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
第五条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关系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和关联自然人。
(一)关联法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由公司关联人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的法人。
(二)关联自然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类型和定价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劳务、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等。
第九条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费用应公允、合理,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费用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和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组成。
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需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引言关联交易是指在公司、企业或组织内部自身不同部门之间或者与其控制、重要影响的关联公司进行的交易。
为确保关联交易合理、合法、公平、透明,以及维护广大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公司和组织需要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活动,避免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经营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三、制度适用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易,以及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活动。
四、管理机构公司应设立关联交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
管理机构应独立运作,不受相关交易方的干扰。
五、关联交易的程序1. 关联交易需事先经过公司管理层的批准,并提交关联交易申请。
2. 管理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确定交易是否符合公平和合理原则。
3. 关联交易需依法依规,合规操作,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六、关联交易的披露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交易金额、对公司业务的影响等信息。
同时,应及时向股东和投资者披露关键信息。
七、关联交易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机构。
同时,外部审计师也应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确保交易合规性。
八、处罚机制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包括警告、罚款、停职、辞退等措施。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制度改进公司应定期评估和审查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制度。
同时,需要不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制度调整。
十、结论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于公司经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合理规范的关联交易活动,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司以及股东、投资者的利益,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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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公司关联方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等。
(三)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关联法人包括: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包括: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二、关联方交易的基本原则(一)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2、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的标准;3、符合商业惯例,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4、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5、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6、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1.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活动。
2. 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们的直系亲属;(4)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有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和商业利益关系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与审批1. 关联交易决策:(1)关联交易决策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必要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关联交易决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易价格公允,避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3)关联交易决策应当充分考虑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利益。
2. 关联交易审批:(1)小额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2)大额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批;(3)重大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四、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1. 关联交易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关联交易的种类、金额、交易对方、交易时间;(2)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交易条件;(3)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审议结果;(4)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当在相关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1. 公司监事会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确保关联交易决策和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2.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3.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和规范化公司内部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特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一切关联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子公司、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与公司存在股权、业务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相关人员之间的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相关人员之间进行的各种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2. 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3. 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4. 公司与其他与公司存在股权、业务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相关人员之间的交易。
四、关联交易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公司与相关人员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 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全部信息。
3. 独立审查原则:公司应当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出具独立意见。
4. 自愿交易原则:公司与相关人员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基于自愿原则,双方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
5. 利益保护原则:公司应当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联交易的程序1. 关联交易的提出:相关人员应当向公司提出关联交易申请,申请需包括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对方等相关信息。
2. 内部审查:公司应当成立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和决定关联交易申请。
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规模和影响等因素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 独立审查:公司应当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应当提交给审查委员会并提供独立意见。
4. 授权决策:审查委员会根据内部审查和独立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关联交易申请,并提出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5. 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全部信息。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引言关联交易是指企业或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往往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风险,因此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于企业合规经营至关重要。
二、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风险防范关联交易可能导致企业资源流失、损害股东利益、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等风险,建立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预防风险的发生。
2. 透明度和公正性通过规范关联交易的程序和机制,可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3. 法律合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企业必须遵循相关规定,建立管理制度是符合法律合规的表现。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素1. 制度建立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原则、范围、程序、责任人等内容,并由公司领导层批准实施。
2.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指定专门人员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交易合规、公正。
3. 报告和公告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报告给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保持信息透明。
4. 决策程序规范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确保交易经过审批和公示,严格执行相关流程。
5. 价格机制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避免因关联关系导致价格不公平,确保交易价格合理。
6. 信息披露及时披露关联关系、交易内容、风险提示等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四、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1. 实施公司内部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执行程序,明确管理层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
2. 监督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应当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3. 自查和整改建立自查机制,确保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五、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优势1. 降低风险有效管理制度能够降低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保护企业和股东的利益。
2. 提升透明度规范的管理制度可以提升企业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加投资者的信任。
关联交易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制度是指在一家公司内部或集团内部进行的交易活动。
这些交易可能涉及到子公司、关联公司或其他与公司具有特殊关系的个人或实体。
关联交易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这些交易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和资金流失。
关联交易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它可以帮助公司提高效益、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等。
然而,如果关联交易不受有效监管和控制,就可能导致利益输送、利益损失、违规行为等问题。
因此,建立关联交易制度对于公司的健康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至关重要。
首先,关联交易制度应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范围。
公司应该明确规定哪些交易被视为关联交易,并将其范围限定在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个人或实体之间的交易。
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交易、资产转让、借贷、租赁等。
其次,关联交易制度应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审批程序和决策机构,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利益,且经过适当的程序和程序获得批准。
这可能涉及到内部审批流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等。
第三,关联交易制度应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公司应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条件和条款与市场价值和标准相一致,以避免受益方获得不当利益。
此外,应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股东和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最后,关联交易制度应设立有效的监督和监控机制。
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监督和审计关联交易的进行,防止潜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的行为。
同时,应加强外部监管,如审计师、证券交易所等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公司与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持一致。
总之,关联交易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制度能够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信任度,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规范日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规范日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活动,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购销、技术开发、服务提供等各类交易。
第三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利用其职权或信息优势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规定,加强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监督。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主体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关联交易政策、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审议委员会,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审议和决定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条公司聘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出资划拨相应资金,开设关联交易审议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关联交易资金管理。
第三章关联交易程序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于每年初制定关联交易计划,明确年度关联交易指标,合理安排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司的年度关联交易计划,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制定具体的关联交易方案。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依规,按照程序及时公告公司的关联交易方案,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真实合法的义务,严格按照关联交易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关合同。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向股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关联交易的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一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关联交易的性质、金额、对象、目的和标的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关联交易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关联交易的日常监督,发现并防范关联交易中的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关联交易监督人员,定期进行关联交易风险评估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银行关联交易的行为,保护客户利益,维护银行经营稳定,加强对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机构及其职责1.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机构由银行高级管理层设立,具体负责银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工作。
2.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以下职责:(1)负责制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保障制度的执行;(2)监督银行内部各部门开展关联交易的情况,防范关联交易风险;(3)对银行关联交易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4)向监管机构提供关联交易报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5)定期对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内容1.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银行关联交易的范围和界定;(2)银行关联交易的申报和审批程序;(3)银行关联交易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4)银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5)银行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及监督措施。
2.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做到合规、规范和有效。
第四章银行关联交易的范围和界定1. 银行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其股东、关联企业、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利害关系的交易行为。
2. 银行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贷款、担保等信贷类业务;(2)存款业务;(3)投资业务;(4)融资租赁业务;(5)资产管理业务;(6)其他涉及关联交易的业务。
第五章银行关联交易的申报和审批程序1. 银行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确保交易程序合法、透明。
2. 银行关联交易的申报程序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申请书的填写;(2)相关资料的提供;(3)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制。
3. 银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确保交易合规、风险可控。
第六章银行关联交易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1. 银行关联交易的风险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对银行的影响程度;(2)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类型;(3)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关联交易制度范文
关联交易制度范文关联交易制度是指在公司内部或者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涉及到公司经济利益的交易行为,又称为内部交易。
关联交易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在进行内部交易时能够遵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同时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避免利益输送和不当取利行为发生,维护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正当性和合法性。
一、制定管理规定和程序。
公司应制定内部交易管理规定和程序,明确企业的内部交易行为应该如何进行、管理与监督的具体要求。
管理规定包括企业内部交易的定义、董事会、监事会或经营层对内部交易审批和决策的权限、内部交易审批流程、内部交易的报告、披露和公开等。
程序一般包括内部交易申报、审核、决策、备案、审计监督、报告和公开等环节。
二、审慎选择关联方。
在发生关联交易时,公司应审慎选择相关方,并确保在选择相关方时公平、公正和公开。
通常情况下,关联方是指公司或者其家族成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及其控股公司以及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其他方等。
三、明确关联交易的限制和要求。
公司应该对关联交易进行明确的限制和要求。
例如,设定限额,明确关联交易的最高限度,避免关联交易规模过大,以避免可能的利益输送或收取不当利益;要求关联交易需进行公开披露,确保内部交易的公开透明;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内部交易的合规性和合法性等。
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关联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
例如,通过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审核、备案、披露和监督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监控,防范关联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操纵、侵占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一、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关联交易制度的实施可以避免利益输送和不当取利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市场诚信和稳定。
关联交易制度的公开和透明性可以增强市场参与者对于市场的信心和认同,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关联交易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企业内外部交易行为,提高企业的经营透明度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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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伤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股分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股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本制度” )。
关联人(一)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公司 5%以上股分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分的自然人;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本条第(二)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二) 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公司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子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以下交易:(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辟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四)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者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五)与关联人有任何厉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礼聘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股东大会: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除外)金额在【】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此关联交易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董事会: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除外)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
总经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公司发生“ 提供财务资助” 、“ 对外担保” 、“ 委托理财” 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发生“ 提供财务资助” 、“ 对外担保” 、“ 委托理财”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的回避措施:(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可以参预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的非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分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礼聘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挪用资金、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第三条第(一)款第 11 至 14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一)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估计,根据估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于估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
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估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辟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辟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任何一方参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有关上市公司合用的条款待公司上市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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