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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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证券公司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参与者,负责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和投资服务。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监管机构在证券公司领域实行分类监管制度。

分类监管制度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规模、风险水平和特点,将其分为不同类别,并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本文将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进行详细解读。

证券公司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业务规模、风险水平和治理结构。

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的资产规模、交易量和收入等指标。

业务规模大的证券公司系统性风险较高,需要更严格的监管。

风险水平是指证券公司面临的市场、信用、操作等风险的程度。

风险水平高的证券公司可能存在潜在风险,需要特别关注。

治理结构是指证券公司的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治理结构完善的证券公司能够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分类标准,监管机构将证券公司划分为不同类别,如大型证券公司、中型证券公司和小型证券公司。

大型证券公司通常业务规模大,风险水平高,需要满足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中型证券公司规模适中,风险水平适中,监管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监管。

小型证券公司规模较小,风险水平较低,监管机构会加强对其特定问题的监管。

针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监管机构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于大型证券公司,监管机构会要求其制定更加严格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监督其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

对于中型证券公司,监管机构会重点监管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资产负债情况。

对于小型证券公司,监管机构会关注其资本充足性、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情况。

除了分类监管制度,监管机构还会采取其他监管手段,如巡回检查、风险评估、违规处罚等,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巡回检查是指监管机构派遣人员对证券公司的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风险评估是指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水平进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管。

违规处罚是指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

关于通报2020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有关情况的函

关于通报2020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有关情况的函

尊敬的各位领导:根据相关规定,我司即将对2020年度证券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工作。

为了更好地落实监管要求,特向各位领导通报相关情况,希望得到各位的指导和支持。

一、评价目的本次评价旨在全面了解各证券公司在2020年度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情况以及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全面评估行业风险,为监管部门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二、评价范围本次评价将对所有证券公司进行全面评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经营状况:包括证券公司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情况、盈利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2. 风险管理:主要评估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健全,风险控制能力是否有效。

3. 依法合规:评价证券公司是否依法合规经营,是否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三、评价依据评价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办法》等文件,制定评价指标和评价办法,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评价工作安排1. 制定评价方案:组织相关部门确定评价指标和评价办法,形成评价方案。

2. 数据采集和整理:通过各种途径收集证券公司相关数据,并进行整理和归档。

3. 评价实施:按照评价方案,对各证券公司进行评价工作,确保全面、客观、公正。

4. 评价结果通报:对评价结果形成报告,并向监管部门递交相关材料。

五、工作保障措施1. 严格保密:评价工作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评价工作结果不泄露。

2. 人员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价方法和程序培训,确保评价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3. 切实落实: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配合评价工作的开展,确保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关于通报2020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的相关情况,希望各位领导能够给予关注和支持,为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感谢各位领导的关注和支持!此致礼!尊敬的各位领导:经过前期的充分准备和组织,我司已经启动了2020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的工作。

在此,我将就评价工作的具体安排和措施进行进一步说明。

评价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监管工作,也是对证券公司经营情况的一次全面盘点。

押题宝典辅导员招聘之高校辅导员招聘提升训练试卷B卷附答案

押题宝典辅导员招聘之高校辅导员招聘提升训练试卷B卷附答案

押题宝典辅导员招聘之高校辅导员招聘提升训练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商务部消息,1至6月,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22272.8亿元,同比( )。

A.上升14.7%B.下降4.7%C.下降14.7%D.上升4.7%【答案】 C2、自杀作为心理障碍的最极端的后果,最常出现在以下哪一种的神经症中( )A.厌食症B.强迫症C.抑郁症D.贪食症【答案】 C3、人的健康的四大基石是( )A.丰富营养,多量运动,限烟限酒,心理平衡B.合理营养,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C.营养适量,合理运动,戒烟戒酒,心理平衡D.丰富营养,合理运动,戒烟戒酒,心理平和【答案】 B4、《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中指出,科研诚信教育是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法制教育等的有机组成部分,要突出()、思想教育、科学方法的养成教育。

A.科学精神B.科学原则C.科学信仰D.科学目标【答案】 A5、2017年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 )工作总基调。

A.加快发展B.结构调整C.稳中求进D.联系群众【答案】 C6、“悲喜交加”,“百感交集”是人的情绪和情感的( )的表现。

A.复杂性和矛盾性B.稳定性C.可变性D.生理性【答案】 A7、2020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郭声琨主持召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时强调,要推进( )走深走实,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A.司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B.落实依法治国行动C.政法领域依法治国宣传D.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答案】 D8、2017年5月1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并发表题为( )的主旨演讲。

A.《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B.《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C.《“一带一路”建设的明天》D.《推进“一带一路”精神》【答案】 A9、毛泽东在( )中把“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作为中国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三个显著标志之一。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修正)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修正)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1号发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

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九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九条第三款:“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外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采取限制业务活动等 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按以上原则全额扣分。”
八、将第十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 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的,每次扣 0.25 分;被采取纪律处分的, 每次扣 0.5 分;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 采取措施的,比照执行。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对公司违反自律监管规则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书面自 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原则予以扣分。证券公司的 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以及纳入合并评价的控股子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或者子公司违反自律监管规 则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
(二)证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 5 名、前 10 名、前 20 名的,分别加 2 分、1 分、0.5 分,或者上 一年度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 5 名、前 10 名、前 20 名的,分别加 2 分、1 分、0.5 分,前述两项按孰高 分值加分;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 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 1 分;”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责令更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 转让股权的,每次扣 2 分;”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公开谴责, 限制业务活动 6 个月以下,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 6 个月 以下,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 年以下或者公开谴责的,每次扣 2.5 分;”
九、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就同一事项对证券公司及其负有 责任的人员实施多项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管理 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修正)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修正)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20)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20)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可以买卖本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证券。

第三条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第四条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

证券公司不得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五条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本规定有关事项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一、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

二、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三、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20年修正)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20年修正)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审慎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相适应,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基础,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一)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三)全面风险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体现其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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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管 理、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 》(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 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一)资本充足。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 ,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 力。 (三)全面风险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 险的情况,体现其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管理能力。 (四)信息技术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信息技术治理、信息技术安全、数据治理情况,体现 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五)客户权益保护。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 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体现其会 计风险及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第六条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评价指标
4
第三章 评价方法
5
第四章 类别划分
7
第五章 组织实施
8
第六章 分类结果使用
9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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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font>中国证监会<br>2020年7月10日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审慎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促进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 等情况相适应,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 为基础,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信息技术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信息技术治理 、信息技术安全、数据治理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客户权益保护。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 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及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自律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价。”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状况主要根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实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相应 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 七、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 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分 ;”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 ,每次扣1分;”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 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的,每次扣2分;”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6个月以下,暂不 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6个月以下,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1年以下或者公开谴责的,每次扣2.5分;”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公司被限制业务活动超过6个月,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 有关文件超过6个月,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超过1年的,每次扣3分;”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评价,子公司被采取上述措 施的,按以上原则予以扣分;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 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以及纳入合并评价 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 增加一款,作为第九条第三款:“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限制业务活动等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按以上原则全额扣分。” 八、将第十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的,每次 扣0.25分;被采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 位采取措施的,比照执行。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反自律监管规则 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原则予以扣分。证券 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以及纳入合并评价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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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公司或者子公司违反自律监管规则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或者 纪律处分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 九、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就同一事项对证券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人员实施多项行政处罚、 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 再次被实施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的除外;就不同事项实施同一行政 处罚、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证券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人员因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期被分别实施行政处罚、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扣分但未达到最高 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与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 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 技术管理、客户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存在一定问题,按具体评价标准每项扣 0.5分。如已按本规定第九条予以扣分的,不重复扣分。”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或者因涉嫌证券违 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且事实情节清晰,在评价期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或者限制业务活动事先告知,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评价指标方面存在问题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 对相应的具体评价标准进行扣分,合计不低于2分。” “证券公司被其他监管部门或者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且相关事项涉及证券业务,反映出 公司在上述评价指标方面存在问题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相应的具体评价指标进行扣分 ,具体扣分标准由中国证监会视情节确定。” 十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状况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 加分: (一)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 0.5分; (二)证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 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 加2分、1分、0.5分,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 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前述两项按孰高分值加分; (三)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销与保荐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 2分、1分、0.5分; (四)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 ; (五)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 、1分、0.5分; (六)证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机构客户买卖证券交易额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且代理机构客 户买卖证券交易额占代理全部客户买卖证券交易额的比例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 加1 分、0.5分,或者基于柜台与机构客户对手方交易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的,分 别加1分、0.5分,前述两项按孰高分值加分; (七)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投资咨询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 ,或者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前述两项按 孰高分值加分; (八)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境外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30%、20%、 10%,且营业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九)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且净资产收益率位于行业前10名、前 2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 (十)证券公司信息技术投入金额位于行业平均数以上,且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位于 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具体指标及计算口径由证券业协 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确定。
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 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 、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 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 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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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二)项 所列措施,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被扣分,或者境外子公司发生重大经营 风险或违法违规的,不适用本条对应业务项的加分,但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取消加分的 除外。” 十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证券公司最近3个、4个评价期内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达标的,分别加2分、3分;新 设证券公司经营不满3年但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达标的,参照最近3个评价期内持续达标予以 加分; (二)证券公司评价期内风险覆盖率达到130%且净资本150亿元以上、风险覆盖率达到 130%的,分别加2分、1分; (三)证券公司实现风险控制指标并表管理、风险管理全面覆盖境内外子公司、同一业务和 同一客户信用风险归口管理、各项业务数据逐日系统化采集、各类风险控制指标T+1日计量与 报告的,加1分;最近2个评价期并表管理持续符合监管要求,风险控制流程与业务流程并行运 作,及时应对处理异常情形,实现风险控制指标对业务运行有效预警和制约的,加2分。” 十三、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可以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位对证券公司 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企业文化建设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服务资本市场重大改革情况等 进行专项评价。” 十四、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其中B类BB级及以上公司的评价计分应高于基准分100分。 ” 十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者公司治理与内部控 制严重失效,或者没有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及变动 情况的,可视情节下调公司分类结果级别。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挪用客户资产、违规委托 理财、财务信息虚假、恶意规避监管或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公司分 类结果下调3个级别;情节严重的,将公司分类结果直接认定为D类。” 十六、删去第二十九条中:“新设营业网点”。 十七、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控股的证券子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资产 管理、证券投资咨询、私募资产管理、另类投资等业务的子公司,可以合并纳入母公司分类评 价,母子公司合并评价的,母公司的分类结果适用于子公司。” 十八、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四)项,将第(三)项作为第(二)项、第(五 )项作为第(三)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本规定所称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是指公司一级部 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主要业务人员是指公司及其纳入合并评价的控股子公司的保荐 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以及从事证券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的投 资经理等。”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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