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3章__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139号根据建设部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JGJ/T16—92,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原部标《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同时废止。
本标准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归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等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2月26日目次1总则2术语、符号、代号2.1术语2.2符号2.3代号3供电系统3.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电源及高压供配电系统3.3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3.4负荷计算3.5无功补偿4配变电所4.1一般规定4.2所址选择4.3配电变压器选择4.4主结线4.5配变电所型式和布置4.6高压配电装置4.7低压配电装置4.8控制方式及操作电源4.9移相电容器装置4.10对有关专业的要求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5.1继电保护5.2电气测量5.3二次回路6自备电源及不间断电源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6.2自备应急燃气轮发电机组6.3不间断电源系统7室外线路7.1一般规定7.2架空线路7.3电缆线路8低压配电8.1一般规定8.2低压配电系统8.3超低压配电8.4导体的选择8.5低压电器的选择8.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9室内布线9.1一般规定9.2瓷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9.3直敷布线9.4金属管布线9.5硬质塑料管布线9.6半硬塑料管及混凝土板孔布线9.7金属线槽布线9.8塑料线槽布线9.9地面内暗装金属线槽布线9.10电缆布线9.11电缆桥架布线9.12封闭式母线布线9.13竖井内布线10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1一般规定10.2电动机10.3传动运输系统10.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0.5稳压、整流设备10.6蓄电池10.7自动门10.8家用电器10.9舞台用电设备10.10医用放射线设备10.11体育馆设备11电气照明11.1一般规定11.2照明质量11.3照明方式与种类11.4照明光源与灯具11.5照度水平11.6照度计算11.7照明节能11.8照明供电11.9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12建筑物防雷12.1一般规定12.2建筑物的防雷分级12.3一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4二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5三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6其他防雷保护措施12.7接闪器12.8引下线12.9接地装置13电力设备防雷13.1一般规定13.2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保护13.3配变电所及与架空线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保护13.4旋转电机的保护14接地及安全14.1一般规定14.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14.3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14.4保护接地范围14.5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14.6接地装置14.7通用电力设备及电气设施接地14.8特殊装置或场所的安全保护15共用天线电视系统15.1一般规定15.2系统组成15.3按收天线15.4前端15.5传输与分配网络15.6线路及敷设15.7安装要求15.8供电、防雷与接地16闭路应用电视16.1一般规定16.2闭路应用电视系统16.3设备器件选择16.4传输及线路16.5供电、接地17声、像节目制作17.1适用范围及功能要求17.2系统的组成及技术要求17.3设备配置量及设备选择17.4技术用房及设备布置17.5线路敷设17.6电源及接地17.7对其他专业的要求18呼应信号及公共显示装置18.1一般规定18.2呼应信号的呼叫方式及系统组成18.3呼应信号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18.4公共显示装置设置原则18.5公共显示装置显示方案的选择18.6公共显示装置的控制18.7公共显示装置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18.8时钟系统19电话19.1一般规定19.2对市内电话局的中继方式19.3电话站站址选择19.4电话站设备布置19.5会议电话、调度电话19.6电源、接地、照明19.7房屋建筑20通信线路20.1通信线路网络20.2电缆管道线路20.3直埋电缆线路20.4架空电缆20.5室外墙壁电缆20.6沿电力电缆沟敷设的托架电缆20.7架空线路20.8电缆充气维护20.9建筑物室内配线20.10接地保护21有线广播21.1有线广播的设置原则21.2有线广播网21.3设备的选择与设置21.4有线广播控制室21.5线路敷设21.6电源与接地22扩声与同声传译22.1扩声系统的确定22.2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22.3扩声设计与计算22.4扩声设备的选择22.5扩声控制室22.6扬声器的布置与安装22.7传声器布置与声反馈的抑制22.8扩声网络与线路敷设22.9同声传译22.10电源与接地23仪表自控23.1检测与控制仪表23.2仪表的电源与气源23.3仪表盘与仪表室23.4仪表管线敷设23.5空调自动控制23.6锅炉房热工测量与自动控制23.7冷库自动控制23.8给水排水自动控制23.9微型计算机的应用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24.1一般规定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24.3系统设计24.4火灾事故广播24.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24.6消防联动控制24.7火灾应急照明24.8导线选择及线路敷设24.9系统供电24.10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24.11消防专用通信24.12防盗报警24.13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报警24.14接地25公用建筑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25.1一般规定25.2宾馆、饭店经营管理系统25.3图档馆检索系统25.4商业经营管理系统25.5停车场计费管理系统25.6银行经营管理系统25.7铁路旅客站、航空港售票系统25.8办公自动化系统26建筑物自动化系统26.1一般规定26.2系统的服务功能与网络结构26.3监控总表的编制26.4BA系统硬件及其组态的规定26.5关于BA系统软件的原则规定26.6信号传输与数据通信26.7电源26.8线路敷设26.9监控中心附录A室外线路A.1典型气象区适用地区A.2架空线路污秽分级标准附录B常用设备电气装置B.1鼠笼型电动机降压起动方式的特点B.2交流稳压器类型特点B.3各种整流器的接线系数B.4整流器η,cosφ参考值B.5固定型铅蓄电池容量计算附录C电气照明C.1灯具亮度限制曲线及其使用方法C.2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C.3应急照明的设计规定C.4光源的混光比C.5灯具的分类C.6民用建筑照明负荷需要系数C.7紫外杀菌灯数量的确定C.8体育馆照明的测量方法附录D建筑物防雷D.1全国主要城镇雷暴日数D.2建筑物年计算雷击次数的经验公式D.3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D.4等电位连接导线的最小截面D.5工频接地与冲击接地电阻的换算附录E接地及安全E.1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E.2澡盆和淋浴盆区域的划分E.3游泳池和涉水池区域的划分附录F共用天线电视系统F.1系统指标分配系数与分贝值的换算公式F.2天线接收信号场强的估算公式F.3接收天线输出端电平值的计算F.4我国广播电视频道的频率配置附录G闭路应用电视G.15级损伤标准评定G.2照度与摄像机选择的关系G.3摄像机镜头焦距的计算公式G.4使用无自动调整灵敏度功能的摄像机时对镜头的要求附录H声、像节目制作H.1《电视中心视频系统和脉冲系统的技术要求》H.2各类节目制作系统设备配置参考指标H.3各类节目制作系统用房面积参考指标H.4对相关专业的设计要求附录K扩声与同声传译部分的有关计算公式附录L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L.1A和R确定探测器a、b的极限曲线L.2房间高度及梁高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L.3按Q确定一只探测器能保护的梁间区域个数附录M建筑物自动化系统M.1BA系统中央软件的功能与技术要求M.2BA系统分站软件的功能与技术要求M.3各类描述短语示例附录p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美观,制定本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JGJ 16-2008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12 接地及安全12.1 一般规定12.1.1 本章适用于交流35kV 及以下用电设备及对地不能构成闭合回路的直流用电设备的接地及安全设计。
12.1.2 用电设备的接地,一般可区分为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
12.1.3 用电设备接地及安全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特点确定合理接地系统方案。
12.1.4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接地(包括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一个总的共用接地装置;对其他非电力设备(电讯及其他电子设备),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也可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设备最小值的要求。
12.1.5 在10kV及以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中性线。
12.1.6 等电位联结是安全保障的根本措施,每个建筑都应根据建筑特点采取相应有效的办法。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12.2.1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有以下三种:1 TN 系统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接地点连接。
按照中性线与保护线组合情况,又可分为三种型式:1)TN-S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的,见附录C.1图C.1-1。
2)TN-C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合一的,见附录C.1图C.1-2。
3)TN-C-S 系统:系统中前一部分线路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见附录C.1 图C.1-3。
2 TT 系统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与电源端接地点无直接关联的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4。
3 IT 系统电源端的带电部分与大地间无直接连接或有一点经足够大的阻抗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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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JGJ 16-2008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1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一般规定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负荷等级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剩余电流动作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不大于25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0mA。
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pt

(一) 电流及电压继电器
电流继电器:可用于过载或过载保护, 电压继电器:主要作为欠压、失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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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间继电器(KT)
时间继电器又称定时器,感受外界信号后,执 行部分延迟一定时间才动作。
延时类型:通电延时型、断电延时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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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原理:线圈通电时,电磁力克服弹簧的反作用拉 力而迅速将衔铁向下吸合,衔铁带动杠杆延时使常闭 触点分断,常开触点闭合。
2.一路10kV高压、一路0.22/0.38kV低压电源供电
应用于总负荷较大,负荷等级可为1、2、3级的, 其中需要提供双电源的备用电源负荷较小,或无法获 取第二路高压的一类、二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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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路10kV高压电源供电
应用于总负荷较大,负荷等级可为1、2、3级的一 类、二类建筑。
4.两路10kV电源供电、自备发电机组备用
4.综合布线系统(GCS)
它是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之间的传输网络。它
能使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的语音、数据通信设备、信
息交换设备、建筑物物业管理及建筑物自动化管理设
备等系统之间彼此相连,也能使建筑物内通信网络设
备与外部的通信网络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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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调整 镙钉
气室 活塞连杆机构
衔挡铁板 线重圈锤 铁芯
通电延时闭合 的常开触点
杠杆及支点
通电瞬时打开 的常闭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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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热继电器(FR)
热继电器是利用电流的热效应原理切断电路以 起过载保护的电器设备。
1、热继电器的结构
(1)串接在电动机主电 路中的三个发热元件;
(2)串接在电动机控制 电路中的常闭触点。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 JGJ××-200#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征求意见稿2008-8200×-××-××发布20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目录1 总则 (4)2 术语、代号 (4)2.1 术语 (4)2.2 代号 (5)3 供配电系统 (5)3.1 一般规定 (5)3.2 负荷分级 (5)3.3 供配电系统 (6)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7)3.5 负荷计算 (7)3.6 无功补偿 (8)4 配变电所 (8)4.1 一般规定 (8)4.2 所址选择 (8)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8)5 自备应急电源 (8)5.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8)5.2 应急电源装置(EPS) (8)5.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9)6 低压配电 (9)6.1 一般规定 (9)6.2 低压配电系统 (9)6.3 特低电压配电 (9)6.4 导体选择 (9)6.5 低压电器的选择 (10)6.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10)7 电源布线系统 (11)7.1 一般规定 (11)7.2 导管布线 (11)7.3 电缆布线 (11)7.4 电气竖井布线 (12)7.5 封闭式母线布线 (12)7.6 室外布线 (13)8 电气设备 (13)8.1 一般规定 (13)8.2 电梯 (13)8.3 电动门 (14)8.4 住宅套内配置 (14)9 电气照明 (16)9.1 一般规定 (16)9.2 公共照明 (16)9.3 住户照明 (16)9.4 照明节能 (16)10 防雷与接地 (16)10.1 一般规定 (16)10.2 防雷 (17)10.3 等电位联结 (17)10.4 接地 (17)11 智能化集成系统 (18)11.1 一般规定 (18)11.2 家居管理系统(HMS) (18)12 信息设施系统 (19)12.1 一般规定 (19)12.2 通信接入系统 (19)12.3 电话交换系统 (19)12.4 信息网络系统 (20)12.5 综合布线系统 (20)12.6 有线电视系统 (20)12.7 公共广播系统 (22)12.8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22)12.9 家居配线箱 (22)12.10 家居控制器 (22)13 信息化应用系统 (23)13.1 一般规定 (23)13.2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23)13.3 信息服务系统 (23)13.4 智能卡应用系统 (23)13.5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23)1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23)14.1 一般规定 (23)14.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4)14.3 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 (24)15 公共安全系统 (24)15.1 一般规定 (24)1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5)1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5)15.4 应急联动系统 (27)16 机房工程 (27)16.1 一般规定 (27)16.2 机房 (27)16.3 控制室 (28)16.4 弱电间(弱电竖井) (28)16.5 电信间 (28)1 总则1.0.1为在住宅建筑电气设计中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订本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JGJ 16-2008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1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一般规定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负荷等级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剩余电流动作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不大于25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0mA。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
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J[GJJ JGJ 242 - 2011 备案号J 1193 -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2011- 05 - 03 发布2012- 04-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JGJ 242 - 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 0 1 2 年4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01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2 - 2011 ,自2012 年4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4.3.2 、8.4.3 、10. 1. 1 、10. 1. 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 年5 月3 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7J 125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 2. 术语3. 供配电系统4. 配变电所5. 自备电源6. 低压配电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 电气照明10. 防雷与接地;1 1.信息设施系统12. 信息化应用系统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 公共安全系统15. 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J 11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 116-8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 1999 年 6 月 1 日第一章总则第 08.1.0.1 条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 08.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 08.1.0.3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 08.1.0.4 条火灾自动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 08.2.0.1 条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第 08.2.0.2 条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 ( 套 ) 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 500m2;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 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第 08.2.0.3 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数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一、相邻房间不超过五间,总面积不超过 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二、相邻房间不超过十间,总面积不超过 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第 08.2.0.4 条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一、敞开或封闭楼梯间;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三、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四、建筑物闷顶、夹层。
第三章系统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08.3.1.1 条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08.3.1.2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
电气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24.1一般规定24.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防盗报警系统的设计。
24.1.2下列民用建筑需要设置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24.1.2.1高层建筑(1)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3)与高层建筑直接相连且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24.1.2.2低层建筑(1)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有关公共建筑。
(2)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有关公共建筑。
24.1.3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应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
24.1.4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防火等级的分类,一般可按表24.1.4—1和24.1.4—2划分。
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24.2.1各类民用建筑的保护等级应根据建筑物防火等级的分类,按下列原则确定:(1)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
(2)高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3)高层中的二类和低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区域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4)低层中的二类建筑为三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场所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
24.2.2火灾探测器在建筑物中设置的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须符合以下规定:24.2.2.1在超高层建筑物中,除不适合装设火灾探测器的部位外(如厕所、浴池),均应全面设置火灾探测器。
24.2.2.2一及二级保护对象,应分别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1)走道、大厅;(2)重要的办公室,会议室及贵宾休息室;(3)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自备应急发电机房、配变电室、UPS室;(4)地下室、地下车库及多层建筑的底层汽车库(超过25台);(5)具有可燃物的技术夹层;(6)重要的资料、档案库;(7)前室(包括消防电梯、防排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及合用的前室);(8)电子设备的机房(如电话站、广播站、广播电视机房、中控室等);(9)电缆隧道和高层建筑的垃圾井前室、电缆竖井;(10)净高超过0.8m具有可燃物的闷顶(但设有自动喷洒设施的可不装);(11)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12)商业和综合建筑的营业厅、可燃商品陈列室、周转库房;(13)展览楼的展览厅、报告厅、洽谈室;(14)博物馆的展厅、珍品储存室;(15)财贸金融楼的营业厅、票证库;(16)三级及以上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对外出租的写字楼内主要办公室;(17)电信和邮政楼的重要机房、电力室;(18)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道具和布景室、节目播出及其技术用房;(19)电力及防洪调度楼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调度室、微波室、控制机房;(20)医院的病历室、高级病房及贵重医疗设备的房间;(21)剧场的舞台、化妆室、声控和灯控室、服装、道具和布景室;(22)体育馆(场)的灯控、声控室和计时记分控制室;(23)铁路旅客站、码头和航空港的调度室、导控室、行包房、票据库、售票室、软席候车室等;(24)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两种布线形式的经济性比较
规代建览电气-工程设计-No.3Vol.12(Serial No.135)2021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两种布线形式的经济性比较唐庆(重庆基准方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401120)摘要:GB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13.&5条对于报警和联动控制总线的敷设方式明确了要求。
结合具体项目,分析了报警与联动控制总线合用回路与分设回路布线形式的工程造价,说明报警与联动控制总线分回路的布线方式在系统的稳定性和经济性方面均更优。
关键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合回路;分回路;工程造价中图分类号:TU892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4-8417(2021)03-0055-04唐庆(1973一),男,高级工程师,从事建筑电气及建筑智能化工作。
DOI:10.16618/kg1674-8417.2021.03.0130引言近期收到某业主单位的反映,某项目二期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暗敷线路均采用JDG 管,相比于一期工程的做法(暗敷线路采用pc 管,并要求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工程造价有明显增加。
业主单位咨询了设计人员,了解到一期工程该系统参照的主要规范是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门(简称《火规》),而二期工程是2020年8月1日以后出图的,该系统参照的主要规范除《火规》外,还包括GB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2'(简称《民标》)。
面对这种情况,业主单位希望就该部分的现行国家规范进行梳理,在满足现行规范的前提下尽量采用pc管暗敷的方式,以降低项目工程造价。
本文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选择及敷设方式的现行规范、标准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具体项目对该系统进行复查和调整,调整后系统的稳定性和经济性均有所提升。
1规范依据及概念梳理对比《火规》,《民标》对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选择及敷设方式提出新的要求。
1.1导线选择《火规》第11.2.2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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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供电 �13.9.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13.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专用电源,直流备用电 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 备用电源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 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 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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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内应急照明电源,应优先采用市电、柴油发电机组。当不能满
足要求时,才采用蓄电池电源。当设置有自启动发电机时,应急照明 应辅以蓄电池电源。 � 蓄电池电源分为集中应急电源装置,现以0.5~5kW为常见,如: EPS电源。另一种为照明器具自带电源,一般应用在疏散照明。 �13.9.13 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 表13.9.13的规定: 导线选择及敷设 �13.10.1 消防线路的导线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 信号的需要。所有消防线路,应为铜芯导线或电缆。
�13.9.10 �
�1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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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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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 用树干式供电。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4 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 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 【注释】 消防应急照明分为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备用照明要求工 作时间相对长,疏散照明工作时间相对短些,一般为30min,但要求 启动要快,允许停电时间短。
【注释】 本条为不同等级消防负荷对供电的要求。为确保消防作业 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消防负荷应为独立系统,当建筑物内附 设有变电所时,应由变电所自成系统,
�当建筑物为低压进线时,应自进线处开始自成系统。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 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设备的控制回路不得采用变频调 速器作为控制装置。 �13.9.7 当消防应急电源由自备发电机组提供备用电源时,应符合下列 要求: � 1 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时,应设自动启动装置,并应在30s内供电; � 2 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且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 动启动装置; � 3 主电源与应急电源间,应采用自动切换方式。
�13.9 �【注释】
13.9.1~13.9.2条是关于消防系统的供电电源要求。在消防系 统中,火灾自动报警和联动控制设备一般由直流24V供电。 消防设备系指进行扑救火灾、疏散人员的设备、消防泵、正压风机、 排烟风机、卷帘门及应急照明等设备,一般用交流供电。
�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直流电源电压,应采用24V。 �13.9.4 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 �13.9.5 建筑物(群)的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时,应由主电源和自备电源或城市电 网中独立于主电源的专用回路的双电源供电; � 2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时,应由主电源和与主电源不同变电 系统,提供应急电源的双回路电源供电;
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高层建筑 �1)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它高层民用建筑,以及与其相连的建筑高度 不超过24m的裙房。 �2 多层及单层建筑 � 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设有空气调节系统,建筑装修标准高的住宅; �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 �3)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等公共建筑;
�1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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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耐压不低于交流300V。线 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而不是规定选用耐热或耐火导线。这是 因为火灾报警探测器传输线路主要是作早期报警使用。在火灾初期阴 燃阶段是以烟雾为主,不会出现火焰。探测器是早期进行报警就完成
了使命。火灾要发展到燃烧阶段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也就 失去了作用。此时若有线路损坏,火灾报警控制器因有火警记忆功能, 也不影响其火警部位显示。因此火灾报警线路仅作一般耐压规定即 可。
�13.9.6
�【注释】
在民用建筑中,采用自备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十分普遍。 由于管理、维修的社会服务完善,运行可靠,应是首选的条件。要求 自动启动供电时间不应大于30s,这是完全可作到的,而对于消防负荷, 不论其负荷等级除应急照明外均能满足要求。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 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国标GB50045-95(2005年版)9.1.3条规定“……其配电线路 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是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分支干线 很难避免跨越防火分区,故在有条件时,应尽量不跨越防火分区。 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 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 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应安装于所在防 火分区内; 2 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 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 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 不宜超过10kW。
�13.10 �【注释】
铜线较铝线具有耐腐蚀,性能稳定,熔点高,机械强度高 等特点,故应使用铜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 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300V/500V的多股绝缘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 220/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 450V/750V的电线或电缆。
�13.9.3
�
�
3 为消防用电设备提供的两路电源同时供电时,可由任一回路作主 电源,当主电源断电时,另一路电源应自动投入; 4 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 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 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配电装 置应有明显标志。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 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有下列 修改: 1 本章内容看上去不很完整,这是根据国家编制规范、标准 的规定,国家标准规范中有的内容在行业标准编制中 应直接引用不要 重复设置。因此,《民规》的13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部分内容作了直 接引用处理。如: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保护对象分 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系统设计;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 的选择与设置;消防专用电话等章节直接引用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在《民规》中没有直接给出。
�13.9.8 �
�【注释】
�13.9.9
�
�
�
�【注释】
民用建筑中在某一防火分区内可能设置有多种防火设备,
�
【注释】 民用建筑中在某一防火分区内可能设置有多种防火设备, 如: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等,除本规范13.9.6 条规定的设备外,其 余所有消防用电设备,可按防火分区统一供电。在各分区内如有大量 的防火卷帘,可按组供电。 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 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注释】 公共建筑的屋顶层的消防设备除消防电梯外,一般情 况下还设有正压送风机、增压泵等,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由末端 配电箱以放射式供电。 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 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 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注释】 现时国内12~18层住宅必设消防电梯,而此消防电梯 一般兼作客梯,并与普通客梯共用前室,故此类电梯采用一组双电源 供电较为合理且符合安全要求,我国的某些城市早已允许这样作。 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 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 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 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 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 箱; 2 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 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 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 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13.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 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导线的最小截 面积不应小于表13.10.3的规定。
�13.10.4 �
�
�
�
消防设备供电及控制线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 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2 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 干线及分支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 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3 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 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4 消防设备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选用与消防供电干线或分 支干线耐火等级降一类的电线或电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建筑物的高度、重要性其保护对 象分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特级的要求最高,火灾扑救难度最 大。故本条中,根据建筑物保护对象的分级情况,确定消防设备供电 及相应控制线路的选择。 在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内的消防泵等消防设备的供电应 采用矿物绝缘电缆,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时,应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 电缆等内容,这是符合当前大量使用的情况。 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分为很多种情况,如:穿管敷设在现浇混 凝土内,且保护层为30mm以上;穿金属管在空气中敷设,其管外皮 使用防火保护层等,均认为线路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
�
本章只在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火灾应急照明;系统供电; 导线选 择及敷设等章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2 本章增加了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的内容。 二 本章的重点内容: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火灾应急照明;系统供电; 导线选择 及敷设和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等内容。 由于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火灾应急照明内容大家比较熟悉, 下面将重点介绍系统供电; 导线选择及敷设和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 警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