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珠海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版

合集下载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国务院关于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上报审批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年)的请示》(粤府函〔2001〕17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编后的《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珠海是经济特区,珠江三角洲中心城市之一,东南沿海重要的风景旅游城市。

珠海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推动科技进步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把珠海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全部行政区域7653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主城区由中心城区(包括新老香洲、吉大、拱北、前山等片区)和南湾城区(包括南屏、湾仔、洪湾等片区)组成。

中心城区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继续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疏散部分工业;南湾城区以发展第二产业为主。

要以主城区为中心,以金湾区、斗门区为次中心,形成由“主城区——次中心——外围新城——中心镇”构成的组团型城镇空间布局,构建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规模,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75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63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5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72平方公里以内。

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01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85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要重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各种交通枢纽相互衔接的综合交通体系。

要统筹规划和建设给排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
• 衔接我市总体城市设计、密度分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 公厕、邮政、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各专项规划以及多个片区的控制 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 本标准与准则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可每两 年度组织整体修订。
4
2、修订依据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指标》建城【2012】57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
• 6、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19条)
• 7、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 8、特殊地区特别规定----------------(1条)
• 9、生态保护与历史传承
• 10、规划检验与规划条件核实--------(1条)
9
2、第2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
• 修改内容
章节
内容
2.1
用地分类
2.2
土地混合使用
2.3
城市用地规划
2.4
开发强度控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合计
修改条款(条) 11条 4条 1条 4条 20条
新增条款(条) 0条 1条 1条 0条 2条
10
2.1用地分类
• 修改前
2.1.2.1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 10中类、13小类。
2.1.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 符合表2-1的规定。
表 2-1珠海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

一、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5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珠海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

珠海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

珠海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12 交通设施12.1 道路12.1.1 道路包括⾼速公路、快速路、主⼲路、次⼲路和⽀路。

12.1.2 标准12.1.2.1 城市道路⽤地⾯积宜占城市建设⽤地⾯积的15%-25%。

计算道路⾯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8⽶以上的道路绿化⽤地不计⼊在内。

12.1.2.2 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2.1.2.2的规定。

道路⽹规划指标表12.1.2.2(2)珠海⼤道含辅道道路宽度为140⽶。

12.1.3 准则12.1.3.1 道路⽹的通⾏能⼒应与⽤地性质及⼟地开发的强度相协调。

12.1.3.2 道路红线宽度除满⾜交通需求外,还应满⾜市政管线敷设的需要。

12.1.3.3 规划道路应考虑防洪潮⽔位、⽂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因素。

12.1.3.4 ⾼速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地规划的要求,且不宜穿越饮⽤⽔源⼀级保护区。

12.1.3.5 ⾼速公路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其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公路规划相协调。

12.1.3.6 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

快速路两侧宜设辅道,通向快速路的路⼝应设置在辅道上;⾏⼈及⾮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完全隔离,并配套相应的隔离设施及⽴体横穿设施。

12.1.3.7 快速路、主⼲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道路景观设计;快速路及主、次⼲路应进⾏交通专项设计。

12.1.3.8 主、次⼲路上⾏⼈及⾮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分离。

12.1.3.9 道路交叉⼝的通⾏能⼒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的通⾏能⼒相匹配。

12.1.3.10 平⾯交叉⼝的渠化、信号灯以及⽴体交叉⼝的设置应结合道路⽹和交通组织综合考虑。

设置⽴体交叉⼝时,应对⽴交形式进⾏综合分析。

12.1.3.11 步⾏交通设施应系统规划,并应与城市⽤地规划相结合,以⾏⼈的流量和流向为依据,因地制宜并结合建筑功能的实际需要,组成地上、地⾯和地下的步⾏交通系统,为⾏⼈提供安全、畅通、⽅便及舒适的步⾏空间。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4.17
•【字号】珠府函〔2015〕110号
•【施行日期】2015.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年)(2015年修订)的通知
珠府函〔2015〕11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7日。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城市规划绿化用地(含规划保留水面)。

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规划绿化用地的,必须经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邀请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后严格审批,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全市绿地率。

第六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划定红线并予以公布。

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的用地实行专业控制管理,不得改作他用。

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审查,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规划片区用地内进行平衡、调整。

确保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第六十六条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临路一侧的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为:快速干道30米,主干道20米至25米,次干道15米,支路6米至10米。

前款规定的退离地带,除留路口外,应当作为绿化及埋置市政管线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六十七条城市各类道路的绿化标准为:(一)快速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3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

(二)主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

(三)次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4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0米。

(四)支路:人行道外侧绿化带6米。

第六十八条除滩涂、自然岸带、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全市表土不得裸露。

土地使用者负责裸露表土的绿化。

第六十九条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

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绿化工程;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书。

第七十条园林绿化建设经费必须纳入年度基建计划。

在各项建设投资中,必须保证绿化建设经费,该经费应当占各项建设总投资的3%,由市建设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九章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第七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煤气工程及环境艺术工程(包括公共建筑物室外装修、广告、路牌、招牌、橱窗、雕塑、建筑小品等),必须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2)第3章城市性质 (4)第4章城市规模与城镇化水平 (4)第5章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5)第6章市域资源保护与利用 (6)第7章城市发展结构与用地布局 (8)第1节城市发展结构 (8)第2节主城区布局 (10)第3节次中心城布局 (10)第4节外围新城布局 (10)第8章城市住区发展与居住用地规划 (11)第9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3)第10章城市工业和仓储用地规划 (17)第11章城市对外交通规划 (18)第12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20)第13章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23)第14章城市景观风貌与历史保护规划 (24)第15章城市旅游规划 (26)第16章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27)第1节城市给水工程 (27)第2节城市排水工程 (28)第3节城市电力工程 (30)第4节城市电信工程 (30)第5节城市信息工程 (31)第6节城市燃气工程 (31)第7节城市环卫设施 (32)第17章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32)第18章城市防灾规划 (34)第1节抗震与地质灾害防治 (34)第2节防洪 (35)第3节消防 (35)第4节人防 (36)第19章主城区规划指引 (36)第20章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42)第21章城市远景发展构想 (44)第22章实施规划的措施 (45)第23章附则 (47)附录一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48)附录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 (49)附录三城市主要道路一览表 (50)附录四主城区公园一览表 (52)附录五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图纸目录 (53)附录六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强制性内容 (55)第1章 总则第1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适应新的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城市各项建设活动,对珠海市上一版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2条 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 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及建规【2002】204号文件5.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规划研究(1995年)》6. 《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与2010年远景发展目标纲要》、《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7. 国家、省、市相关的其他法规第3条 本次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区、主城区两个层次:1. 市区范围为珠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全境约7653平方公里。

2019年关于《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补充规定.doc

为加强本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的补充规定第一条飘窗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飘窗为窗台高度大于等于0.40米,飘出建筑结构外围(即建筑最外轮廓的柱、墙等)的部分。

2、飘窗的窗台高度为房间室内地面(楼板结构板上缘)至窗台台面(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飘窗的高度为窗台台面至凸窗顶板板面(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飘窗的进深为室外墙面(外墙外缘)至凸窗的外边沿的水平距离。

3、当飘窗高度不超过2.20米,进深不超过0.60米时,飘窗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窗体未飘出于外墙的窗,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以各种类型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封闭的窗均不视为凸窗,此时,窗体部分与套内其它部分一样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飘窗向阳台内凸出时,飘窗所占用的阳台空间仍计入阳台。

第二条凸出外墙的落地窗,当其进深不大于0.60米且窗体高度小于2.20米时,落地窗按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否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三条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层等,层高2.2米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花池、结构板、空调挂机搁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飘出建筑结构(不含阳台)外围、无围护结构(不包括百叶),与室内不连通且净深不超过0.6米的,属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2、花池、结构板、空调挂机搁板按下列情况设置的,则按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1有围护结构;2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内;3阳台结构内、外侧;4进深超过0.6米的有盖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

上述计算一半建筑面积部分将视为阳台计入每户住宅阳台比例予以核算。

第五条有顶盖的不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宣讲会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 城中旧村、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供 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宿舍区的用地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
宣讲会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3月
目录 • 颁布实施
• 修订内容
1颁布实施 市政府批复、发布通知
1、修订背景
• 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 享”五大发展理念。
H99 其他区域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其他区域性建设用地
修改原因:H9涵盖功能过多,需细化表达,提高现状和规划图纸的可读性 修改措施:细分H9,同时增加外事用地(原为A8)
11
2.1用地分类
2.1.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
用地标准》(GB50137-2011),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
9
2、第2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
• 修改内容
章节
内容
2.1
用地分类
2.2
土地混合使用
2.3
城市用地规划
2.4
开发强度控制
合计
修改条款(条) 11条 4条 1条 4条 20条
新增条款(条) 0条 1条 1条 0条 2条
10
2.1用地分类
• 修改前
2.1.2.1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 10中类、13小类。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是珠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的基础和依据,它们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旨在建立一套全面、系统、完善的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以保障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提高城市规划的水平。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划质量标准。

规划质量标准是城市规划质量的重要保证,是管理城市规划质量的有效工具。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对规划质量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城市规划的质量。

二是规划实施标准。

规划实施标准是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依据,是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的有效工具。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对规划实施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三是规划审批标准。

规划审批标准是审批城市规划的重要依据,是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的有效工具。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对规划审批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城市规划的审批。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是珠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的基础和依据,它们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对珠海市城市规划建设有着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旨在实现城市规划的安全与和谐,以保障珠海市城市可持续发展,为珠海市建设绿色、智慧城市提供了有效保障。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要求,确保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要求,切实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同时节约社会成本、避免过度调查,参考国家和省相关土壤标准、文件及其说明,现对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明确以下有关要求。

一、调查要求(一)调查范围地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须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1.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或接到信访举报,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2.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的地块。

“一住两公”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

首次供地的“一住两公”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4.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用地,拟收回、转让、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地的地块。

5.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

(二)完成时间用途变更地块在申请变更前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出让地块在挂牌前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协议出让地块在签订合同前完成);划拨地块在划拨请示前完成调查评估工作;收回、转让地块在收回、转让前完成调查评估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总则 (2)
第二部分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
3 居住用地 (17)
4 公共设施 (23)
5 工业用地 (33)
6 仓储用地 (35)
7 城市绿地 (37)
第三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2)
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47)
10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50)
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54)
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12 交通设施 (58)
13 给水工程 (68)
14 污水工程 (74)
15 雨水工程 (77)
16 电力工程 (79)
17 通信工程 (85)
18 燃气工程 (89)
19 管线综合 (92)
第五部分其它设施
20 环境卫生 (97)
21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101)
第六部分附录
附录A 建筑间距的计算 (111)
附录B 建筑高度的计算 (112)
附录C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114)
附录D 居住建筑面宽控制 (118)
附录E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 (119)
附录F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120)
附录G 珠海市主要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 (123)
附录H 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 (130)
附录I 名词解释 (131)
附录J 本标准用词说明 (135)
1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2 第一部分总则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 总则
1. 1 为实现现代化城市的建设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和法制化,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 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经济发
达地区同类城市的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珠海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
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 3 在珠海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
准与准则执行。

1. 4 珠海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
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 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珠海市规划局。

1. 6 本标准与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3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4
第二部分城市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
居住用地 3
公共设施 4
工业用地 5
仓储用地 6
城市绿地 7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及城市用地统计
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应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适当兼顾其它相关因素综
合确定。

2.1.3 城市用地分类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
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并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
共分为11大类、59中类、88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
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
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5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珠海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2.1
6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7 续表2.1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续表2.1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续表2.1 9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续表2.1 10
续表2.1
续表2.1
续表2.1
续表2.1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
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
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
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
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
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表2.2.3
2.2.4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2.2.4的
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表2.2.4
3 居住用地
3.1 布局准则
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
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表3.1.1
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
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
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0章的规定。

3.2 规划标准
3.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
制在25%~32%;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
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3.2.2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标准与准则第4章的规定执行。

3.2.3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3.2.3
的规定。

人均居住用地规划控制指标(m2/人)表3.2.3
各条的规定同。

3.2.4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2.4的规定进行控制。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m2)表3.2.4
3.2.5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应按表3.2.5进行用地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表3.2.5
3.2.6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表3.2.6所列项目。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3.2.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