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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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

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

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力的良性发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新增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运输船舶运力(以下简称新增运力)综合评价,根据(交通运输部部令 2016年第79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运力的范围包括:1.已取得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在现有运力的基础上,申请新增运力(含国内新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运输转省际运输,从境外购置或光租二手船,下同);2.在符合国家有关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下,新设企业或现有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相应申请新增运力。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新增运力综合评价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综合评价规则第四条每年3月底前,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开展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分析,深入分析市场运力供求状况,广泛听取意见,研究确定当年的新增运力总规模和优先发展船型等,引导市场运力发展。

第五条新增运力综合评价原则上于每年5月和11月定期进行。

特殊情况下,根据航运市场的变化可增加综合评价的频次。

申请新增运力的企业,应于每年的3-4月和9-10月集中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包括本办法第四章中有关材料)。

申请新增运力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将不予安排参加综合评价:1.近两年内企业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责任事故的。

2.近三年内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运力许可的。

第六条综合评价采取综合评价专家会的方式集中进行,评价意见由综合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集体研究确定。

1.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建立沿海省际水路运输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在每次综合评价会前,按照第九条确定的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员兼顾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技术服务机构和航运企业等相关方面专家。

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简称液化气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相关活动.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液化气船的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

液化气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证书、文书.第五条液化气船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第六条在液化气船任职的船员应当掌握液化气船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相应的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液化天然气船进出港应当申请引航。

其他液化气船按照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引航。

引领液化天然气船的引航员应当持有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和液化气船安全知识特殊培训合格证明。

第八条液化气船进行气体装载试验,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进行。

船舶建造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并至少满足如下安全条件:(一)持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可进行气体装载试验的技术证明和液货舱气体惰化检测合格证明;(二)气体装载试验通过风险安全论证。

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安全可行性分析、风险的识别、针对风险拟采取的安全与防治污染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及专家论证意见;(三)持有船舶国籍证书(临时)、船舶试航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临时)、船员适任证书以及相应的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等。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第35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141-2011)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第35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141-2011)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第35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141-2011)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4.22•【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第35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第35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141-2011)的公告现发布《水运工程设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本《通则》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41-2011,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通则》第2.1.8条、第2.1.9条、第2.3.1条、第2.3.2条、第2.3.3条、第2.3.5条、第2.3.7条、第2.3.12条、第2.3.13条、第2.3.14条、第2.3.15条、第2.3.16条、第2.3.17条、第2.3.18条、第2.3.19条、第2.3.20条、第2.3.23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5.1条、第2.5.2条、第2.5.3条、第2.5.9条、第2.5.10条、第2.5.14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1.5条、第3.1.7条、第3.3.3条、第4.1.8条、第4.3.4条、第4.3.11条、第4.3.17条、第4.3.18条、第4.3.19条、第4.4.3条、第4.4.5条、第4.4.6条、第4.5.3条、第4.5.8条、第4.5.13条、第5.1.1条、第5.1.7条、第5.2.2条、第5.2.3条、第5.2.4条、第5.2.5条、第5.2.7条、第5.2.10条、第5.3.2条、第5.3.5条、第5.3.6条、第5.3.14条、第5.3.15条、第5.4.2条、第5.4.3条、第5.5.2条、第5.5.3条、第5.5.5条、第5.5.6条、第5.5.7条、第5.5.9条、第5.5.10条、第5.6.2条、第6.1.3条、第6.2.5条、第6.2.7条、第6.2.10条和第6.3.1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6 版)》执行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7〕50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6 版)》执行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7〕50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6 版)》执行工作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做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6版)》执行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7〕5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8套修正案经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

为做好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DG规则(2016版)》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IMDG规则(2016版)》第一章主要新增了《货物运输组件装载操作规则》(CTU)、自加速聚合温度(SAPT)等定义,修改了部分原有定义内容和培训要求;第二章对每类危险货物的分类要求略作调整,新增了分类单证、瀑布类烟花、禁止运输的物质等内容;第三章调整了部分特殊规定,并相应更新了危险货物一览表,新增了10个危险货物条目,重点修改了车辆货物的条目内容,增加了聚合物质条目的内容;第四章新增了原型电池和电池组、大宗包装等包装导则要求;第五章重点补充了锂电池标记标牌内容;第六章主要修改了部分包装容器的标记内容;第七章新增了积载代码(SW29),修改了部分国家的联系方式。

二、加强对新规则实施的宣贯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组织开展新规则的宣贯活动,帮助危险货物托运人、承运人、港口经营人以及水路危险货物从业人员及时掌握规则修订内容,做好《IMDG规则(2016版)》强制生效准备。

各有关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长江海事局要根据辖区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实际,结合近期有关部规章提出的内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统一做法的新要求,加强《IMDG规则(2016版)》的宣贯,组织开展海事执法人员的专项培训。

交通运输部公告第51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151-2011)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第51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151-2011)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第51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151-2011)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1.08.29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第51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第51号)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151-2011)的公告现发布《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51-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J267-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第3.1.3条、第3.2.1条、第3.2.3条、第8.14.2条和第8.14.6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
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 2011年07月18日
为加强国内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管理,我部于2010年和2011年分别发布了《关于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14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11号),对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实施宏观调控。

调控措施的实施,有效控制了经营主体数量的增加,防止了运力盲目过快增长,优化了运力运量供求关系,在促进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和实现集约化经营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巩固调控成果,现将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有关措施公告如下:
一、严格控制新的经营者进入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输市场,原则上继续暂停批准新增经营者,但此前已经我部批准筹建并在有效期内完成筹建、申请开业的除外。

新的投资者原则上应以收购现有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输经营者的方式进入上述市场。

二、自2011年8月1日起,我部根据国内沿海省际化
学品、液化气船舶运输市场状况,对申请新增运力经营者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等主要资质条件、岸基管理人员和高级船员的配备、船舶的技术水平、营运效率和安全记录、货源和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准予新增运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苏)

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苏)

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的安全,便利运输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散装液化气运输和装卸的有关船舶、码头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它有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内的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各直属海事局(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船舶载运液化气进港、过境或在港装卸作业必须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规定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条船舶在本辖段从事散装液化气过驳作业,按照交通部安监发(1996)330号《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第六条船舶航行时,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规定,通过港区、桥区、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等复杂航段,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其实施强制护航;对载有污染类别为A、B 类的物质,主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特种船舶护航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管理。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锚泊及装卸作业期间,船上必须留有足够船员在甲板及机舱安全值班。

第八条船舶在靠泊作业时,应安全、妥善系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系泊缆绳,并应做好随时应急离泊的准备。

当气候、环境等对船舶靠泊或装卸安全作业有影响时,不得进行靠泊或装卸作业。

第四章载运第九条散装运输液化气的船舶必须具备规定的适装条件,持有主管机关认可有效的《适装证书》,并应备有《装载与稳性资料手册》。

第十条船舶液货舱、泵舱、货物管系及其它处所的温度、压力、气体探测、液位指示和溢流控制等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船舶的货物探测仪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准,以保证其工作可靠性,有关检查和校准的情况要做好记录并保存在货物控制室或驾驶台。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交办水[2017]106号【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7.07.25【实施日期】2017.07.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7]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进一步规范新增运力综合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7月25日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力的良性发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新增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运输船舶运力(以下简称新增运力)综合评价,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 2016年第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运力的范围包括:1.已取得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在现有运力的基础上,申请新增运力(含国内新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运输转省际运输,从境外购置或光租二手船,下同);2.在符合国家有关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下,新设企业或现有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相应申请新增运力。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新增运力综合评价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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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
【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1.07.07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3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
为加强国内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管理,我部于2010年和2011年分别发布了《关于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14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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