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鲁志峰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按照与劳务派遣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工作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将劳务派遣工作者派遣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使用,支付报酬,并承担主要劳动条件。
劳务派遣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工作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________1.依法设立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2.具备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专业人员。
3.有与劳动行政部门建立劳务派遣工作者管理信息系统的能力。
4.有与用工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能力。
第二章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基本权益和义务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基本权益包括:________1.享受与用工单位的员工同等待遇。
2.享受与用工单位员工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享受与用工单位员工相同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待遇。
4.享受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的各项服务。
5.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基本义务包括:________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
2.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
3.保护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4.保守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________1.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基本信息。
2.用工单位名称和地质。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岗位和岗位要求。
5.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
6.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
7.违约责任。
8.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劳务派遣机构的责任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责任:________1.为劳务派遣工作者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
2.履行与劳务派遣工作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3.及时为劳务派遣工作者支付劳动报酬。
4.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
5.定期对劳务派遣工作者进行岗位评估、考核和奖惩。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法规对比分析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法规对比分析《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对比分析一、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灵活的就业形式,逐渐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深度解读,并以此为基础对劳务派遣相关法规进行对比分析。
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1、第一章概述本章主要介绍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背景、目的以及适用范围和原则。
2、第二章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本章详细阐述了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以及所需的资质许可和管理要求。
3、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和解除本章重点探讨了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程序、内容和解除方式,并对劳务派遣期限和劳动报酬进行了规定。
4、第四章劳务派遣工作的管理本章主要解读了雇主与劳务派遣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劳务派遣工作的管理方式,包括劳务派遣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卫生保护等。
5、第五章劳务派遣监督和执法本章详细介绍了劳务派遣监督和执法的机构和职责,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三、劳务派遣法规对比分析本章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与相关法律进行对比分析,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以探讨不同法规在劳务派遣方面的异同点和补充关系。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2、相关法律法规的摘要和。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企业按照法定程序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将企业所在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2、雇主:指需求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
3、劳务派遣企业:指从事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4、劳务派遣合同:指劳务派遣企业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合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无删减范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一、引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指国家劳动部门对于劳务派遣行业的管理和规范所制定的法规。
该规定的颁布对于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逐条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规。
二、解读第一条该条规定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据该条规定,本规定旨在规范劳务派遣行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该规定适用于我国在境内进行的劳务派遣活动。
第二条该条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定义。
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招用的劳动者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并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该条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基本原则。
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自愿选择、合法合规的原则,并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第四条该条规定了劳务派遣的经营许可。
据该条规定,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用人单位,必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第五条该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包括派遣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和工资待遇等内容,并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六条该条规定了劳务派遣期限和薪酬保障。
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并应当按照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同时,劳务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同岗位工人的工资标准。
第七条该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工资支付。
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拖欠。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劳务派遣工资支付的监督机制。
第八条该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人的权益保护。
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劳务派遣工人的工资支付、劳动保险、医疗保险等权益。
第九条该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人的职业培训。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法规对比分析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法规对比分析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对比分析一、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雇佣关系,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将自己拥有的劳务派遣工作者派遣到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劳动。
为了规范和保护劳务派遣工作者的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
本文将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行深度解读,并与其他劳务派遣法规进行对比分析。
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4年9月30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共有六章六十三条。
下面将重点解读其中的几个重要条款:1.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部分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定义、目的和适用范围。
其中,劳务派遣被定义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委托人的需要,派遣自己的劳务派遣工作者到自己招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劳动。
该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的本质和目的,有助于准确定义劳务派遣的法律地位。
2. 第三章:注重保护派遣工作者的权益第三章规定了对派遣工作者权益的保护。
其中,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派遣工作者办理社会保险,并将派遣工作者的社会保险待遇与委托单位员工保持一致。
此外,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为派遣工作者提供工作和生活必需的条件等。
这些规定为派遣工作者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 第四章:劳务派遣的限制第四章规定了劳务派遣的限制条件。
其中,明确规定了派遣工作者不得从事具有排挤性质的工作,不得与委托单位员工存在配备岗位、薪酬福利等方面的不合理差别等。
此外,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季节性、临时性、备案性工作为由,滥用劳务派遣制度。
这些限制条件的设立有助于避免劳务派遣的滥用和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三、与其他劳务派遣法规对比分析1. 与《劳动合同法》对比《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务派遣工作者权益方面有所重叠,但也存在差异。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工作需满足条件,且派遣工作者与委托单位之间应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则未明确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只规定了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和适用条款。
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是一种雇佣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务派遣单位雇佣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特定的工作。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业,中国政府于2014年发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行详细解读,旨在让读者更好地了解劳务派遣制度。
首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这一规定保证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使劳务派遣制度更加规范。
其次,规定对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其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岗位,并保障其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员工平等。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还要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保他们享受与用人单位员工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
这些规定有效保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他们在工作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此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还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
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关键信息,并在合同中注明派遣劳动者享受的待遇不低于用人单位同岗位员工的平均水平。
这一规定确保了劳务派遣制度的透明性和公平性,防止用人单位压低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除了对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规定还对劳务派遣的合法用途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劳务派遣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禁止将常年用工的工作岗位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来执行。
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劳务派遣变相用工和滥用劳务派遣制度,保护正常员工的权益。
最后,规定明确了违反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根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惩罚措施。
这一规定强化了对劳务派遣制度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制度的有效执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2)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重点解读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6)《劳务派遣管理规定》重点解读属于人力资源保障部部颁规章,在无其它更高规格的法规出台之前属于权威性政策。
一、劳务派遣立法宗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规范劳务派遣概念:规范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属于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三、禁止性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
注:目前有些地区仍实行行政前置,不少职业介绍机构兼做劳务派遣业务。
在此做了禁止性规定。
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是指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和家庭。
注:这里对用工单位的规定不规范,比如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经济组织等。
严格的规定应当是:除劳务派遣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四、下列情形属于直接用工,不属于劳务派遣:1、企业将本单位职工借调到其他企业劳动的行为;2、企业将本单位职工派到境外进行劳动的行为;3、业务外包。
注:对此做了排除性规定。
由于当前企业用工的基本类型多样,包括直接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个人承包和劳务用工、业务外包用工、人事代理用工等,进一步明确有其道理。
四、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1、注册资本金的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市派遣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万元;跨省派遣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应根据劳务派遣人员规模适当增加注册资本金。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理解与操作建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理解与操作建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理解与操作建议七、用工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哪些被派遣劳动者不得退回?答:《暂行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二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
即,用工单位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方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是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第41条规定的情形的(第40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41条规定: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是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但是,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暂行规定》第1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因此,上述条款主要是增加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可以退回的条件,但退回后,劳务派遣机构应该安排与原待遇一致或者高于原条件的工作岗位,或者在员工无工作期间支付最低工资待遇,若达不成一致,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针对劳务协议期限届满后,企业可以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的规定, 劳务派遣机构需要与企业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由谁承担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费用(或无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同时,该规定也从另一方面约束了企业违法或随意退回的行为。
八、《暂行规定》实施后,员工社保应在何地缴纳?跨地区劳务派遣应如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答:根据《暂行规定》第18条、第19条规定,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地,自2014年3月1日起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3 年 12 月 20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21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21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 年 1 月 24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解读部分简称为《规定》)的立法基础以及立法宗旨,表明该《规定》为细则性条款,是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细化。
本《规定》的颁布使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管理有了更为明确具体细致的法律依据,避免了《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部分条款不明确导致实践无法操作的尴尬。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
其中最重要的是明确了用工单位的范围,尤其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可以作为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此条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保持了一致。
但需要注意的是,《规定》中用工单位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就是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使用编外人员时,可以不受诸如用工比例不超 10%等规定的限制。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法规对比分析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法规对比分析《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对比分析第一章: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旨在为企业提供弹性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我国对劳务派遣进行管理和监管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深度解读,并与其他相关劳务派遣法规进行对比分析,以全面了解我国劳务派遣管理现状。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本章对劳务派遣的定义进行解读,并详细介绍劳务派遣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主要包括劳务派遣的概念、派遣单位和受派遣单位的定义、劳务派遣的适用条件等。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权益与义务本章重点关注劳务派遣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其中包括派遣单位和受派遣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劳务派遣的管理与监督本章详细阐述劳务派遣的管理与监督措施。
内容包括对派遣单位和受派遣单位的监督要求、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章:劳务派遣与劳动关系的处理本章探讨劳务派遣与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
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企业内部用工问题、劳务派遣的转岗和调剂等相关内容。
第六章:劳务派遣的纠纷处理与争议解决本章明确劳务派遣纠纷处理的程序和方式,包括协商解决、仲裁和诉讼等途径,以提供解决劳务派遣纠纷的具体指引。
第七章:其他相关法规对比分析本章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与其他相关法规进行对比分析,包括《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以揭示劳务派遣法规之间的差异与联系。
附件: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2·相关法律法规文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务派遣:指派遣单位与受派遣单位约定,由受派遣单位按照派遣单位的要求及标准,从事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者供应关系。
2·派遣单位:指根据与受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向受派遣单位派遣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用工单位。
3·受派遣单位:指根据与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接受派遣劳务派遣人员从事工作的用工单位。
月鲁志峰《劳动合同法》条款解读与风险应对
路漫漫其悠远
月鲁志峰《劳动合同法》条款解读与 风险应对
《劳动合同法》给对HR带来的 十大风险与对策
路漫漫其悠远
¨ 1、规章制度制定、公示风险; ¨ 2、事实劳动关系存续风险; ¨ 3、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风险; ¨ 4、试用期运用不当风险; ¨ 5、员工流动便利风险; ¨ 6、企业用工成本增加风险; ¨ 7、不当裁员风险; ¨ 8、劳务派遣运用风险; ¨ 9、核心员工跳槽风险; ¨ 10、个人承包使用风险。
路漫漫其悠远
月鲁志峰《劳动合同法》条款解读与 风险应对
1、对策
¨ 在新法实施前抓紧完善制度; ¨ 积极组建工会、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 ¨ 提高证据意识,确保制度的有效送达;
¨ 制度公示方法:1、员工手册发放法;2、会议宣传法; 3、劳动合同约定法;4、考试;5、传阅法;6、职工 入职声明法;7、意见征集法。
职工有权提出修改制度;C、制度要公示;D、重大事 项也要民主决定。
路漫漫其悠远
月鲁志峰《劳动合同法》条款解读与 风险应对
二、 劳动合同订立
¨ 1、事实劳动关系:A、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B、用工后一个月内未建立劳动合同的风险;
¨ 2、 无固定期限合同:A、三类人有权签; B、劳动者提 出订立不是必要条件;C、应签未签的法律后果;
月鲁志峰《劳动合同法》条款解读与 风险应对
路漫漫其悠远
1、规章制度制定、公示风险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 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 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 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 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路漫漫其悠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8、参保地的确定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 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 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 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 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30
19、参保单位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 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 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 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 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7、劳务派遣协议的必备条款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条款解读 以及对用工的影响及对策
主讲人:鲁志峰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主任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协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 常务理事 中国管理科学院劳动法研究所 副所长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中国就业促进会 法律顾问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1
第一部分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17
11、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 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 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 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 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18
12、用工方的退工权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 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 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 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 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9
法条检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 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 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 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6
B、辅助性岗位的界定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 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 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 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7
职代会程序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 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 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 定。 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 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4
3、派遣岗位范围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 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5
A、“三性岗位”界定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 月的工作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 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 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 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4)
14、辞职权
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 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劳务 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 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 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24
法条检索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 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 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 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 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 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14
9、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 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 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15
法条检索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
15、重新派遣的后果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 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 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 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除外。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26
16、派遣单位主体消失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 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 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 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27
17、补偿金支付
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16
10、工伤责任分担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 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 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 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 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31
20、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 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 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执行。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32
法条检索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 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 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 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
5、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 劳动者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 同。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11
6、试用期约定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 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 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12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28
法条检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 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