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行业网络购物合同争议案件分析报告
网络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

网络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一、案例一:网红带货合同纠纷。
案例详情。
有个小品牌商叫老张,他想通过网红推广自己的新美妆产品。
于是,他和一个小有名气的网红小李签了份网络合同。
合同里写明,小李要在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上做三次产品推广直播,每次直播时长不少于两小时,而且要着重介绍产品的独特成分和优势。
老张呢,得提前给小李支付一笔定金,直播结束后再支付尾款,同时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小李提成。
可是,第一次直播的时候,小李只播了一个半小时就匆匆结束了,而且对产品的介绍也是马马虎虎,很多该强调的重点都没说。
老张就很生气,觉得小李这是违约。
小李却觉得,一个半小时也差不多了,而且自己已经提到了一些产品特点,不算违约。
从合同的明确规定来看,小李确实没有达到合同要求。
合同里的直播时长和产品介绍内容都是明确的条款,就像两个人约定好了要走的路线和要做的动作一样。
小李缩短直播时长并且没有完整介绍产品,这就像是在接力比赛里,你没跑完自己的那一段就把棒子扔给下一个人了,肯定是不行的。
老张提前支付了定金,他有权利要求小李按照合同办事。
虽然小李可能觉得自己做的也还可以,但在合同的框架下,标准是很清晰的。
这时候,老张可以要求小李按照合同重新做一次直播,或者扣除一部分款项来弥补自己可能因为小李这次不完美的直播而损失的潜在销售额。
二、案例二: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案例详情。
有个做电商的小王,他和一家网络技术公司签了个网络服务合同。
这家技术公司承诺给小王的电商网站提供服务器维护、网络安全保障以及数据备份等服务,服务期是一年。
小王每个月按照合同支付高额的服务费用。
结果呢,在服务期的第三个月,小王的网站突然遭遇了黑客攻击,好多客户信息都泄露了,而且网站还瘫痪了好几天。
小王去找技术公司理论,技术公司却说,黑客攻击太突然了,他们也没办法,而且合同里没说要对黑客攻击导致的所有后果负责。
这就有点耍赖皮了。
虽然合同可能没有明确到每一种意外情况的责任归属,但是从这个网络服务合同的性质来看,网络安全保障是很核心的部分。
网络购物交易纠纷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解决

网络购物交易纠纷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解决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了现代人最为便捷的购物方式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网络购物交易纠纷也日益增多,涉及商品质量、售后服务、虚假宣传等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网络购物交易纠纷案例,探讨其产生原因,并探讨法律途径解决这些纠纷。
案例一:商品质量不符合描述小明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手机,但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屏幕出现明显的划痕,且电池续航时间明显不符合描述。
小明联系商家要求退换货,但商家拒绝了他的要求。
这类案例中,商品质量不符合描述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
在面对这种情况时,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解决: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包括商品质量责任、退换货权等。
消费者可根据该法律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电子商务法:该法律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如果商家故意发布虚假宣传,则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货,并要求商家赔偿相应损失。
案例二:售后服务问题小红购买了一件衣服,但在收到后发现尺码不合适。
她联系商家要求退货,但商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了她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解决问题:1.网络购物平台规则:大部分电商平台都有相关的退换货规定,消费者可以查阅平台规定并按照规定要求商家提供退换货服务。
2.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者可以联系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寻求帮助并要求商家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案例三:虚假宣传小李在购买了一款减肥产品后,发现该产品并没有达到宣传效果。
通过上网查找,他发现该产品的广告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
在此类案例中,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解决问题:1.虚假广告法:该法律规定了对虚假广告的处罚措施,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商家停止虚假宣传,并追求相应的赔偿。
2.消费者组织投诉:消费者可以向相关消费者组织投诉,要求对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解读电子商务法案例网络购物纠纷平台责任和消费者权益的判例分析

解读电子商务法案例网络购物纠纷平台责任和消费者权益的判例分析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网络购物成为了现代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购物纠纷。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提高网络购物纠纷的解决效率,各国相继出台了相应的电子商务法案。
本篇文章将通过案例分析来解读网络购物纠纷平台的责任以及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一:网络购物平台配送问题引发纠纷在一宗网络购物纠纷案中,消费者在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但是在配送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电视机在运输中损坏。
消费者因此要求平台进行退款或补偿。
根据电子商务法案的相关规定,网络购物平台对于商品的配送过程承担着一定的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网络购物平台作为商品的交易平台,承载着商品交易的基础功能,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根据法案中的规定,平台应当确保商品的安全可靠送达,并对商品的损坏或丢失承担责任。
因此,在配送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商品损坏的情况下,平台应当为消费者提供退款或补偿的选择。
案例二:网络购物平台售后服务问题引发纠纷在另一宗网络购物纠纷案中,消费者购买了一个高价的手机,并在购买时根据平台的推荐选择了延保服务。
然而,在手机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发现平台无法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电子商务法案的相关规定,网络购物平台对于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承担着一定的责任。
平台在销售商品时,应当提供准确的商品信息,并对商品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针对延保服务,平台也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平台未能履行延保服务的约定,从而导致了消费者的权益受损。
根据法案的规定,平台应当承担退款或补偿的责任,同时也应当改进售后服务的管理和质量,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
案例三:网络购物平台虚假广告引发纠纷网络购物平台中存在一些商家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在商品的描述、价格等方面存在夸大宣传或欺诈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购买了与广告描述有差异的商品,从而引发了购物纠纷。
电商纠纷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商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电商纠纷法律案件为例,分析案件的处理过程及法律依据。
(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30岁,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
在收到货物后,李某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在与商家沟通无果后,李某向电商平台投诉。
电商平台在核实情况后,判定商家责任,但商家不服,拒绝退款。
李某遂将商家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电商平台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3.消费者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二、案件审理过程(一)一审法院审理1.审理过程一审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电商平台与商家之间的交易记录、沟通记录、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
2.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电商平台在履行审查义务方面存在瑕疵,但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商家退还李某购买手机的货款及相应利息。
(二)二审法院审理1.上诉理由商家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电商平台在审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其承担赔偿责任。
2.审理过程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依法调取了电商平台与商家之间的交易记录、沟通记录、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
3.判决结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关于电商平台存在重大过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依据(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内容无效。
”(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电商行业网络购物合同争议案件分析报告

电商行业网络购物合同争议案件分析报告2016年11月11日24时,年度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交易额最终定格在1207亿元,新型的购物模式不断在更大的范围、更多的层面以更高的效率实现资源配置。
但与此同时,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
我们此份报告定位于网络购物合同争议,重点关注经营者涉诉的原因、领域及法律后果等方面,以期为电商经营者了解本行业网络购物合同争议多发区域以及应对措施提供参考。
1.争议所涉地域分布及审理程序1.1网络购物合同争议所涉地域分布样本获取方法:选择威科先行数据库,关键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时间截至2016年12月20日,裁判文书总量:4878份。
通过下列分布图显示可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覆盖了28个省市,其中按照案件数量由多到少排列,前六位分别是江苏省、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北京市和上海市。
这一汇总结果与2016年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的消费额排行榜相吻合。
可见消费频率高,消费额巨大的地区发生网络购物合同争议的概率更大。
1.2争议所涉审理程序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消费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仅仅在网络合同争议领域内,消费者能够和经营者从一审打到二审直至再审的案件逐年增多,尤其是一审案件近年来呈现井喷式增长,这给所有的经营者再次敲响警钟。
2.网络购物合同争议所涉领域分布为了更精准的分析案例判决内容,将样本划定在2016年一审判决书这一范围,获取样本的方法是选择威科先行数据库,关键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审判日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文书类型“判决书”,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文书总量588份。
通过分析判决内容可知,在网络购物合同争议中,电子产品类和食品类是涉诉最频繁的领域,争议焦点往往围绕着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等内容,律师分析,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1)价格战引发诉讼风险电子产品类和食品类是消费者网络购物的核心领域,该领域品牌众多竞争激烈,众商家为获更多的商业机会,不惜价格战术、薄利多销来吸引消费者,经常开展各式促销,力求以优惠价格吸引眼球,但在此过程中如果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内容,极易陷入价格欺诈而引发诉讼。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例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例最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例屡见报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是指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买卖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的纠纷。
本文将结合一个实际案例,探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成因、解决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期为广大网民在网络购物时提供一些参考和警示。
案例描述,小明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台高端电脑,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与商家宣传的配置不符,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小明多次与商家沟通,要求退货或换货,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换,导致双方产生了纠纷。
成因分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往往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信息进行购物决策,而商家可能存在虚假宣传或隐瞒真相的情况;二是合同条款不公平,一些电商平台的合同条款可能存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售后服务不到位,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往往推诿责任,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解决方式,针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解决,一是通过协商解决,消费者可以与商家进行充分沟通,协商退货、换货或补偿等方式解决纠纷;二是通过投诉举报,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其介入调解;三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起诉、仲裁等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消费者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例时有发生,消费者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应保持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电商平台和商家也应加强自律,提升售后服务水平,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能够引起更多人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问题的重视,促进网络购物环境的改善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商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便捷的网络购物背后,也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电商法律知识,帮助消费者和商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情简介2019年10月,消费者张某通过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
在购买过程中,张某仔细阅读了商品详情页,确认手机型号、颜色、价格等信息无误后,完成了下单。
然而,在收到手机后,张某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屏幕出现明显划痕,影响正常使用。
张某与卖家沟通,要求退货或更换新机。
卖家以“商品已拆封,不支持退货”为由拒绝处理。
张某遂向电商平台客服投诉,客服经核实后,告知张某根据平台规则,商品拆封后不支持退货。
张某认为平台规则不合理,遂将卖家和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卖家退货或更换新机,并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三、争议焦点1. 商品拆封后是否支持退货?2. 平台规则是否合理?3. 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四、法院判决1. 商品拆封后是否支持退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要求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卖家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更换。
2. 平台规则是否合理?法院认为,电商平台作为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对平台规则进行合理制定,保障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平台规则规定商品拆封后不支持退货,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相悖,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规则不合理。
3. 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平台作为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平台内的商品和服务负有监管责任。
网络平台交易纠纷案例分析

网络平台交易纠纷案例分析尊敬的领导:根据贵部门关于网络平台交易纠纷案例分析的要求,经过搜集、整理和分析相关资料,我将就网络平台交易纠纷案例进行深入研究,旨在进一步了解和总结网络平台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促进网络平台交易环境的改善和健康发展。
一、案例背景信息案例一:用户A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一台电视,在收到货品后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卖家坚持不退不换。
案例二:用户B通过二手物品交易平台购买一部手机,在验货后发现手机与描述不符,卖家拒绝退款。
案例三:用户C委托一家平台上的服务商为其装修卫生间,但工艺粗糙、延期交付等问题频出。
二、案例分析在上述案例中,可以观察到以下几个问题:1. 平台责任划分不清:买卖双方对平台的责任划分存在不理解或存在模糊的情况。
买家往往将责任全部归咎于平台,而卖家则将责任转嫁给平台或买家自身。
2. 交易信息不准确:卖方在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时,描述不准确或夸大其词。
这导致买家购买后与产品或服务实际不符,引发纠纷。
3. 维权途径不畅通:卖家拒绝退换货或买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时,买家在维权过程中面临难以沟通、维权执行困难等问题。
三、问题原因分析1. 平台责任划分不明确:部分平台对于交易纠纷中平台责任的解释不够明确,导致买卖双方对平台责任的理解存在误差。
2. 平台监管不严:部分平台在审核和监管卖方发布商品或服务时存在疏漏,导致信息失真,引发纠纷。
3. 买卖双方诚信意识不强:个别卖家在交易过程中出于利益诱惑,发布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产品或服务的缺陷,买家也存在虚假投诉或恶意套取利益的行为。
四、解决策略为了预防和解决网络平台交易纠纷,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 明确平台责任划分:平台应通过明确规则和要求,明确平台在交易发生纠纷时的责任划分,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完善信息审核机制:平台应加强对卖方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审核和监管,减少信息失真的可能性。
3. 增强卖家认证和评价机制:引入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对卖家的信誉评价,减少不诚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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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行业网络购物合同争议案件分析报告2016年11月11日24时,年度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交易额最终定格在1207亿元,新型的购物模式不断在更大的围、更多的层面以更高的效率实现资源配置。
但与此同时,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
我们此份报告定位于网络购物合同争议,重点关注经营者涉诉的原因、领域及法律后果等面,以期为电商经营者了解本行业网络购物合同争议多发区域以及应对措施提供参考。
1.争议所涉地域分布及审理程序1.1网络购物合同争议所涉地域分布样本获取法:选择威科先行数据库,关键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时间截至2016年12月20日,裁判文书总量:4878份。
通过下列分布图显示可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覆盖了28个省市,其中按照案件数量由多到少排列,前六位分别是省、省、省、省、北京市和上海市。
这一汇总结果与2016年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的消费额排行榜相吻合。
可见消费频率高,消费额巨大的地区发生网络购物合同争议的概率更大。
1.2争议所涉审理程序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消费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仅仅在网络合同争议领域,消费者能够和经营者从一审打到二审直至再审的案件逐年增多,尤其是一审案件近年来呈现井喷式增长,这给所有的经营者再次敲响警钟。
2.网络购物合同争议所涉领域分布为了更精准的分析案例判决容,将样本划定在2016年一审判决书这一围,获取样本的法是选择威科先行数据库,关键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审判日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文书类型“判决书”,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文书总量588份。
通过分析判决容可知,在网络购物合同争议中,电子产品类和食品类是涉诉最频繁的领域,争议焦点往往围绕着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等容,律师分析,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1)价格战引发诉讼风险电子产品类和食品类是消费者网络购物的核心领域,该领域品牌众多竞争激烈,众商家为获更多的商业机会,不惜价格战术、薄利多销来吸引消费者,经常开展各式促销,力求以优惠价格吸引眼球,但在此过程中如果未遵守《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容,极易陷入价格欺诈而引发诉讼。
一般涉及价格欺诈类案件,消费者会主其根据经营者标注的优惠价格购买,但在购买前七日的成交价格并非被告所标注的原价,因此要求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也就是常说的“退一赔三”。
这里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因此经营者在搞价格战时切记勿忘“原价”。
2)过度宣传引发诉讼风险网络购物不同于实体店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消费者通过浏览商家在设计的广告宣传词、广告图片等信息来了解销售的商品信息,因此网页设计是否精美,图片是否清晰具体,广告词是否生动诱人,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动机和交易结果。
正因如此众商家在网页上下足了功夫,对商品进行全面广告包装和宣传,但在此过程中,往往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出现了夸大甚至虚构等情况。
例如:“喝**饮料(茶),润肺止咳化痰”,像这样保健品、食品的广告出现了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或直接、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品、食品具有疾病治疗作用已构成虚假宣传。
很可能面临承担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赔偿的法律后果。
3)网络电商平台未尽审核及注意义务引发诉讼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网络交易平台要对使用其平台的销售者和服务者尽审核留档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式的义务,如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则必须要履行承诺,对于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否则将承担与侵权者连带的法律后果。
3.经营者败诉统计及原因分析选择威科先行数据库,关键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审判日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文书类型“判决书”,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文书总量588份,再在搜索栏中输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点击在结果中搜索,利用这一法分出经营者需要承担义务的判决,即为败诉判决,共计382份。
统计后得出涉诉的经营者胜诉率为18%,败诉率为82%。
造成这一悬殊比例的原因,律师分析,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经营者的法律风险防意识比较薄弱,对法律后果认识不足,依法经营理念有待加强。
很多经营者认为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不完备,所以存在侥幸心理。
从法律上讲,电子商务企业可能触及三个面的法律问题:触犯刑事法律,引起民事纠纷,违反行政法规。
很多经营者意识不到涉诉的后果,进入诉讼程序后,才发现不仅要承担败诉后三倍甚至十倍的高额赔偿,而且很可能陷入长期诉讼、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给经营者所经营的品牌或电商平台造成恶劣的影响。
二是经营者团队整体法律素质亟待提高,团队缺少基本法律常识培训。
电子商务领域提供了种类众多的就业岗位,但普遍对人员文化水平和学历要求不高,再加上很多电商企业部管理体制和劳动保障体系不完善,不健全,导致人员流动性大。
法律风险防要从日常工作抓起,没有小岗位,只有大问题,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很多企业部无完备的员工手册也无法做到对新入职人员及时培训。
三是部缺少风险防控机制。
具体表现有:1)企业自身不熟悉或没有专业的电子商务法律知识,致使监管无从着手;2)企业部未设立法务部门,缺少日常工作的法律风险防控环节;3)企业无法律顾问,在业务合规审查及日常涉及法律问题处理面缺少法律专业人士把关。
4.“知假买假”对网络购物合同争议的影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款双倍赔偿和《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出现了越来越多专门以赢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如今通过诉讼获得多倍赔偿金的做法已经发展为一个行业。
由于职业打假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程序等非常熟悉,因此胜诉率和索赔率非常高。
在整理判决书的过程中发现,有的职业打假人在同一时期有多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诉讼,其中更有已被公众所熟知的“打假第一人”海。
仅2016年,海作为原告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诉讼文书就有32份。
(搜索法:选择威科先行数据库,关键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时间选择2016年,在搜索栏中输入“海1973”点击在结果中搜索即可)。
我国目前在食品药品领域有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被告若以原告知假买假并非消费者,或者以原告购买商品并非使用而是通过恶意诉讼赢利为目的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多数不予支持。
截至目前,仅一份(2016)07民终408号《北京市泰龙吉贸易有限公司、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是少有的支持“知假买假”不受《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这一抗辩的判决,摘录部分判决容供读者参考。
(一)基本案情2015年6月3日,连志在泰龙吉贸易公司经营的天猫商城·迪信通官旗舰店购买了一部小米NOTE顶配版手机。
连志认可收到的手机配置与宣传中配件配置一致,但认为使用感觉没有宣传那么好,泰龙吉贸易公司使用“XX之”属于虚假宣传;受诉法院另查明,连志自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在原审法院立案32件,分别为(2015)开民初字第368、367、369、370、609、610、611、612、613、693、694、698、699、724、725、742、743、768、769、785、786、813、814、833、834、838、839、844、855、862、863、908号,所购商品包括手机多部、打印机、电脑、电动车、蜂蜜、海参、鱼竿、巧克力、花生油等,收案标的共计70多万元,上述案件多以所购商品标识不符合规定、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过度宣传等为由要求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三倍赔偿其损失。
(二)裁判结果受诉法院认为,从连志上诉所称的争议容看,主要涉及以下问题:一是泰龙吉贸易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及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连志购买的手机配置与宣传配置一致,其宣传中并未包含超出其手机配置的描述,连志以泰龙吉贸易公司在该手机宣传时使用“XX之”词语主对其构成欺诈,但因“XX之”中的“”系主观评断的词语,并非对其性能的客观描述,亦非对涉案手机配置的描述,连志以此主对其构成欺诈无法律依据,原审认定泰龙吉贸易公司不构成欺诈并无不当。
二是连志要求还原其普通消费者身份的诉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查明的事实,连志购买手机多部、打印机、电脑、电动车、蜂蜜、海参、鱼竿、巧克力、花生油等,共计70多万元,并以所购商品标识不符合规定、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过度宣传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三倍赔偿其损失。
从以上事实可以认定连志并非单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以此牟利,故其并非《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应受该法保护。
5.网络购物合同争议涉及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审理网络购物合同争议以及裁判时所依照的法律法规除《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外,频率较高的还有以下几部6.结语正如互联网没有边界一样,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不可限量的,对我们生活的影响和改变也是无法估量的。
正在紧锣密鼓的出台相关法律对该领域进行规和引导。
2016年12月19日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指的是电子商务第三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草案》还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该依法纳税,办理工商登记,应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等容。
经营者如果想在电子商务的发展浪潮中长久发展不被淘汰,正规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控举措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应该重点在以下几个面做好法律风险防控:第一,建立部风险防控机制。
根据自身规模和发展战略设立法务部门或聘请法律顾问,以便更好的完善企业部各类管理制度并能将法律风险防的网络布置到日常工作中,对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
第二,做好团队法律培训。
经营者团队应了解基础法律常识和相关的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提升法律风险防意识,加深依法经营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