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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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大厂矿企业教育处,各高等学、中等专业学校:为了在我区全面推行教师资格制度,依法优化、管理、建设一支应我区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

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获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教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有利于把住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专业技能;有利于形成多渠道的教师培养体系,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途径,逐步建立教师队伍的优化机制,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虽无本地户籍,但高等学校拟聘任为教师的人员,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包括:1、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正式教师(指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2、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3、应届毕业生;4、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教师资格分类及适用(一)教师资格分为七类:1、幼儿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教师资格);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教育厅2002年2月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户籍或工作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教师的职业聘任、职务评聘与教师资格制度衔接。

新任用的教师。

应先取得与任教学校类别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再履行聘任手续,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教师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及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申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包括成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等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章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职业学校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等级。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1995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实施办法和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

实施办法和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经申请人网上报名、确认点现场确认、健康体检后,由南浔区(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议,决定认定具有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共计人,现予以公示。
一、认定具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人)
序号
姓名
性别
种类
数学
曾冰

小学教师资格
语文
汪娇

小பைடு நூலகம்教师资格
体育
蔡秋芬

小学教师资格
科学
洪舒云

小学教师资格
科学
陈嘉倩

小学教师资格
英语
章佳莹

小学教师资格
美术
钟蕾

小学教师资格
美术
黄萌萌

小学教师资格
体育
诸旭薇

小学教师资格
语文
谈倩倩

小学教师资格
数学
张晨

小学教师资格
数学
许林红

小学教师资格
语文
王晓红

小学教师资格
幼儿园
史莹莹

幼儿园教师资格
幼儿园
姚桂桂

幼儿园教师资格
幼儿园
钱玲莉

幼儿园教师资格
幼儿园
黄佳宇

幼儿园教师资格
幼儿园
费可馨

幼儿园教师资格
幼儿园
罗培华

幼儿园教师资格
幼儿园
汪盼

幼儿园教师资格
幼儿园
姚珊珊

幼儿园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

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

附件l: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依法批准的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只有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才能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及适用第六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办学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相应类别。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原则上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通用。

第三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无刑事处罚记载,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行为,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中国公民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章名】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章名】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章名】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是一套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具体措施及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旨在确保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健康、有序地进行,同时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促进教育事业不断发展。

一、教师资格证书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进入教育岗位的重要凭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的颁发条件和程序,以保证教师资格证书的规范和权威性。

教师资格证书的颁发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实行,申请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满足相应条件并通过资格考试,且资格证书均采用电子形式予以颁发。

针对不同的教育岗位和不同学科领域,实施办法对不同类型的教师资格证书予以明确。

二、教师资格继续教育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要求所有教师必须定期进行资格继续教育,以促进教师队伍的不断发展和更新。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和年轻教师应设立相应的培训计划和途径,以满足他们的专业发展需求。

同时,实施办法还鼓励教育部门和教育机构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三、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教师资格证书是教育事业的重要支撑,管理教师资格证书的规范和有效性对于保障教育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要求和措施,如严格审核教师资格证书,加强证书信息的实时维护和管理,以及建立教师资格证书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等。

四、教师市场化登记与管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为市场化登记与管理的教师提供了规定,强调了市场化登记与管理教师资格证书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登记机构,同时规定了登记教师的途径和方法,确保教师市场化登记与管理的规范与公正。

总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是促进教师职业道德的提高,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旨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与学术水平,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和不良的教育宣传,保障优良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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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是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落实工作,也是教师行业提高素质的重要措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教育行业的不断追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下面简要地探讨一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质内容和具体实施过程。

一、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质内容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指的是围绕教师资格认证制度要求,明确教师资格证书的申领、考试报名、考证、证书发证、证书使用、追溯管理、证书管理等方面实施的一系列规定和办法,目的是为了保证教师资格证书的严格性和有效性,推动教师行业素质的提升。

1. 教师资格考试和报名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考试
的时间和地点,如何进行考试报名,并且特别注明了考试人员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才能参加考试。

2. 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和发证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
的申领条件,证书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规定了如何进行证书的发证和管理。

3. 教师资格证书使用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如何使用,以及教师需要向学校提供什么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给出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4. 教师资格证书追溯管理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的
追溯管理方式,包括证书挂失、更名、变更以及证书的年检管理等。

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过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 倡导教师资格认证的重要性:对教师资格认证的重要
性进行宣传,让广大教师及教育工作者认识到教师资格认证对个人和行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 加强管理:建立严格、规范、有效的教师管理制度,
加强对违章行为的监管和管理,提高教师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3. 严格考试程序:对教师资格认证的考试程序进行规范,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和合法,保证真正合格的教师获得资格证书,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4. 完善资格证书申领和管理机制:建立高效、可靠、透
明的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和管理机制,确保证书的颁发符合相关规定,避免颁发失误和纠纷发生。

5. 重视教育培训:为了确保教师获得教师资格证书,需
要对教师实行教育培训,特别是针对一些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方面进行培训。

结论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制订和实施是现代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保证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
提高教师的职业形象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执行过程中,教师们应该积极参与、配合管理,从而推动教师行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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