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新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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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3•【字号】杨管办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杨管办发[2016]32号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住建局、市政局、国土局、公安局:现将《杨凌示范区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2016年11月23日杨凌示范区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中、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16〕257号)要求,现制定杨凌示范区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现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目标要求。

多措并举,治旧控新,全面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通过完善城市治理机制,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查处城市建成区现有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产生,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为期5年,2016年要全面摸清违法建设底数,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10%;2017年至2019年每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分别不低于50%、70%和90%;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任务。

市政设施验收工程移交管理办法

市政设施验收工程移交管理办法

市政设施验收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市政设施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和许昌新区)由政府投资或经政府特许经营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验收分竣工验收、整体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

移交分使用移交和养护移交。

竣工验收指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规组织的整体综合性验收。

整体完工验收指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因某些法定手续暂不能办理完毕,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为尽快将工程投入使用或提前将工程移交进行的验收。

部分完工验收指部分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但工程其他部分暂无法完工,建设单位为将部分工程投入使用或提前将部分工程移交进行的验收。

第五条市政设施竣工验收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竣工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质量监督部门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审查合格,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测、设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了初步验收。

(六)工程竣工图纸、竣工图电子文档及相关的文字、音像和实物等资料完整。

(七)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完整。

(八)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施工安全评价书。

(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工程规划实施情况,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认可文件。

(十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完毕。

(十二)相关法规规定的文件或资料。

第六条竣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杨管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杨管办发[2018]2号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杨凌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2018年1月15日杨凌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协管人员)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协管人员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杨凌示范区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管人员,是指城管执法部门聘用的、在聘用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执法辅助人员。

第三条协管人员主要从事城管执法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群众意见建议反馈等执法辅助性工作,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条协管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得单独直接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协管人员应取得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印制核发的上岗证或工作证件后方可从事辅助执法工作。

从事辅助执法工作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应做到仪容整洁,语言文明,举止规范。

协管人员所佩戴的标志标识应当与正式执法人员有所区别。

第二章配备标准、招聘录用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按城市人口数量(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万分之八的比例配备。

正式执法人员未配备到位时,缺额可按规定比例招聘协管人员作为正式执法人员的临时补充,具体人数由示范区城管局确定,报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2018年新增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2018年新增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2018年新增重
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18.11.02
•【字号】杨管发[2018]7号
•【施行日期】2018.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2018年新增重点建设
项目计划的通知
杨管发[2018]7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示范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投资只增不减”的原则,筛选增补了26个重点建设项目列入示范区2018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年度计划投资15.60亿元。

现将《杨凌示范区2018年新增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印发你们,请按照重点项目的管理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积极做好要素保障和协调服务,加大督促考核力度,促进新增重点建设项目尽快开工,弥补投资缺口,推动示范区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杨凌示范区2018年新增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2018年11月2日附件
杨凌示范区2018年新增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6.09.22•【字号】杨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杨发[2016]17号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6〕11号)精神,深入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在更高层次上发挥杨凌示范区作用提供人才智力支持保障,现就深化示范区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措施:一、深化人才管理体制改革(一)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推进简政放权。

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清理规范人才招聘、引进、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做好省级清理、规范和下放审批事项承接工作。

坚决纠正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推进人才管理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人才培训、测评等技术性工作向专业服务机构转移。

(责任单位:示范区编办、人社局)(二)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

逐步下放人事管理权,给用人主体一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设置自主权,扩大用人主体在人才招聘、职称评审、工资分配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参与度,充分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支持用人主体结合实际制定落实自主权的具体办法,促进用人主体提升人才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示范区人社局)(三)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

对中小学、新闻媒体等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推行全员岗位聘用制。

稳步推进完善中小学、新闻媒体、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给予用人单位充分的用人自主权。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批复-陕发改投资[2006]110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批复-陕发改投资[2006]110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批复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批复(陕发改投资〔2006〕110号)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你局杨管计字[2006]3号文收悉。

为了加快杨凌示范区经济发展,支持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研究,同意你们利用财政部日元再贷款资金建设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现将项目有关内容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1、杨凌示范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该项目以陇海铁路和高速公路为界,分三个片区建设。

其中:北片区主要建设165吨/小时大型集中供热热源及10.7公里供热管网;南片区主要建设145吨/小时集中供热热源及9.0公里供热管网;中片区主要铺设8.6公里供热管网。

2、利用石头河水库供水工程:该工程是从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渠道取水,向杨凌示范区提供生活用水。

主要建设13.5公里输水管道、水厂、新老城区配水管网,以及备用水源地。

规划近、远期供水能力分别为5万立方米/日和10万立方米/日。

3、新建、改造城市路桥工程:新建、改造城市道路9条,全长15.6公里,宽15米-40米,新建城市道路桥梁2座,以及城市给排水、电力、通讯和绿化等城市配套设施。

二、项目建设年限项目建设期年限为2006-2010年。

其中:城市集中供热工程2006-2009年;利用石头河水库供水工程2006-2009年;城市路桥工程2006-2010年。

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估算总投资70325万元,其中申请日元再贷款32000万元,企业和示范区自筹38325万元。

1、杨凌示范区城市集中供热:总投资28124万元。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杨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杨发[2016]25号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杨凌示范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2016年11月25日杨凌示范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陕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中、省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保障,以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为途径,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为抓手,不断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打造绿色生产体系,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快形成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建设天蓝地绿水净景美新杨凌。

(二)基本原则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

在资源开发与节约中,把节约放在优先位置,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在环境保护与发展中,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坚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使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得到高效循环利用、生态环境受到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协调推进“四化同步”。

杨凌示范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道路占用开挖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并竣工验收,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在示范区城市道路范围内,因新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或实施基建施工、铺设管道、单位或个人大门开口、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等行为,需临时占用或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绿化带、桥梁、立交桥、公共广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实行分级负责审批和管理。

城市主干道路及新区次干道路占用挖掘由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部门审批;老城区次干道路及支路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区市政管理局委托杨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批,并报示范区市政管理部门备案。

杨凌示范区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未经审批私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查处;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服务公司负责监管经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行为。

杨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委托负责审批老城区城市次干道路及支路占用、挖掘的施工监管工作。

第五条单位(个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对城市交通秩序影响较大的,应先征得交警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对城市绿化及其他公用设施及管线有影响的,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占用、挖掘手续。

第六条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办理程序:(一)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持施工资质、施工图纸和相关设计文件报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时应标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线)的具体位置;(二)申请单位(个人)持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影响交通的,还须经公安交通部门审核。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受理审批的通知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受理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杨管办发[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行政许可正文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受理审批的通知杨管办发[2018]35号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资料、牵头负责、并联审批”,在示范区行政审批和投资服务局正式运行之前,现就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受理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整合示范区发改局、住建局、国土局等部门在政务大厅服务窗口的业务和工作人员,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建立“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阶段全流程实行“一个窗口” 统一收件、锁定时限、统一出件的服务和管理模式,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优化审批流程将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

每个阶段报建资料由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窗口审核受理后,分别转交发改、住建等有关牵头部门,各牵头部门按照“联合评估(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图合一、联合验收”(“三合两联” )服务审批模式开展评审工作,审批办结后由联合审批窗口向建设单位统一出件。

“多评合一”和“多图合一”评审程序按照示范区住建局制定的《杨凌示范区多评合一工作规则》、《杨凌示范区多图合一工作规则》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2018年8月22日。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杨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杨发〔2018〕15号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杨凌示范区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2018年8月3日杨凌示范区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发〔2017〕18号)精神,加快实施质量强区战略,下大气力抓全面质量提升,推动示范区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到2020年供给质量明显改善,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供给体系质量明显提高,质量技术基础更加扎实,质量安全和重点产品质量检测监控体系更加健全,质量强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产品质量明显提升。

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产品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出口产品质量溢价水平明显提升,智能化、消费友好的中高端产品供给大幅增加。

——工程质量整体跃升。

建筑工程节能效率和工业化建造比重不断提高,绿色建筑迅速发展。

工程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重大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管理质量得到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明显提升。

——服务质量明显改善。

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和品牌化取得明显进展,重点服务企业和项目的服务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高附加值和优质服务供给比重、服务业品牌价值和效益进一步提升。

——城乡发展质量成效显著。

城乡统筹一体化加快推进,城市主体功能和产业布局更加合理,政府管理运行水平明显提升,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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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新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
管理,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在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管理办法》、《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排水管道、桥梁、涵洞(含泵站)、广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移交和管理。

第三条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城市规划区内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示范区市政管理局为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
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市政公用设施的接收和日常养护工作。

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公用
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

杨陵区建设部门、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发改委按照行政区划负责杨陵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
路桥梁、涵洞、公园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移交和接收管理。

第四条示范区规划建设部门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涵洞、广场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时,应征求市政、电力、电信、供水、消防等单位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及设置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建设规划与城市发展相协调,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杨凌示范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移交
给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陕西省的有关市政道路、排水管道、桥梁、排水泵站、照明的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要求的相关规定;
(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
(三)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应当符合杨凌示范区城建档案管理要求;
(四)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应于竣工验收前送达市政设施管理单位;
(五)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
(六)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应按照设计图纸、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完成工程的建设;
(七)竣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工程,应当按要求设置交通信号、交通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章市政设施移交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示
范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移交市政公用设施的申请,并填写《杨凌示范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申请表》(见附件1)。

第七条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并由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具体组织实施交接验收,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交接验收分别对移交设施的资料和设施实物进行核查。

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公安交巡警支队、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现场同步配合核查,并对核查结果进行确认。

(一)对在竣工验收核查设施和资料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要以书面形式送达
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和工程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整改。

整改结束后,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由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同意接收的意见,并履行正式接收手续;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移交市政管理局。

(二)对于竣工交接验收合格的设施,建设单位应与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杨凌示范区市政公用设施正式移交书》(见附件2),并将所需的资料、设施实物转交示范区市政管理局管理。

红绿灯、道路标识标线等设施要移交示范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管理。

第八条新、改、扩建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备齐竣工资料,报送市政设施管理单位。

竣工资料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工程前期文件(可存示范区档案馆)
1、立项、建设计划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复印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投标资料、施工承发包合同、协议文件
(二)地质勘察报告(可存示范区档案馆)
(三)综合施工技术文件(可存示范区档案馆)
1、综合施工技术文件
2、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和试(检)验报告
3、检测结果汇总
4、工程部位质量评定表
(四)变更文件(可存示范区档案馆)
(五)竣工图
(六)监理资料(可存示范区档案馆)
1、综合文件
2、工程质量监理文件
3、工程进度监理文件
4、费用监理文件
5、合同管理文件
6、监理日志(按标段管理)
7、照片和录像
(七)验收文件
1、竣工验收文件
2、工程总结
第九条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未办理设施正式移交手续而需要尽快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可与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临时看管手续,建设单位与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看管协议(见附件3),委托专业管理单位临时看管竣工设施,并明确双方在协议中将看管期间的责、权、利,看管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将不予接收。

第十一条在设施资料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同时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市政设
施的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等。

保修期满前示范区市政管理局要向示范区财政局和建设单位反馈施
工单位保修责任完成情况。

施工单位没有履行保修责任的,示范区财政局和建设单位不得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施工单位按照质量保修书完成保修工作的,要及时返还其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未正式移交前,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负责履行维修组织义务,并
立即组织维修。

为尽快恢复设施使用功能,由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抢修,产生的抢修费用由原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已经正式移交,由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和维修管理。

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制度,积极推广和使用新技术、新设备,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各类检查井、箱盖或者覆盖物以及其它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养护规范,出现缺损影响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市政管理局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十五条示范区财政局根据市政设施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养护维修计划,及时核拨公用设施维修专项资金。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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