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基本原则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基本原则劳动安全卫生是指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是国家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下面将介绍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基本原则。
一、法定性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预防为主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劳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预防为主原则强调在事故和疾病发生之前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包括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估等。
三、综合治理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要求综合治理,包括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制、工作环境、劳动用具和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监察,确保安全生产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四、科学技术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要依托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安全生产的检查和评估。
包括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安全设施的设计和改造,使用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测等。
五、依法行政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要依法行政,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和惩处违法行为。
同时也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受到伤害的劳动者进行赔偿和救助。
六、公开透明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要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向社会公布劳动安全卫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七、动态监管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要采取动态监管的原则,及时掌握和应对安全生产的风险和隐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八、全民参与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广泛动员和组织全体劳动者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教育,形成全员参与、共同维护劳动安全卫生的氛围和机制。
九、分级管理原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要实行分级管理,依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和不同地区的需要,采取相应的监察方式和方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作者:————————————————————————————————日期: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61017【实施日期】 19970101【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引言工程建设项目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是建设项目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劳动者安全健康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提高施工过程中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建设项目的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部分监察职责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向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反映已经审批的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情况;(二)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三)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及职业卫生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和监察;(四)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对发现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问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提出监察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五)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管理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六)对违反法律法规、安全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行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对重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对于掌握的工程监察情况,维护国家、群众、劳动者的利益,应当积极行使权力,不得发生纵容、包庇行为。
第六条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加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监察能力和水平,保证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有效开展。
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实施环保、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的“三同时”管理。
1.1 “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防治污染的措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2 职业健康安全设施是指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及其他防范技术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和生产性辅助设施。
2 职责2.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环保、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办理“三同时”的审批、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
2.2 工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涉及生产工艺流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有关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的工艺方案设计。
2.3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参加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工作,收集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2.4 财务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要求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工作,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2.5 工会负责组织员工代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6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理相关的审批、报固手续,负责接收并使用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维护。
3 管理内容和方法3.1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管理3.1.1 可行性研究论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需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含引进设备)时,各主管部门应对所需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同时应进行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论证,确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有害环境影响、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策划必要的环保措施、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0.17•【文号】劳动部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3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伯勇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相关规定摘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3号)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和建设项目;(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四)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以保障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给安全生产工作留下隐患。
凡应进行预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没有竣工的建设项目应立即进行预评价,已经竣工投产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其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
否则,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1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符合《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规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从事符合《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规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本规则申请预评价资格,取得《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预评价资格证书》)。
第四条申请预评价资格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七名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含二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专职人员,并且熟悉有关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和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技术规范;(三)具有与开展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手段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四)能够完成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中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危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报告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
第五条《预评价资格证书》分为A类和B类:(一)申请A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机构预审同意后,报劳动部审核发证;(二)申请B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预审同意后,报劳动部审核发证。
第六条劳动部对获得《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予公告。
第七条持有A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承接《预评价资格证书》限定的业务范围内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持有B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可在《预评价资格证书》限定的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第八条对获得《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没有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开展预评价工作。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出处

一、背景为了保障我国生产建设项目的安全、健康、环保,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其中,“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文将介绍“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及其出处。
二、制度出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于2002年6月29日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管理职责、程序和法律责任,是“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12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其中也包括了“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4.《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预评价导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于2004年发布。
该导则规定了安全预评价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是进行“三同时”安全预评价的重要依据。
5.《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于2004年发布。
该导则规定了安全验收评价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是进行“三同时”安全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于2004年发布。
该规范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是进行“三同时”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依据。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于2004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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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1. 引言
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劳动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劳动卫生安全监察工作。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3. 监察机构
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工作由专门的监察机构负责执行。
监察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
•人员素质高,具备执法能力;
•有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能够履行监察任务;
•保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性。
4. 监察范围和要求
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的范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4.1 劳动环境监察
劳动环境监察主要针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及相关区域的环境条件进行检查,以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具体要求包括:
•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是否达标,存在没有妥善处理的危险物质、噪音、震动等情况;
•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如未设置防护设施、电气设备使用不当等;
•确保施工现场的卫生状况良好,如有垃圾、积水等问题及时清理。
4.2 劳动作业监察
劳动作业监察主要关注劳动者的从业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安
全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工人的个人安全和身体健康。
具体要求包括:
•劳动者是否穿着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佩戴;
•劳动作业中是否存在高强度、高危险性或有毒有害的工种,是否提供充分的培训和指导;
•劳动者是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现场管理规定。
4.3 劳动保护监察
劳动保护监察主要督促建设项目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为劳
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包括:
•确保建设项目单位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劳动卫生安全方案,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
•建设项目单位是否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装备,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建设项目单位是否提供完善的劳动保护培训,加强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监察程序
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监察计划的制定:监察机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时间安排,制定监察计划;
•监察准备工作:监察机构确定监察人员,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建设项目的情况;
•监察实施:监察机构依据监察计划,实施现场监察,记录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监察报告:监察机构根据监察实施情况,编制监察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整改落实:建设项目单位收到监察报告后,应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监察结果评估:监察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确认问题是否得到合理解决。
6. 监察结果处理
根据监察结果和监察报告,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
进行整改,落实相关的劳动卫生安全措施。
监察机构应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对于严重违反劳动卫生安全法律法规的单位,监察机构有权进行停工整顿、罚款等处罚措施。
7. 监察机构的职责
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依法开展劳动卫生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监察工作的有效实施;
•指导建设项目单位制定和执行相关的劳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审查建设项目单位劳动卫生安全设施和设备的质量和合理性;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
•定期向上级监察机构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8. 监察结果的公示和信息化管理
监察机构应将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监察报告、整改情况等。
同时,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工作应采用信息化管理,通过建立电子监察平台,实现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的统一管理。
9.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工
作应遵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对于不按照本规定执行的单位,监察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并进行处理。
以上为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的内容,目的是为
了保障建设项目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推动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能认真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卫生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