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 - 江南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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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南大学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聘任校聘教授~(doc-文档)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聘任校聘教授~(doc-文档)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聘任校聘教授、破格晋升教授实施办法》和《江南大学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学院(系)、各部门、有关单位:《江南大学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聘任校聘教授、破格晋升教授实施办法》、《江南大学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实施办法》已经4月4日第6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江南大学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初评组人员名单2. 江南大学破格晋升高级职称终评组人员名单3. 江南大学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江南大学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聘任校聘教授、破格晋升教授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励和促进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尽快脱颖而出,培养和造就更多的青年学术骨干,提升教师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学校决定建立高层次人才成长的“绿色通道”。

结合我校人才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格标准与政治素质要求(一)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学术造诣深厚、教学能力突出;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相当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第三条学历、资历要求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任副高级职称满2年(特别优秀者可不作此要求)。

第四条申报校聘教授者,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一)任现职年限不够,但满足《江南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条例》(江大校办…2005‟35号)中规定的晋升正教授业务条件要求;(二)教学业绩突出,近两年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前3名)、精品课程(前3名)、优秀教材(前3名);或主持省级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三)科研成果突出,近两年获得国家级三大奖(前五名),或省部级一等奖(前三名),或省部级二等奖(主持人),或行业协会一等奖(主持人);(四)近两年个人科研到帐经费40万元以上,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五)近两年在国内外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科研论文(SCI、SCIE)6篇(或近三年论文影响因子之和20)以上。

《江南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江南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江南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xx年修订)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我校临时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无锡市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临时用工的含义临时用工是指学校各单位(含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因工作需要所使用的各类临时性、辅助性人员。

按用工岗位分为三类,一类为学校后勤保障岗位临时用工,二类为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临时用工,三类为学校其他各单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工勤岗位临时用工。

不含江大校办〔xx〕1号文规定的人事代理和劳务(人才)派遣的各类人员。

二、用工方式学校所有临时用工均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一类、三类临时用工由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二类临时用工由用工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直接与各用工单位拟使用的临时工订立劳动合同,各用工单位与临时工签订岗位协议、明确岗位职责。

学校任何单位(含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及个人不能以任何其它方式临时用工。

三、用工计划及招聘(一)根据我校“精简、高效”的编制管理原则,各单位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使用临时工。

一类临时用工的编制方案,由后勤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订,报学校审定后执行;二类临时用工的数量由用工单位自主确定,同时报学校资产管理经营主管部门备案;三类临时用工的总量须严格控制在学校核定的编制范围以内,确需增加临时用工的,应先向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二)临时工的招聘应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

经批准同意使用临时工的岗位应优先安排校内待岗人员和各级地方政府下达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无充分理由拒不接受以上人员的,学校将扣除相应的临时用工指标。

一类临时用工的招聘方案和招聘结果须及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二类临时用工的招聘方案和招聘结果须及时报学校资产管理经营主管部门,并由学校资产管理经营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三类临时用工的招聘方案及招聘结果须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关于公布《2006年江南大学校聘教授,破格晋升教授及破格晋升副教授的工作程序》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江南大学校聘教授,破格晋升教授及破格晋升副教授的工作程序》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江南大学校聘教授、破格晋升教授及破格晋升副教授的工作程序》的通知各学院(系):现将《2006年江南大学校聘教授、破格晋升教授及破格晋升副教授的工作程序》通知如下:第一阶段:个人申报与资格审查2006年4月28日前,院(系)向教师传达“江南大学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聘任校聘教授、破格晋升教授的实施办法”和“江南大学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的实施办法”,符合申报条件者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报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见附件)(已正常参加今年职称申报、学科组评审未通过者,不能提出申报)。

5月8日前,申报者完成表格填写并报送到所在学院(系);5月15日前,学院(系)完成对申报者所填写材料的核实工作,由院(系)领导签署学院(系)的推荐意见及推荐理由后,报送到校人事处师资科;5月19日前,校人事处应完成对填报材料的复审并将复审合格者的材料提交校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初评组;通知申报者准备PPT文件,做好汇报、答辩准备(每名答辩人员的汇报时间不超过15分钟,答辩内容包括申请者本人的学术成就、自我评价、对所从事研究领域前沿问题的理解、本人的研究方向及近期研究计划、聘期内可望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等)。

第二阶段:初评组评议与破格晋升副教授申请者现场答辩5月26日前,完成对申请者的初步评议。

校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初评组对校聘教授、破格晋升教授申请者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进行认定;对破格晋升副教授申请者,除依据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认定外,同时考察申报人的现场答辩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所有申请人进行投票表决,获得1/2以上赞成票者为通过。

第三阶段:破格晋升教授、校聘教授申请者现场答辩,终评与聘任5月31日前,校破格晋升高级职称终评组综合单位推荐意见、个人申报资料、初评组意见对申报者进行评价;对破格晋升教授、校聘教授的申请者,需同时考察申报人的现场答辩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所有申请人进行投票表决,获得2/3以上赞成票者为通过。

教师聘任与任期管理规定

教师聘任与任期管理规定

教师聘任与任期管理规定教师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力量,对于一个国家的教育事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教师的质量和教育的稳定发展,各国普遍制定了教师聘任与任期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教师聘任条件、任期管理、职称评定以及发展空间等方面展开回答写作。

教师聘任条件教师聘任条件是教师聘任与任期管理中的基础。

一般来说,教师聘任条件包括学历、专业背景、教学经验、教学能力、学术研究成果等方面。

学历要求通常需要教师具备相应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保证其具备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

专业背景要求则与具体的教学岗位相关,如语文学科的教师需要具备相关语言文学专业背景。

教学经验和能力方面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实际教学经验,并在教学中展现出出色的能力和教育教学思维。

学术研究成果是评估教师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通常包括学术论文、教材编写、科研项目等方面的成果。

任期管理教师任期管理是指教师在岗位上的工作年限和职务晋升的规定。

任期管理的目的在于鼓励教师的持续专业发展和素质提升。

一般而言,教师的任期管理分为初聘期、试用期和正式聘期。

初聘期是指首次进入学校担任教师的时间段,通常为一到两年,考核合格则进入试用期。

试用期是对教师实际教学工作及教育教学品质的全面考核,时间一般为一到三年。

试用期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晋升为正式教师。

正式聘期是指教师在职后按照规定的任职年限进行期满或者职称评定的管理。

职称评定教师的职称评定是判断教师工作业绩和发展水平的重要途径。

职称评定通常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不同级别。

评定的依据主要包括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科研成果、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综合考评。

教学质量评估主要围绕课程设计与实施、教学方法与手段、学生评价等指标进行,以确保教学质量的提高。

科研成果评估则主要关注教师在学术研究方面的创新和成果,如发表论文、参与科研项目等。

教育教学改革评估则强调教师在教育教学改革中的贡献和创新。

发展空间教师聘任与任期管理规定除了对教师的任职条件和要求进行了明确外,也应给予教师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20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20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20号)现将《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日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首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实践证明,高等学校职称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当前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应作为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在首次职务评聘工作总结和复查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并不断完善。

为此,根据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1、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学校事业发展、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出发,按照当前高等教育优化结构、提高水平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使这一工作有利于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学科改革和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结构合理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

2、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加强对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方针、政策,讨论决定学校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把握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政策导向和思想政治方向。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认真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对拟评聘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及教书育人等方面的考核,并将教师在这些方面的实际表现和取得的成绩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条件。

新入职教师课堂教学资格准入制度

新入职教师课堂教学资格准入制度

新入职教师课堂教学资格准入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和本科教学基础地位,推进学院本科教育内涵建设,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新入职教师的教书育人水平,提升课堂教学效果,根据《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一流本科教育建设行动计划》要求,制定此制度。

一、准入范围及时间1.新入职教师课堂教学准入资格是指教师取得担任课堂教学主讲教师的资格。

教师课堂教学准入资格的认定范围: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新招录到学院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教龄不足3年,开设新课的青年教师;新调入学校、具有副高以下职称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转岗到教学岗位,具有副高以下职称的教师;学校或学院预警取消教学资格,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教师。

2.教师课堂教学准入资格的认定时间:每学期组织1次,安排在编排下学期课程前进行。

3.认定课程要求。

严格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定的课程为依据,各系不得随意更改人才培养方案增加课程,确需微调的,需要经所在系研究,提交本科教学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主张因课用人,一课多人,建立课程团队,避免因人设课。

课程不得私相授受,新入职教师需经过学院本科教学委员组织听评课,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新课程教学任务。

二、准入流程4.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要求。

新入职从事教学的青年教师,由所在系安排1名师德高尚、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具有奉献精神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指导教师。

新教师入职第一年需至少承担1门课程助课工作,助课不占用主讲教师工作量。

助课结束后,指导教师需在《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表》内填写考核意见,作为新入职教师申请课堂教学准入资格的依据。

5.新入职教师在开课前必须通过试讲。

新入职教师试讲需经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和系主任同意,向学院提出开课试讲申请。

试讲前,需要向教务秘书提交该课程有关的全部教学文档,包括:教案、教学大纲、PPT、教学计划与进度表等材料,学院本科教学委员会审核合格后组织试讲。

评审专家由负责本科教学副院长邀请5名业界专家担任。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江大校办〔2007〕39号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江南大学岗位设臵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第14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江南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高等学校岗位聘用制,进一步加强学科队伍建设,优化师资结构,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臵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江南大学岗位设臵方案的批复》(教人厅〔2007〕47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科学设岗,统筹兼顾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专业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教育部确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臵各级各类岗位。

(二)分层管理,突出重点完善岗位设臵分类分级体系,突出教师岗位的主体地位,突出正高层级岗位的标杆作用,强调教授二级岗位的学术水平、影响和造诣,彰显学科带头人的重要地位。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臵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积极探索实行符合高校特点的高校职员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人员的积极性。

(四)首聘从严,留有空间首次聘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人员二、三级岗位,留有余地,用于选拔和吸引高层次人才。

二、岗位设置方案(一)岗位总数测算根据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编制数3245人进行岗位设臵(《教育部关于下达部属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的通知》教人〔2003〕4号)。

(二)岗位类别比例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级,其中一~四级为正高级,五~七级为副高级,八~十级为中级,十一、十二级为初级,十三级为未定级;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为学校岗位总量的75%,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59%,管理岗位为学校岗位总量的18%。

学校新进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管理办法

学校新进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管理办法

学校新进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管理办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相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新进教职工试用期管理,客观评价新进教职工试用期的实际工作业绩,促进我校教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科学规范、注重实绩的原则,严格考核标准和程序,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充分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约束作用。

二、适用对象试用期满的新进教职工。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着重从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履行职责、廉洁从教等方面进行考核,作出能否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考核评价。

按照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要求,教师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师德师风,考核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二四、考核方法及程序(一)新进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由人事处统一组织实施。

被考核人根据考核内容逐条自我总结,填写《新进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表》(附件)。

(二)人事处组建考核小组,深入被考核人员所在部门,通过集中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从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履行职责、廉洁从教情况等方面对参加考核人员作出评价。

(三)人事处汇总考核结果,提出考核等次,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五' 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考核合格者,按期转正。

(二)考核不合格者,停止现岗位职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三)考核结果归入本人档案。

六' 考核标准(一)试用期间,用人部门若发现新进教职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送人事处,经查实,结束其试用期,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1.提供的应聘材料或档案存在虚假情况的;2.经调查,在原单位有不良从业记录的。

(二)政治纪律、师德师风问题一经查实,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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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教师队伍的重大举措,是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

教师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有利于把住教师队伍的入口关,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有利于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地位和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范围1.教师资格分类(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以上规定确定其类别。

2.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三、教师资格条件教师资格条件是法定条件。

教师资格条件包括公民身份条件、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条件。

1.公民身份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学历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⑵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⑶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⑷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⑸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省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⑹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⑺申请成人教育教师资格者,应具备按照成人教育层次确定的教师资格类别所要求的相应学历。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测试合格。

具体测试办法另行制定。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江苏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见附件四。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者的体检标准,参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见附件五)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者的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见附件六)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教师资格条件内的第1.第2.第3和第4中的所规定的条件。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主管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1.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认定。

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厅认定。

受省教育厅委托,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报省教育厅核准。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

市、县级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人员组成。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省教育厅或高等学校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教授组成。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评议小组,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测试标准、办法和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五、教师资格认定申请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申请。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受理教师资格申请的时间等具体事项。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材料:⑴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一式两份;⑵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⑷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⑸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⑹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申请人思想品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三)要求填写。

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人员,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填写。

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

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到指定的教育机构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参加教师资格测试有作弊行为的,其测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测试。

5.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缴纳有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教师资格认定程序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省统一规定的期限内受理教师资格申请。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凡被专家审查委员会评审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七、教师资格及证书管理1.教师资格证书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文本,由省教育厅按教育部规定样式,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按统一规定做好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2.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者,应在媒体上刊登遗失启事声明作废后,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换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3.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并书面通知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归档备案。

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还应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做相应的记录。

4.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⑴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⑵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办理教师资格撤销手续应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书面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由原发证机关批准予以撤销教师资格,批准撤销的文件存入当事人人事档案,并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当事人5年后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5.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并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1.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我省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重要性,成立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并建立精干有力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事机构,确保人力物力的配备,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2.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教师资格的实施工作。

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认定教师资格。

加强监督,严禁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任意放宽条件、乱收费。

对教师资格测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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