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六步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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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4号发布日期: 2010.08.28实施日期: 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第四章调解程序第五章调解协议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工作指南

人民调解工作指南

人民调解工作指南人民调解工作指南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制制度,具有不伤感情、成本低廉、方便高效的工作特色,具有在非诉讼领域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独特优势。

目前,我县已形成了较完善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在每个村(社区)都设有人民调解组织,群众遇到矛盾纠纷可以就近到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如果双方之间矛盾较复杂或者村(社区)不易处理,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所在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居中调解。

我县还建有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有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遇到诸如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物业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到相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人民调解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但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能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案件;(二)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已经依法处理的案件;(四)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和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纠纷。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义务。

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书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调解知识讲稿

人民调解知识讲稿

人民调解知识讲稿罗家锦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09年就达到767.7万件。

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需要。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

早在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宪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

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人民调解的范围、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员的选任方式有了新的发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结合越来越紧密。

人民调解制度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

加强人民调解立法工作,提高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是人民调解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及时化解纠纷、增进人民团结、巩固基层政权的必然要求。

人民调解法解读

人民调解法解读

人民调解法解读《人民调解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于2009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对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自愿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

《人民调解法》依法规定了人民调解的程序、权利义务、保障措施以及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和运作等方面内容,为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有力支持。

首先,《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性原则、公正公平原则、程序公开原则、无私原则等。

这些原则保障了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使调解结果得到双方接受和遵守。

其次,《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和工作机制。

一方面,它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和行使权限,包括组织、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工作;另一方面,它鼓励社会组织、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设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进行人民调解工作。

这样的规定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保证了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再次,《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条件和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要具备政治思想素质、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等要求,同时享有合法权益,如免受损害、得到法律保护和得到合理报酬等。

这些规定为人民调解员的选拔、培训和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保证了他们能够胜任并且为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最后,《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容和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法律规定了人民调解的具体途径、方法和程序,要求当事人应当自愿参与和遵守调解结果。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隐私权、保密义务等。

这些规定能够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的目的。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它充分肯定了人民调解这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合法性和重要性,并对人民调解的组织和工作进行了规范和保障。

人民调解业务知识

人民调解业务知识
履行监督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确保协议得到执行。
调解不成或反悔处理
调解不成
反悔处理
若调解无法达成协议,调解员应终止调解 ,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若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员 可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 决纠纷。
纠纷移交
调解总结
对于不适合继续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委 员会应及时将纠纷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人民调解业务知识PPT大纲
目 录
• 人民调解概述 • 人民调解组织与人员 • 人民调解程序与规范 • 常见类型纠纷调解技巧 • 人民调解文书制作与档案管理 • 涉外及特殊类型纠纷处理方式探讨
01 人民调解概述
人民调解定义与性质
定义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 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 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人民调解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纠纷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接受调解, 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
合法原则
调解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进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 他人的合法权益。
平等原则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平等对待双方 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调解 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 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名或捺指印;申请人为法 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 盖公章。
调解笔录制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01 准确记录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主要事实和争议 焦点。 02 记录调解员对争议焦点的分析和引导过程。

人民调解的工作流程

人民调解的工作流程

人民调解的工作流程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民事争议解决机制,旨在通过调解达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流程和步骤,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人民调解的工作流程。

一、受理与登记人民调解工作的第一步是受理与登记。

当事人将争议案件提交给调解员时,调解员会进行基本信息的登记,包括当事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受理与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并便于后续的沟通和处理。

二、调解准备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需要深入了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情况,因此调解员会进行调解准备工作。

这包括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等。

通过充分了解争议的背景和细节,调解员可以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三、调解会议调解会议是人民调解的核心环节。

在调解会议上,调解员将邀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共同出席,并就争议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

调解员会以中立、公正的身份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话,并就解决争议提出建议和意见。

调解会议的目的是促使当事人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解决争议。

四、调解协议如果在调解会议中,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愿意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员会准备并签署协议书。

调解协议是调解结果的主要表述,其中包括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的约定等,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调解结果的执行一旦调解协议达成并签署,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对方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诉诸法院。

人民调解工作结束后,调解员还会进行相关的记录和统计工作,以便对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六、文书归档最后一步是将相关文书进行归档。

人民调解工作中产生的调解协议、宣判书等文书将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和管理。

这有助于日后的查阅和维护,同时也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种记录和积累。

以上就是人民调解的工作流程。

通过受理与登记、调解准备、调解会议、调解协议、调解结果的执行以及文书归档等环节的有序进行,人民调解在解决争议、化解矛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宣传材料

人民调解宣传材料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们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方针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是“调防结合,以防为主。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四、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
(二)合法合理原则
(三)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四)不收费原则
五、人民调解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人民调解实务 第二版 第六章 人民调解程序

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 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 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 为了使纠纷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对于疑难、复杂的民间 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 调解,对于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相 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十四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新编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精品教材·法律类
人民调解实务 (第二版)
目录
01
人民调解概述
02
人民调解组织机构
03 人民调解员
04
人民调解的监督和指导
05
人民调解的原则、范围和
费用
06
人民调解程序
07
人民调解的方式和方法
08
人民调解的技巧
09
人民调解协议
10
人民调解文书
第六章 人民调解程序
6.2 调解的进行
一、确定人民调解员
➢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人民调解员 • 1.根据纠纷的种类指定人民调解员 • 民间纠纷种类繁多,根据纠纷的不同种类指定人民调解员,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 • 2.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特点指定人民调解员 • 对于少数民族居民之间发生的民间纠纷,指定本民族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比较合
➢ (二)明法析理 • 1.查明纠纷事实 • 2.向纠纷双方当事人
明法析理
➢ (四)调解就地进行,防止 矛盾激化
6.2 调解的进行
三、做好调解前的准备
➢ (一)做好必要的调查工作 • 人民调解员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纠纷性质;(2)发生原因;(3)发展过程;(4)双方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5)矛盾的主要方面;等等。 • 人民调解员调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 (1)询问当事人,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过程与他们的真实意思和

人民调解宣传册

人民调解宣传册
(实用版)
目录
1.人民调解的定义和作用
2.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3.人民调解的实践案例
4.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5.人民调解的推广和普及
正文
人民调解,是一种以法律为基础,以调解为主要手段,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在我国,人民调解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类民事纠纷的解决中。

首先,人民调解的定义和作用。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由调解员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帮助他们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稳定,二是促进社会和谐,三是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

其次,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负责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公共事业、公正无私、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担任。

再次,人民调解的实践案例。

例如,在某小区,业主因为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善,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双方发生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后,通过耐心的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解决了纠纷。

然后,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的程序主要包括:接受调解申请、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束等。

最后,人民调解的推广和普及。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我们需要加大对人民调解的推广和普及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接受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区别与联系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

诉讼内调解特指司法调解,也即法院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说服教育使诉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

行政调解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是行政主体作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事实行为。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都是解决纠纷当事人的纷争的一种重要方式。

采用的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

适用的原则基本上都是“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原则”。

但是,三种调解制度之间也有所区别:(1)调解机构性质不同。

行使人民调解职能的机关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组织。

司法调解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来行使。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对其管辖范围内或所属单位的成员之间,或者所属成员与其他单位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2)调解的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是不具有诉讼性质的诉讼外民间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行为。

行政调解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3)调解权的来源和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是基层群众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权利,调解人员代表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与被调解人员之间是群众与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民主平等关系。

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调解人员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与被调解人员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而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国家赋予的职能。

(4)调解的范围不同。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民间纠纷。

人民法院调解所有符合法院受案条件的民事纠纷以及刑事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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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六步曲一:受理纠纷不怠慢,审查申请把好关。

端茶倒水屋里坐,心平气和诉案情。

耐心倾听记好录,同意受理登记全。

告知近期即调解,劝说莫把事扩展。

二:调查研究到一线,实事求是不臆断。

现场勘查绘草图,证明材料须审验。

走访了解相关人,调查笔录三方签。

综合分析是非明,纠纷性质据实判。

三:先期沟通不畏难,功夫下在调节前。

动员亲友帮化解,社会力量促转变。

个别谈话背靠背,双方之间搞斡旋。

基本意向摸到手,掌握工作主动权。

四:制定计划要完善,因安而异有特点。

纠纷情况简要叙,争执焦点要分辨。

法法律政策列几条,社会道德选几篇。

调查方案有备用,基本设想留空间。

五:调节纠纷面对面,驾驭全局有主见。

告知权利和义务,双方陈述互争辩。

分清是非与责任,说服教育化积怨。

平等协商订协议,和好如初两相安。

六:协议履行是关键,加大力度促兑。

引导自觉尽义务,个案回访督促办,协议有不当,协商再调补条款。

若对调节不满意,告告知起诉到法院。

调节农村常见矛盾纠纷的六种方法一是婚姻纠纷,采用“冷却待机调解法”。

即先冷却处置,特双方气消趋于理智后,在选择时机调解。

二是对人身伤害赔偿纠纷,采用“求同存异调解”。

纠纷核心问题在于赔偿,调解时着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不纠缠于细枝未节,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调解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三是对赡养、抚养等家庭纠纷,采用“亲情感化调解法”。

针对家庭成员间的纠纷,调解时侧重于传统美德教育,使当事人重新认识亲情的可贵和树立尊老爱幼的观念,以便真正解决问题。

四是对经济纠纷,采用“判例参照调解法”。

对经济纠纷,调解之前,可将类似的调解判决案例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考,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

五是对界址、引氺、通行等相邻关系纠纷,采用“现场听证调解法”。

这类纠纷往往当事人各执一司,情况千差万别,调解时应到现场勘查察了解,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各村干部、领居和亲朋友好友参加,由当事人陈述理由、出示证据,大家共同评判是非,作出合理的结论,最后再说服有错的一方,促成纠纷的调解。

六是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采用“相关部门联动调解法”。

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单凭调委会或某一部门,往往难以奏效,可以协调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共同解决问题。

人民调解知识问答1.什么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法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人事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

2.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哪里?它是国家机关吗?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乡镇、街道也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

此外,一些企事业单位也根据需要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还设立了一些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人民群众设立的自治性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

3.人民调解委员会有那些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包括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原则,不限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4.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有哪些途径?是否收费?受理纠纷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纠纷当事人找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纠纷,即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时,当事人既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

二是人民调解员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前去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回调解纠纷不收费。

5.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经人名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

6.什么是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合接待室,它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设立在派出所的治安纠纷、民间纠纷联合接待室,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的两名调解员与派出所的两名民警共同负责接待、咨询、分流、调解工作。

派出所负责接待室日常管理,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接待室的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对于从“110’’转来的民间纠纷,派出所民警先期出现场、作材料,再由值班所长把关甄别,应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派出所处理,并予以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轻微无需处罚的治安案件和民间纠纷,当事人可自愿选择调节方式由驻所调解员即开展调解解决;对于法律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以及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解决调解对联横批真情调解上联急事难事麻烦事事事缠手超声骂声哭诉声声声刺耳下联讲法说理论道德言言切意写声道歉声声声真情过好人生四道墙古语云:酒色财气四道墙,人人都在里边藏,只要你能跳过去,不是神仙也寿长。

又云:酒是穿肠毒药,色是剐肉钢刀,财是下山猛虎,气是惹祸根苗。

可见,古人把“酒色财气”与人的关系看的多么至关重要。

我们今天用科学的观点来分析,对“酒色财气”这四边墙应该正确地对待,绝不可贪欲,更不可过度。

否则伤身害己。

特别是在“气”字上,要认真加强修养,万万不可在“一气之下”,干出危害法理的事来。

人民调解知识一、农村村名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村民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超过法定参选让人数一半以上的,方可当选。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从人民调解员中选举产生,也可以从符合人民调解员条件的村委员中产生。

调委会主任从当选的委员中产生,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中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可上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二、担任人民调解委员的条件是什么?1、为公正;2.联系群众;3、热情调解工作;4、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5、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利于胜任调解工作的需要。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条件是什么?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具有体的要求。

3、又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属于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公民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并应当由该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四、什么是人民调解协议?其形式有几种?指在人民条件二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公德,在查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

其形式有;一是口头协议;二是书面协议。

五、调解协议有效应具备哪些条件?1、当事人是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2、正确反映当事人意志,不得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调解协议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有效。

六、调解协议书应包括哪些内容?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2、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5、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下,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道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有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六条: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二)要求有关人员回避(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思,提出合理要求:(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条: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一)如果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二)遵守调解规则;(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负责。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成立;(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科)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有妇女委员。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自然村、小区、车间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担任:(一)本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二)本乡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三)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

第十四条: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以外,一般由本村居民区或者企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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