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财产权的性质【文献综述】

合集下载

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导读:本文是关于论文文献综述范文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刑法论文文献综述范文】一、有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仲裁法中的“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规定应当更加明确化。

谭兵在《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书中认为:调整中国现行仲裁范围的主要思路是明确、统一、扩大和规范。

对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有更加明确的解释。

其认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解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首先,“财产权益争议”一词,是指交付仲裁的事项应是与财产有关的事项,与财产无关的争议则不可以仲裁。

其次,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财产权益”的范围,存在着界定不清的情况。

为有利于仲裁实践,建议在修改仲裁法前,司法机关及时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

二、现行的仲裁实践中所通用的有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界定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

许多的学者建议将更多的民事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乔欣、李莉在《争议可仲裁性研究》一文中提到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认为争议的可仲裁性不因破产而改变,仲裁协议仍可执行,裁决所确定的权益可作为破产财产或破产债权向法院申报。

同时还认为应将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争议纳入到仲裁。

其认为:民事权利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侵权行为也是一个开放型的概念。

由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不涉及财产权益,但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或可以和解的,这样的争议应具有可仲裁性。

同时,很多学者建议将知识产权中的更多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郑书前、宋新宇在《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但对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纠纷如专利权、商标权有关的纠纷并未规定其可以提请仲裁。

仲裁方式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和其他方式相比有其独到的优势。

如果不充分利用这种优势,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增加、资源浪费。

关于企业权力的文献综述

关于企业权力的文献综述

关于“企业权力”的文献综述专业:产业经济学年级:2011级姓名:巴韦一、早期制度学派的企业权力理论1、以凡勃伦为代表的早期制度主义者,运用制度演化的整体主义方法来分析企业的“权力”。

在他看来,社会变革或社会进化是一种适应性调整过程的产物,受制于人的本能倾向。

与纯粹心理性的且不可能有意识改变或控制的行为不同,本能倾向受到社会习惯、风俗、规范和文化等方面的制约。

一旦外部力量特别是经济力量迫使个人的思维习惯和制度适应已经改变的环境,社会就发生变迁,从而得以进化。

由于凡勃伦把制度定义为“人的普遍不变的思想习惯”。

认为经济学研究的就是“广泛的思想习惯起源和积累变化的问题”。

并且把技术进步作为经济力量的首要推动因素。

因此。

凡勃伦关于社会演化理论是一种“制度——技术”决定理论。

着眼于技术进步,凡勃伦通过考察工业和商业的历史演变,分析了企业的权力及其相互关系。

在前工业化的手工业时期,手工业者把技术和对利润的追求结合起来,因为“只有在手工业者能很好掌握这两种能力并且技术需要允许他们合起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手工业制度才是一种经济生活的切实可行的方法”。

随着生产力发展,各个行业的技术进步使得绝大多数手工业者受到财富约束而无法个人建立工厂。

相反。

受攫取金钱利润本能驱使的有产阶级通过对金钱的控制权,把手工业组织起来,从而获得了商业对工业的支配权力。

正如凡勃伦所指出,“从货币文明的早期阶段,即野蛮阶段向以后的商业阶段的转化预示着中产阶级的出现,其数量之众,以至于不久就对文明体制的工作安排进行了改造,使和平的商业成了社会的主要兴趣——增加工业的利润是这一阶级有意识的追求,而且正如这一目的与工业的生产能力相关联一样。

它也与技术的改进相关联,尽管关联的程度没有那么直接。

”从中可以看出,在“企业及企业权力——技术——作为制度的习惯——本能倾向”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

在这种相互关系中,技术进步导致工业和商业的分离,并形成不同的本能倾向和思维习惯,即技术人员和工程师注重科学的思维模式及对效率的关系。

小论国有企业财产权性质

小论国有企业财产权性质

小论国有企业财产权性质我国现行法律对国有企业财产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中。

通过考察它们,我们可以看出:一、国有企业不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所有权《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第48条中不同类型的企业法人之间的对比可以看出,国有企业法人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所有权,而除国有企业外的几类企业法人,都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民法通则》第37条关于法人应当具有的四项成立条件中,并未涉及法人须具有独立财产制度这一法人组织的核心内容。

考虑到立法当时的现实的政治条件和操作要求,立法者回避国企法人独立财产制度的立法意图显而易见。

二、国有企业享有以经营权为核心的有限的财产权《民法通则》第8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到法律保护。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企业法人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仅享有经营权。

从民法通则第82条处于“第五章民事权利”中的“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来看,经营权性质上属“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按照佟柔先生的说法,所谓经营权,就是只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对特定的全民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一种民事权利。

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有企业法人享有经营权的范围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姻兼并权人事劳动管理权按照规定发行债券权拒绝摊派权。

正如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法人都享有以所有权为核心最广泛的财产权,而国有企业法人仅享有以经营权为核心的有限的财产权。

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企业性质理论的文献综述(全文)

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企业性质理论的文献综述(全文)

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企业性质理论的文献综述在新古典经济学那里,企业不过是投入和产出的生产函数,企业唯一的功能是根据边际替代原则对生产要素进行最优组合,从而实现最大的产量或最低的生产成本。

企业组织背后的制度因素被忽视了,因而长期以来企业理论被称为"黑箱"。

企业的契约性质第一次由科斯揭示出来,被称为开创了现代企业理论的先河。

企业不再被认为是一个生产函数,而是一系列契约的有机组合。

新制度经济学在进展过程中,形成了企业性质中不同的流派。

一、交易费用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性质理论是由科斯首先提出来的,在其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科斯提出了交易成本概念,并将之用于经济分析,将生产的制度结构纳入经济理论。

他认为作为价格机制替代物的企业,实质上是企业家与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长期契约。

在企业内部契约中,生产要素所有者为获得一定酬劳而同意在一定限度内服从具有一定强制性权威的企业家的指挥。

张五常进一步进展了科斯的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出现是用资本市场代替产品市场,或一种契约方式代替另一种契约方式。

市场交易的是产品或商品,企业交易的是生产要素。

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两个市场是不可分割的,因为顾客向生产要素所有者支付的款项等于向产品销售者支付的款项。

而交易费用的存在是市场分离的前提。

杨小凯和黄有光在《专业化与经济组织--古典微观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一书中,通过消费者--生产者两分法、专业化经济和交易成本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建立了一个关于企业一般均衡契约模型。

认为作为促进劳动分工形式的企业,尽管与自给经济相比也许会使交易费用上升,但当劳动分工经济收益的增加超过交易费用的增加时,企业就会出现。

由于不同的结构会导致不同的交易效率,因此,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安排是至关重要的。

一种非对称的剩余索取权结构在改进交易效率的同时,还能幸免直接定价和贸易中交易效率最低的活动,从而促进劳动分工。

由于对治理者活动所付出的努力及其产出水平的测量要花费极高的成本,所以,治理者的剩余索取权安排是一种有效率的产权结构。

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第 9卷 第 1期
2 1 年 3月 0 0
浙 江 工 商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u l O hj n uiesT cn l y Istt oma fZ e ag B s s eh oo ntue i n g i
V 1 o1 o. N . 9
Ma . 0 0 r2 1
On t e Ch r ce i is o r o a e J rd c lP ro S P o e t g t h a a trs c f Co p r t u iia e s n’ r p ry Ri h s t
W U a - i W n b
( a colo a i n e i ,Q az u 3 2 0 ,C i ) L w S ho fHuqa U i r t o v s y unh 6 0 0 hn o a
生 即认 为 , 产权 ( “ 财产权 ) 就是所有 权 , 是某个 主体 拥 也 它
有作 为其 财产 的某 个客体 ( 即拥有 对某个 客体 的所 有 ) 所
作 者简 介 : 吴婉 碧 ( 9 6 , , 建 泉 州人 , 州市人 民检 察 院公 诉 处 助 理检 察 员 , 侨 大 学 2 0 级 在 职 法律 硕 士研 究 生 , 17 一) 女 福 泉 华 08 主要 从
1 关 于公 司 法人财产 权 性质 的观点
我 国 20 0 5年 的《 司法 》 定 , 司法 人财 产 包括 货 公 规 公 币 、 物 等有体 物 , 业产 权 、 专利 技术 等无 形 资产 , 实 工 非 公 司在生 产经 营过程 中的财产 收益 , 以及 以土地 使用 权 出资
众 说纷 纭 。 一是 双重所有 权说 。 它认 为 , 司和股 东各 自都 公

论公司法人财产权

论公司法人财产权

论公司法人财产权十几年来关于法人财产权的含义或性质,理论和实际部门一直没有停止过争论。

有关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主要有以下观点:(1)所有权说。

该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是具有所有权的物权,是物权当中的自物权。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基于企业法人的设立而产生。

(2)经营权说。

该观点认为,产权实质上是经营权。

法人财产为“准财产”。

法人只是利用投资者所提供的财产自主进行经营活动。

(3)综合权说。

该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并不为某个单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总称。

(4)代理权说。

该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是公司为出资者利益而行使的代理权。

(5)折衷说。

该观点认为法律上规定的法人财产权,是一种行所有权之实而假经营权之名的折衷性权利。

以上观点虽各有其合理性,但都没有彻底界清投资者权利和法人权利,没有使法人财产权真正独立,存在对法人财产权认识上的模糊,甚至形成对法人财产的双重所有权。

造成对法人财产权模糊观念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三个:一是所有制的观念在左右着人们对国家投人到企业资产性质的认识。

二是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模糊性。

三是深受大陆法系传统物权和所有权“两个中心理论”的影响,没有认识到现代财产关系权利转化的现状。

所有权说-----此所为民法学界的有力说,学者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是自物权而非他物权。

因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与所有权的基本内容相同,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公司法人财权基于公司法人的设立,出资人的出资而产生,除此之外,公司法人财产权在取得方式和消灭原因上与所有权也都相同。

因此,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所有权性质。

有学者反思、批判了前苏联吉克维尼托夫的经营权理论,正本清源地分析了当时我国流行的经营权说的内在不足和面临的困境。

主张只有赋予企业独立的所有权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行政干预、政府职能转变等难题,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也有学者联系到法人的本质考察法人财产权问题,主张否认公司能享有所有权的观点主要受历史上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否定说的影响,认为公司及公司的财产所有权都是法律上的拟制或观念上的虚构,而与市场经济的需要和法人制度的发展不合。

《文献综述》--关于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研究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关于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研究文献综述

毕业设计(论文)文献综述系别:财务与会计系年级专业:10级财务管理专业姓名:刘玲玲学号:102048211题目名称:企业关于财务管理制度的研究文献综述企业关于财务管理制度的研究文献综述【内容摘要】:一个国家的企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企业在如今时代的发展趋势下,财务管理制度愈发成为一个企业成长的重要形态,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由于受到传统体制、宏观环境、资产结构等诸多方面的影响,使得企业在财务管理制度方面的运用存在着与自身发展不协调、与市场经济不适应的问题。

需要强化推进财务管理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本文针对国内外对企业财务管理在企业中产生的弊端进行剖析和研究,旨在研究出完善和创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财务管理;现代企业一、国内外学者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研究最早开始研究企业工作的学术年代和国家是1952年的德国,相继之后,美国、加拿大和其他国家也陆续开始研究企业的发展工作史,并刊登一系列的刊物文章。

美国波士顿会议上和瑞士的小企业周和国际世界年会理事会上都发表过较有影响力的学术演说,1965年Soltow对英格兰小规模金属制造企业和机械制造企业最早解释了为什么有的小企业能够成长,1970年Vatter研究了大小企业之间关系及演进后得出:大企业形成美国工业的垄断核心,而“工业的剩余部分则分散在中小企业部门”的结论。

在国内,如马云凤、易民斌等学者也在《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现存问题原因透视》中提出对企业在财务管理观念上的完善对策,提出应该从观念上调整融资,在投资、融资及其他方面积极创新,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自身实力。

大部分国内学者都认为企业发展的薄弱环节源于企业自身内部的财务管理环节,并且已经成为其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企业必须更加重视财务管理在企业成长过程的重要作用,在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意识观念等方面的完善改进。

杨光学者的观点中称企业任何财务风险都有一个逐步呈现,不断恶化的过程,应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根据实际情况找到解决财务风险的方法,使得企业能够回归正道,逐步成长。

公司法人财产权研究

公司法人财产权研究

公司法人财产权研究内容提要公司财产权并不等同于公司所有权,它是多种财产权利的总称。

但所有权应当是公司财产权的核心内容。

在公司制度中,公司不仅能够享有所有权,而且也应当享有所有权。

我国公司法在确认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的同时,还应当明确肯定公司所有权。

关键词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权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但什么是“法人财产权”?立法上并没有对此加以明确,理论上也就此展开了激烈地讨论。

我们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不同于公司所有权,但所有权应当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核心内容。

这不仅是公司法律制度的要求,也为我国立法所肯定。

一、关于财产权的一般理论财产权(property rights)在经济学上又同时被称为“产权”,虽然经济学家对此研究由来已久,但他们主要侧重于考察财产权的功能、财产权与经济效益的联系等。

比如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

”[1]《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则将产权定义为“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2].但这样定义财产权,在法学家眼里是远远不够的。

法学家总是试图明确财产权的内容,并因此导致对财产权认识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财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上。

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权就是所有权,是包括不同权能的权利。

被认为具有权威性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就认为,产权“亦称为财产所有权,是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

”[3]一种观点则将财产权分为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

按照法国《民法典》的定义,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4]我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的定义是,“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公司财产权的性质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了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我国1993年的《公司法》,1994年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均继续沿用“法人财产权”概念。

然而,我国公司法及县官规定并未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定义、性质进行明确界定。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公司财产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1准确把握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定义、性质,对于正确认识处理公司权利和股东权利、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关系,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大的作用。

关于我国公司财产权的性质,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管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一、关于公司财产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财产的概念人们在多种场合使用公司财产这一概念,如“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所有权”等等。

然而公司财产具有不同的范围:狭义上的公司财产指公司所拥有的有形财产的总和,即民法上的有体物(指占有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包括公司所拥有的厂房、机器等);而广义上的公司财产则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各类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它不仅包括上述的有形财产和知识产品,还包括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债务)。

公司财产主要由两类财产构成:(1)公司设立时的财产,即公司财产的韧始形态。

这类财产由全体股东出资组成,包括实物等有形财产和专利、商标等无形财产。

如我国《公司法》第24条第1欹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2)公司成立后取得的财产,即公司生产、经营中所增值的部分,包括资金、实物、债权、知识产权及商誉等。

这类财产在性质上没有任何特殊性.所以本文对公司财产的论述仅限于其初始形态。

(二)公司财产的法律特征:(1)公司财产具有独立性。

这种独立性首先表现在公司财产是公司独立享有的。

公司作为一种社会组织.要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

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的基础,其次.公司财产是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组织.有1钱明星:《论公司财产与公司财产所有权、股东股权》,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

自身的意志和利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最后.公司财产是独立于出资者的财产尽营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但是公司一旦成立,公司就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在出资者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形成出资者人格与公司人格相分离,这是出资者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的逻辑前提。

(2)公司财产具有统一性。

在全体出资者出资组成公司财产后,不再区分各个出资者的财产部分,即使是该出资财产在具体物质形态上仍然不变也是如此。

公司根据其经营目标和性质将出资财产集合起来,形成公司特定的生产力要素的内部结构,使之成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依公司的统一意志在生产经营中加以运用。

2二、关于公司财产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的研究现状我国2005年《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财产包括货币、食物等有体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产收益,以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

目前对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学者众说纷纭。

第一,双重所有权说。

欧洲封建时期的日尔曼法承认双重所有权,即封建地主所有的高级所有权以及同时存在的佃农低级财产权或地权。

3这一所有权概念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与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完全对立的所有权观念。

然而,一方面我国没有日耳曼法的传统,另一方面这一观点也难以自圆其说。

首先,它违反了传统民法“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原则。

既然认为公司财产权为所有权,那么根据所有权理论,所有权之客体必定是物。

广义上的物是指有体物和无体物。

无体物包括财产性权利(物质性财产权利和非物质性财产权利)和利益。

古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以及法国法系的其他国家之法典均采用广义上物之概念。

按物权之“一物一权”法则,对于一个物,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公司财产作为集合物可以将其“视为一物”,但亦不应同时是公司“股权(终极所有权)和财产权(相对所有权)”之两项权利的客体,公司对公司财产已享有所有权,股东就不得再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

其次,与所有权“继受取得”理论不相符合。

所有权可以依法变动,是一个处于动态中的相对静止之概念。

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导致破产清算或者公司依法解散导致清算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便受到限制,公司对外即不再处于独立民事主体地位,而是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

当公司财产由清算组织接管,此时公司法人(相对所有权主体)已丧失对公司财产权之客体一‘公司财产“的控制能力;按照公司财产双重所有权观点,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终极所有权),是公司财产的真正所有人,理应对公司财产享有占有(控制)权能;4但是,股东却不能行使其”终极所有权“,只能眼睁睁地让公司财产从”清算组织’‘处转入公司债权人的控制之下,成为他人之权利的客体,而不需经过“终极所有权人-股东”的同意。

即使公司财产经清算组织清算,在偿还公司清算费用、工人工资、劳保费用、公司应缴税款以及公司债务后,仍有剩余2史际春:《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法律规定刍波》,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6期。

3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67页。

4孔祥俊:《民商法热点滩点及前沿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 996年版,第219页。

财产(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股东也只能向清算组织请求偿还其出资或者因其出资而取得的收益。

但是,此时股东是向清算组织主张权利,而不是向公司法人主张权利,故也不是对公司财产行使终极所有权。

这种现象与传统民法的所有权“继受取得’‘理论格格不入。

5传统民法认为,”继受取得’‘应当是以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所有权人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是按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接受原所有权人转移之所有权。

在这一理论中,取得所有权是以原所有权人同意转让所有权之意志为前提。

而公司作为具有独立地位的民事主体,公司在正常运作期间,有权处分全部的公司财产而不必经过任何个人或组织(股东)的同意。

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本身对公司财产享有一种类似于物权之所有权的权利。

在非常时期(清算期间),公司财产的处分权由清算组织独立行使,也不必经股东同意。

因此,股东对公司财产不享有终极所有权,公司法人对公司财产享有的权利也不是相对所有权。

6第三,该说违反公司的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即独立于其他法人以及法人股东,独立于自然人(包括自然人股东和公司工作人员);公司依法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应当是公司财产权的唯一合法主体,股东不能也不应当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在公司制度中,股东对其出资放弃了所有权,而取得了另一种非所有权的权利。

若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那么至少有以下两个弊端:一是股东可以直接支配公司财产,可以对公司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这必然排斥公司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法人财产权;二是导致公司法人人格依附于股东,而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必定影响公司作为法人依法对公司财产进行自主经营管理,减弱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甚至丧失公司制度存在的积极意义。

7第二,分割所有权说。

这一学说与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相互分离、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性质不相符合,使股东与公司的权责混淆,这样公司也就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

其实坚持这一学说的人,她们将作为公司内部机关的股东大会的权利当做了全体股东的权利,进而就推导出即是股东个体的权利,从而得出了公司与股东对公司的财产都拥有部分权能,两者结合起来就是一个完整的财产权。

8第三,“经营权说。

”经营权只是法人财产权的它物权而已,只享有经营权远远不能确立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法人地位。

依据《公司法》第4条之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根据理论上的通说,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亦就是公司财产权,即公司对其全部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因此,将公司财产权定性为经营权(他物权)亦是不妥的。

首先,我们5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9页。

6漆多俊:《论股权》,《现代法学》1995年第4期。

7王建文,范健:《论公司财产独立的价值及其法律维护——以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在逻辑与变革取向为中心》,载《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8扬紫炬:《论公司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的性质》,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

从经营权与所有权关系上看,经营权概念在我国出现之初是用宋表述国营企业的财产权的。

所谓经营权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对特定的全民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一种民事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经营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广义上的经营权是指一切他主经营企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所有人的授权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9由此可见,“经营权”这一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术语,并不是独立于所有权的一项民事权利,而是所有权的变相形式,其实质并非是新型的权利类型。

其次,从经营权和国有企业的关系上看。

在世界范围的立法中,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1900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42年生效的《意大利民法典》,均无”经营权“概念。

经营权是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特殊时期为了解决“政企不分”、(‘国有企业存在的新层次矛盾”而创设的一个法律术语,是一个政策产物,是对所有权存在形式的扭曲。

在经营权理论下推行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践证明已产生巨大的弊端。

它使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权力在瞬间迅速膨胀而缺乏及时、相应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这种“穷庙富方丈”的现象不能不归结为“经营权理论”所结的苦涩果实。

第三,从经营权和非国有公司的关系上看。

就国际范围而言,一般来说公司仅指非国有公司。

在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中,国有企业(国有公司)的生产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都很小。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统计,20世纪70年代不包括美国在内的近50个混合经济国中,国有企业的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为8%。

英国、法国,瑞典三国在国有企业(国有公司)的就业人数仅分别占总就业人数的7.1%、6%、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