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黑大宿舍管理制度

黑大宿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宿舍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学生宿舍环境整洁、安全、有序,促进同学之间的和谐互动和交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宿舍楼的环境,保护公共设施,遵守公共秩序,加强宿舍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共同创建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条学生宿舍管理应当遵循“民主、法治、科学、和谐”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宿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宿舍原则第四条学生宿舍管理原则是以学生为中心,尊重学生的个人权利和自主权,促使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条学生宿舍管理原则是以服务为宗旨,为学生提供安全、舒适、便捷、周到的生活服务。
第六条学生宿舍管理原则是以规范为准绳,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健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宿舍规定第七条学生宿舍在确定入住人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宿舍容纳学生人数。
第八条学生宿舍的用电、用水、用火等行为应当符合安全规范,不得私拉乱接电器设备,私自安装暖气设备,私藏易燃、易爆物品等。
第九条学生宿舍内不得存放大件垃圾和易燃、易爆物品等,不得私自加建房间、改造宿舍,不得私拉乱接电缆线。
第十条学生宿舍内应当保持整洁、干净,不得乱扔垃圾、乱涂乱画,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商业活动、吸烟、酗酒等行为。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内不得进行赌博、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传播淫秽、煽动、暴力等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在入住、搬离时,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第四章宿舍制度第十三条学生宿舍管理采取学生自治、班级自管、学校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建立健全的宿舍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学生宿舍设立宿舍长、宿舍委员会等组织,负责宿舍的卫生、安全、文明、秩序等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宿舍开展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志愿服务等活动,促进同学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学生宿舍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干扰学习、危害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宿舍工作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制定宿舍管理制度和规定。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和《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讲学生仅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坚持以生为本、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学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者例外。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以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3—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即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经校医院同意,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等慢性病的新生可留校学习,在校期间治病医疗费自理。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学校学生相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及各类旁听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积极实践,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入学条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名、考试、录取。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部门办理注册手续,领取学生证等相关证件。
第七条学生注册时,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当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九条学生未按规定注册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三章学生行为规范第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学校荣誉。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作业。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进行妨碍教学活动的行为。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爱护校园环境,不得乱扔垃圾,不得破坏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卫生,维护宿舍安全。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网络管理规定,文明上网,不得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八条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生学籍分为正式学籍和临时学籍。
正式学籍的学生享有学校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学生因故休学、转学、退学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庆师发[2014]9号--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行办法
![庆师发[2014]9号--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34e27930722192e4436f60b.png)
大庆师范学院文件庆师发〔2014〕9号关于印发《大庆师范学院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现将学院制订的《大庆师范学院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周知并认真遵照执行。
大庆师范学院2014年6月12日大庆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2014年6月13日印发共印3份大庆师范学院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提高教师和管理者的责任心、质量意识和工作的规范性,避免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的发生,不断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确保教学秩序,特修订《大庆师范学院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一、教学违规的界定与认定教学违规: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一般规则和规律的行为,属于教学违规。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教学违规:1.任课教师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岗位5分钟以内(含5分钟);2.实验课中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课前准备不充分或未按实验规程操作,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价值在200元~800元(含800元);3.指导教师不认真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违反《大庆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规范》;4.任课教师在教学中举止行为不文明,不注重仪表及师德修养,产生不良影响;5.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擅离岗位5分钟以内(含5分钟);6.阅卷教师阅卷不认真,未按《大庆师范学院试卷评定规范》阅卷;7.任课教师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不按时录入、上报考试成绩;8.任课教师录入、上报考试成绩后,每学期成绩单录错5%(含)以下;9.教务管理系统中开课通知单录错3~5条(含5条);10.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的界定与认定教学事故:在教学过程中,凡违反有关教学规定,直接影响正常的教学管理、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或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均属于教学事故。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都属于一般教学事故:1.任课教师和教学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调、串、代课手续,影响正常教学秩序;2.任课教师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岗位,时间在5分钟~10分钟(含10分钟);3.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4.考试不按命题原则命题,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致使80%学生在规定的1/2考试时间内答完试卷;5.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擅离岗位时间在5分钟~10分钟(含10分钟);6.阅卷教师在1份试卷中漏判试题、错登成绩分值在5分~10分(含10分);7.任课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有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含10分)以下;8.在教学活动期间,未经教务处同意或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批准,随意抽调学生从事与教学内容无关的工作或活动;9.由于排课、排考不当造成学生上课或考试冲突,有关人员未能在接报后20分钟内妥善解决;10. 任课教师录入、上报考试成绩后,每学期成绩单录错5%~10%(含10%);11.负责教材征订人员漏订、错订学生教材,未在规定时间征订、补订教材,或教材到位但未及时发放给学生,影响学生正常使用;12.实验课中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课前准备不充分或未按实验规程操作,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价值在800元~2000元(含2000元)或人身安全受到危害等严重后果;13.教务管理系统中开课通知单录入错误达5条以上。
大庆师范学院勤工管理

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对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的几点意见》及《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在特困生中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指的是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利用课余时间从事有偿智力和体力方面的工作,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保证学业顺利完成。
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领导和协调。
学院设立大学生资助中心,地点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系(院)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系(院)党政领导、机关人员、学生会干部等成员组成,具体负责本系(院)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凡需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经本人申请并填写统一的登记表,由系(院)报学生工作部大学生资助中心,考核合格后上岗。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第六条校内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岗位设置程序。
学院在后勤、教学、机关等部门的工勤和管理等岗位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核定,报主管院长审批后,送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由大学生资助中心定期向全校公布,招聘或选派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七条校内各勤工助学岗位职责由各用人单位制定,并上报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确定(双休日除外),如有特殊情况由学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由学院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协调。
第八条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考核,学院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用人单位及勤工助学学生双方的检查指导。
第九条学生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院“大学生资助中心”同意后,统一安排并签定相关协议。
大庆师范学院

大庆师范学院文件庆师发〔2018〕11号大庆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大庆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成绩管理规定》的通知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现将《大庆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成绩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周知并遵照执行。
大庆师范学院2018年4月28日抄送:副总师以上领导大庆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2018年4月28日印发共印3份大庆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成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成绩管理并推进管理现代化,根据《大庆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任课教师、开课单位和学校教务处共同承担成绩管理责任。
各责任人应发扬铁人严细认真的精神,以对学生负责、教书育人的态度,共同维护成绩的权威性、管理的严肃性。
第二章成绩评定与记载第三条学生成绩包括成绩获取方式和成绩数值两部分内容。
成绩获取方式指正常考核、补考、重修、免修等;成绩数值指具体分数值或等级。
第四条正常考核的成绩评定在考试结束以后,按规定时间内完成阅卷和成绩录入。
凡成绩给与“0”分者,在成绩录入中标注原因。
第五条补考的成绩评定与记载。
补考考试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成绩录入。
补考课程成绩录入时,卷面成绩高于60分(及格)的均按60分(及格)录入,否则按实际卷面成绩录入;补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库管理,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并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六条重修和免修课程的成绩评定与记载,按《大庆师范学院课程重修及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出国(境)学习学生的成绩评定与记载。
学生所在学院应对照两校课程安排,安排专人针对性地指导学生修读外方学校课程,且学生在外方学校修得学分不低于同一学期在我校应修学分的4/5,结合实际,立足学分对接,同时考虑学时和学程的情况。
其成绩评定与记载按《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国内交换学生的成绩评定与记载,以双方学校的课程教学大纲作为学分认定的依据。
学生修读的外校课程与我校课程内容相似度在80%以上,且学分不少于我校相应课程学分的2/3,以我校相应课程的代码、名称和学分记录;如果学生取得的外校课程学分高于我校相应课程学分,高出部分学分不予转换和记载成绩。
庆师发[2012]48号--学籍管理规定
大庆师范学院文件庆师发〔2012〕48号大庆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学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上级有关规定认定),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一年内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工处审核,报学院审批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该学年结束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定康复者,可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复查合格,学工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与国外联合办学录取的学生,学院将单独编班,统一管理,出国修读的学生,须到国外联合办学的学校进行注册)及交纳有关学习费用。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修业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即可按所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业,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
凡在我院修业的全日制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第六条我院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修业年限本科为四年,可在三年至六年内浮动;专科生为三年,可在两年至五年内浮动。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查,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授予学士学位和报考研究生,专科生也可提前一年毕业。
大学学生管理细则(二篇)
大学学生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学生的行为,培养良好的学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学生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个人品德良好,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学习、实践、社会活动。
第三条大学学生应保持诚信,自觉遵守学术道德,杜绝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大学学生应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校的声誉与形象。
第五条大学学生不得参与任何非法组织或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第六条大学学生触犯法律、违反学校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第二章学风建设第七条大学学生应以学业为重,保持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风。
第八条大学学生应按时上课,认真听讲,完成学业要求。
第九条大学学生应主动参加各种学习辅导和讲座,拓宽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条大学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术道德,杜绝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大学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舞弊,如发现他人作弊,应及时举报。
第十二条大学学生应遵守实验室安全规范,正确使用实验设备,保护实验环境,确保自身安全。
第三章宿舍管理第十三条大学学生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环境整洁,文明有序。
第十四条大学学生应文明用语,不得在宿舍内发出噪音,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大学学生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不得影响其他宿舍的正常生活。
第十六条大学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乱扔垃圾。
第十七条大学学生在宿舍内发生纠纷或有其他问题时,应及时向辅导员或楼长反映,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章社会活动第十八条大学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社会活动。
第十九条大学学生要遵守活动的守则,尊重组织者和其他参与者的权益。
第二十条大学学生不得参与违法、暴力、不良行为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大学学生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注意安全,避免发生人身伤害。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二条大学学生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或有损学校形象的行为。
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版1.doc
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版1 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黑大校发[2005] 209号全校各单位: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现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营造优良的学习生活氛围,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现将本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黑龙江大学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黑龙江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大学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等各类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本科院校、研究生院校和职业学院等。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培养正确的政治观点、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意识。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工作体制,明确学校领导对学生管理工作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学生管理组织建设,确保学生管理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第五条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以及社会实践等,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学校应当与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社会群体建立联系与合作,共同维护学校内外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招生与入学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制定招生章程,明确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录取标准以及录取程序,不得违规招生。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招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取工作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确保录取的学生符合招生标准。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新生的导入教育,引导新生适应学校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入学、学业、奖惩等情况,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证明和服务。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学生需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应的资料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系、休学、退学等行为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并在学生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学生因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刑事处罚,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学生学籍。
第四章学风建设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风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和学习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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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在籍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在校大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的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学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上级有关规定认定),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一年内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工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该学年结束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定康复者,可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复查合格,学工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与国外联合办学录取的学生,学校将单独编班,统一管理,出国修读的学生,须到国外联合办学的学校进行注册)及交纳有关学习费用。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修业第十条学生入学后即可按所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业,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
凡在我校修业的全日制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第十一条我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修业年限本科为四年,可在三年至六年内浮动;专科生为三年,可在两年至五年内浮动。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授予学士学位和报考研究生,专科生也可提前一年毕业。
对在四年(本科)或三年(专科)内达不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要求的本、专科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延长修业年限期间学生须按原标准缴纳相应的学杂费等费用。
第三节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十二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必须按时参加考核。
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的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学分与学分绩点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方式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分为考试、考查两类。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按百分计分,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计成绩。
第十四条考试课程以闭卷考试形式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口试或其它的考试形式。
闭卷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考查课程(含实践环节)以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践考核等方式进行,并结合平时作业、出勤、成绩等情况给予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成绩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比例为3∶7(其中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成绩考核比例为4∶6),即平时成绩(平时出勤、课堂提问、完成实验、平时作业、平时测验等)占30%(中外合作办学占40%),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占70%(中外合作办学占60%),计入学期成绩。
开学初任课教师应向学生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教育实习(见习)、专业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社会实践、军训等,在其结束时进行综合考核。
不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或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经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补修。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期末考核,毕业前视具体情况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一)一学期缺课(病假、事假和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二)未办理选修课手续而自行修读的课程;(三)休学学生未获批准复学者。
第十九条因体弱多病或某种特殊情况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院(系)务会议研究,报教务处审批后,由公共体育教研室负责安排参加保健课学习,并根据其出勤及学习情况,按合格评定成绩,以60分计。
第二十条某门课程需要在两学期(含两个学期)以上时间讲授完毕,则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考试成绩与学分绩点关系的换算、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由学校制定。
第二十二条缓考(一)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必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单》报教务处批准。
(二)考试开始后不得再申请缓考。
(三)因病申请缓考,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其他特殊情况,由院(系)提供证明。
(四)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旷考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均作为旷考处理,期末考试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四条凡考试作弊或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更改,有争议时报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
学生如对考试评分有疑问或意见,应在成绩公布一周之内书面向所在系(院)提出报告,经院(系)主任同意后,由该课程教研室主任或院(系)主管教学副主任负责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第二十六条补考(一)学期末修读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在下学期初参加一次补考。
补考合格的成绩以60分计。
(二)毕业学期修读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
(三)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读的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在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四)缓考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五)凡旷考、考试作弊或考试违纪的学生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视表现情况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四节选修与免修第二十七条选课学生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大庆师范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选课。
第二十八条免修(一)学生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通过自学途径,认为确已掌握者,可提出免修。
(二)教育实习(见习)、专业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社会实践、军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及公共体育课、实验课、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及任意选修课程等均不能申请免修。
(三)学生申请免修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一学期的期中办理,填写“课程免修审批表”,并提交该门课程的学习笔记和作业等,可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开课系(院)主任审核其学习能力及该生已修课程的学习成绩(一般均应在80分以上)并同意后,方可参加学校安排的免修课程考试。
免修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进行。
(四)免修课程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该门课程可以免修,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考试”,并给予相应学分。
(五)免修课程考试不通过者,必须跟班修读。
(六)经学生所在院(系)主任审核后的免修学生名单要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休学:(一)学生因伤、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如意外伤害等),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凡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或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必须休学。
第三十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须休学的学生,应填写休学申请单,并附有关证明,经院(系)务会议研究批准后到学工处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休学时间累计计入在校时间。
第三十二条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复学前一学期末向学校申请复学。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工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有伪造诊断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只能连续休学或退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学工处批准。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通知由各系(院)下发,学生持《复学通知单》报到注册。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如原专业不连续招生,经批准可转入学制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五条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或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转学:(一)对于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转入其他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三)经学校确认,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二)属于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学生;(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体育、艺术专业要转入其它专业的学生;(五)正在休学的学生;(六)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和拟做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七)无正当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