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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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为推动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一)严格落实已推行的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改革措施。

1、严格落实“三集中两到位”制度。

已设立行政许可科室的部门,要将审批事项向行政许可科室集中,行政许可科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网上大厅集中;部门对行政许可科室授权要到位,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要在中心办理到位,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窗口办结”。

(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区编办、有关部门和单位)2、严格落实重点项目代办、并联审批和“容缺预审”等制度。

对区级重点项目和年内新增利用内资5000万元以上(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区重大办视情开具代办单,投资方凭代办单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提出申请,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负责代办审批业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容缺预审”。

各部门应全力配合,按时办结,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

对产业好、投资大、拉动就业强、地方财政贡献多的项目,实行区级领导全程服务制度。

各园区、各镇街、各有关部门也要明确专门科室、专门人员为投资项目无偿代办审批业务。

(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区重大办、区编办、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园区、各镇街)(二)推行审批事项网上运行。

各部门要以行政相对人网上申报、工作人员网上办理、行政审批机关网上回复为目标,逐步将具备条件的审批事项由“线下”办理复制到“线上”办理。

自XX年5月1日起,各部门涉建审批事项要全部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具备条件的,要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暂不具备条件的,所受理的涉建业务要同步录入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审批系统,审批流程要通过平台体现。

各有关部门要确保每个办理环节当日录入,不得事后补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清单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清单

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订)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号)第九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第九条第二款:二级资质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建设厅审批,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在县(市)的,向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第四款:三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报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资质审批后30日内报省建设厅备案,四级资质、暂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并在30日内分别报省建设厅、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附件2第4项(二级资质部分下放设区市);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第十一条第三款: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乡建设局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

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

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银监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国务院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简称“《目录》”),进一步缩小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取消和下放了部分核准事项。

为切实做好取消、下放后的规范核准和协同监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简化审核内容、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实现放管并重、上下联动、纵横协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管理责任(一)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对于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简化备案手续、推行网上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

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的项目外,均应当予以及时备案。

(二)切实履行核准职责。

按照国务院《目录》规定,对于下放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省内各级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三)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

对于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同步取消和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做好前置条件的办理工作。

(四)严格遵循国家化解产能过剩政策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9日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健全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强化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各类特殊行政区域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权责清单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务求实效、依法依规、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坚持务求实效原则。

将权责清单贯穿到政府管理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并逐步打造成为政府部门履职清单,推动政府部门按照清单履职,着力强化权责清单的实用性。

结合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划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职能边界,赋予市、县级政府更多自主权。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调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的通告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调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的通告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调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调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的通告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流程,为建设项目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用林审批服务,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重新调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部分审核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审核审批权限(一)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权限省级权限:一是承接国家林草局委托省林业局的使用林地审核;二是除国家级权限外永久使用林地涉及国家公园,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及以上各类自然公园(含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省属国有林场,基干林带,跨设区市的,以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面积大于等于1公顷,林地面积大于等于2公顷的,由省林业局审核。

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自贸区和福州新区,仍按现行规定,由省政府授权相关管委会履行省级及以下审核权限,但属于国家级权限的,按国家林草局有关规定仍由省林业局承办。

设区市权限:除省级权限外,永久使用林地涉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面积大于等于0.2公顷小于1公顷,林地面积大于等于1公顷小于2公顷的,以及跨县的,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县级权限:除省级、设区市权限外,永久使用林地涉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面积小于0.2公顷,林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生猪养殖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省级权限: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宕口整治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其他临时占用林地涉及国家公园,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及以上各类自然公园(含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省属国有林场,基干林带,以及跨设区市的,由省林业局审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的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目标(一)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在审批流程上,涵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水、电、气、通信、广电网络等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在工程项目类别上,覆盖房建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都纳入改革范围,既覆盖政府投资工程,也覆盖社会投资工程;既覆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也覆盖装饰装修工程;在办理事项上,既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也覆盖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

到2018年底,厦门市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率先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

全省其他市、县(区)学习借鉴复制厦门试点经验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四个一”审批模式,加快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审批流程再优化,审批环节再减少,全流程审批时间再压缩。

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减至7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投资项目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装饰装修工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委托审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审〔2015〕6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委托审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审〔2015〕6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委托审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委托审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审〔2015〕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行业主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对我厅委托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审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李远疆联系电话:*************2015年1月5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审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审批项目,是指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行政审批主体,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审批机关)审批的各类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类行政审批项目。

第三条对委托审批项目应实行委托书制度,明确受托审批机关的权限和责任。

受托审批机关应当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按照委托书确定的委托权限办理委托事宜。

第二章受理和审批第四条受托审批机关应当将委托审批项目全部纳入政务窗口受理范围,建立和完善以窗口为主导的委托审批运行机制。

第五条对受托审批项目,受托审批机关应当以精简审批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等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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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
闽建法[2004]56号
各设区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3]11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的通知》(闽委办发[2003]11号)要求,经研究,省厅决定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一)将原由省厅审批的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设区市审批,将原由省厅审批的厦门市辖区内的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下放给厦门市审批。

将原由省厅审批的注册资本800万以上的暂定资质及设区市审批的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注册资本800万以下的暂定资质下放给县(市)审批,其中企业注册地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审批;
(二)将原由省厅审批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除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以外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除重大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选址下放给项目所在地市、县审批;原由省厅办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也相应下放。

二、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下列审批事项中,属省厅审批的,改变原由县、市逐级层层申报的做法,赋予县(市)享有设区市相同的审核权限,即实行县(市)受理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厅审批,向设区市备案;申请人注册地址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受理审核后,上报省厅审批:
(一)工程勘察单位资质;
(二)工程设计单位资质;
(三)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除厦门市以外的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六)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
(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八)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
(十)房屋拆迁单位资格;
(十一)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
(十二)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十三)评标专家资格。

三、关于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一)对申报需由建设部审批的一级(甲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园林绿化企业、规划编制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由省厅直接受理申请,审查后转报建设部审批。

(二)对下列事项,由省厅直接受理申请:
1、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
2、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
3、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
4、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
5、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
6、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
7、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
8、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
9、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
10、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注册核准。

(三)对在省外承揽业务的外向型企业,以下事项可以向省厅直接办理:
1、开具出省介绍信;
2、资质证书的内容变更;
3、资质年检;
4、资质升级;
5、资质增项审批;
6、企业所属有关执业人员的资格注册、变更、年检。

凡年度省外产值达到企业年度总产值60%以上的企业均列入外向型企业,省厅将不定期发布名单,实行绿色通道。

(四)对冠以省名、且在省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资质在省厅审批权限内的,可直接向省厅申请资质。

四、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切实履行审批职责。

要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大局出发,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合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既要严格依法审批,加强审批监督;又要强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

负责初审的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负责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依照闽建法[2004]39号发布的《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上报审批机关。

对不履行审批职责、拖延履行审批职责、违法审批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厅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建设厅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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