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财务会计}德国会计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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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会计模式

德国会计模式

3.4.6 1998年以后德国会计体系的变革
• 规范德国会计法律体系的变化
– 1998年允许在德国上市交易的公司使用国际性会计准则或美国 会计准则编制合并报表
• 新经济板块和小规模板块上市,则必须使用应为国际会计准则或 美国会计准则
– 2002年,主要修订了《商法》中对合并报表的要求
• 提供业主权益变动信息 • 强调财务报表审计 • 推荐使用国际性会计准则编制合并报表
• 须经司法部批准并公告后生效
– 2002制定会计概念框架
• 为新准则制定提供依据 • 新出现会计问题提供指导 • 不具有强制性
3.4.6 1998年以后德国会计体系的变革
• 会计准则的制定、生效及执行
– 2004年,成立财务报告执行小组(FREP)
• 监督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执行情况 • 金融管理局确保上市公司执行准则,具有制裁权
3.4.4 德国的会计职业界和会计准则建议 • 只有达到《公告法》规定规模的大型企业的财务报告才要 进行独立审计和公告 • 注册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师协会准则建议不过是对《股份公司法》相应规 定的解释,并无独立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3.4.5 一些独特的会计惯例
• 划分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的惯用期限是4年而不是1年 • 在合并报表中只合并国内子公司而把国外子公司排除在外
– 只有符合《公告法》规定标准的大型公司,其财务报表才必须进行审计和 公告
3.4.1 会计服从于法律要求
• 公司法
– 包括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和适用于股份公司和两 合公司的《股份公司法》 – 后者的会计要求最为广泛
3.4.2 以公司利益为导向——极端稳健和不要求充分披露
• 稳健性实质:合法低估资产和利润,尽可能少提供信息,保护公司利 益 • 环境背景:

浅谈德国会计体系

浅谈德国会计体系

其中一些独特的会计惯例:
1、划分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的惯用期限是4 年而不 是1年。 2、在合并报表中只合并国内子公司而把外 国子公司排除在外。(合并范围的标准只适 用于国内公司) 3、执行统一的账户表,虽然不具有强制性, 但是由于应税需要,企业也乐于采用。
谢谢!
财管1302班: 小组成员;高瑜、 曲悦颖、 徐鑫、 宫丽菊 高赟、 孙曼曼 王鲁君、李爱香 刘世艳、崔航宇 黄慧敏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04年,成立财务报告执行小组(FREP),监
督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执行情况。
德国会计的发展因素
• • • • • • • • 一、筹资渠道 二、法律体系:成文法 三、税制:调整模式 四、政治经济因素 五、通货膨胀 六、经济发展水平 七、教育水平 八、文化因素
德国会计的特点
1、会计服从于法律要求。 2、以公司利益为导向—极端稳健和不要求充 分披露。 3、按总费用法编制的损益表。 4、德国的会计职业界和会计准则建议。 5、一些独特的会计惯例。
浅谈德国会计体系
德国会计
• 会计的发展历史 • 会计的发展因素 • 德国会计的特点
德国的会计发展历史:会计 准则的制定、生效及执行
• 1988年成立德国会计准则委员会(GASC),负责
准则的制定和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同时允许在
德国上市交易的公司使用国际性会计准则或美国会 计准则编制合并报表。 • 2002年制定会计概念框架,为新准则制定提供依 据。主要修订了《商法》中对合并报表的要求。

比较会计模式-德国

比较会计模式-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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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体现着基本会计规范.
税法对会计处理也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为纳税目的而编制的财务报表必须与对外发布的报表完全一致。
公司法:对股份公司会计具有较大的约束力
德国会计法律规范一般可以概括为:
商法 有限责任公司法 股份公司法 公告法 税法
所有企业 特大型企业
适用于所有企 对资本性公司、合作社、
业的会计规范 银行业、保险业的补充规定
会计规范由上述法律认可的“正规簿记原则”构成。
二、会计职业界和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模和力量相对较小,法定审计师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顾问的影响相对较大。
主要民间会计职业团体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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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会计特征综述
北欧各国会计实务体系的代表:会计服从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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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披露规范是基于企业法律形式和规模分类的,不同分类有着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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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利益为导向——极端稳健和不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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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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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稳健和不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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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稳健:可以合法地的低估利润和资产 缘于企业筹资渠道主要来源于银行的极端稳健和不充分披露,但是全面公开。 不充分要求
会计处理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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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项目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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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积,养老金准备,维护支出准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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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来费用和损失预提准备。
总费用法利润的计算: 销售收入+在产品和产成品增减变动+其他资本化成本+其他收入-材料人工费用-其他资产价值损耗+利息收入-利息支出=营业利润
3.4德国会计
一会计的法律规范和管理框架 二会计职业团体 三主要会计特征综述
目 录

德国会计制度的特点(3篇)

德国会计制度的特点(3篇)

第1篇一、引言德国作为欧洲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会计制度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地位。

德国会计制度在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结合了德国特有的法律体系和商业环境,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会计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德国会计制度的特点进行阐述。

二、德国会计制度的基本框架1. 法律体系德国会计制度建立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上,主要包括《商法典》、《会计法》、《股份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会计制度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2. 国际会计准则德国会计制度在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结合了德国特有的法律体系和商业环境。

国际会计准则(IFRS)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认可,德国会计制度也在不断向IFRS靠拢。

3. 会计准则体系德国会计准则体系主要包括《德国会计准则》(HGB)、《股份法》会计准则(HGB-FGriffB)和《金融工具会计准则》(HGB-FinRiSt)等。

这些准则为德国企业提供了一套完整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德国会计制度的特点1. 强调合规性德国会计制度强调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企业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得随意更改会计政策。

2. 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德国会计制度强调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员工权益等方面。

企业在会计报表中需披露社会责任相关信息,以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3. 独立审计制度德国实行独立审计制度,要求企业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审计师需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进行审查,并向公众发布审计意见。

4. 高度透明德国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披露详细的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企业还需披露关联交易、重大投资、贷款担保等信息,以确保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5. 严格的会计政策变更制度德国会计制度对会计政策变更有严格的要求。

企业在变更会计政策时,需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并确保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

6. 强调长期价值德国会计制度注重企业的长期价值,要求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充分考虑企业的长期发展。

德国财务数据分析报告(3篇)

德国财务数据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报告概述本报告旨在通过对德国企业财务数据的分析,全面了解德国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等方面的财务表现。

报告选取了德国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财务报表的深入研究,为投资者、分析师及企业决策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研究方法1. 数据来源:本报告所采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德国上市公司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 数据处理:对原始数据进行清洗、整理和计算,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 分析方法:运用财务比率分析、趋势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德国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德国企业财务状况分析1. 盈利能力分析(1)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

近年来,德国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呈现出波动上升趋势,说明德国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的优势。

(2)毛利率毛利率是企业盈利能力的基础,反映企业成本控制能力。

德国企业毛利率整体保持稳定,但部分行业毛利率波动较大,如汽车行业。

(3)净利率净利率是企业盈利能力的核心指标,反映企业综合盈利能力。

德国企业净利率近年来有所上升,表明企业盈利能力整体增强。

2. 偿债能力分析(1)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是企业负债水平的重要指标。

德国企业资产负债率整体保持在合理水平,说明企业负债风险较低。

(2)流动比率流动比率是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

德国企业流动比率近年来保持稳定,说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较强。

(3)速动比率速动比率是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补充指标。

德国企业速动比率近年来保持稳定,说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良好。

3. 运营能力分析(1)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是企业运营效率的重要指标。

德国企业应收账款周转率近年来有所提高,说明企业收款速度加快,运营效率有所提升。

(2)存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是企业存货管理效率的重要指标。

德国企业存货周转率近年来保持稳定,说明企业存货管理较为合理。

(3)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是企业资产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浅论德国会计模式

浅论德国会计模式

浅论德国会计模式德国是位于欧洲大陆中部的一个联邦制国家。

在西方各国中, 德国以其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制度而闻名于世。

在各国会计模式中, 德国的会计模式具有独特的特点, 突出表现在会计制度及实务深受公司法和税法的影响, 强调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面向公司, 保护公司利益, 并且会计程序和方法具有统一性的特点。

德国会计模式对荷兰、瑞士、瑞典、以色列、丹麦等国产生很大的影响, 通常国际会计上把这些国家的会计模式统称为-德意志会计模式。

那么我就简单的说一下德国的会计模式。

一、德国会计的外部环境各国会计模式的形成都是多种外部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环境决定了会计模式的具体内容。

( 一) 政治体制。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的立法权力由《基本法》(即宪法)来明确。

德国采取议会共和制,实行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分离。

联邦议院和参议院是最高立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是联邦政府。

各州与联邦政府的协调经常通过由联邦总理和各州州长共同签署的“国家协议”来实现。

( 二) 经济环境1、“社会市场经济”模式。

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国家的职能是维持良好的秩序,使经济在既定的框架下运行。

国家要建立各项与社会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以保障经济运行。

因此,德国会计规范主要是由政府来制定,具有较强的刚性。

2、发达的银行体系和相对不成熟的证券市场。

德国的银行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投资信托公司于一身。

一些主要的银行影响和控制着整个国家的金融系统。

德国银行有两大特点:一是实行企业化经营,按社会市场经济理论,银行也是独立经营的企业,银行之间存在着竞争,优胜劣汰;二是实行全能的银行制度,即除了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之外,还进行证券投资,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

由于银行控制着整个国家的金融系统,更加了解企业的信息,而股票投资者的力量又比较薄弱,企业很少有压力去增强财务报告的有用性及披露更详细的信息,以满足更广泛的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发达的银行业必然使得德国会计主要是以保护银行利益为目标,在会计核算上采用过分谨慎原则。

德国会计环境与会计模式

德国会计环境与会计模式

德国会计环境与会计模式编辑: 会计职称考试一、德国会计模式的特点德国会计是一种独特的会计模式,具有鲜明的特色:1.在会计工作规范上,德国没有单行的会计准则,其会计规范是由政府通过分散于《公司法》、《税法》、《商法》中的规定来体现的,即“会计规范法典化”;2.在会计管理体制上,通过立法程序由政府和民间会计团体联合领导和管理全国会计工作,但会计团体地位相对较低,作用较小;3.在税务会计上,则要求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统一,政府要求为计税目的而使用的会计程序和帐务处理的方法,必须和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程序和帐务处理方法相一致;4.在德国,不论是公司法还是税法,都促使稳健性成为企业的基本原则;德国会计的稳建性,其实质是使企业合法地“低估利润”、“隐瞒资产”;5.德国公司信守历史成本会计模式,这种做法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稳健主义在德国会计所占支配地位。

6.德国参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较少,德国会计本身又有许多与众不同的特色,因此德国会计对国际会计准则的接受程度较小。

二、德国会计环境对德国会计模式的影响一国会计是在其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环境决定了会计模式的具体内容,德国会计也不例外:(一)“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产生于二战后,它是一条既不同于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同于集中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的“第三条道路”。

社会市场经济的最高指导思想是“竞争秩序”观念,竞争秩序不能仅仅靠经济的自然秩序,也不能仅仅靠国家的法律秩序来创造和保障,而应把二者结合起来,由国家的秩序政策的力量维护自由的市场经济。

国家在这里担负着秩序政策的责任,国家要建立各项与社会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以保障经济运行。

会计作为管理企业经济活动的一种有效手段,当然也充分体现了这种“秩序观念”,政府和民间会计团体联合领导和管理全国会计工作: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定企业所有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如德国的《公司法》、《税法》、《商法》中都包含了严格的会计规定。

德国的财务制度

德国的财务制度

德国的财务制度首先,德国的税收体系是德国财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国的税收体系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财产税等税种。

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分为不同的级别,税率逐渐递增。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实现的利润征收的税金,税率相对较高。

增值税是在商品和服务交易环节征收的税金,按照一定比例加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上。

财产税则是对个人和企业所拥有的财产征收的税金,主要征收房产和土地等资产。

德国的税收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德国政府能够有效地筹集资金用于经济建设、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领域。

与此同时,税收也是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可以实现财富的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

其次,德国的财政预算制度是维持国家财政平衡和管理财政收支的关键机制。

德国的财政预算主要包括联邦政府预算、各州政府预算和地方政府预算等多个层级。

联邦政府预算是对国家财政收支进行全面规划和管理的核心预算,包括收入和支出两个部分。

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预算则是在联邦政府预算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细化,以适应各地方的具体情况和需求。

德国的财政预算制度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政府财政收支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德国的宪法规定了政府在编制和执行预算时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原则,保证预算的稳健性和合理性。

此外,德国政府还通过定期公布财政报告和审计结果等方式,对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公开和监督,以确保财政管理的公正和高效。

最后,德国的国家债务管理是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和防范财务风险的重要工作。

德国政府在借款和还款方面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确保债务水平和偿债能力在合理范围内。

德国债务主要分为联邦债务和地方债务两种,其中联邦债务是最主要的债务形式,由联邦政府负责发行和偿还。

德国在国家债务管理中注重平衡风险和收益,通过多元化的债务结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障债务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德国政府还积极寻求国际合作,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变化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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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财务会计}德国会计模式分析1、法律环境德国的法律体系属于以成文法为特征的欧洲大陆法系,拥有完整、详尽的法律体系,其法律体系逻辑性强,各部法律互相配合,对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德国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经济政策的法制化,通过大量立法来广泛干预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国家在这方面也体现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秩序原则”,即通过法律建立适合自由经济运行的秩序。

重要的经济法规主要有《商法》、《企业法》、《股份有限公司法》、《劳资协议法》、《反限制竞争法》、《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对外贸易法》、《信贷法》、《经济稳定和增长法》、《劳动促进法》、《企业职工参与法》等。

德国法律制度的特点一方面使国家有条件通过完备立法来规范会计处理,另一方面也使得会计规范法律条文化成为传统的沿袭。

实际上,德国的会计规范散见于公司法、商法及税法之中,其规定甚为详尽。

2、文化环境首先,德国文化受罗马文化影响较深,罗马国家制度和法律的严谨对德国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德国人崇尚秩序,强调服从,作风严谨,凡是都讲求规范。

德国法律体系的完善、详尽就是这种文化特征的体现。

表现在会计上则是,强调立法管理(会计规范法典化),具体由政府和民间会计团体来管理会计工作,但是会计职业规模小,地位相对较低;另外,德国本是一个审慎的民族,他们对不明朗因素反应较强烈,人们希望社会机构能够维系社会一般遵循的规律。

这样,德国的会计制度就趋向采取保守的态度,表现在诸如严格遵守历史成本原则,“准备金”概念频频使用等方面。

最后,德国是一个偏重阴柔的社会,反应在会计上就是人们接受国家制定会计规范而非民间团体的方式,因为民间团体并无强烈的愿望去发表自己的意见而宁愿作为既定准则的接受者。

二、德国会计模式的特征德国的经济、法律及文化环境和历史传统,决定了德国会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典型的立法会计德国的会计规范早在19世纪已开始法典化,法律企图囊括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

在会计管理体制上,通过立法程序由政府和民间会计团体联合领导和管理全国会计工作,但会计团体地位相对较低,作用较小;在会计工作规范上,德国没有单行的会计准则,其会计规范是由政府通过分散于《商法》、《公司法》、《税法》中的规定来体现的。

此外,公开法、保险监督法、信用法等也从不同角度作了规定。

上述法律中,商法包含了核心会计规范,这些规范严格且详尽,包括了会计计价规则、簿记规则、收益计量、审计和公布以及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等很具体的内容。

2、强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统一在税务会计上,德国要求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统一。

政府要求为计税目的而使用的会计程序和帐务处理的方法,必须和为企业会计报表的主要服务对象银行编制的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程序和帐务处理方法相一致。

德国会计强调“财务报告对税务报告的示范性原则”,即企业应在经济年度结束“依商法的规范簿记原则”对企业财产计价,除税法另有其他的强制规定外,所有商法的资产方和负债方入帐的要求、禁止和选择权以及所有计价选择权等规定对税务报告也都适用;只有当税法有强制的计价规定,且不是给定选择权时,才可能产生税务报告与财务报告的计价差异。

只有经过税务审计表明各项会计原则均得到遵守时才能给予减免税款或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另外,财务会计的计价须以税法规定(如果税法有强制性规定)为准,方可在税务报告中应用。

这样,许多公司的财务报告和税务报告都是一致的。

3、基于宏观控制而非微观实用德国的会计法规同其他法律一样,主要目的是为企业的会计活动建立一个良好的秩序,以提供一个适合市场竞争的环境。

另外的目的还包括为政府贯彻经济政策服务。

比如,政府在商法和税法中规定企业可以提取各种准备,就是基于使企业增加更多积累,从而保证经济的持续发展。

与英、美等国不同,在德国企业在会计政策方面的选择权较少,无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做法,更多的是接受国家的调节和控制。

4、极端稳健及不充分披露原则在德国,不论是公司法还是税法,都促使稳健性成为企业的基本原则;德国会计的稳健性,其实质是使企业合法地“低估利润和隐瞒资产”。

与此相联系的一个鲜明的特征是在德国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有许多经法律允许设立的“准备”,如“法定准备”、“可任意支取的准备”、“为未来纳税设立的特别准备项目”、“退休金准备等等”。

此外,税法还允许通过额外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存货跌价备抵,来低估利润和资产价值。

另外,德国公司信守历史成本会计模式,这种做法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稳健主义在德国会计所占支配地位。

由于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企业中具有决定性影响,为维护银行的利益,企业除了合法低估利润和资产外还被允许不充分披露经营方面的信息(低估利润可以少分股利,增强偿债能力;披露过多信息会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银行有其他的渠道获得企业的经营方面的信息)。

那些在其他国家被要求披露的诸如资产的估计政策、折旧方法和外币折算方法等都可以不披露。

德国公司的财务报表下面同样有“表下注释”,但往往徒具形式。

三、德国的会计规范体系1、会计规范的制定机构德国会计的主要民间会计职业团体有两个:(1)德国会计师协会。

该协会创建于1931年,负责制订会计职业标准,在法律上具有一定地位,是德国整个会计职业界的代言人,每年举行一次年会,讨论有关职业发展的各种问题。

(2)德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师公会)。

该协会创建于1961年,是一个受联邦经济部监督的职业自治团体,其宗旨是维护全体成员职业利益井监督其对所承担义务的履行。

该协会下设技术委员会,公布有关方面的技术性意见,不具备强制性,但在一放的情况下被认为代表最佳实务,因而被法院解释为统一会计原则的构成部分。

与美国、英国会计职业相比,德国会计职业规模相对较小,80年代末大约只有会计师6000人。

因而民间团体力量薄弱,更没有象美国、英国那样强大的会计准则制订机构,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承担起制定会计准则的任务。

因而,会计规范主要还是由立法机构――联邦议院来制定,表现为法律条文的形式,包含在一些相关法律中。

另外,德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从事制定会计准则建议,但这些“建议”不过是对《股份公司法》的解释,并无独立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从而也就缺乏权威性。

2、主要会计规范(1)商法德国的商法是德国会计规范的基础,其中有关会计的条款适用于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其第3章对簿记、财产清查和资产会计,初始资产负债表、年度决算,合并报表,审计和公布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

德国商法典是在民法典基础上专门调整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起初的商法典对会计的规定比较简略,既不包括对资产负债表分类的规定也不要求编制损益表,资产负债表项目评价的规定不够详细,也缺少解释。

1985年12月19日,德国将欧盟第4号会计指令――“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第7号指令――“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及编制方法的要求”、第8号指令――“执行法定审计的个人责任的核准”植入德国法律,对包括商法典在内的40件法律和5件法规作了13项系统修正,颁布了“会计准则法”,并作为新商法典的第3章。

新商法把所有德国现行的会计、财务报告、披露和审计要求综合在一个单一法律中,并体现了欧洲的概念和实务。

它详细规定了簿记、财产清单、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计价规定、会计资料的保管与提交等,并对公司的会计义务、资产负债表的格式与项目、损益表的结构与项目、会计报表附注、合并报表等作了补充规定。

目前德国《商法》对德国企业的会计有着强制性的影响。

根据《商法》的规定,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公开其会计报表。

除了小型的之外,所有这些公司的会计报表必须经过审计。

相反,独资和合伙组织的企业,只有在满足公开法的数量标准时才必须公开其会计报表,并有被审计的义务。

(2)公司法公司法对德国会计具有主导性影响。

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合作公司法》分别规范不同类型的公司,对特定公司有关会计的活动作出了规范。

股份有限公司法作出了许多适用于股份公司的会计规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防止过高地陈报净资产和收益。

它指出了规范的会计应遵循的原则和计价规则,详细地描述了会计报表的结构和内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

比如,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法的规定,固定资产要按原始成本减去累计折旧计价;流动资产应按成本、可变现净值或重置价格中最低者表述;无形资产只有从第三方取得时才能予以资本化;所有的负债,包括末实现损失在内,必须全面计提准备;未实现的利润可不予确认;年末财务报告都必须由注册会计师加以审计等。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份公司创建、经营过程和破产清算所涉及的一系列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有限责任公司法和合作公司法则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公司的会计作出了规范,不过其法律规章限制相对股份公司法较少。

德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至少必须遵循的会计要求(如必须提供的最少会计信息),不允许公司违反特定的会计要求,但公司也可以提供比法律要求为多的信息。

在这一点上,会计人员很少有余地依判断行事,必须遵循法定要求。

可见,会计人员在应用会计原则和方法时缺乏可选择性是德国会计的一个主要特征。

(3)税法在德国,税法对会计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两个对会计实务很有影响的税法是所得税法和所得税指令。

税法对德国公司的约束作用,商法和公司法来得更为细致、具体。

许多详细的计价规则、收入、费用的确认、分配方法以及某些会计处理程序在税法中都有所规定。

例如,固定资产计价必须使用最低价值原则,即按原始成本、重置成本或可变现净值的最低者计价(这与美国的成本与市价法相近)。

这一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存货,存货通常采用加权平均法。

固定资产折旧可采用直线法和余额递减法等。

再如,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提取特定“准备”,将利润向后递延等。

由于法律规定了财务会计对税务会计的示范性原则,即税务会计要尽量应用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德国要求应税利润必须从公开的会计报表中所列示的收益中得到。

但税法又规定帐簿记录必须同税收目标保持一致,会计报表上的收益必须同应税收益保持一致。

如果会计记录与税法条款不符。

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以其作为计税的依据。

如果税务审计时发现企业末遵守税法规定,则全部所得税抵免都将被取消,亏损结转也不例外。

这样,虽然财务会计本身是按照商法和公司法处理,但是当税务会计在某些事项上(比如折旧、准备等),有强制性规定时,纳税人为了能够从纳税抵免中获取最大利益就必须按税务会计的规定处理。

比如,如果企业想依据税法规定调整应税利润以获取某项税务优惠,则必须首先在会计上按照优惠政策作出类似处理,调整会计利润。

即,税务上所要求的任何特殊会计处理应在公开的财务会计报表中予以揭示。

(4)“有秩序的簿记原则”和“共同帐户体系”由于有关会计的规范散见于经济法律之中,德国没有象美国、英国那样的正式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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