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9”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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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背景具体时间,在具体地点的工程项目名称施工现场,发生了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情况。

为了查明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1、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2、起重设备租赁单位:租赁单位名称3、起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姓名4、现场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名称5、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姓名三、事故经过具体日期和时间,施工现场正在进行具体的施工任务。

起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姓名接到指令,准备吊运一批建筑材料至指定地点。

在吊运过程中,起重绳索突然断裂,吊运的材料坠落,砸中了正在下方作业的受伤人员姓名。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并采取了紧急救援措施。

但由于伤势过重,受伤人员姓名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1、起重绳索:经检查,断裂的起重绳索存在磨损和锈蚀的情况,绳索的承载能力明显下降。

2、起重设备:起重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部分关键部件存在老化和损坏的现象。

3、作业现场:作业现场的警示标识不足,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交叉作业的情况。

五、事故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起重绳索磨损和锈蚀,承载能力不足,导致在吊运过程中突然断裂。

操作人员在吊运前未对起重绳索进行认真检查,未能及时发现绳索的安全隐患。

2、间接原因施工单位对起重设备的维护保养管理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租赁单位提供的起重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未对设备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验收。

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管不力,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

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足,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施工单位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相关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对相关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姓名进行内部处理,给予警告、罚款等处分。

长春建设集团公司“8.11”高处坠落事故

长春建设集团公司“8.11”高处坠落事故

长春建设集团公司“8.11”高处坠落事故2015年8月11日5时30分,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1名施工人员在位于南关区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长春市残疾康复中心在建楼体施工时,从四楼坠落死亡。

(一)工程涉及到的相关单位1.项目建设单位: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2.项目代建单位:长春中豪城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项目施工单位: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

4.项目监理单位:长春市唯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工程招标代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咨询等,公司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4月14日,已过期。

该项目所有监理人员资质证书均过期,有效期至2015年4月。

该公司于2013年8月与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签订委托合同,监理期限:2013年8月1日-2015年12月30日,对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施工项目实施工程监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2015年8月11日5时30分,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土建班组力工王成才,在长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在建楼体四层卫生间预留通风井附近清理落地灰时,为方便施工,将通风井预留口盖板挪走致井口裸露,清灰过程中不慎从井口坠入通风井,并落到地下一层地面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土建班组长郭立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大约6时左右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直接将伤者王成才送往吉林省前卫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事发当天8时许死亡。

同时,120急救中心联动报警110,随后公安部门向政府应急部门进行了报告。

接到报告后,长春市安监局、南关区住建局、南关区安监局、南关公安分局幸福派出所等单位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组织现场勘察,并安排处置善后工作。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背景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是一家从事主要业务的企业。

在具体日期,该单位的具体工作场所发生了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情况。

二、事故经过具体时间,起重机操作员_____在操作起重机吊运吊运物品名称时,由于详细原因,如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等,导致吊运的物品突然坠落。

当时,在吊运物品下方的作业人员_____和_____未能及时躲避,被坠落的物品砸中。

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人员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并采取了初步的救援措施。

但由于伤势过重,_____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不幸身亡,_____经过紧急抢救,目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1、起重机操作员_____在操作过程中违反了操作规程,具体违规操作行为,导致吊运物品失去控制而坠落。

2、吊运的物品物品本身存在的问题,如超重、捆绑不牢固等,增加了吊运过程中的风险。

(二)间接原因1、企业对起重机操作人员的培训不到位,导致操作员对操作规程不熟悉,安全意识淡薄。

2、企业对起重设备的维护保养不及时,存在设备老化、故障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3、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警示措施,未能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行为。

四、事故责任认定(一)起重机操作员_____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其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二)企业相关管理人员_____、_____等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因培训不足、设备维护保养不力、现场管理不善等问题导致事故发生。

五、事故损失(一)人员伤亡1、死亡 1 人:_____。

2、重伤 1 人:_____。

(二)财产损失1、起重机损坏,维修费用预计_____元。

2、被砸坏的物品价值_____元。

六、整改措施(一)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员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9.18”高处坠落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9.18”高处坠落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9.18”高处坠落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1.29•【字号】吉建安〔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9.18”高处坠落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吉建安〔2019〕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18年9月18日9时许,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白城市民主家园小区第三标段17号楼楼层清理垃圾工作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9.18”电梯井坠落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白政函〔2018〕52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现将处罚决定通报如下: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暂扣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杨健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暂扣日期:2019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18日),证书编号为吉建安A(2017)0001065;暂扣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魏长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暂扣日期:2019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18日),证书编号为吉建安B(2008)0002868;暂扣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牛晓东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暂扣日期:2019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18日),证书编号为吉建安C(2009)0000625。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做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日期: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2月17日)的处罚。

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9.13”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9.13”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9.13”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9月13日6时37分,长春市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施工工地,在塔吊拆卸过程中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副省长李晋修、市委书记王君正、副市长白绪贵等领导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查明原因、严肃问责、妥处善后,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坚持不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成立了由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建委、农安县政府等部门和相关人员组成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9·13”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查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咨询法律顾问、专家认定、集体论证分析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工程概况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为住宅建设项目,共6栋住宅楼,位于一期与二期之间,总建筑面积38202.96平方米,施工合同总价:7782万元,合同工期:2016年6月25日至2016年10月31日。

承包单位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发包单位吉林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二)建设单位吉林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宝安路农安镇政府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宋永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营业期限:2010年12月7日至2030年11月23日。

(三)施工单位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华龙街新龙。

安全事故报告

安全事故报告

项目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我公司xxxxxxx工地于年月日时,在塔吊顶升过程中,因风大导致塔吊上部结构坠落,造成1人轻伤。

由公司工程部组织专人对事故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经过于年月日,我公司xxxxxxx工地安装综合办公楼北塔,在第五节标准件上进行提升第六节标准件时,因为突然一阵大风,导致塔吊上部结构整体从第五节标准件上(11.0米)高空坠落,造成起重工人xxxxxxxx 轻伤(腰部扭伤,第三日已出院)。

二、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1、事故发生后,公司、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随即xxxxxxxx建设局的领导也赶到现场),并将受伤工人送至医院急救,同时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了解,并及时向公司领导进行报告,并等待进一步的指示。

2、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建设单位项目经理于当日晚11:00紧急召开公司及建设单位全体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事故研讨会议,对受伤工人安置工作进行落实。

并对目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如下安排:(1)即日起工地全部停工整顿,全面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2)完整各分项工程施工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技术交底;(3)现场增加2名专职安全员。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1、事故的直接原因:塔吊安装前,未制定六级以上大风应急预案,施工中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工人安全意识较薄弱。

2、事故的间接原因:现场管理人员监管力度较弱,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现场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下班未交接。

四、事故的性质经公司有关部门调查及分析认定,该是事故是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的认识及整改措施于日上午9:30,在建设会议室举行公司及建设单位全体管理人员会议,在会上公司及建设单位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大家举一反三,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进行专项整治,做到防微杜渐,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经研究决定,8、事故处理:根据国家对建筑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和公司下发的2011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对此次责任事故必须进行深刻检查,并由工程部负责人:,安全员:,做出深刻书面检查上报公司;并对每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xxxxxxx项目部处以10000元罚款。

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913”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913”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913”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9.13”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9月13日6时37分,长春市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施工工地,在塔吊拆卸过程中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副省长李晋修、市委书记王君正、副市长白绪贵等领导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查明原因、严肃问责、妥处善后,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坚持不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成立了由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建委、农安县政府等部门和相关人员组成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9·13”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查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咨询法律顾问、专家认定、集体论证分析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工程概况农安县润泽同泰园三期工程为住宅建设项目,共6栋住宅楼,位于一期与二期之间,总建筑面积38202.96平方米,施工合同总价:7782万元,合同工期:2016年6月25日至2016年10月31日。

承包单位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发包单位吉林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二)建设单位吉林省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宝安路农安镇政府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宋永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营业期限:2010年12月7日至2030年11月23日。

(三)施工单位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华龙街新龙花园西厢房,法定代表人:王显德,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仟叁佰肆拾肆万元,经营范围:建筑施工二级、装饰装潢、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材料经销;钢构工程、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建筑起重机事故调查报告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建筑起重机事故调查报告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建筑起重机事故调查报告设备故障引发事故一、引言建筑起重机作为一种重要的施工设备,在高层建筑、大型工程项目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设备故障可能导致严重的事故,对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巨大风险。

本报告将对最近发生的一起建筑起重机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确保施工安全。

二、事故背景本次事故发生在某大型城市的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的操作员在进行吊装作业时,设备突然失控,导致吊钩与起重臂脱离连接,致使吊钩内携带的重物掉落至地面,造成重大伤亡。

三、事故调查及分析1. 设备故障通过现场勘察和相关人员证言,我们得知该起重机的设备故障是致使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事故发生之前,该起重机曾多次出现操作不灵敏、起升速度慢等故障情况,但由于缺乏及时维修保养,这些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2. 人员操作失误除了设备故障外,人员操作失误也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

调查显示,事故发生时操作员并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

例如,操作员未及时发现设备故障信号,未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检修,以及在紧急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等。

3. 监管不到位事故调查还发现,对于起重机的维护保养以及人员操作的监管存在一些问题。

相关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起重机存在的故障问题,并对施工现场的操作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导致事故风险得不到及时控制。

四、安全应对与解决方案1. 加强设备维护保养为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

定期检查起重机的液压系统、电气系统以及各种传感器的工作状态,并及时修复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2. 完善操作规程制定更加严格的起重机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员能够正确、规范地操作设备。

培训操作人员,提高其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严禁违规操作,加强对操作人员的监管和督导。

3. 加强监管管理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定期检查和监管。

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和操作违规现象,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罚,确保施工现场及设备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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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9日,在南关区红嘴子大队南部新城二线污水干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汽车吊倾倒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依据《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长府办发〔2013〕30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对该事故提级调查处理。

2015年12月15日,成立了由长春市安监局、长春市监察局、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建委、长春市总工会、南关区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1.9”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长春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认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以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工程项目及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一)项目基本情况二线污水干管沿线经过南部新城规划丙五十路、横穿伊通河、河堤东路和丙142路线位上,最终排入东南污水处理厂内。

本污水干管主要承接乙三路以南、甲二路以北、南湖中街以东、亚泰大街以西区域内污水及部分永春新区一期污水。

工程名称:南部新城二线污水干管工程;工程地点:南部新城;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长发改审批字〔2014〕52号;签约合同价为:7043.7359万元。

该项目系市政府重点工程,行业监管部门是长春市建委,属地监管部门为南关区幸福乡政府,上述两部门对该项目履行了日常监督检查。

但长春市建委下属的建设市场执法监察支队对检查中发现的无施工许可证行为未及时处理。

(二)项目建设及代建单位1.项目建设单位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2.项目代建单位长春润德春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7日。

注册地址:宽城区兰家镇兰家大街155号办公楼107-108号;法定代表人:苗喜臣;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建设项目监理、代建,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营业期限:至2021年12月18日。

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与该公司以签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管理协议形式,全权委托该公司负责建设管理该项目。

(三)项目施工单位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

注册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路1655号卫星大厦写字楼辅楼2层219室;法定代表人:王永君;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业投资,住宅产业项目投资,住宅部品、部件、建材、装饰材料研发、销售,对外贸易,房屋租赁,建筑设备、机械设备租赁,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施工;营业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该施工项目总负责人为张殿生,项目经理为王在栋,现场负责人为杜金克。

长春润德春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项目监理单位长春市城达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13日。

注册地址:经济开发区临河街5区9号楼407室;法定代表人:刘兴洋;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甲级(凭资质经营);营业期限:至2019年4月12日。

公司监理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长春润德春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2015年11月9日17时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南关区红嘴子大队附近南部新城二线污水干管工程施工工地,用临时雇用的汽车吊向作业坑内吊运顶管机头作业时,汽车吊发生倾倒。

在汽车吊倾倒瞬间,司机孙威因本能反应跳出驾驶室,恰被倾倒的汽车吊砸中,当场死亡。

同时,施工现场负责人杜金克也被汽车吊倾倒时从驾驶室内甩出的汽动板手砸伤。

事故发生后,汽车吊车主(随汽车吊司机同时进入作业现场)和现场工人先后拨打了119、120和110电话,并立即展开事故救援工作。

现场工人将伤者杜金克直接抬上杜金克开来的轿车,由工人王艳丰带车与120急救车会合,后由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

与此同时,现场工人于高会和从事故现场附近赶来的工人,利用现有工具,采取扒、挖等方式对压在汽车吊下面的司机展开救援。

经过近1小时的紧张救援,汽车吊司机才被营救出来,但已无生命体征。

110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通过现场勘察和询问取证排除了刑事和他杀案件,同时向南关区安监局进行了报告。

接到报告后,南关区安监局先期对事故情况介入调查,同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

三、事故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一)死者情况孙威,男,南部新城二线污水干管工程施工工地汽车吊司机。

1968年10月15日出生,已婚;家庭住址:吉林省农安县前岗乡段家村九福屯15组。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孙威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符合受较大力量钝物砸击所致。

(二)伤者情况杜金克,男,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部新城二线污水干管工程现场负责人。

1976年4月19日出生,已婚;家庭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玫瑰城39号楼二单元1503室。

事故发生后,杜金克被直接送往吉大三院救治,虽无生命危险,但因胸椎受损,腹部以下无知觉。

经吉大三院近一个月的治疗,无明显效果,后转至北京市丰台区博爱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至今仍未出院。

(三)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对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1.9”起重伤害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现场勘查、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一)直接原因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南关区红嘴子大队南部新城二线污水干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临时雇用的汽车吊向作业坑内吊运顶管机头作业时,吊车司机将汽车吊右后侧支腿支在预埋有空心混凝土管的地表上(凝土管端面裸露),导致汽车吊在吊运顶管机头向吊车右侧作业坑转臂时,因右后侧支腿承重力急剧增加,将支腿下面的混凝土管压碎,吊车发生倾倒,造成司机当场死亡、现场负责人受伤。

(二)间接原因1.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监理要求对进场的汽车吊落实报验和安全检验制度,临时雇用的汽车吊进场前未通知监理人员到场,无验收人员签字手续;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临时雇用人员(包括汽车吊司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没有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不明确;项目经理王在栋因身体原因离职且本人已向公司申请更换项目经理,但因无合适人选一直搁置,致使项目工地疏于管理。

2.长春市城达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单位),在实施项目监理过程中,履职尽责不到位。

对施工组织设计不完善施工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提出整改措施;发现施工单位存在组织汽车吊进场且未履行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报验和安全检验手续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督促整改。

3.长春润德春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代建单位),对该工程项目未尽到监督、协调和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存在的各类管理问题未及时发现并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整改。

经调查组认定,此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起重伤害,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孙威,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临时雇用的汽车吊司机。

在操作汽车吊进行吊运机头作业过程中,违规将汽车吊支腿支在预埋有空心混凝土管的地表上(凝土管端面裸露),导致汽车吊在吊运顶管机头向吊车右侧作业坑转臂时,因右后侧支腿承重力急剧增加,将支腿下面的混凝土管压碎,发生倾倒,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事故中已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张殿生,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部新城二线污水干管工程项目总负责人。

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漏洞,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项目部未组织临时雇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大型机械设备进场未落实报验和安全检验制度等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杜金克,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部新城二线污水干管工程现场负责人。

对临时雇用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直接进场作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未按监理要求对进场的汽车吊落实报验和安全检验制度。

建议由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按内部规定处理。

4.蒋晋远,长春市城达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员。

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发现施工单位组织汽车吊进场但未履行报验和安全检验手续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督促落实。

建议由长春市城达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按内部规定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对临时雇用的汽车吊操作及随行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致使职工安全意识淡薄;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隐患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整改;明知项目经理因病离职,而未及时安排具有相应资格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工作,致使该项目无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长春市城达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施工组织设计不完善及项目经理长期不在位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提出整改措施;发现汽车吊进场且未履行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报验和安全检验手续的问题,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督促整改。

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建议由长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3.长春润德春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位等问题未尽到监督、协调和管理职责。

建议由长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4.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在南部新城二线污水干管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建设。

虽然该项目是市政府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但也不应简化工作程序。

建议由长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尽快督办整改。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按岗定编,并严格督促管理人员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落实到位;按要求对临时雇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保证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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