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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我国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适用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行为。

其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三是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不适用于犯罪行为,对于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原则1.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较轻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较重的处罚。

2.程序合法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环节。

任何违反程序的违法行为,都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更是为了教育违法者,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避免再次违法。

因此,在处罚的同时,应当注重对违法者的教育。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程序1.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调查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得采用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2.传唤与讯问: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后,可以对违法者进行传唤和讯问。

传唤和讯问应当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3.裁决与执行: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和传唤讯问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进行裁决。

裁决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随意加重处罚。

对于裁决结果,当事人应当遵守,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申诉与救济:当事人对于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扰乱公共秩序治安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扰乱公共秩序治安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Without expectations, you will not be disappointed, and you don’t have to worry about things beyond yourcontro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扰乱公共秩序治安处罚是如何规定的?导读:扰乱公共秩序治安处罚为五日到十日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有三种:(1)警告(2)罚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3)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一、扰乱公共秩序治安处罚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最新扰乱公共秩序罪量刑标准

最新扰乱公共秩序罪量刑标准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扰乱公共秩序罪量刑标准对于公共秩序,当事人应该遵守,不得有违反。

如果扰乱公众秩序的,会受到行政处罚法的制裁。

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于首要分子会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最新扰乱公共秩序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新扰乱公共秩序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间相同点都是扰乱秩序,前者是指在学校、单位、商场等相对封闭的场所;后者是指在人相对人多的场所,如公园、影剧院、展览会等地。

前者是指造成严重后果;后者是指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都是针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作了详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罚规定有哪些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属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接下来为你详细介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罚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扰乱法庭秩序会的处罚规定今天最高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新修改的《规定》第2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以及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哪些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会受到处罚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20条规定,以下五种行为要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要受到处罚:(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二)哄闹、冲击法庭;(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以上扰乱法庭秩序怎么处罚1、哄闹、冲击法庭哄闹法庭主要是指在法庭上以喧哗、叫嚷、吹口哨、拉横幅等方式起哄捣乱,干扰庭审活动进行的行为。

冲击法庭主要是指未被法庭允许,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法庭,甚至冲上审判台;向法庭投掷石块、泥土、污秽物品等致使法庭秩序混乱的行为。

修改后的《法庭规则》没有限定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才处罚,原因是与《刑法》的规定相比,《法庭规则》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分层处罚。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性哄闹、扰乱法庭秩序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

这体现谦抑性处罚的原则。

总之,为了维护良好的法庭秩序,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的人员,不论是首要分子、积极分子,还是一般参与者,都应该予以处罚。

撤销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撤销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案件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

在治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撤销治安案件的情况。

本文将详细阐述撤销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条文、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二、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处理治安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撤销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处罚决定作出前,被处罚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

(2)第二十三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处罚决定作出前,被处罚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

(3)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治安案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

对不予处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也包含了撤销治安案件的相关规定:(1)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2)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治安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治安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涉及到撤销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1)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文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治安处罚的适用范围、程序、处罚标准等内容,以保证治安处罚工作的合理、公正、便捷进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惩治各类治安违法行为,提高社会治安水平,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治安处罚的适用范围、程序、处罚标准等内容。

第三条治安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治安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治安处罚的原则是依法治安、公正适用、适量适度、妥善处理。

第五条治安处罚适用于以下治安违法行为:1. 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治安的;2. 损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3. 危害社会稳定、破坏公共设施、侵害他人利益的;4. 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进行治安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和处罚标准。

第七条治安处罚的实施应当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治安处罚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进行,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进行治安处罚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九条治安处罚应当及时、准确、便捷,提高治安管理工作的效率和针对性。

第十条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治安处罚的资料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治安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执行。

第二章治安处罚的适用范围第十二条治安处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犯罪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三条治安管理部门对涉及治安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有权采取以下治安处罚措施:1. 警告;2. 罚款;3. 关闭营业场所、暂扣工具、器材;4. 吊销许可证;5. 拘留;6. 行政拘役。

第十四条持枪、管制器械的个人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上,未遵守治安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治安处罚。

第十五条非法拘禁、绑架他人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他人住宅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治安处罚。

程序正当的法律案例(3篇)

程序正当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张某某不服,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且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2019年5月某日,张某某因个人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大声喧哗,扰乱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2. 行政处罚:某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张某某进行调查。

经调查,某市公安局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3. 提起诉讼:张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且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于是,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院审理1. 程序违法:张某某在诉讼中提出,某市公安局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具体表现在:一是调查人员未出示证件;二是未告知其有权申请回避;三是未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 扰乱公共秩序的认定:某市公安局认为,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大声喧哗,扰乱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公安局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认定,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但不足以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体现了程序正当的法律精神。

1. 程序正当的重要性:程序正当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本案中,某市公安局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程序违法的表现:本案中,某市公安局在调查过程中存在以下程序违法:一是调查人员未出示证件;二是未告知其有权申请回避;三是未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一、违法行为定义及处罚治安管理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为了有效地管理和处罚违法行为,制定了本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民、居民和非法人组织。

1.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其它场所,干扰公民、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工作活动,妨碍社会秩序稳定的行为。

此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哄闹、扰乱公共秩序、无故滋事等。

对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轻微的行为将处以警告或者治安警告,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的行为将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扣留相关物品。

2.非法集会行为非法集会行为指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公开集会、游行、示威等聚集活动。

此类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对于非法集会行为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轻微的行为将处以警告或者治安警告,并要求其立即解散。

情节较重的行为将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对组织者予以相应处罚。

3.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行为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行为指故意毁坏、盗窃、抢夺公用设施、交通工具、文物古迹等公共财物的行为。

此类行为严重妨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对于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行为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处罚程序及权益保障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应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行政处罚程序对于违法行为者,治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并确保当事人享有相关的听证、申辩权利。

当事人有权获得书面通知,并得以陈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无罪或者处罚依据不充分。

2.法律援助保障对于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自行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法律援助请求。

有关机关应当核实申请人资格,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3.申诉和上诉程序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治安管理部门或者行政法院提起申诉或者上诉。

上级机关应当依法查实并作出决定。

三、诚信记录与惩戒制度为提高违法行为者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创新社会治理体系,采取诚信记录与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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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处罚违法应当撤销

朱某某诉某某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案原告方
代理词(摘要)
依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与法律,本代理人认为:某某市公安局某公行决字(2006)第60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违法,应予撤销。

理由是:
一、处罚决定认定原告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处罚决定在陈述原告违法事实时引述了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信访条例》作为原告违法事实的依据,但没有引用具体条款,原告不知道自己违反了上述两法的什么条款,即处罚决定没有明确原告到底违反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

原告去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是事实,但并没有到中南海上访,走到中南海西门附近只是路过。

原告走在前,沈明亮因腿脚不便跟在后面。

原告在相距新华门还有100米左右的地方驻足观看时,有一穿着便服的男人过来问“你是否来上访的?”原告如实告知是来上访的,其本意是“来北京上访的”,该便衣接着就说“这里不是上访的地方。

快上车吧!”原告于是就上车来到了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既没询问、也没作笔录。

只是让原告拿出身份证拍了照。

前后不到5分钟。

然后就没有人过问,半小时后有几位某某口音的人来接原告到旅馆。

整个过程就是这样。

根本没有说过要找中央领导上访和所谓的滞留不走的事实。

鉴于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的北京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
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所谓的违法事实证据不足。

二、处罚决定对原告违法事实的定性混乱,且错误。

首先,对原告所谓的违法行为定性混乱。

被告在传唤证和处罚决定上均认定原告系“扰乱公共秩序”,在复议答辩书中却认定原告是“扰乱机关秩序”,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认定原告违法行为的性质是“扰乱该地区的公共秩序”,被告在本案“行政诉讼答辩书”中又变成了“扰乱机关秩序”。

可见,被告认定原告违法事实混乱,莫筹一衷。

其次,不管认定原告是“扰乱公共秩序”还是“扰乱机关秩序”,都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错误认定。

所谓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执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这类行为侵害的是机关、单位的正常秩序,致使机关单位的工作秩序不能正常进行,但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是由自然人出于故意,以此希望达到某些企图和目的。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其主要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

从处罚决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的情况看,可以推定被告认定原告是“扰乱单位秩序”。

依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对扰乱公共秩序等五类常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
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一、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行为,不听劝阻的;?
(二)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殴打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长时间堵塞的;
(五)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它工作场所,时间较长,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对照原告的行为,一条也够不上。

所以,处罚决定认定原告属“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的定性是错误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

首先,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
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也做了相应
的规定。

鉴于被告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据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因此,被告做出的处罚决定应当认定没有依据。

其次,退一步讲,处罚决定在认定事实上只引述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信访条例》,但具体违反哪条法律、法规却没有引用,这也属于没有适用法律的行为。

再者,鉴于处罚决定对原告行为的定性错误,原告根本没有任何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

所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进行处罚在根本上也是错误的。

四、程序违法。

1、没有立案。

立案(或者说受案)是行政处罚管理行为的基础。

没有立案,任何调查、取证、处罚等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依据话:没有立案就不存在处罚。

被告提交的第一份证据“受案登记表”中的案由是“治安大队20060220沈某某、朱某某扰乱公共秩序案”;“传唤审批表”中的案由也是“治安大队20060220
沈某某、朱某某扰乱公共秩序案”,但,某公传字【2006】第七十号“传唤证”对原告的传唤理由是涉嫌“治安大队20060227沈某某、朱某某扰乱公共秩序案”。

可见,只有“治安大队20060220沈某某、朱某某扰乱公共秩序案”是经过受案审批并批准传唤的。

但没有后续的调查取证工作。

而真正进行传唤的所谓“治安大队20060227沈某某、朱某某扰乱公共秩序案”则既没有立案(受案)程序,也没有传唤审批手续。

其传唤是没有受案和批准的传唤。

其所作的调查取证都是违法的、无效的。

所以,也就谈不上所谓的处罚。

总之,一句话:本案一切行政调查、处罚都是违法的、无效的。

2、被告没有管辖权。

退一步讲,即使被告的其他程序都合法,其行政行为同样属无权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即使原告确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需进行处罚,而所谓的扰乱单位公共/秩序的行为无论行为地还是结果地都在北京,而且北京的公安机关是当场发现、当场处置。

所以,应当由北京公安机关管辖。

被告以上述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为依据,认为某某是违法行为的发现地可以管辖的观点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

本代理人认为,适用该条款规定的前提是:所谓的“发现”是违法行为的首次发现。

但本案中原告所谓“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是被当场发现并被制止的,要处罚只能由北京公安机关管理。

被告无权在北京公安机关做出将原告带回原籍的处理意见后再行立案处罚。

被告对本案的管理行为有滥用职权之嫌。

综上一句话:被告对原告做出的某公行决字(2006)第60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原告:朱某某
代理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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