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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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煤安监监察〔2009〕9号、〔2012〕32号文件之综合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煤安监监察〔2009〕9号、〔2012〕32号文件之综合


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突出煤层距采掘工作面25~
40m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
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
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
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
可供5~8人使用。突出矿井的其它采掘工作面及其他
井口保健站和井下急救站的设置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 设计要求。 入井人员必须佩带符合规定的矿灯和自救器,穿戴符 合规定的矿帽、工作服、矿用胶鞋和其他特殊防护装 置。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
5 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机构设置、场所与设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 设计要求。
6 定员
7 六大系统
7.1
安全监控系 统
1.压风系统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 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 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
2.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3.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
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
7.4
压风自救系 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十一、矿山救护保健、安全管理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序号 项目名称 1 救护队
2 创伤急救 3 个体防护 4 安全管理
验收依据和要求
矿山救护队或辅助矿山救护队已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 计要求设置建成。矿山救护队已经资质认证,相关人 员培训合格。未设立救护队的按规定签定救护协议。
3.距掘进工作面30~50m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 工作面两端10~20m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 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 4.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 规定。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篇: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大全)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2)xx-03-2417:23:00中国新闻网(北京)跟贴0条手机看新闻中新网3月24日电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以下是《规范》全文: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xx〕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xx)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xx)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北分华通公司研制出BF-C-06型矿用移动式救生舱

北分华通公司研制出BF-C-06型矿用移动式救生舱
工人们 进入救 生舱 进行生存 试验
井下避 难所试 点建设基 本要求 》、 《 设完善煤 矿井下安全 避险 “ 建 六 大系统 ”的通 知》、 《 矿用 可移动 式救生舱 通用技术 条件 》、 《 用 矿 硬 体组装 移动式救 生舱》等相 关技
术 规 定 和标 准 。
B— 一 3型矿用移动式环控生 F D 0o
系纺 ,是配 备在避难硐 室 内部 的
’《 于 建 设 完 善 煤 矿 井 F 全 避 险 “ 大 系 关 安 六
亘 》 , 对 建 设 完 善 安 全 避 险 “六 大 系 统 ” 知

步 规 定 , 安 全 生 产 已经 成 为 煤 矿 的 头 等 大 北 分华 通 数控科 技 有 限公 司根 据上 述 《 通
A0 1
为4 2 mm ×1 0 mm ×1 0 mm, 采 40 50 90
D00 。3 型矿用移动式环控生保系统 市场前景看好。
( 泽信 ) 王
用箱型结构 ,网格框架 ,优质钢板焊
接 ,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 。舱体
抗 冲击压 力大于03 帕 。保温 层 隔 _兆 热保温 。移动底盘配装两组轮对 ,设 计符合我 国矿井轨距 ,便于移动 ,铰
BFC-6 - 0 型矿 用移 动式救 生舱 内观
安全 设备,可满足3 人避 难的环境 O
控制装置。
8 — — 8 矿 再 移 动 式 救 生 舱 对 能 抵 襁 甍 Fc o型
据 了解 ,全国煤矿有2 万多个 , 煤矿工人5 0 5 万人 ,9 %的煤矿是井工矿 ,开采条件 5 复杂,灾害要素集中。另外 ,全 国煤矿在建项 目7 3 09 个,新增 能力 1 亿吨/ 。非煤矿 山8 5 年 万多家 ,其中地 下矿 山近 l 万家。B . 一6 FC 0 型矿用移动式救生舱和B . F

矿用救生舱标准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通用技术条件

矿用救生舱标准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通用技术条件

矿用救生舱标准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通用技术条件1. 引言矿用救生舱是一种重要的矿井安全设备,用于提供矿工在事故发生时临时避难、通信和自救的场所。

矿用救生舱的设计和制造需要符合一定的技术条件,以保证其稳定性、安全性和性能可靠性。

本文档将介绍矿用救生舱的通用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矿用救生舱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3. 术语和定义•矿用救生舱:指用于提供矿工避难、通信和自救的设备。

•可移动式救生舱:指可以在矿井中移动的救生舱。

•抗冲击能力:指救生舱在遭受冲击时的抵抗能力。

•环境适应能力:指救生舱在不同矿井环境下的适应能力。

•轻量化设计:指救生舱在保证抗冲击能力的前提下,减轻自身重量。

4. 技术要求4.1 救生舱结构•救生舱应具有良好的结构强度和稳定性,能够承受矿井中可能存在的冲击和震动。

•救生舱应具有防火、防爆和防烟的性能,以保证矿工在舱内的安全。

•救生舱应具备良好的密封性能,能够有效隔离外界环境,保证舱内空气质量。

•救生舱应具备通风和空气净化系统,以确保舱内的空气新鲜且可供矿工长时间呼吸。

•救生舱应具备独立的供电系统,能够保证舱内的照明、通信和其他设备的正常工作。

•救生舱应具备紧急出口,以提供矿工在必要时快速撤离的通道。

4.2 环境适应能力•救生舱应具备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能够适应不同矿井环境中的温度、湿度和压力等因素。

•救生舱应具备防尘和防水的能力,以保证舱内设备的正常工作和矿工的安全。

4.3 自救装置•救生舱应配备必要的自救装置,包括但不限于:应急食品、应急水源、应急医疗设备等。

•自救装置应具备足够的数量和有效期限,以满足矿工在救生舱内存活的需求。

4.4 轻量化设计•救生舱应采用轻量化设计,以减轻自身重量。

•轻量化设计不应影响救生舱的结构强度和性能可靠性。

5. 检验方法5.1 结构强度检验•救生舱应进行静态和动态载荷试验,以测试其结构强度和稳定性。

•静态载荷试验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测试救生舱在承受额定载荷时是否出现形变、破损等现象。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出台背景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出台背景
要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开展 安全大检查的同时,结合转变发展方式,从 根本上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安全标准和管理 能力。
张德江副总理亲自组织有关部委专 题研究、起草文件,进行了10次修改, 广泛征求了发改委等27个部门的意见。
2010年7月7日,国务院召开笫118 次常务会议进行了审议。
经进一步修改完善,7月19日以国发 (2010)23号文件正式出台.。
2010年王家岭煤矿“3.28”特别重大 透水的事故,。
2.1 新华四矿瓦斯爆炸事故
(1) 明知被改停仍安排工人下井
新华四矿处于技改阶段,没有安全生产 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均 已过期。
2009年3月20日,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 小组下发文件,明确规定该矿为停工停产 整改矿井。
2009年9月8日,侯民、袁应周等人在 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第二天,仍强行 组织93名矿工下井生产。因井下积聚了 大量瓦斯,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 源,结果引发瓦斯爆炸。
3月28日10时30分许,回风巷工人 发现渗水,正在井下检查工作的项目 部生产副经理曹奎兴等人前往渗水点 查看后,让工人注意关注水情。
11时10分许,接到报告的项目部技 术副经理、防治水领导组副组长张军 伟下井检查后只下令停止掘进,改为 支护作业。
11时40分许,曹奎兴升井后将渗 水情况向项目部经理、防治水领导组 组长姜世杰进行汇报,姜世杰也接到 电话反映井下渗水,姜世杰指示:等 张军伟实际调查后再作决定。
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在麻痹。20.10. 1820.1 0.1815: 18:3715 :18:37 October 18, 2020
踏实肯干,努力奋斗。2020年10月18 日下午3 时18分 20.10.1 820.10. 18

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试行)

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试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煤监局司函办[2009]34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井下避灾所(救生舱)建设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河南、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煤矿企业:为提高煤矿安全防护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减少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商国家能源局,建设煤矿井下避难所(救生舱)应用试点已列入2010年煤矿安全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方向。

为做好煤矿井下避难所(救生舱)建设试点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避难所(救生舱)建设试点煤矿企业请神华、中煤、开滦、阳泉、晋城、潞安、铁法、龙煤、淮南、平顶山、兖矿等11个煤矿企业开展避难所(救生舱)建设试点。

各煤矿企业要至少确定一个煤矿开展试点,按要求在井下不同地点设置避难所(救生舱)。

各试点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煤矿井下避难所(救生舱)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做好避难所(救生舱)的应用试点工作。

做好试点项目申报工作请各单位按照前期召开的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工作座谈会的具体安排,督促各试点煤矿按照《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试行)》(详见附件)的要求,将避难所(救生舱)应用试点建设投资,纳入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煤矿安全改造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9]2567号)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请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积极与驻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沟通,支持煤矿企业井下避难所(救生舱)应用试点工作。

请各试点煤矿企业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对《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试行)》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并制定煤矿井下避难所(救生舱)相关技术标准。

附件:《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试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9年12月25日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试行)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在充分借鉴美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家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经过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我国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一、井下避难所设置的基本要求1. 煤矿井下避难所目前主要有固定式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两种类型。

矿用救生舱标准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通用技术条件

矿用救生舱标准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通用技术条件

矿用救生舱标准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通用技术条件目次目次 (I)前言..................................................... .................. ..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1)4 基本类型、型号规格、基本参数 (3)5 技术要求 (4)6 试验方法 (7)7 检验规则 (12)8 标志、包装与贮存 (13)附录A(规范性附录) (15)前言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为规范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设计制造,保证其必备的安全性能,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北京科技大学、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等负责起草。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本标准首次公布: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通用技术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术语与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灾变条件下人员逃生避难所使用的煤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设计、制造与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226 通常压力表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GB 8982-1998 医用氧GB13813 煤矿用金属材料摩擦火花安全性试验方法与判定规则GB/T1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GB/T15256 硫化橡胶低温脆性的测定(多试样法)AQ1053 隔绝式负压氧气呼吸器AQ1054 隔绝式压缩氧气自救器HG/T2198 硫化橡胶物理试验方法的通常要求GA411 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GA631 消防救生气垫|GA632 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MT59 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压缩氧自救器、氧气呼吸器防护性能检验装置MT113 煤矿井下用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静电性通用试验方法与判定规则MT425 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MT454 压缩氧呼吸器与压缩氧自救器用二氧化碳汲取剂—氢氧化钙技术条件MT867 隔绝式正压氧气呼吸器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新建矿井六大系统

新建矿井六大系统

新建煤矿需安装的技术装备及设计方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结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及新建煤矿验收检查标准,将新建或改扩煤矿必须安装的技术装备汇如下:新建或改建煤矿必须安装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扣留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一、建设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必须完成监测监控系统。

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安全监控监测系统一般要求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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