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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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公布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1 篇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海关AEO特殊物品进出口管理制度

海关AEO特殊物品进出口管理制度

海关AEO特殊物品进出口管理制度该文档旨在规范海关AEO认证企业特殊物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保证进出口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一、特殊物品的定义特殊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货物:- 军工产品- 双用途物品- 核材料、生化制品等危险品- 珍贵文物、文化遗产等文物保护范围内物品- 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药品等涉及公共卫生和安全的特殊物品二、AEO企业特殊物品进口管理制度1. 审核程序海关AEO认证企业进口特殊物品应按海关规定的程序审核,包括安全性审核、商品归类审核、价值核实审核等环节,确保货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及时备案AEO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及时办理特殊物品进口备案手续,确保货物在进口后可以得到合法的使用和管理。

3. 交通工具和仓库安全保障措施AEO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加强特殊物品的交通工具和仓库的安全保障,防止货物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受到损失或者被盗窃。

4. 报关和税费支付AEO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特殊物品进口报关手续,并准确支付进口税费,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进口后的监管管理。

三、AEO企业特殊物品出口管理制度1. 出口前核实审批AEO企业在出口前应当认真核实出口商品的安全性、质量和出口合法性,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产品出口的审批手续。

2. 准确报关AEO企业应准确申报特殊物品的货物名称、型号、品牌、数量、货值和原产地等信息,并按照海关规定完税计算和支付。

3. 遵守法律法规AEO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海关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出口物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对海关AEO企业的管理要求海关应当对AEO企业特殊物品进出口审核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罚则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海关将罚款,并可能限制或者吊销其AEO认证资格,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即为海关AEO特殊物品进出口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期待AEO企业能够认真执行相关制度,确保进出口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进口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进口特殊物品的监管,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防止生物安全风险,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口至我国境内的特殊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及其制品;2. 微生物、病毒、细菌、真菌等病原体;3. 动物及其制品;4. 其他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风险的物品。

三、管理职责1.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全国进口特殊物品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监督实施进口特殊物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2. 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特殊物品的监督管理,具体执行检验检疫工作。

3. 进口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进口特殊物品的申报、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管义务。

四、管理措施1. 进口申报:进口企业应当向海关申报进口的特殊物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厂商、生产日期、有效期、用途等信息。

2. 检验检疫:进口特殊物品入境时,应当接受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a. 实施现场查验;b. 检测样品;c. 实施隔离观察;d. 抽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

3. 风险评估: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口特殊物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检验检疫的重点和措施。

4. 监管档案:进口企业应当建立进口特殊物品的监管档案,记录进口物品的详细信息,包括生产厂商、生产日期、有效期、用途等。

5.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进口企业,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进口、没收违法物品、罚款等。

五、信息化管理1. 建立进口特殊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进口特殊物品的申报、检验检疫、监管等环节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2.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检验检疫效率,缩短检验检疫周期,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解释。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附件7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第八条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第九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三)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四)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五)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六)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七)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八)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出入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规程

出入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规程

出入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规程一、引言出入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规程是为了加强我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生物安全管理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出入境特殊物品的生物安全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该规程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背景、目的、内容以及对我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深化,人员和货物往来频繁,各种特殊物品也随之增多。

这些特殊物品中包含了许多潜在的生物安全风险,如携带传染病病原体、有害昆虫或植被等。

这些风险不仅对我国人民健康和农业生产带来威胁,也可能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规程势在必行。

三、目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规程旨在确保我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生物安全,保护人民健康和国家利益。

具体目的包括:1.明确出入境特殊物品的生物安全风险分级标准,便于对不同风险级别的物品进行分类管理;2.建立健全出入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提高对潜在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3.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跨境生物安全挑战。

四、内容出入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规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定义与分类:规定了出入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等基本概念,并对特殊物品进行了细致分类,便于管理和监控。

2.分级标准:制定了一套科学合理的分级标准,根据不同潜在风险等级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并明确了不同等级应采取的管理措施。

3.评估与监测:规程要求对进出口特殊物品进行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并建立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物品的生物安全情况,确保风险可控。

4.管理措施:规程明确了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特殊物品应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检疫、审批、隔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5.国际合作:规程强调了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重要性,鼓励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分享信息和经验,共同应对生物安全挑战。

五、重要意义出入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规程对我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1.加强了我国特殊物品生物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了防范潜在风险的能力;2.有助于保护我国人民健康和农业生产安全,减少疫情传播和有害生物入侵;3.促进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在生物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了整体防控能力;4.为出入境特殊物品相关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管理依据和操作指南。

海关AEO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海关AEO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海关AEO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海关AEO(经认证的经济运营者)对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特殊物品指那些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及环境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物品。

2. AEO特殊物品安全管理要求海关AEO在处理特殊物品时,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要求:2.1 物品分类与标识- 对特殊物品进行准确的分类,并在物品上标识相应的分类信息。

- 物品标识应清晰可见,不易伪造、篡改或损坏。

2.2 运输与储存措施- 特殊物品的运输和储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 运输和储存环节应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确保特殊物品的安全性。

2.3 人员背景调查与培训- 对涉及特殊物品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可靠性。

- 提供必要的培训,使人员了解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2.4 安全设施与技术措施- 在特殊物品的存储、处理和运输场所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等。

- 应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如封条、封箱、防火防爆设备等,确保特殊物品的安全性。

2.5 安全记录与报告- 记录特殊物品的进出、存储和处理等活动情况,确保安全管理的可追溯性。

- 及时上报特殊物品安全事件和异常情况,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3. 处罚与监督对于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海关AEO,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加强对其的监督。

海关AEO应自觉履行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4. 结论海关AEO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旨在保障特殊物品的安全性,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海关AEO应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加强安全管理,防范潜在风险,为社会发展提供稳定保障。

---以上为海关AEO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的文档内容。

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BD

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BD

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BD一、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安全第一原则:特殊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以安全为前提,确保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全程监管原则:对特殊物品必须实行全程监管,确保物品在出入境过程中安全可控。

(三)责任明确原则:对特殊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明确责任主体,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风险评估原则:对特殊物品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五)信息共享原则:各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特殊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情况。

二、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特殊物品运输管理:制定特殊物品运输的具体要求,包括包装标识、托运程序、运输工具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在特殊物品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监控措施,确保物品不泄露、不损坏、不被盗窃。

(二)特殊物品储存管理:明确特殊物品的储存地点和储存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防火、防爆、防盗等方面的规定。

特殊物品的储存区域必须进行严格的进出管理,确保安全可控。

(三)特殊物品使用管理:对特殊物品的使用必须进行授权和监管,只有具备特定资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才可以使用特殊物品。

特殊物品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安全要求进行,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数量。

(四)特殊物品监管和执法:建立特殊物品的监管和执法机制,加强对特殊物品的监测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特殊物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要严肃,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合作,共同开展特殊物品安全管理的交流和合作。

加强与国内各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共同掌握特殊物品的动态和安全状况。

三、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一)建立专门机构:成立专门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制度和措施,进行监管和执法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加强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特殊物品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2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1月21日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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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加强公司仓库管理,使公司仓库符合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规范,对公司仓库员工身体健康负责,参照国际公认的生物安全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员准入制度
1、目的:明确人员的资格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出仓库或承担相关工作造成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事故。

2、范围:适用于进入公司仓库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

3、职责:
仓储部经理为仓库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负责人,负责仓库人员准入工作的监督和实施。

进入仓库所有人员所有务必以本规定规范自己的工作。

4、内容:
所有工作人员务必在理解相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知识、法规制度培训。

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务必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自己工作范围的技术标准、方法和设备技术性能。

从事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与岗位工作有关标准操作规程,能独立进行相应的操作和结果处理,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有效保证所承担环节的工作质量。

从事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常规消毒原则和技术,掌握意外事件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经营活动辅助人员;应掌握职责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基本状况,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风险,理解与所承担职责有关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知识和技术,个体防护方法等资料的培训,熟悉岗位所需消毒知识和技术,了解意外事件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二、设施设备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
1、目的:为保证工作人员对仓库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仓库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仓储工作的顺利进行。

2、范围:适用于仓库内的各种设施设备。

3、职责:
仓储部员工务必以本制度规范自己的工作。

仓储部经理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运营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4、制度内容:
仓库内各种设施要符合相关规定,仓库供电线路中务必安装断路器和漏电保护器。

库里的所有设施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保管、登记、建档;其使用者需经专业技术培训。

仓库计量仪器设备应在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并按照检定周期的要求进行自检或强检。

主要仪器设备应建立使用记录,有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相关技术参数和维护记录,并置于显见易读的位置。

仪器使用者务必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定期维护仪器设备。

设施设备所用的电源,务必满足其供电要求。

用电仪器设备务必安全接地。

电源插座不得超载使用。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断路保护时,务必在查明断电原因后,再接通电源。

不准使用有用电安全隐患的设备。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随时记录在仪器随机档案上,维修务必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维修记录。

因故障或操作失误可能产生某种危害的仪器设备,务必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

仓库应指定专人对安全设备和计量仪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维护管理,保证其处于完好工作状态。

需较高专业技术的维修和维护应与第三方有资质的维修机构签约,由其承担。

三、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专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专业岗位由专业人员担任;各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身体健康状态符合相关岗位的准入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相关专业岗位。

3、职责:
运营部负责制订各专业岗位人员的任职标准,组织开展年度体检等工作。

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和开展各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4、制度内容:
4.1各专业岗位的任职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及上级公司的要求制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电工、安全管理员、各类国家有准入标准的岗位。

培训内容: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办法、标准、专业知识、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紧急事件的上报和处置程序、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风险评估、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废物的处置、急救等。

每年至少一次组织仓储运输部门全体人员及各专业岗位专业人员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培训、考核。

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在全员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专项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培训。

培训后应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可采取多样化,如笔试、口试、实操等。

对新上岗、转岗的员工进行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培训,明确所从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风险。

每年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健康状况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应进行调岗或休养。

建立并保存出入境特殊物品安全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健康档案。

附则
1、本规程由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2018年07月0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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