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标准版)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2023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2023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社会安全的监测和监控,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建设1.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投入,提高系统的科技含量和智能化水平。
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包括视频监控、声音监测、气象监测等多种手段,覆盖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
三、数据采集和存储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及时、准确地采集社会安全相关数据,并保存至相关数据库。
2. 数据存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数据分析和预警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配备智能分析软件,能够对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和研判。
2.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系统应当能够及时发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五、数据共享和交流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当及时更新,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使用。
2.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协同作战。
六、隐私保护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只能用于维护社会安全和预防犯罪,禁止滥用和泄露信息。
七、监测监控系统管理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
2.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严谨作风,严禁违法乱纪行为。
八、监测监控系统评估和改进1. 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完善。
2. 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长效监督机制,确保系统的稳定和可靠。
九、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办法内容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惩处。
2. 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的数据泄露、滥用等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和赔偿。
以上为2023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用以指导和规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是指在特定场所或区域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过使用摄像机等设备对场所进行实时监控和录像,以达到保障安全和防范犯罪的目的。
该办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的设置和使用权限:明确系统的设置范围和使用权限,确保只有具备相关权限的人员能够访问和操作监控系统。
2.摄像机的布置和调整:规定安装摄像机的位置和角度,保证监控范围的完整性和清晰度,并定期调整和维护摄像机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3.监控录像的保存和查阅:规定监控录像的保存时间、存储设备和管理方式,确保录像的安全和可靠性,并明确谁有权查阅和使用录像。
4.监控系统的功能需求:明确监控系统的功能需求,例如支持实时监控、录像回放、移动监控等,并确保系统能够满足这些需求。
5.监控系统的维护和保养:规定监控系统的定期维护和保养,包括摄像机的清洁、设备的检修和更新等,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6.合规和法律要求:确保监控系统的设置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相关隐私和人权保护的原则,防止滥用监控系统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安全监控系统的设置和使用,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人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依据《煤炭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所有矿井。
第二章系统建设与安装第三条各矿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各矿井必须按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联检的设备。
第四条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断电图。
第五条传感器的安装(拆除)严格执行通知单制度,通知单由矿通风区根据设计、井下采掘布置、通风情况提前下发至矿监控队,安装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安装地点、安装时间、吊挂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等,由监控队组织安装。
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拆除地点、拆除原因等。
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拆除地点、拆除时间、拆除原因等,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
通知单样表见附表《传感器安装通知单》、《传感器拆除通知单》。
第六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七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2024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为维护公共安全,采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安全监测和实时监控的系统。
第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互联网监控、雷达监控等技术手段。
第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和运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第二章建设与使用第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和批准。
第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根据自身需要进行技术选型和设备采购,确保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有熟练的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
第八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并定期进行系统的巡检、维护和更新。
第三章数据管理第九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的数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存储和备份,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可靠。
第十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的数据使用权限必须明确,不得随意泄露或滥用,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要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的数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必须保存,超过时限的数据要及时销毁或删除。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的数据在需要使用时,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和申请,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防止数据被滥用。
第四章个人隐私保护第十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数据的收集范围和使用权限。
第十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在使用和存储时必须获得个人的明确同意,并自觉履行信息保护义务。
第十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不得随意泄露或滥用,对于违反个人隐私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必须进行安全加密和网络防护,防止被黑客攻击或非法获取。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是用于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文件。
以下是该办法的内容概述:
1. 总则:说明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目的和原则,以及适用范围和法律依据。
2. 组织机构和职责:明确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各个职责。
3. 系统建设和更新:规定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与更新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设备的选择、安装和调试等。
4. 数据采集和处理:明确了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处理的要求,包括数据的记录、存储、备份和传输等。
5. 数据使用和共享:规定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的使用和共享原则,包括数据的权限管理、隐私保护和共享机制等。
6. 系统维护和运行:规定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和运行程序和要求,包括设备的维护保养、故障处理和安全管理等。
7. 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提出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的措施和风险防范要求,包括安全审计、漏洞修补和应急预案等。
8. 监督检查和处罚:规定了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的程序和标准。
9. 附则:包括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的其他辅助性规定,如培训要求和技术支持等。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效率和数据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三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或其他单位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方面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利用先进的监测监控设备和技术手段,对特定区域或场所进行实时监控、数据采集和信息处理的系统。
第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要坚持依法合规、科学规划、精确布设、有效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法制、公正透明、依法合规、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系统规划、设备布设、数据管理、信息处理、维护运行等。
第七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支持、设备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系统的规划、设备配置、维修记录等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九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定期进行自检、巡检、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保障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系统和设备进行技术升级和替换,确保系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章系统规划和设备布设第十一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规划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覆盖范围和监控要点,制定详细的规划方案。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布设应当符合监控要求,合理选择监控点位,确保监控范围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选型应当满足技术要求,经过严格的测试和评估,确保设备性能的稳定可靠。
第十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和便于维护。
第十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运行应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做到合理使用,防止人为破坏和恶意攻击。
第十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布设和维护应遵循隐私保护原则,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益。
第三章数据管理和信息处理第十七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备份等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本文就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对于预防事故的发生,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做出安全警示具有重要意义。
一、安装基本要求(1)监测系统需覆盖煤矿全区域,确保监测全面;(2)监测设备应具备高灵敏度和高分辨率的特点;(3)监测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测和远程传输功能,方便管理人员随时了解监测数据;(4)监控系统需要具备自动报警功能,并能够及时警示人员;(5)监测设备及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维修,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二、数据采集与处理(1)监测数据应包含煤矿通风、瓦斯、煤尘、温度、地质构造等关键参数;(2)监测数据需实时采集,并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合理的采集间隔;(3)采集的数据应经过预处理和分析,生成可视化结果,便于管理人员判断;(4)监测数据应与其他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集成,实现数据共享和交互;(5)监测数据的颜色、形式等应直观明了,方便管理人员快速了解煤矿安全状况。
三、报警和应对措施(1)监测设备应具备自动报警功能,当监测数据超过安全阈值时能够及时发出警报;(2)报警信息应以声音、图像等形式传达给管理人员,确保能第一时间做出应对措施;(3)管理人员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专业技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4)对于报警和紧急情况应有明确的处置方案,包括疏散逃生、事故救援等;(5)监测系统应有备用电源,以确保在停电等异常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行。
四、日常维护和管理(1)对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工作状态;(2)定期进行系统演练和测试,确保监控和报警功能可靠;(3)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和需求,不断完善和优化监测系统;(4)建立健全监测系统的维修、保养记录,并及时处理维修问题;(5)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的数据和报警记录需保存备份,以备日后参考。
总结:本文探讨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办法。
通过明确的安装要求、数据采集与处理、报警和应对措施以及日常维护和管理,能够确保监测系统的有效运行,提前预防和发现煤矿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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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190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依据《煤炭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所有矿井。
第二章系统建设与安装第三条各矿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各矿井必须按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联检的设备。
第四条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断电图。
第五条传感器的安装(拆除)严格执行通知单制度,通知单由矿通风区根据设计、井下采掘布置、通风情况提前下发至矿监控队,安装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安装地点、安装时间、吊挂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等,由监控队组织安装。
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拆除地点、拆除原因等。
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拆除地点、拆除时间、拆除原因等,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
通知单样表见附表《传感器安装通知单》、《传感器拆除通知单》。
第六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七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井下采、掘工作面传感器安装完毕后,确认传感器、断电器正常工作,由监控队和使用单位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线缆、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监控队负责日常监管、检修、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监控设备下井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
第十条各矿井在新开工作面或作业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安设、线缆吊挂前,在标准化方面应提前设计、制定计划,监控队做好设备及线缆使用台账,要求一巷道一台账,做到设备及线缆的发放、回收数量清楚明了,牌板、标志牌等发放、回收有帐。
第三章现场管理第十一条井下各类传感器的安设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断电范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山西省、两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介休洗煤厂和有附属洗(选)煤厂的矿井要将洗(选)煤厂的日常瓦斯管理纳入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机房内上方、封闭的地面煤仓下口、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浓度较高的地点设置甲烷传感器。
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AQ1029的规定,传感器的调校每七天进行一次。
各矿井附属洗(选)煤厂应设监控终端,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上传。
第十三条井下监控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控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井下安全监控装备调校、检修规定。
瓦斯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空气样和标准瓦斯气样井下现场调校一次,每一年检定一次。
其余传感器按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定期检定、标校(调校)。
“三闭锁”功能必须每7天井下测试一次,并有记录查询。
瓦斯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前,各矿井应提前一天上传调校数量、地点等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监控值班室。
瓦斯监控主机、监控分站、通讯设备、传输接口、UPS电源等其它设备必须每月检测一次。
必须对上述各项调校、检修工作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核查。
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见附表《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井下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测试记录》“三闭锁”测试记录表见附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闭锁”测试记录表》第十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电、故障、风电”闭锁功能必须实现断电迅速、可靠,严禁异地断电、超范围断电、交叉断电或断电范围不完整。
第十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定期巡检、维护。
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监控值班室进行处理,并在巡检记录上做好记录备查,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矿调度责令监控系统故障所在队组停产并立即实施断电、撤人,监控系统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井下各类监控装置应安装设置在准确反映监控环境实际情况的地点。
避免淋水、挤砸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干扰。
第十八条严禁破坏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短接闭锁开关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无法实现断电功能;严禁在监控系统软件内使用各种方式进行数据屏蔽、删除。
第十九条监控队负责地面中心站(监控机房)、井下公共巷道监控设备、线缆、牌板等的标准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监控设备、线缆、牌板等标准化管理,监控设备、线缆、牌板等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信息监控系统标准化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巷道内设备的各类传感器和牌板在放炮、喷浆、洒水等作业前,由带班长和跟班队将传感器移到安全位置,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严禁包裹或遮挡传感器。
严禁出现因洒水、放炮、随意拖拽、磕碰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传感器或系统误报警,确保传感器可靠、正常运行。
第四章机房、联网与调度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矿井监控机房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各矿井井下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监控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并作出相应处理;对于确因监测系统故障引起的异常,矿监控值班员应立即派人现场处理。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时,各矿井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立即核对一级断电闭锁状态,同时立即观察断电区域设备的开停信号或馈电信号情况。
凡发生应断电而未断电的,要立即汇报矿调度,并立即实施手动断电控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监控主机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地设定系统各个地点监控装置的报警、断电、复电控制参数和其它控制参数。
第二十四条矿井主(局)扇、瓦斯抽放泵站开停必须正确定义,实现停风报警及报警短信息分级发送,严禁不设置或擅自修改。
第二十五条监控主机应启动系统自动日志功能,确保监控系统控制参数的严密日志记录管理,以供备查。
第二十六条监控机房内各类设备必须按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配接,做到设备完好、布(接)线整洁标准,保证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
禁止设备功能不完善在线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监控机房必须配备在线式且不低于4小时的不间断UPS电源,并保证UPS电源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机应实行双机备份。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正常运行,且数据不丢失;每间隔15天必须进行在线联机测试一次。
第二十九条监控机房内每台计算机必须至少有一种完善的病毒防护措施,且保证7天之内的间隔升级周期。
监控系统主(备)机必须专机专用。
禁止在主(备)机上进行任何与监控系统无关操作或安装运行任何无关软件。
第三十条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及时进行井下各类监控装置的增加、删除和变更设置,井下监控装置变更后的1小时内必须及时更新定义。
严禁出现监控装置地点、控制参数等出现井上设置定义与井下实际不相符情况。
机房监控主机对于井下传感器调校设置与定义在调校结束后应及时删除设置。
监控系统必须按照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规定,进行井下各个监测设备、各个测点的规范命名定义。
第三十一条监控机房监控系统动态实时数据保存不少于3个月,分钟数据保存不少于2年。
保存方式为光盘刻录或异地硬盘存储。
第三十二条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按规定打印模拟量监控日报表,报矿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每月无计划上传中断次数应少于3次。
第三十四条监控机房必须按照相应技术规格和标准进行装修;必须配备空调和防火器材,必须有可靠的防雷、接地系统。
第三十五条汾西矿业集团信息中心负责对各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监控系统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规范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机构、人员与投入第三十六条每季度组织各矿井信息监控系统人员进行全员上机考试。
各矿井信息监控系统所有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考试。
对于全员考试不重视矿井、人员将进行通报考核,80分以上为合格,95分以上为优秀,考试不合格人员可在下一季度进行补考,对于连续两次不及格、考试作弊、替考人员将给予一定时间内不得职称评定、建议调离本岗位等处罚。
各单位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所有信息监控系统从业人员名单和每季度参考人员名单以OA形势上报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联系人:杨秀梅;联系电话:,详见附表《矿信息监控系统人员统计表》《季度信息监控系统考试人员统计表》。
第三十七条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矿井监控部门新进入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凭。
第六章设备检修第三十八条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进行例行检修。
第三十九条凡经大修的各类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必须经有资质部门计量检定、质量性能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经检定部门检定为不合格的传感器,严禁使用。
第七章瓦斯超限短信报警系统第四十条汾西矿业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及所属各矿井必须安装瓦斯超限短信报警系统,并严格执行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关于报警、预警短信息发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