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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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通知-劳安字[1992]1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通知-劳安字[1992]1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通知(劳安字[19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为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现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请你们结合具体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告我部。

执行中若遇有与我部以前颁发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不一致之外,请按本办法执行。

劳动部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技术措施的验收。

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058.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058.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颁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通知劳安字(19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为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现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请你们结合具体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告我部。

执行中若遇有与我部以前颁发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不一致之处,请按本办法执行。

劳动部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

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还必须先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工程)。

SD-003 全国总工会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

SD-003 全国总工会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

全国总工会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1989年3月29日工总经字[1989]8号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会监督,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引进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要各负其责。

(1)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编制和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项目计划,并将其所需经费和材料纳入到总投资计划中,专款专用。

同时,主管部门必须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抄送同级工会组织。

(2)建设单位应对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提出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在初步设计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前,必须把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l,《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查表》见附件2)以及有关的资料、图纸送同级工会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认真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项目验收审查表》(见附件3),并连同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写出专题报告,在项目正式验收前20天,将上述表格和专题报告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的同级工会组织审查并通知工会组织参加验收。

(3)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要同主体工程同等对待,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无权对已经会审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变更或消减,如有确需变更或消减的地方,必须事前征得同级工会组织及有关方面的一致同意,重新履行审批事宜。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1、目的为保障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确保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入运行后符合国家的法律、规范和标准,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本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凡参与公司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

3、术语和定义3.1 “三同时”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冃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保护、安全环保、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2安全审查按照建设项目所处的阶段不同,“三同时”制度安全审查验收包括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

3.3 “三查四定”指査设计漏项、查未完工程、査工程质量隐患;定任务、定负责处理单位和人员、定处理措施、定整改期限。

3.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3. 5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建设単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査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三篇)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三篇)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是指在建设项目中,确保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工程建设同时进行、同步推进、相互配套,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 同一计划。

即在项目计划中,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考虑,包括安全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规划、设计等。

通过项目计划的编制,确保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2. 同一设计。

在项目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要与工程设计相结合,将安全要求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纳入到工程设计中。

确保在工程设计过程中,考虑到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3. 同一施工。

在项目施工中,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要与施工管理同步进行。

包括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实施、作业环境的监测和控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等。

确保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得到有效的实施。

通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水平,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促进工程建设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协同发展。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二)是指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需要同时进行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环境污染治理的管理。

这一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工人的安全与健康,同时保护环境。

具体来说,职业安全指的是对工人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危险和安全隐患进行预防和控制,包括对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对工作过程中的危险操作进行规范和监督,以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

职业卫生指的是对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的有害物质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包括对工作环境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对工人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和保护,以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

职业环境污染治理指的是对工作场所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进行治理和控制,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这包括对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理和排放进行监控和管理,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进行实施和监督。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工人在工作过程中的伤害和疾病,同时降低对环境的影响,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职业卫生验收办法

职业卫生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

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还必须先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工程)。

2.经劳动部门确认对职工安全和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项目(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前20天向劳动部门申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劳字〔1989〕48号附件三,略)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见附件)。

第七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1.劳动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内容和劳动部门审批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验收审批表进行分析、复核;2.劳动部门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岗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评估,还可根据需要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测;3.经复核、检查、评估、复测已达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部门签署同意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结论性意见;4.劳动部门就复核、检查、评估、复测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和管理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和管理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建设项目(工程)在我国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

建设项目涉及的行业众多,从房地产到交通基础设施,从能源工程到化工厂,每个行业都存在着一定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

因此,对建设项目(工程)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

二、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1. 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的概念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前,通过评估和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及其可能的影响,以确定控制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工人的职业安全和健康。

2. 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内容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环境评价:对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工作环境进行评价,包括噪声、震动、有害气体、粉尘等有害因素的分析和评估;(2)作业过程评价: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价,包括高空作业、危险化学品使用、机械设备操作等;(3)人员评估:对参与建设项目工作的人员进行评估,包括职业健康状况、职业培训、安全意识等方面的评估。

3. 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的方法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的方法包括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

定性方法主要是通过专家经验和知识来评估,定量方法主要是通过测量和监测来评估。

三、职业安全卫生管理1.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原则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原则是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

2.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目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目标是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和控制措施,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过程中的工人的职业安全和健康。

3.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措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安全设施;(3)加强职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职业素质;(4)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5)加强安全管理的宣传和监督。

四、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和管理的作用和意义1. 保障工人的职业安全和健康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和管理可以通过控制职业安全卫生风险,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职业安全和健康。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920113【实施日期】920113【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劳动【名称】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题注】劳安字〔1992〕1号【章名】全文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颁发)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

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还必须先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工程)。

2、经劳动部门确认对职工安全和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项目(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前二十天向劳动部门申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劳字〔1988〕48号附件三)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见附件)。

2024年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样本(3篇)

2024年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样本为确保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标准,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环境污染,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要求及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一、编制宗旨本制度旨在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建设项目满足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标准,从而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并预防环境污染。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____蜀渝万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所有部门的项目“三同时”管理。

三、编制依据与术语解释3.1 编制依据本制度依据以下法律法规编制:(1)《____安全生产法》(2)《____劳动法》(3)《____职业病防治法》(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和规定》(5)其他相关依据3.2 术语解释“三同时”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保护、安全环保、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三查四定”:指查设计漏项、查未完工程、查工程质量隐患;定任务、定责任单位及人员、定处理措施、定整改期限。

四、职责划分4.1 投资发展管理部门投资发展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职业卫生、安全环保及消防“三同时”的规定;(2)在建设项目立项时,纳入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消防的论证内容;(3)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包含职业卫生、安全环保及消防设施所需的投资计划;(4)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验收专题报告,负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4.2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及检查,主要职责为:(1)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的单位执行“三同时”的情况;(2)根据建设项目的需求,配合投资发展管理部门完成公司负责项目前期的预评价工作;(3)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等单位,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整改情况;(4)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及“三查四定”工作;(5)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档案。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使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依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等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基本要求,以及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和投用阶段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三同时”管理。

第四条基建部是建设项目“三同时”的主管部门:(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和消防“三同时”各种手续的办理和报批等工作;(二)建设项目过程中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和消防“三同时”措施的落实;(三)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和消防设施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环部负责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基建部办理有关“三同时”报批手续;参与有关“三同时”评审验收会议,并针对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和消防专业提出要求、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办公室参与对“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项目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联系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安全、环境、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设立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卫生预评价。

评价报告作为“同时设计”依据之一。

第八条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根据“同时设计”输入等要求,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安全风险以及职业健康危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设计相应的控制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项目单位进行设计评审。

(一)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职业健康危害安全问题以及环境污染程度的说明书;(二)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三)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第九条项目单位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公司安环部、生产部、基建部等部门以及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评审,必要时,邀请外部专家或专业评审机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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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
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

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
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
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
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还必须先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工程)。

2.经劳动部门确认对职工安全和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项目(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前20天向劳动部门申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劳字〔1989〕48号附件三,略)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见附件)。

第七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1.劳动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内容和劳动部门审批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验收审批表进行分析、复核;
2.劳动部门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岗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评估,还可根据需要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测;
3.经复核、检查、评估、复测已达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部门签署同意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4.劳动部门就复核、检查、评估、复测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

第八条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1.劳动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1)审查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价材料,并审查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岗位的检测数据;
(2)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意见”中指出的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整改后的效果分析评价材料;
(3)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4)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建档制度;
(5)审查其他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落实情况。

2.劳动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意见,对建设项目(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复检。

3.劳动部门检查主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运行情况,并根据需要抽测验证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检测数据。

4.劳动部门根据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2.参加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工作;
3.在组织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验收权的劳动部门参加;同时,通知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出席。

第十条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过程中的检测工作,由劳动保护检测单位或劳动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工程)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计委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参加,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2.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或劳动部委托的省级劳动部门参加,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受委托参加竣工验收的省级劳动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的结论性意见报劳动部备案;
3.各产业部门组织和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由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4.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由同级劳动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对建设项目(工程)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限期整改。

建设项目(工程)未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投产,否则劳动部门有权拒绝与建设单位办理劳动业务。

强行投产造成伤亡事故、职业中毒、职业病等职业危害的,劳动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批准投产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劳动部门作出的验收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提纲
一、建设项目概况
1.名称、地点、建设性质。

2.建设规模(建设纲要)。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主要原材料、产品的名称、数量。

5.建设项目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及材料输送路线示意图。

6.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总投资。

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
1.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分析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其分布图。

3.生产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控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

4.作业场所尘、毒、噪音、高温和放射线等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数据。

5.电梯、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具有被检测合格后核发的使用证书的复印件。

6.《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复印件。

7.女工卫生设施名称、数量。

8.安技部门人员配备、检测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

9.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投资金额。

10.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所制定的整改方案,预留的整改费用及完成整改的日期。

11.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三、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综合评价
1.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本质安全性进行评价。

2.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的分析评价。

3.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所采用的整改措施的效果进行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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