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业务流程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检查实施办法

XX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检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检查工作方案》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XX省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目的在县级普查数据全部验收前,通过对普查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及时发现普查登记过程中存在的数据填报等错误,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普查小区所在的乡(镇、街道)进行全面复查,以保证县级普查数据整体符合质量要求。
二、组织领导省经普办统一组织全省数据检查工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全程指导监督。
省、市级普查机构要成立普查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小组,参加实地数据检查工作。
省经普办要参加每个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至少一个普查小区的数据检查工作,市级普查机构要参加每个下辖县(市、区)至少一个普查小区的数据检查工作。
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数据检查工作,每个县(市、区)随机抽选方法抽选3~5个普查小区,在抽中普查小区完成全部单位上报后,对其范围内的除个体经营户外的所有普查对- 3 -象(不含部门实施普查的单位)进行实地上门检查。
县级普查机构要做好人员调配、条件保障、工作记录等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普查机构报告检查工作情况。
三、检查内容(一)普查单位数检查被抽中普查小区内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虚报、漏报和单位类型界定错误情况,计算普查单位错报率。
(二)普查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检查被抽中普查小区内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主要指标的填报质量,计算主要经济指标错报率。
具体抽查指标:1.法人单位。
(1)一套表法人单位及填报非一套表企业法人主要经济指标的法人单位:资产总计、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2)填报行政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的法人单位:资产总计、本年支出合计、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3)填报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经济指标的法人单位:资产总计、本年费用合计、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2.产业活动单位。
经营性单位收入、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四、检查标准(一)普查单位错报率低于5‰普查单位必须是符合普查单位划分规定的普查对象,错报单位包括漏报单位、虚报单位和单位类型界定错误单位三种情况,其中,漏报单位是指2018年12月31日前成立,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本普查小区经营,但未进行普查登记的单位,不包括数据检查时发现的新迁入、新开业单位;虚报单位是指不符合普查对象要求,或者实际不存在的单位,不包括迁出、破产注吊销等单位。
经济普查业务流程

经济普查业务流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经济的掌控力度越来越强,经济普查业务也因此应运而生。
那么,什么是经济普查业务呢?它又是一个什么样的流程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经济普查业务的相关内容。
经济普查业务,简单来说就是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的过程。
这种调查统计的结果,可以为政府制定经济政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经济普查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普查前期准备:包括确定普查目标、普查范围、普查对象等。
2.普查数据收集:通过对普查对象进行问卷调查、现场查看、核实相关信息等方式,收集普查所需的各类数据。
3.数据处理与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清洗、分析,得出普查结果。
4.结果报告:对普查结果进行汇总、归纳,生成普查报告。
5.数据发布与共享:将普查结果发布,方便各相关部门进行参考和利用,同时,做好数据的保密和共享工作。
那么,在这个业务流程中,又是什么样的细节需要注意呢?首先,我们要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这就需要我们在普查过程中,严格遵守各种规定,不得随意篡改数据,不得私自留存普查数据。
其次,我们要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这就需要我们在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分析过程中,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丢失或者被攻击。
最后,我们要保证数据的公开性。
这就需要我们在普查结果的发布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将普查结果及时公布,方便相关部门的利用。
总之,经济普查业务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工作。
在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各种规定,确保数据的真實性、安全性和公开性。
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完成经济普查业务,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为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工作,根据《第四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制定本方案.一、调查目的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中,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总体,抽取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户作为样本对其主要经济指标进行调查,用于推算全国和省级总体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总量数据,同时兼顾省内推算分主要行业门类和分市(地、州、盟,以下简称地市)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总量数据的需要.二、总体单位及抽样框总体单位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所有从事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经营户。
其中,个体工商户是指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其他个体经营户是指未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二、三产业经营活动且一年内累计经营三个月以上的个人和家庭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
符合上述定义的所有个体经营户构成抽样总体.利用个体经营户于清查摸底阶段开展的“地毯式”清查数据1,从中去除从业人员人数在一定规模以上及纳入税务部门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个体经营户(纳入全面调查),然后将个体经营户的户数、从业人员人数等信1其中个体运输户名录来自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行政记录。
息加工汇总到每个普查小区的层级,构建以普查小区为地域范围的抽样单元,形成省级总体的整群抽样框.三、调查内容和时间调查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
具体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全年雇用雇员的总支出、缴纳税费、缴纳房租、经营总支出、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等经济指标,以及个体运输户拥有的营业性货运车辆数、全年货运量.调查表式参见《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612表)。
调查时点数据为2018年12月31日,调查时期数据为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抽样方法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为总体,综合考虑抽样设计效率和调查组织方式,采用划分全面调查层和抽样调查层的抽样设计,将单位清查资料中从业人员数达到一定规模以上或者纳入税务部门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规模以上个体经营户)作为全面调查层进行全面调查,将从业人员数在规模线以下且未纳入税务部门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规模以下个体经营户)作为抽样调查层进行整群抽样调查。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数据处理实施细则与规范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数据处理实施细则与规范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制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数据处理实施细则与规范》(以下简称《细则与规范》)。
本《细则与规范》包括了单位清查阶段普查区划分与绘图、部门数据整理、清查数据采集和清查数据处理等数据处理工作内容,是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单位清查数据处理工作的重要文件。
各级普查机构应遵循本《细则与规范》规定的工作原则、流程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工作任务,制定本级清查数据处理实施细则与规范。
一、工作原则和要求(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以下简称四经普)清查数据处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即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各级普查机构按照统一的数据处理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本级的数据处理工作。
(二)专业协作,注重配合。
单位清查数据处理工作涉及到不同专业和部门,各级普查机构要明确专业和部门间的分工与责任,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清查数据处理工作。
(三)统筹管理、保证质量。
数据质量是普查工作的生命,是数据处理贯穿始终的根本遵循。
要牢牢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加强管理,做好统筹,采用多种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及时性,把好数据质量关。
(四)加强防范,确保安全。
各级普查机构要树立安全意识,采取必要的技术和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系统,防止病毒侵袭和“黑客”攻击,严防数据丢失、泄密,确保数据安全。
二、业务模式单位清查的业务模式为:各级普查机构按照普查方案要求收集部门数据,进行部门数据整理,生成清查底册;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完成普查(小)区划分和绘图,生成离线地图包。
县级普查机构将清查底册和离线地图包推送到PAD。
普查员携带PAD,根据普查区电子地图,对除军队系统普查对象外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清查,采集普查对象(不包括不得使用PAD采集清查表和定位的,以及不得通过网络报送信息的单位,此类单位采集和报送方式另行规定)所在建筑物信息,分类填报清查表。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一、普查目的 (1)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1)三、普查时点和时期 (2)四、普查内容 (2)五、普查方法 (3)六、普查业务流程 (3)七、普查组织实施 (8)八、普查法纪与质量控制 (9)第二部分普查表式一、普查表目录 (10)二、普查基层表式 (13)(一)一套表单位普查表式 (13)(二)非一套表单位普查表式 (47)(三)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式 (55)(四)部门普查表式 (56)第三部分普查工作细则一、普查单位划分规定 (94)(一)基本规定 (94)(二)主要原则 (96)(三)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规定 (97)二、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细则 (102)1(一)普查区划分原则 (102)(二)命名和编码规则 (103)(三)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流程 (103)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 (105)(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职责与工作任务 (105)(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 (106)(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 (107)(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管理 (108)四、普查单位清查办法 (109)(一)清查目的 (109)(二)清查的基本原则 (109)(三)清查对象、范围和时间 (110)(四)清查方式 (110)(五)清查内容和清查表 (110)(六)清查用标准目录 (111)(七)清查的实施步骤 (111)五、普查登记工作细则 (144)(一)前期准备 (144)(二)数据采集与报送 (145)(三)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 (147)六、部门实施普查的办法 (152)(一)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部门 (152)(二)人民银行 (153)(三)银保监会 (155)(四)证监会 (158)(五)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160)2(六)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 (161)(七)其他部门 (162)第四部分普查数据处理方案一、基本原则 (165)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166)三、普查数据处理环境准备 (168)四、普查数据处理软件准备 (170)五、单位清查阶段的数据处理 (172)六、普查登记阶段的数据处理 (173)七、数据安全 (174)八、质量控制 (176)九、时间进度安排 (176)第五部分普查全面质量管理办法一、总则 (177)二、普查需求确定 (178)三、普查方案设计 (178)四、普查方案审批 (179)五、普查任务部署 (179)六、普查区划分与绘图 (179)七、普查人员选聘及管理 (180)八、清查底册编制 (180)九、单位清查 (180)十、登记准备 (181)十一、普查登记 (181)十二、普查数据检查、审核和验收 (182)十三、普查数据汇总 (182)3十四、普查数据质量抽查 (183)十五、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 (183)十六、普查资料开发 (184)十七、普查总结 (184)十八、普查表彰和处罚 (185)十九、附则 (185)第六部分附录一、普查综合表式 (186)二、指标解释 (250)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374)四、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380)五、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计划表 (384)六、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业务流程图 (386)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分类标准和填报目录 (387)4。
县第四次经济普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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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第四次经济普查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为更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县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准确和及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查实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客观反映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反映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等方面的新进展,推进完善统计体制,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深化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
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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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为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目的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作为整个普查工作的一部分,是普查登记后进行的独立调查,目的是通过抽样核查部分单位,了解普查登记中发生的单位和主要指标的差错情况,对全国及省级经济普查数据质量进行评价,为合理应用普查结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抽查对象抽中普查小区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抽查内容(一)普查登记的规范性。
抽查各地区普查登记工作的规范性。
具体表式见附件1中《普查登记受访情况调查问卷》。
(二)单位的调查质量。
抽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存续情况。
具体表式见附件1中《单位情况抽查表》。
(三)主要指标数据的填报质量。
2抽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主要指标。
具体表式见附件1中《一套表单位主要指标情况抽查表》《非一套表单位主要指标情况抽查表》《个体经营户主要指标情况抽查表》。
主要指标包括:1.法人单位的单位类型、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资产总计、负债合计、营业收入(本年支出合计、本年费用合计)等;2.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类型、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经营性单位收入、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等;3.个体经营户的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营业收入等。
事后质量抽查的统计指标解释,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相应指标完全相同。
四、抽查方法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按照随机抽样原则,以各省(区、市)为抽查总体,统一抽取被抽查的县(市、区、旗)、普查小区和抽查单位。
每个省(区、市)各随机抽选9个县(市、区、旗),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可适当减少,在每个抽中县(市、区、旗)内各随机抽取4个普查小区(其中一个为个体经营户样本普查小区)。
普查业务管理制度
普查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查业务的管理,提高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国务院关于人口普查等统计调查工作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统计调查工作。
第三条普查业务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精细实施、严格监督、信息安全等原则,以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普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普查业务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内部监督,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普查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普查业务流程第五条普查机构应当根据普查任务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的普查计划,明确各项工作任务的时间节点、责任人和完成标准。
第六条普查业务流程包括普查准备、普查实施、数据整理和分析、报告编制和发布等环节。
第七条普查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普查工作方案,包括普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普查工具和设备的准备、普查对象的确定和联系等内容。
第八条普查机构应当确保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严格按照普查工作方案执行,不得随意修改或篡改普查数据。
第九条普查机构应当建立普查数据管理系统,对普查数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归档,确保数据安全和机密性。
第十条普查机构应当定期对普查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提高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普查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普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普查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普查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激励等内容。
第十二条普查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统计学知识和工作经验,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后方可参与普查工作。
第十三条普查人员应当遵守普查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保守普查机密,不得泄露普查数据。
第十四条普查机构应当建立普查人员考核制度,对普查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定级,并根据其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激励或处罚。
第四章普查数据管理第十五条普查机构应当建立普查数据管理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整理、核实和发布等环节。
第十六条普查数据采集应当严格按照普查工作方案执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一、背景介绍经济普查是对一国或特定区域的经济情况进行全面、系统、准确地调查和统计的活动。
经济普查为政府决策、宏观管理、区域发展、产业调整提供了重要数据支持,对于了解经济发展趋势、推动经济结构升级、优化经济政策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此,我国每隔一段时间都会进行一次全国性的经济普查。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计划于2024年启动,旨在全面了解我国经济的现状和特点,为未来的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目标和意义1.了解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
通过普查数据,了解我国经济总量、增长速度以及各经济部门的贡献程度,为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掌握经济结构和发展状况。
通过普查数据,清晰地了解我国经济的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和企业类型结构,为调整产业结构、实施区域发展战略提供数据支持。
3.发现经济风险和潜力。
通过普查数据,掌握经济各行业的盈利、亏损情况以及经济风险的分布,为提前应对风险和发掘潜力提供参考依据。
4.支持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普查数据,了解和评估我国经济的现代化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为实施国家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依据。
三、实施方案和步骤1.制定普查调查方案。
由国家统计局组织相关专家制定普查调查方案,确保普查内容科学、合理、准确。
2.抽样招募普查员。
通过各级统计机构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招募普查员,要求普查员具备相关经济知识和调查技巧,确保普查的严密性和准确性。
3.现场调查和数据采集。
普查员按照统一的调查流程和数据采集标准,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现场调查,采集相关经济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数据汇总和分析。
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汇总和分析结果将进行权威发布,为各级政府、企业和研究机构提供数据支持。
5.数据的发布和使用。
普查结果将公开发布,供各级政府、企业和研究机构使用。
同时,根据普查数据,国家将调整经济政策,制定相关发展战略。
四经普质量控制办法
目录一、总则 (2)二、指导思想 (2)(一)坚持依法普查 (2)(二)坚持全过程质量控制 (3)(三)坚持全员质量控制 (3)三、组织实施 (3)四、工作细则 (4)(一)普查实施方案制定 (4)1.质量目标: (4)2.控制措施: (4)(二)普查区划分与绘图 (5)1.质量目标: (5)2.控制措施: (5)(三)普查人员选聘及管理 (6)1.质量目标: (6)2.控制措施: (6)(四)清查底册编制 (7)1.质量目标: (7)2.控制措施: (7)(五)单位清查 (7)1.质量目标: (7)2.控制措施: (7)3.控制重点: (8)(六)登记准备 (9)1.质量目标: (9)2.控制措施: (9)(七)普查登记 (10)1.质量目标: (10)2.控制措施: (10)3.控制重点: (11)一套表单位: (11)非一套表单位: (12)个体户抽样调查单位: (13)(八)普查数据检查、审核和验收 (14)1.质量目标: (14)2.控制措施: (14)(九)普查数据汇总 (15)(十)普查数据质量抽查 (16)(十一)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 (17)一、总则(一)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普查机构和人员职责,规范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行为,保障全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全省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在开展经济普查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三)全省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根据河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地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办法,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数据质量控制的具体标准和措施。
二、指导思想(一)坚持依法普查坚持依法普查。
对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或经济普查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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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业务流程
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方案,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编制清查底册,实施单位
清查,登记准备,普查登记,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普查数据汇总,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及普查总结等13 个环节。
(一)制定普查方案(2018年1-9 月)。
1.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 )制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7 月底前)。
2.省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并进行试点(8 月底前)
3.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经普办公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项目及《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主要内容(9 月底前)。
各地原则上不得增加普查内容,如省级确需增加的,由省统计局和省级普查办公室报请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经普办审批。
(二)普查区划分及绘图(2018 年7-8 月)。
1.工作准备。
国务院经普办统一选定电子底图,下发普查区绘图与管理软件。
普查机构开展相关培训。
2.划分普查区。
省市县三级普查机构对本地管辖区域及边界进行确认,县级普查机构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形成普
查区地图。
3.核实和验收普查区地图。
县级普查机构核实并修改普查
区
和普查小区边界。
整理、审核、修改本级普查区地图。
县级以上各级普查机构逐级验收下一级普查区地图。
具体按照《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2018 年7-8 月,11-12 月)。
1.人员选聘。
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指导、乡级普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聘工作。
2.业务培训。
对选聘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人员职权、职责和工作任务。
具体按照《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四)编制清查底册(2018 年7-8 月)。
1.收集整理部门数据。
各级普查机构按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向相关部门收集单位名录和相关资料。
资料整理后,逐级分解至县级普查机构。
2.进行单位比对。
省级或省以下普查机构将基本单位名录库与相关部门数据(不包括个体经营户数据)进行比对、合并,建立单位比对数据库。
3.生成清查底册。
省级或省以下普查机构从单位比对数据库中选取部分字段,生成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
有
条件的地区可生成个体经营户清查底册。
(五)实施单位清查(2018年8-12 月)。
1.清查告知。
清查前开展宣传活动,发放清查告知书。
2.资料准备。
将清查底册、普查区地图导入PAD,准备普查员工作证件及用品。
3.实地清查。
根据普查区地图,逐户清查,使用PAD采集建筑物相关信息,填写清查表。
4.数据编码与审核。
普查员上传PAD采集的数据。
县级普查机构进行编码赋码,省及省以下普查机构组织清查表数据审核。
5.查疑补漏。
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新增
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清查数据与清查底册的差异
情况、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开展查疑补漏。
6.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
抽取部分普查小区,逐户调查核对。
将清查数据与部门数据和统计调查数据等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清查数据质量。
7.上报清查结果。
省级普查机构完成清查数据审核验收后上报清查表和清查底册。
8.全国数据审核。
国务院经普办组织开展清查表数据审核工作。
9.编制普查名录。
国务院经普办标记各类单位,整理生成普查用单位名录,并统一反馈省级普查机构。
具体按照《普查单位清查办法》组织实施。
(六)登记准备(2018 年11-12 月)。
1.个体经营户抽样。
省级普查机构汇总生成本地区个体经营户名录信息,上报国务院经普办。
国务院经普办负责统一抽选样本。
2.数据准备。
将普查单位底册名录信息及普查表式部署至联网直报平台或导入PAD;将一定规模以上个体经营户普查名录, 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底册名录信息和普查表式导入PAD。
3.普查告知。
通过有效途径向所有普查对象告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宜,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七)普查登记(2019 年1-4 月)。
1.数据采集。
一套表单位在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原则上由普查员使用PAD 入户调查或网络报送的方式采集普查表数据。
每个普查对象的数据采集完成后应及时上报。
2.基层数据初审与上报。
各级普查机构在基层数据上报期间要对数据进行随报随审。
3.登记查疑补漏。
对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入户调查结果与普查单位名录差异情况,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进行查疑补漏。
(八)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2019 年4-8 月)。
1.数据检查。
县级普查机构随机抽选3-5 个普查小区,对
小区内全部已上报单位进行数据质量检查。
2.数据集中审核。
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返回核实修改。
3.基层数据验收。
上一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基层普查数据,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
具体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九)普查数据汇总(2019 年5-9 月)。
1.快速汇总。
根据普查基层表汇总全国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数据。
2.全面汇总。
在快速汇总的基础上,分别汇总全国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3.推算汇总。
根据个体经营户清查和抽样调查结果,推算汇总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及其分行业大类和分省(区、市)数据。
如需推算分市县主要指标数据的,由省级普查实施方案规定。
(十)普查数据质量抽查(2019 年5-6 月)。
国务院经普办在全国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区,对单位填报率、普查表主要指标的填报情况等进行质量抽查。
具体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另行印发)组织实施。
(十一)普查数据评估、共享与发布(2019年8-11
月)。
1.数据质量评估。
通过对质量抽查结果的分析,评估普查基础数据质量。
结合相关历史数据、部门行政记录,对主要指标和分行业、分地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普查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准确性。
2.数据共享。
根据普查数据结果和部门需求,普查相关数据可以依法在部门之间共享。
3.数据发布。
按照有关规定,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
(十二)普查资料开发(2019年10月-2020 年12月)。
1.建立数据库。
建立和完善经济普查相关数据库,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2.开展研究分析。
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利用经普资料进行宏观分析和专题分析研究。
3.编印普查资料。
编辑出版经济普查年鉴等普查资料。
4.资料整理。
各级普查机构、各部门整理经普过程文件,编辑出版文件汇编、画册、报告选编和论文汇编等资料;开展优秀论文评选、统计分析和相关评审;对文件、资料、出版物进行整理归档、设备划拨等。
(十三)普查总结(2019 年9 月-2020 年2 月)。
1. 地方总结。
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工作进行技术业务和工作总结,按要求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普查工作综合考评,开展普查表彰工作。
2. 国家总结。
在地方总结的基础上,对全国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普查工作综合考评,开展普查表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