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保险经营与管理
(金融保险)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金融保险)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泰康人寿营销的战略与经营管理

泰康人寿营销的战略与经营管理泰康人寿是中国领先的综合金融保险服务供应商,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健康、养老、生命等保险产品和服务而闻名。
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持领先优势,泰康人寿制定了一系列有效的营销战略和经营管理措施。
首先,泰康人寿通过深入分析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精准把握目标客户群体的特点和偏好,以此为基础制定相应的产品策略。
例如,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客户,泰康人寿推出了包括养老保险、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少儿保险等多种适用产品,以满足不同阶段和需求的客户。
其次,泰康人寿注重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渠道合作伙伴关系。
通过与银行、证券公司、经纪人等渠道合作,泰康人寿能够更好地推广和销售自己的产品。
此外,泰康人寿还大力发展线上渠道,通过建设自己的官方网站、手机APP等数字化平台,为客户提供便捷的保险购买和理赔服务。
第三,泰康人寿注重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
泰康人寿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和社会责任,提升自身品牌形象和口碑。
同时,泰康人寿通过多种渠道和媒体广告,向广大消费者传递品牌理念和产品特色,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此外,泰康人寿注重客户关系管理。
通过建立客户服务中心和24小时热线电话等,泰康人寿保持与客户紧密的沟通和联系。
公司还定期组织培训和活动,加强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在经营管理方面,泰康人寿采取严谨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措施,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确保业务稳健发展。
同时,泰康人寿注重创新和技术应用,通过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分析工具,提升运营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
总之,泰康人寿通过制定有效的营销战略和经营管理措施,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与此同时,泰康人寿始终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为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泰康人寿作为保险行业的顶尖企业,拥有拍卖业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养老和重大疾病等一系列的业务板块。
为了保持市场的竞争力和快速发展,泰康人寿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战略和管理策略。
(金融保险)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伙企业。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四)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基础知识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基础知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基础知识》保险公司是为了救济风险而设立的金融机构,其经营管理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
本文将从保险典型经营模式、风险管理、投资管理和市场经营等方面进行介绍,帮助读者了解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其运营的基础,主要分为传统保险业务和非传统保险业务。
传统保险业务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寿险等,而非传统保险业务则包括资本市场相关产品和金融衍生品等。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市场需求来选择适合的经营模式,从而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保险公司面临各种风险,如保险责任风险、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等。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风险,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体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分散投资、合理定价和制定健全的风险管理政策等。
投资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保费等资金来获取收益,以支付未来的保险赔付和利润分配。
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根据市场环境和投资目标来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和投资组合。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市场经营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
保险公司需要积极开展产品创新和渠道拓展,以满足市场需求并获得竞争优势。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加强客户关系管理,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应用信息技术和数据分析工具,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了解市场和客户需求,从而提高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基础知识》从保险典型经营模式、风险管理、投资管理和市场经营等方面介绍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市场变化,提高综合管理能力,以实现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分析报告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分析报告1. 简介保险公司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从事风险分担和保障的业务。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是保证公司稳定发展和赢利的关键因素。
本报告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分析和评估,旨在提供有关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面视角。
2. 经营模式分析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产品设计、销售策略和风险管理等方面。
保险产品的设计应基于市场需求和风险特征,以满足客户的保险需求。
销售策略则需要依托多元化的渠道和专业的销售团队,以实现市场份额和销售额的增长。
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核心,包括合理定价、精算和风险投资等方面。
3. 市场竞争力分析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很重要。
市场竞争力分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市场份额、产品竞争力、品牌价值和客户满意度等。
保险公司需要在不同的保险领域建立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市场份额和客户满意度。
4. 成本控制与运营效率分析成本控制和运营效率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
通过合理控制管理费用和提高运营效率,保险公司可以降低成本和提高利润。
成本控制主要包括管理费用、理赔费用和销售费用等方面。
5. 风险管理与资本充足率分析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是承担风险,并管理风险。
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关键环节。
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再保险等方面。
资本充足率是保险公司维持健康运营的重要指标,保险公司需要保持适当的资本充足率来应对潜在的风险。
6. 投资管理与收益率分析投资是保险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通过投资运营公司的资金来获取收益。
投资管理需要科学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以实现良好的投资回报率。
收益率分析可以评估保险公司的投资业绩和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情况。
7. 合规与风险防控体系分析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合规与风险防控体系,以确保公司合法经营和防控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合规与风险防控体系分析主要从法律合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展开。
8. 未来发展战略分析保险行业面临着快速变革的市场环境,未来发展战略对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2020年(金融保险)复习资料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金融保险)复习资料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名词解释1纯费率:纯费率是指壹定时期内保险赔款总额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率,是壹定时期内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损失率情况的综合反映。
2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是指由壹定数目之上的股东发起组织的,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承担有限责任3核保:核保是指保险X公司对可保风险进行评判和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的分析过程。
4合作保险组织:合作保险组织是指由社会上具有共同风险的个人或单位,为了获得保险保障,共同筹资设立的保险组织形式。
5偿付能力:.偿付能力是指X公司偿仍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X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抵负责6投保单:投保单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7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且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8相互保险X公司:相互保险X公司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是人寿保险业特有的壹种非营利性的X公司组织形式,它在西方国家的寿险业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9续保:续保是指壹个保险合同即将期满时,投保人在原有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对原有合同条件稍加修改而继续对投保人签约承保的行为。
10临时再保险:临时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和再保险人临时达成再保险协议,将有关风险或责任进行临时分出的分保安排方式。
简答题1保险人员核定风险的四个等级是什么?答:电话直销就是保险X公司通过专业的呼叫中心,针对目标客户进行销售。
优点:销售成本低;帮助销售人员决策目标客户,较好地保有和利用客户资源。
缺点:由于电话直销过程中买卖双方接触度低,没有像代理人营销那样面对面地和客户互动,因此只适合功能单壹、易于解脱的险种;电话直销有个人骚扰、侵犯隐私的负面效应,消费者往往对陌生电话较为反感,因此拒绝率较高;虽然电话直销的销售成本低,但在起步阶段,X公司对呼叫中心的投入却较大。
保险公司运营管理情况分析

保险公司运营管理情况分析引言保险是一种金融服务,旨在为客户提供风险保障和财产保护。
作为保险行业的重要参与者,保险公司的运营管理对于行业的发展和客户的满意度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保险公司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并讨论其对公司业绩和客户体验的影响。
1.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保险公司通常具有复杂的组织结构,由各种部门和职能组成。
常见的部门包括销售部门、理赔部门、投资部门和风控部门等。
不同的部门在保险公司的运营管理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责任。
销售部门负责与客户建立联系、销售保险产品,并实现销售目标。
理赔部门则负责处理客户的理赔请求,并确保赔款及时支付。
投资部门则管理公司的投资组合,以获取最大的回报。
风控部门则负责评估和管理保险公司的风险暴露。
2. 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开发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是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以满足客户各种需求。
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开发是保险公司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
保险产品的设计需要考虑客户的风险和需求,并结合市场竞争状况进行创新。
保险产品的开发过程包括风险评估、定价、产品规划和条款设计等。
风险评估是确定保险产品保费的关键步骤,需要对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和估算。
定价则是确定保险产品的价格,需要考虑各种成本和利润因素。
产品规划涉及确定保险产品的类型、范围和特点。
条款设计则是制定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包括保险责任、免除责任、理赔条件等。
3. 保险销售与客户服务保险销售是保险公司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公司的业绩和发展至关重要。
保险销售通常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包括代理人、经纪人、直销和线上渠道等。
保险销售过程需要重视客户体验和服务质量。
保险公司需要提供及时、准确的产品信息,帮助客户理解产品特点和保险条款。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帮助客户选择最适合的保险产品。
客户服务是保险公司运营管理的重点之一。
保险公司需要及时、高效地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理赔请求,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良好的客户服务可以增强客户满意度,提高客户忠诚度。
(金融保险)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保险监管职责:1.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2.制订、修改主要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3.监督、管理、检查和稽核保险业;取缔和查处擅自设立的保险机构及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支公司、办事处、营业部、代表外。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设立保险公司应符合以下原则:1.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2.坚持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分业经营;3.体现合理布局、公平竞争;4.讲求经济效益。
第五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支公司经理、副经理、办理处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
3.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保险工作和大专院校保险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人民银行订可的精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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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保险偿付能力的管理★本章要点概览1.保险偿付能力:简单地说,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债务的能力,它表示企业资产与负债的一种对应关系。
具体表现为一定时期内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同未决负债之间的差额。
明确实际偿付能力边际、最低偿付能力边际、法定偿付能力边际2.影响保险偿付能力的因素有:负债方面的因素、资产方面的因素和其它方面的因素。
3.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保险偿付能力都有监管要求:这里介绍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和我国的香港地区。
4. 我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正常层次的监管(资本金、费率和险种、准备金、再保险、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额度、偿付能力指标)。
5. 保险偿付能力边际的测算方法有:比例法、风险理论法等。
6.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的管理主要有:目标管理法;资产负债管理法。
本章主要介绍:保险偿付能力概述;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偿付能力监管;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偿付能力边际的测算方法;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的管理。
第一节保险偿付能力概述一、保险偿付能力的概念1.保险偿付能力简单地讲,就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债务的能力,它表示企业资产与负债的一种对应关系。
具体表现为一定时期内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同未决负债之间的差额。
2.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由资本金、总准备金(公积金)、未分配的盈余、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构成。
前三项构成企业股东的权益;后两项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债,也称保险责任准备金。
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从决算后的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逐年积累,用以应付巨大赔款时弥补亏损的资金。
保费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
赔款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保险人提出的,用以履行各项确定应赔或预期应赔等保险责任的准备金。
包括:①已决赔案但尚未支付的赔款金额;②未决赔案的估计赔款金额,包括已报案,尚在处理中的赔案以及已发生保险事故尚未报案的赔案。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3.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基础是保险期间的索赔期望或损失期望。
也就是说,如果实际损失不超过期望值,那么保险公司只要将其资产维持在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相等的规模上,就可以足额偿付全部债务。
但在实际中往往并非如此,即实际与期望总是偏离的。
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多的资产来应付当实际大于期望时的情况。
即要有:实际资产(各项资金来源)—实际负债(各项赔款准备金)=净资产(此净资产就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边际)如果净资产越大,企业偿付能力就越强;反之,则相反。
4.与之相关的概念(1)实际偿付能力边际。
是指企业实际所具有的偿付能力边际。
一般来说,一个企业的实际偿付能力低于最低偿付能力边际时并不意味着公司会立刻破产。
在欧盟国家中将最低偿付能力边际的1/3定位“停业临界”。
(2)最低偿付能力边际。
是指从理论上来讲企业应具备的偿付能力边际。
它是保险企业为了承担对保户的责任,从理论上讲所应保持的偿付能力边际。
(3)法定偿付能力边际。
是指保险监管机构要求保险企业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边际。
最低偿付能力必须达到或超过法定偿付能力的标准;最低偿付能力是科学计算的结果;一个企业的偿付能力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通过增加总准备金的积累来提高。
二、影响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1.负债因素(1)索赔的波动。
即索赔超过正常年份。
一般来讲索赔是呈恒态分布的,这种恒态是随机的,如果超出常态,就影响偿付能力。
(2)保险未满期的责任分布。
即指保险责任到期的时间、保险数量及保险险种的分布。
如果分布不均匀,就会影响偿付能力。
(3)政治、社会等外部因素的变动。
(4)再保险的安排。
法定偿付能力边际限制了保险公司自留保额。
所以再保险安排的好,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就强。
(5)巨灾的风险。
如果碰到巨灾风险,实际赔付的就多,偿付能力就受影响。
(6)红利分配情况。
分配越多,可用于赔款的准备金就少。
偿付能力也受影响。
2.资产因素(1)资产质量的高低,是贬值还是增值。
(2)投资收益的高低,是上升还是下降。
3.其它因素主要是指人为因素。
如逆向选择;内部管理风险;欺诈行为等。
在国际上,精算师们将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分为四类:即:C-1;C-2;C-3;C-4。
(1)C-1(资产风险)。
就是指保险公司资产价值变动所带来的风险。
(2)C-2(定价风险)。
是指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发生偏差所带来的风险。
(3)C-3(利率风险)是指因为利率变动使保险公司蒙受投资损失带来的风险。
(4)C-4(一般管理风险)是指因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管理失当所带来的风险。
三、保险偿付能力边际的一般确定衡量一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大小,一般用偿付能力额度作尺度。
即在一个指定的日期,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差额。
用公式表示:()()()t LZ-=AttZ(t)表示在t时刻的偿付能力额度;A(t) 表示在t时刻的资产;L(t) 表示在t时刻的负债。
当Z(t)≥0说明保险企业有偿付能力。
第二节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偿还能力监管一、英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1.监管机构1998年以前由贸易及工业部(DTI)进行监管。
2000年后设金融服务局对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
金融服务局下设保险监管部,具体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
2.监管原则英国偿付能力监管遵循三个原则:风险敏感性原则、控制线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
风险敏感性原则是指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与偿付能力制度必须对风险保持敏感性。
即偿付能力必须反映出风险的要求。
控制线原则是指保险监管机构要建立起偿付能力控制线(可以是一条控制线,也可以是一系列控制线),当实际偿付能力降到控制线以下时,监管机构可立即干预。
风险管理原则就是指保险公司应建立起完整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而这体系必须得到全面预警的内控体系支撑,同时还必须得到外部保险监管机构的支持。
3.监管方式(1)英国推行保险契约自由化,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均不审批,但对违反法律和社会标准的保险条款则有权要求公司予以纠正。
(2)英国非常重视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政府每年都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监管报表,凡是需要了解保险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自行查阅。
(3)英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是分析保险人提交的业绩报告和年度报告,据此对公司的偿付能力予以评价,没有满足偿付能力要求的,监管机构就会向社会公告。
二、美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1.监管机构美国对保险的监管是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进行的。
联邦政府主要进行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直接的行政监管、保险计划的编制等;州政府设立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监管局,侧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比例等业务的监管。
为了协调各州的监管政策和准则,美国1871年成立了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及相关问题并拟定出全国保险监管模型法案供各州立法参考。
经过100多年的努力,各州法律趋于一致。
到1999年,扩充了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职责,使之成为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
2.监管内容美国保险公司的监管内容包括:实行公平、宽松的市场准入;放松保险费率管制;严格规定保险投资比例;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20世纪90年代以前,美国没有对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受20世纪80年代经济波动,保险公司破产的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NAIC提出了专门用于监管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的体系,偿付能力监管加强三、加拿大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1.监管体系加拿大的金融监管体系分为联邦和省两级,二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联邦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福利社以及养老金计划等。
其监管的重心就是偿付能力。
其具体机构是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OSFI)。
成立于1987年,对财政部负责。
省级监管的对象是在本级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
其监管的重心是对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2.监管方式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的监管方式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两部分。
现场监管主要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包括“入”和“出”两块。
“入”是指公司要定期上报财务报表,通常为每个季度一次。
“出”是指监管机构根据上述报表分析,定期对每一个金融机构予以评级,并及时通知该公司。
保险公司至少每三年要向OSFI或各省的监管机构提交一次年度报告,用于常规检查。
虽然各级负责在各级注册的公司的检查,但有时也会相互交叉检查。
最常用的方法就是资本充足的动态测试。
有具体标准。
1.监管机构1998年以前,日本保险业的监管部门是大藏省。
在大藏省能设有银行局,银行局下设有保险部,具体负责对私营保险公司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
1998年6月,日本政府设立了金融监督厅,从大藏省(2001年改为财务省)接管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察和督导事宜。
金融监督厅下设保险监管课,具体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2.监管政策(1)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
外国保险公司很难进入到日本的市场。
(2)放松对保险费率的管制。
改变了过去对保险费率的控制,允许在费率算定委员会提供的纯费率基础上拟定其附加费率。
(3)实行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
改变了1996年前对偿付能力不够重视情况,效仿美国实行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
(4)实现信息披露制度。
要求保险公司将其业务内容和财务状况的信息予以公布。
欧盟单一保险市场建立的重要步骤之一就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偿付能力制度标准。
以人寿保险为例,欧盟标准的具体内容:1.法定的偿付能力标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人寿保险业务数学准备金的4%;二是对风险合同的超额准备。
如定期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额度为风险状态资本(定义为保险金额数学准备金之差)的0.3%,如果期限较短,该比例可适当降低。
2.人身保险的法定偿付能力标准可能因为再保险责任而减少,但减少的幅度不能超过上述第一部分的15%或者第二部分的50%。
3.法定偿付能力标准可以由明示或默示项目联合满足。
明示项目包括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自由准备和盈余;默示项目包括隐性准备金以及未来利润的现值。
4.保险公司的保障基金为法定偿付能力的1/3,保险公司的自由资产数额与法定偿付能力标准和保障基金相比的程度是监管部门决定是否进行干预的界限。
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1.监管机构法国保险监管机构有两个:一个是保险监督委员会(CCA);另一个是国家保险委员会(CNA)。
前者(CCA)1989年设立,主要负责保险监管体系的日常业务。
任务两项:一是维护现有的法律体系;二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