关内部所有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D 机关的领导人员和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12.纳税人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其根据是税法的()。
A实质课税原则 B依法稽征原则C税收法律主义原则D税收公平主义原则13.在税务机关内部推行的执法责任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是()。
A分解岗位职责B明确工作流程 C开展评议考核D严格过错追究14.公孙龙“白马非马”说的错误在于割裂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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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b0f109ccbff121dd368346.png)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5]43号【发布日期】2005-03-11【生效日期】2005-03-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 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 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腹有诗书气自华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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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国税局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预防和减少欠税发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xx县国家税务局的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xx县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科学监控、全面清缴的原则,从欠税分类、欠税防范、欠税监管、欠税追缴、欠税核销、监督与考核,全方位、多角度对欠税人欠税情况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畅通内部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欠税管理工作。
(一)征收管理科负责欠税管理的组织、监督与考核;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具体税种的欠税监督管理、欠税监控管理过程中涉及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问题的界定与处理;(三)收入核算科负责欠税的核算;
(四)信息中心负责欠税管理所需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税务管理过程中欠税的防范、监控、
追缴、核销;稽查局负责税务检查过程中欠税的防范、监控、追缴。
第二章欠税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或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四)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七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欠费视同欠税进行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欠税人是指有上述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第九条按照收核核算口径,欠税分为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呆账税金。
第十条按照征管统计口径,对呆账以外的欠税,按照纳税人的状态分为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和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
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包括一般非正常纳税人欠税、长期非正常纳税人欠税、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长期停产企业欠税和筹办(建)期纳税人欠税。
第十一条第九条、第十条所称各种欠税之间的关系为:
收核口径“本年新欠”为征管口径的正常状态纳税人本年新欠、一般非正常纳税人本年新欠、长期停产企业本年新欠、筹办(建)期纳税人本年新欠之和;
收核口径“往年陈欠”为征管口径的正常状态纳税人往年陈欠、一般非正常纳税人往年陈欠、长期非正常纳税人欠税、长期停产企业往年陈欠、筹办(建)期纳税人往年陈欠之和;收核口径“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为征管口径的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之和。
第三章欠税防范
第十二条对下列可能形成欠税的情形,税源管理部门及稽查部门要及时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着重掌握纳税人的当期销售收入、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收益等项目的增减变化情况,督促纳税人按期足额缴纳税款,防范新欠发生,包括:(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大于其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余额的;
(二)经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超过县局核定的
预缴税额的;
(三)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
(四)由县局核定应纳税额的;
(五)经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确定应纳税额的;
(六)其他可能形成欠税的。
第十三条针对第十二条列举的情形,采取对应的防范措施。
(一)督促、提醒纳税人积极筹措资金,按期缴纳税款。
(二)对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确定应纳税额的,负责评估及稽查部门要同时对纳税人税款缴纳能力进行评估,对可能形成欠税的要制定防范预案。
(三)对征期内存款余额不足批扣不成功的纳税人,征期结束前三天提醒纳税人及时补足存款。
第十四条稽查局、税源管理部门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四章欠税监管
第十五条对正常状态纳税人及筹办(建)期纳税人的当期欠税,税源管理部门在征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限期缴纳(解缴)税款通知书》,送达欠税人,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对于未按《限期缴纳(解缴)税款通知书》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人,税源
管理部门停供其发票。
欠税人缴清欠税后,税源管理部门于确认税款入库后的当日,恢复对欠税人正常的发票供应。
第十六条对正常状态纳税人及筹办(建)期纳税人的非当期欠税,税源管理部门通过征管应用系统查询欠税人信息,向欠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包括欠税人欠税税种、欠税时间、欠税金额,同时告知欠税人如不及时清缴欠税和滞纳金,县局拟采取的清缴欠税措施。
税源管理部门要求欠税人对欠缴税款的税种、税款所属期、金额进行确认,积极筹措资金缴纳所欠税款、滞纳金。
对因资金困难等原因暂时不能缴纳欠税的,要求其报送欠税清缴计划,按月报送《欠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表》。
税源管理部门可采取限量供票措施,督促欠税人缴纳欠税。
第十七条对一般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税源管理部门要随时监控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全力清缴欠税,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发现已发生欠税的非正常纳税人有可执行资产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强制执行,追缴其欠税。
第十八条对长期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长期停产企业欠税,税源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最大限度避免形成死欠。
第十九条对欠税人经常变更经营场所的,税源管理部门可采取限量供票措施,防止其走逃失踪。
第二十条对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不动产或
大额资产行为的,税源管理部门要求其提前提出书面报告;对欠税人欠税超过5万元且有处置5万元以上不动产或大额资产行为的,税源管理部门要求其报送《税务事项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县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的权限和期限进行欠税公告。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
第二十三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参评当期有欠税的纳税人不得评为A级信用等级。
第五章欠税追缴
第二十四条欠税人在超过《限期缴纳(解缴)税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仍未缴清欠税的,经县局局长批准,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五条欠税人的到期债权超过半年不予行使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县局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二十六条欠税人即将解散、撤销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县局在清算过程中依法主张税收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欠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税源管理部门应责令其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源管理部门逐级(特殊情况下直接上报县局)
上报县局,由县局函请公安局阻止其出境。
第二十八条欠税人有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县局除按税收法律、法规查处外,对达到移送标准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欠税人发生退税情形时,县局应先将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后仍有余额的,方可办理退税。
第六章欠税考核
第三十条欠税监控管理纳入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定期通报监控分析结果。
第三十一条具体考核指标:
(一)催缴率=按期进行催缴户数÷应进行催缴的户数×100%;(二)催缴入库率=考核期内催缴后入库的户数(金额)÷考核期内因催缴制作并生效《限期缴纳(解教)税款通知书》的户数(金额)×100%;
(三)新欠发生率=考核期内发生欠税额÷考核期内应征税款×100%;
(四)陈欠清理率=考核期清理陈欠税额÷年初欠税余额×100%;其中陈欠税额及年初欠税余额中不包括长期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和长期停产企业欠税;(五)欠税增减率=[(考核期末欠税余额-考核期初欠税余额)÷考核期初欠税余额]×100%;其中考核期末欠税余额及考核期初欠税余额中不包括长期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和长期停产企业欠税;
(六)强制执行率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户数(金额)÷经催缴仍未缴税纳税人户数(金额)×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