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保留的市级备案项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取消和暂停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取消和暂停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3•【字号】•【施行日期】2003.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取消和暂停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府[2002]230号),市直各部门对第一次审改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将市政府第五批取消和暂停执行的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共90项)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直各部门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经市人民政府公布不再保留的市级政府职能部门审批等事项,凡涉及机构“三定”方案有关内容的,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新的决定执行。
涉及向其他部门转移审批的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衔接工作,防止管理脱节。
各部门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五批取消和暂停执行的(市直部门审批事项目录(审批、核准74项,备案16项)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一、核准1、全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优惠补贴、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及回收网点建设(职能转出)市财政局一、审批、核准1、行政事业单位、国企机动车辆购买2、有关企业缴纳的地方级税收先征后返3、特区自用物资进口税收先征后返4、有关企事业单位以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二、备案1、区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产权变动市地方税务局一、审批、核准1、纳税人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纳税人申请听证3、纳税人申请行政赔偿★4、纳税人申请商品削价损失核销市物价局一、审批、核准1、供水和消防工程安装服务收费2、机动车维修收费3、个体医疗收费4、药品价格登记5、客房价格、社会力量办学、各类批发市场服务收费(降为备案)市统计局一、核准1、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二、备案1、市政府部门系统内统计调查项目市人事局一、审批、核准1、留学回国人员资格确认※2、干部调出本市※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5、机关事业单位考核结果※6、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和厦门驻军随军家属(配偶)安置※7、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毕业生转正定级二、备案1、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职人员中聘用干部市交通委员会一、审批、核准1、货物运输服务业经营权2、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的资格预审★3、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4、市管地方公路及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格预审5、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降为备案)二、备案1、可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确定的收费标准市口岸办公室一、核准1、本市至香港、澳门直通往返客、货运输车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批、核准1、退休人员来厦落户(直接到公安局办理)2、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方案3、老工人子女、配偶“农转非”(直接到公安局办理)4、知青及配偶来厦落户、知青及家属调进、知青家属户口“农转非”(直接到公安局办理)5、劳动年审市经济发展局一、审批、核准★1、国有工业企业合并或分立5★2、煤炭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审批、核准1、商品质量售前报验2、药品经营企业(批发)合格证3、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生产单位★5、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单位资质★6、产品防伪标识、条形码、食品标签准印证二、备案1、安装立式、快装锅炉市建设与管理局一、审批、核准1、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核定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一、审批、核准★1、涉及政府对房地产收益保值、增值及赔偿的评估结果确认2、解危安置房和解危过渡周转房资格(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作为日常管理)3、承租周转房及租金减免(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作为日常管理)4、直管公房(含危改周转房)租金减免核准(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作为日常管理)5、房屋租赁收益金减免(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作为日常管理)市环境保护局一、核准★1、环保产品和环境工程设计资格认定市市政园林局一、审批、核准1、从事转供、转售自来水2、公园内绿化、园林建筑小品建设方案市旅游局一、审批、核准1、饭店管理公司市贸易发展局一、审批、核准1、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的保税经营权2、限制类加工贸易项目二、备案1、申办各类商品展销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审批、核准1、广告显示屏★2、临时性广告★3、印刷品广告、店堂广告二、备案1、进口汽车国内销售市公安局一、审批、核准1、经济民警建队2、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许可证初审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车辆准运证》4、从事营运驾驶员资格认定5、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仅限按摩业、歌厅、舞厅、卡拉OK、印刷业、旧货业)★6、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单位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初审二、备案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出口报备2、消防产品使用报备市民政局一、备案1、区民政局救济款物使用情况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一、核准1、经销宗教书刊、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二、备案1、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变更市法制局一、核准※1、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二、备案※1、暂扣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市外事办公室一、备案1、副部级以下外宾团组访厦接待计划市农业局一、核准1、省际调运种子、苗木、木材及其制品的检疫证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备案1、避孕药具经营资格市科学技术局一、审批、核准1、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降为备案)2、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降为备案)市文化局一、审批1、申办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下放区文化局)市教育局一、审批1、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设置(降为备案)市卫生局一、审批、核准★1、采供血机构审批及医院采供血注册评审★2、药品经营企业药工合格证★3、医院配制非三级标准制剂品种许可二、备案1、外来药品推销员登记市无线电管理处一、备案1、销售、维修无线移动电话机注:※指属机关对机关的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指暂停执行审批或核准的事项,须经法定程序认可后才能正式取消。
2022年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各区申报指引

2022年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各区申报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2022年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各区申报指引根据《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厦科规〔2021〕2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的要求,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含火炬区)已陆续组织开展2022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高企)备案工作,现将各区申报通知梳理汇总如下,以便企业申报(通知原文链接后附):一、申报对象满足《备案办法》中规定的备案为市级高企的所有条件的企业(详见附件1)。
注:以下情形企业本年度无需申报备案市级高企的企业。
1、资格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企(含当年到期的应重新认定企业);2、2022年拟申报国家级高企认定的企业;3、2020、2021年备案有效期内的市级高企。
二、各区申报时间三、申报方式采用系统在线填报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报。
(一)在线填报:申报企业使用法人账号从i厦门(https:///)进行登录(浏览器推荐使用谷歌、360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进入i厦门页面后,点击“i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资金申报”→“项目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填写“备案登记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附件。
(二)纸质材料提交:在线填报的内容与纸质申报材料应保持一致。
纸质申报材料详见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报材料清单(2022年版)(附件2)。
四、备案程序(一)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申报企业向其财税隶属区的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抽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经审核,如因以下情形而未能通过的,各区科技主管部门需向市科技局提交专家鉴定意见:1.企业研发活动的真实性存疑或研发过程记录不完善的或为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的;2.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3.企业申报的产品(服务)对应的销售收入不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或并非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4.企业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5.科技人员未实际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G03-G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G03-G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3.13
•【字号】厦府〔2024〕57号
•【施行日期】2024.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G03-G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方案的批复
厦府〔2024〕57号
市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2024XG03-G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厦资源规划地〔2024〕1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位于翔安区13-04下潭尾北片区万家春路与翔安北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编号:2024XG03-G)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报送的上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上述地块的竞买人资格、挂牌起始价、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土地移交、出让年期、开竣工时间、项目配套等相关事项及要求按你局提出的方案办理。
三、上述地块出让工作由你局主持,市土地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出让全过程由市公证处进行公证。
接文后,请按规定程序开展上述地块出让的各项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厦门市建筑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厦门市建筑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7.04.25•【字号】厦建工[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厦门市建筑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厦建工〔2007〕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建设厅《关于厦门市福隆体育公园运动馆工程坍塌事故情况的通报》(闽安监管二〔2007〕43号)要求“集中治理‘大牌子、小队伍’的突出问题”的工作部署,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高度重视,立即研究落实工作方案,于2月28日下发了《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07〕20号),决定从3月5日至4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市场“大牌子、小队伍”专项清理整顿工作,3月10日召开的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又作了专题部署。
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工作,目前,全市建筑市场“大牌子、小队伍”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中,现场检查了全市278个在建工程,涉及182家施工企业,54家监理企业;核查了在厦施工企业备案情况和承揽施工任务情况,并对33家施工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实际情况调查。
清理整顿结果表明,我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总体处于受控状态,大部分在建工程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基本能到位,项目管理运转正常,履行职责情况较好,有部分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较好。
但是,随着建筑市场进一步放开,我市建设规模的大幅度增长,大量外来施工、监理企业涌入我市,部分施工企业在企业管理、项目现场管理、项目管理人员按合同约定到位履职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问题;监理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有所下降,部分监理企业存在项目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履职现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厦府办[2013]25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3〕2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及《厦门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0日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的备案及监管,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事登记机关、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对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实行备案、监管制度。
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对涉及危及公共安全、高污染行业、油烟噪音扰民、影响历史风貌和城市景观等事项的经营场所实行严格监管。
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前款涉及的经营场所禁设区域进行梳理,由市政府公布本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商事主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时,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目录对申请人进行提示。
第五条商事主体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按照前置许可文件确定的经营地址备案经营场所。
(二)从事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申请备案的经营场所可能涉及目录规定的禁设区域,按照相关许可部门确定的经营地址备案经营场所。
商事主体在设立时可仅登记住所,该住所仅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
(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申请备案的经营场所通过形式审查无法辨别是否涉及禁设区域的,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抄告相关监管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厦府办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第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26日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三条除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五条发展改革、工信、商务部门,以及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为项目备案机关。
具体分工为:(一)新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二)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工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工信部门备案;(三)外商投资项目(含新建及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商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商务部门备案;(四)属于管委会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的通知(2020年)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厦财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的通知厦财规〔2020〕1号各有关单位:因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服务保障机构及网站名称变动,我局修订了《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将“市公共资源配置中心”修订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厦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网”修订为“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调整,将“委托”等事项进行相应修订,其他内容不变。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4月20日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平台,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配置秩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活动(以下简称配置活动),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配置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交易中心负责提供公共资源配置的业务咨询、信息发布、场所安排、异议受理等服务,协助市公共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对配置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配置规则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竞标人、竞买人,是指报名并取得参加配置活动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本规则所称中标人、买受人是指最终获得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标的的竞标人、竞买人。
本规则所称交易保证金,是指竞标人、竞买人承诺遵守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参与配置活动,承担竞标、竞买责任所提交的经济担保资金。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厦财采〔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厦财采〔2022〕8号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令第137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项目范围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省财政厅明确实行政府采购厦门属地管理的各省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项目的,应当进行政府采购:(一)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达到采购预算起点及金额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范围见附件);(二)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三)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区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采购方式(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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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下放,岛外各区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办理,岛内仍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 27 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十八条。
备案
市道路运输管理 部分下放,岛外各区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处
办理,岛内仍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
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七
市建设与管理局
38 建设工程材料备案
《厦门市建筑条例》第四十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
39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一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
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4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分包 合同)备案
号)第四十七条; ⒉《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3号)第五条、第八
附件3:
厦门市保留的市级备案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法律依据
1
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7〕47号)第
项目备案
十条。
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9条; 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二条。
⒐《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⒒《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五条
。
14 暂住证核发
《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15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 ⒉国家总局5号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第二十六 条; 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第十五条。
实施机关
备注
由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和
市道路运输管理 道路货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合并
处
。岛外各区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办理,岛
内仍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
市公安局 市安监局 市质监局 市质监局 市质监局 市质监局
由非行政许可改为备案。
市质监局
新增。由认证机构资质备案与认证活动备 案合并。
市农林局
新增。岛内由市农林局审批,岛外各区由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道路运输管理 处
附件3:
厦门市保留的市级备案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法律依据
23
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分支机 构的备案
中央和省级审批的项目、涉及剧毒品项目
45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 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跨市项目和仓库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市建设与管理局 (含本数)或储罐总容积50000立方米以上
(含本数)的项目由国家或省安监部门审
批,其它的由市安监局审批。
46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自行招标备案 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第 4 页,共 6 页
附件3:
厦门市保留的市级备案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48 勘察设计合同备案
设定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第二十六条。
49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50 申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市民族与宗教事 务局
36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
部分下放。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市建设与管理局 由市公安局审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
输许可由辖区公安分局审批。
37
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事项备 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九条。
部分下放。由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
44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文 号)第七条、第十五条;
件澄清或修改备案
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市建设与管理局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备 案两项合并。区级项目由区建设局办理,
号)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其他由市建设局办理。
⒈《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20
认证活动(包含认证机构资 ⒉《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质)的备案
⒊《厦门市中介机构与部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
21
助理兽医师执业备案及执业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
证书核发
号)第四条、第十二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
部分下放。区级项目由区建设局办理,其 他由市建设局办理。
47 设计招标备案
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七条; ⒉《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第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
部分下放。区级项目由区建设局办理,其 他由市建设局办理。
(闽政文〔2007〕401号)第13条。
12 拍卖活动的拍前拍后备案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实施机关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
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 市经发局 市经发局
市经发局
市经发局
市工商局
备注
由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货物进口许可、货物 进出口许可、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进口许 可、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四项 合并。根据新机构改革方案分工负责。 根据新机构改革方案分工负责。
⒈《福建省档案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⒉《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31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 动档案备案
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62号文)第204项; 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
32
档案服务机构设立、变更及 注销备案
24
道路运输经营车辆二级维护 出厂合格证审核备案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第十九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 处
部分下放。岛外各区道路运输经营车辆二 级维护出厂合格证审核备案由区运管所办 理,岛内仍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企业 25 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6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⒊《外经贸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39号令);
9
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 绝当物品销售点备案登记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43条。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3款;
⒉《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第16
10 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备案 号令)第16条;
⒊《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闽经贸资源〔2008〕826号)
⒉《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设立
22 分支机构从事道路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第十八条。
运输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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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备注
市工商局
部分下放。其中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务 备案由基层工商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 权质押备案的受理、审核、打照、发照由 岛外各区工商局办理;网络市场经营主体 备案由各区工商局办理。
务局 市民族与宗教事
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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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厦门市保留的市级备案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备注
35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宗 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⒈《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八条; ⒉《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2006 年12月2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7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06大和限制类项目备案
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 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 投资〔2004〕2656号)第一条。
新增。
第 1 页,共 6 页
附件3:
厦门市保留的市级备案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法律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第四十五 条;
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
二条第一款、第十条;
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
28 人防工程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