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扰乱公共秩序案件的查处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案例:扰乱公共秩序案件事件一:暴力冲击“520”游行活动(2009年)时间:2009年5月20日细节:2009年5月20日,某城市举行了一场庆祝520情人节的游行活动,吸引了大量的年轻人参与。
然而,在游行活动进行到中途,突然有一群暴徒冲入人群中,使用鞭炮和石块袭击参与者和游行人员。
暴力冲突持续了大约30分钟。
参与者和路人为了保护自己转移至安全区域,但仍有许多人受伤。
经调查,这起暴力事件是由一支激进政治组织策划的。
该组织旨在通过这种方式制造骚乱,以破坏公共秩序和政府的声誉。
警方迅速采取行动,逮捕了参与暴力事件的主要嫌疑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暴徒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起诉。
经法庭审理,嫌疑人被定罪,他们被判处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最长刑期为五年。
事件二:黑社会组织纠纷引发街头暴力事件(2008年)时间:2008年9月15日细节:2008年9月15日晚上,某城市的街头突发一场规模庞大的暴力事件。
一家黑社会组织与另一家黑社会组织之间发生了一次争斗。
各方成员带着刀、棍等利器,激烈地厮杀在一起,导致多人受伤。
据调查,这场争斗起因于两个黑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有人指控其中一方试图侵占另一方的地盘和利益。
这场暴力事件发生时,街头人群非常恐慌,许多民众在事件发生后选择尽快躲避,报警并协助警方调查。
警方成立了特别行动组,开始对这两个黑社会组织进行调查。
在一个星期内,警方逮捕了大量黑社会组织成员,并在短时间内将事件的主要施暴者抓捕归案。
经过法庭审理,参与暴力事件的黑社会组织成员被控扰乱公共秩序罪,并被定罪。
他们分别被判处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最高刑期达到了十年。
律师的点评:扰乱公共秩序是破坏社会安宁和秩序的犯罪行为,法律对此予以严厉打击并进行惩罚。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暴力冲击游行和黑社会组织纠纷都严重干扰了公共场所的安全,导致多人受伤。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并将相关嫌疑人追捕归案,最终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由【精选】

第一章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一、扰乱单位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五、破坏选举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5项)六、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七、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八、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33)九、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36)十、聚众破坏选举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39)十一、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1项)(43)十二、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2项)(47)十三、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3项)(50)十四、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4项) (54)十五、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5项) (58)十六、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6项)(61)十七、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 (64)十八、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2项) (71)十九、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3项)(76)二十、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78)二十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1项) (82) 二十二、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1项)(96)二十三、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2项) (99)二十四、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101)二十五、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105)二十六、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1项) (108)二十七、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2项)(113)二十八、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3项)(118)二十九、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4项)(122)第二章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三十、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126) 三十一、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三十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三十三、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1项)(171)三十四、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2项)(183)三十五、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3项)(185)三十六、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3项)(186)二十七、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1款)(187)三十八、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1款)(190)三十九、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2款)(193)四十、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1项) (196) 四十一、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2项)(201)四十二、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2项)(205)四十三、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3项) (208)四十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4项)(213)四十五、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219)四十六、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222)四十七、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1项) (225)四十八、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1项) (227)四十九、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2项)(229)五十、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2项)(232)五十一、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3项) (234)五十二、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236)五十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243)第三章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246)五十四、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1项) (246)五十五、强迫劳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2项) (254)五十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258)五十七、非法侵入住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261)五十八、非法搜查身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 (264)五十九、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1款)(267)六十、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2款) (272)六十一、威胁人身安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1项) (274)六十二、侮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 (276)六十三、诽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 (281)六十四、诬告陷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3项) (285)六十五、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项) (288) 六十六、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项)(291)六十七、侵犯隐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 (293)六十八、殴打他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295)六十九、故意伤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 (298)七十、猥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301)七十一、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304)七十二、虐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l项) (305)七十三、遗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2项) (311)七十四、强迫交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317)七十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323)七十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327)七十七、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333)七十八、盗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339)七十九、诈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355)八十、哄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361)八十一、抢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364)八十二、敲诈勒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369)八十三、故意损毁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372)第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的案件(374)八十四、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374)八十五、阻碍执行职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379)八十六、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3项)(386)八十七、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4项)(390)八十八、招摇撞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 (395)八十九、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项)(399)九十、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2项)(408)九十一、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3项) (416)九十二、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4项)(422)九十三、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4项)(425)九十四、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4项) (428)九十五、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3条)(430)九十六、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434)九十七、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438)九十八、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3项)(441)九十九、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447)一百、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1款)(454)一百零一、不制止住宿旅客带人危险物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1款)(456)一百零二、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2款)(458)一百零三、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 (461)一百零四、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465)一百零五、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2款)(469)一百零六、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474)一百零七、违法承接典当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1项)(481)一百零八、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l项)(485)一百零九、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2项)(488)一百一十、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3项)(493)一百一十一、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4项)(498)一百一十二、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l项)(500) 一百一十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504)一百一十五、谎报案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508)一百一十六、窝藏、转移、代销赃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3项)(510)一百一十七、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项)(514)一百一十八、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521)一百一十九、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2条第1款)(528)一百二十、偷越国(边)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2条第2款)(534)一百二十一、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1项)(544)一百二十二、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2项)(550)一百二十三、偷开机动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第1项)(556)一百二十四、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第2项)(560)一百二十五、破坏、污损坟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项)(564)一百二十六、毁坏、丢弃尸骨、骨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项)(567)一百二十七、违法停放尸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2项)(569)一百二十八、卖淫(《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 (572)一百二十九、嫖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 (581)一百三十、拉客招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2款)(586)一百三十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588)一百三十二、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594)一百三十三、传播淫秽信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605)一百三十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第1款第1项) (615)一百三十五、组织淫秽表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第1款第2项)(620)一百三十六、进行淫秽表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第1款第2项)(623)一百三十七、参与聚众淫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第1款第3项) (625)一百三十八、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第2款)(627)一百三十九、为赌博提供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630)一百四十、赌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636)一百四十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款第1项)(647)一百四十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款第2项)(650) 一百四十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款第3项)(653)一百四十四、非法持有毒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1项)(662)一百四十五、向他人提供毒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2项)(667)一百四十八、教唆、引诱、欺骗吸毒(《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3条)(680)一百四十九、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4条)(684) 一百五十、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l款)(689)一百五十一、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1款)(691)。
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总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二、扰乱公共秩序类案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六)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三、妨害公共安全类案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课件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非法拦截:无正当理由或合法的依据进行拦截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它交通工具。 其它交通工具:火车、城市轨道等交通工具, 既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也包括私人交通工具。 阻碍其正常行驶的行为,一般是为了达到某种 目的,意图扩大影响而拦截交通工具或者为了 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而实施该行为。
第六章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1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第 24条第1款第2项) 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 画像、服装等物品的。
第六章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1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行为(第24条第1 款第3项) 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 在大型活动期间,对大型活动裁判员、运动员 或者活动的组织者、活动场地管理者和其他为 活动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辱骂、指 责、甚至推搡,影响裁判员、运动员及其它工 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和活动的。
(1)在社会及群众中散布、传播虚构的事实, 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食品卫生、商品 物质短缺、疫情、险情、灾情、警情、战争等 不实信息,尚未造成后果的;
(2)向相关部门谎报险情、疫情及向各级公 安机关报告虚假的刑事、行政警情或者向110 报警服务台报告虚假的信息的,因相关部门的 正确判断,排除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未 采取措施,未造成后果的;
第六章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4)进行非法集会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阻碍、 影响交通正常通行,秩序混乱; (5)强行兜售商品、散发小广告或者在重点 地区兜售商品、散发小广告,不听劝阻的。
第六章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5、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 (第23条 第1款第3项)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五章执法监督第一节调查第二节决定第三节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故意闹事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故意闹事,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但故意为之,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意闹事行为不仅破坏社会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法律对故意闹事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故意闹事的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二、故意闹事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故意闹事的法律定义可以概括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故意闹事的法律责任1.治安管理处罚故意闹事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包括拘留和罚款两种形式。
具体处罚标准如下:(1)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故意闹事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
3.民事责任故意闹事行为,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行为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四、故意闹事的法律案例以下是一些故意闹事的法律案例,供读者参考:1.案例一:张某故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五日拘留张某在某商场内,因与商家发生纠纷,故意在商场内大声喧哗、辱骂商家,扰乱了商场的正常秩序。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张某传唤至公安机关。
经调查,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其处以五日拘留。
2.案例二:李某故意损毁公共设施,被判处有期徒刑李某因不满小区物业的管理,故意将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损坏,导致小区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后,将其移送至检察机关。
寻衅滋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节恶劣的行为。
我国《刑法》将寻衅滋事行为列为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对于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将对寻衅滋事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寻衅滋事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 追究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学习、经营的;(四)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五)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 刑事责任(1)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寻衅滋事案件的侦查与起诉1. 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进行侦查。
侦查过程中,应当收集以下证据:(1)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
2. 起诉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寻衅滋事案件的审判1.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审理寻衅滋事案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人民法院在审理寻衅滋事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情节;(3)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4)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程度;(5)其他影响刑罚适用的因素。
扰乱公共秩序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1年5月15日,某市市中心广场发生一起扰乱公共秩序事件。
当日,因一则关于城市交通规划调整的消息在网络上传播,引发市民广泛关注和热议。
部分市民对规划调整持有异议,认为新的规划方案将严重影响他们的出行和生活。
于是,这些市民自发组织起来,于5月15日聚集在市中心广场,进行抗议活动。
二、事件经过5月15日上午,市中心广场聚集了约200名市民。
他们手持标语牌,高呼口号,要求政府部门重新考虑交通规划方案。
随着聚集人数的不断增加,现场气氛逐渐紧张。
下午,部分情绪激动的市民开始冲击广场周边的商铺和公共设施,导致广场周边的交通严重拥堵。
三、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聚集的市民在市中心广场进行抗议活动,虽然表达了对交通规划方案的不满,但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具体分析如下:1. 聚集行为:市民在市中心广场聚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扰乱了广场的正常秩序。
2. 冲击行为:部分情绪激动的市民冲击广场周边的商铺和公共设施,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
3. 交通拥堵:聚集活动导致广场周边交通严重拥堵,影响了市民的正常出行,妨害了公共安全。
四、案件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经调查,公安机关认定聚集活动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对参与冲击商铺和公共设施的6名市民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1000元罚款。
同时,公安机关对其他参与聚集的市民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遵守法律法规,不再参与类似活动。
五、案件启示本案的发生,给广大市民敲响了警钟。
一方面,市民有权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市民的合理诉求,加强与市民的沟通与协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