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解读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指对于专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专利法的相关条款,为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权等方面提供具体指导和规范。
下面将详细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专利申请1. 申请人资格: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论国内外均可申请专利。
2. 申请文件: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文件,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申请文件需要满足一定的格式要求,如字体、字号、行间距等,以确保文件的清晰、易读性。
3. 申请费用: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需要支付一定的申请费用,费用标准根据专利类型和申请人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二、专利审查1. 审查程序: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专利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
初步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文件的形式进行审查,确保文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实质审查则对专利的可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2. 审查周期: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的周期普通为12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审查周期可能会有所延长。
3. 审查意见: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对专利申请进行指导和建议。
申请人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申请文件。
三、专利授权1. 授权条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授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专利申请符合法定要求;专利申请已经经过实质审查,且被认定为满足专利法规定的条件。
2.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专利权人对于他人未经许可的在专利权要求的保护范围内从事创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等行为享有独占权。
3. 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的期限根据专利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普通为20年。
四、专利维权1. 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专利侵权行为的范围,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专利权要求的保护范围内从事创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等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申请、审查和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专利申请的要求、专利审查的程序、专利权的保护和专利侵权的处理。
一、专利申请的要求:1.1 申请人资格:详细介绍了专利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条件。
1.2 申请材料:列举了专利申请所需的各种材料,如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并对每种材料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解释。
1.3 申请费用:介绍了专利申请的费用缴纳方式和标准,并解释了如何进行费用减免或减半。
二、专利审查的程序:2.1 受理审查:详细说明了专利申请受理后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授权审查。
2.2 申请公布:介绍了专利申请公布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公布后的保密措施。
2.3 异议和复审:阐述了专利申请公布后可能出现的异议和复审程序,包括异议的提出和复审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三、专利权的保护:3.1 专利权的期限和范围:解释了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和保护范围,以及如何维护专利权的有效性。
3.2 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介绍了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相关的合同和协议的要求。
3.3 专利权的维权:详细阐述了专利权的维权方式和程序,包括起诉侵权行为和申请行政保护等。
四、专利侵权的处理:4.1 侵权行为的认定:解释了如何认定专利侵权行为,包括对比侵权行为和专利权要求的要素。
4.2 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介绍了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4.3 侵权行为的制止和惩罚:阐述了如何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包括行政制裁和刑事追究等手段。
综上所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申请、审查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深入了解和遵守这些细则,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和维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同时,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也需要依法制止和惩罚,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自1984年实施首部《专利法》以来的第四次修订,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而制定的。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专利权利的保护。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权利的保护力度有了进一步加强。
首先,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侵权行为的制度设计更加完善,增加了对合理忍受及违法侵权损害赔偿的界定,使专利权人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对专利的侵权救济措施进行了细化,例如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中损失的计算方法,进一步提高了侵权赔偿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
二、加强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在审查程序中引入了一些新的技术特别审查规定,对招聘人员等依法申请专利的权益进行了特别保护。
其次,进一步加强了审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提高了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
此外,该细则还规定了一些专利审查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使得专利审查工作更加规范和透明。
三、加强专利运用和转化。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的运用和转化作了一系列的规定,旨在推动专利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首先,规定了专利实施的方法和要求,鼓励专利权人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将专利技术应用到实际生产中,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其次,规定了专利评价的程序和标准,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权威的专利评价服务,提高了专利的价值和使用效益。
四、加强专利保护的执法措施。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加强专利保护的执法措施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一方面,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专利侵权行为时的职权和程序,加强了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效果。
另一方面,规定了专利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专利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成本的增加。
总之,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专利权利的保护,提高了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推动了专利的运用和转化,增强了专利保护的执法措施。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指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专利法,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制定的具体规范和操作指南。
下面将详细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专利申请和审查1. 专利申请的递交要求: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专利审查的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公开审查等环节,确保审查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3. 专利审查的标准:专利审查应当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申请的发明创造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评价,确保专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专利权的保护和维权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专利权范围内从事创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
2. 专利侵权的认定:对于涉嫌侵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法院应当根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侵权认定和责任追究。
3. 专利权的维权方式:专利权人可以采取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专利使用和转让1. 专利使用许可:专利权人可以与他人签订专利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该专利,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兴许可费。
2. 专利转让的条件: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转让给他人,但应当满足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包括转让合同的签订、转让费用的支付等。
3. 专利转让的登记:专利转让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和转让的有效性。
四、专利的无效宣告和复审1. 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对于涉嫌无效的专利,任何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法组织审查并作出裁定。
2. 专利的复审程序: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等决定,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复审并作出裁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专利法的具体执行要求而制定的法规文件。
它对专利申请、审查和授权的程序以及专利权的保护和维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专利申请程序1. 申请人资格要求:申请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于外国申请人,应当按照像关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享有与中国申请人同等的权利。
2. 申请文件要求: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绘制的图纸等。
其中,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充分描述,权利要求书应当明确规定专利权的范围。
3. 申请费用缴纳: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手续。
未按时缴纳的申请将被视为抛却申请。
4. 申请审查程序: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后,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专利审查员将对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包括技术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方面的评估。
二、专利授权和保护1. 专利授权条件:专利授权的基本条件是技术方案具有技术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权的授予是对技术方案的独占权利,授权后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对他人进行禁止性使用的权利。
2. 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5年。
保护期限从专利申请日起计算。
3.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确定,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应当明确具体,不能过于宽泛或者含糊。
4. 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也可以通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专利。
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和公告。
5. 专利权的维权:专利权人对他人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的住手和赔偿。
专利权人还可以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保护措施,要求制止侵权行为。
三、专利申请的优先权1. 国内优先权:在中国申请专利后,如果在12个月内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申请同一技术方案的专利,可以享受国内优先权,即以中国申请日作为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申请的优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版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对专利法的具体操作规定,它的出台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专利法。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的具体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专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为专利申请、审查、授权、保护等环节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
它的出台对于规范专利申请和保护的程序、提高专利审查质量、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专利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申请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申请材料的递交要求、申请费用的缴纳、申请范围的确定等。
此外,还对于专利申请的保密要求和申请人的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
2. 专利审查专利审查是保证专利质量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审查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审查请求的受理、审查意见的通知、审查程序的补正等。
同时,还对于专利审查中的专利检索、技术评估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说明。
3. 专利授权专利授权是专利法的核心目标之一,也是对创新者的一种保护和鼓励。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授权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专利审查的结果、授权费用的缴纳、专利权的转让等。
此外,还对于专利授权后的权益保护和费用缴纳进行了明确规定。
4. 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是保障专利权益的重要环节。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保护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专利权的维持和无效宣告、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等。
同时,还对于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和赔偿进行了具体说明。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争议和改进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必然会引发一些争议和改进的需求。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现行的实施细则还存在一些模糊和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实施细则过于繁琐和复杂,需要简化和优化。
因此,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听取各方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创新发展。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指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专利法,进一步明确专利法的具体执行细则和具体操作方法,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和发展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专利法的配套法规,旨在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专利法的相关条款,为专利权人和申请人提供具体操作指南,保障其合法权益。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助于提高专利申请和保护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创新和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专利申请和审查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和审查的具体流程和要求进行了规定。
包括申请材料的提交要求、申请费用的缴纳、审查程序的安排等。
例如,申请人需要提供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专利审查员根据实质审查的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2. 专利权的取得和保护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权的取得和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权的转让等。
例如,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以授予专利权,并在专利公告中发布。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
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并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住手侵权行为。
3. 专利权的限制和无效宣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权的限制和无效宣告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专利权的限制范围、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等。
例如,他人可以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可以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答辩。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需经过专利权无效宣告委员会的审查和决定。
4. 专利权的使用和许可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权的使用和许可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专利权的实施要求、专利权的许可范围等。
例如,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实施专利权,也可以将专利权许可给他人使用。
专利权的许可应当符合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
5. 专利权的维护和费用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权的维护和费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专利权的维持费用、专利权的年费缴纳等。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指在专利法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专利法的具体执行规定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细则。
它是对专利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更好地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背景、制定目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信息。
一、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活动的蓬勃开展,专利制度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法律工具,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创新需求,我国专利法于XXXX年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这些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专利法的具体执行规定,提高专利保护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二、制定目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明确专利权的取得和保护程序:细化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和维持等程序,确保申请人能够依法取得专利权,并能够有效地保护其专利权。
2. 规范专利权的行使和维权方式:明确专利权的行使范围、维权程序和救济措施,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 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和运用:鼓励专利技术的转化和运用,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4. 加强专利法律制度建设:完善专利法律制度,提高专利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提升专利保护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三、主要内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专利申请程序:明确专利申请的要求、申请材料的提交方式和审查程序等。
例如,申请人需要提供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等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公告。
2. 专利授权程序:规定专利授权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审查、公告、实质审查和授权等环节。
例如,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合格后,将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合格后即可授权。
3. 专利权的行使和维权:明确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专利权的行使方式和维权程序。
例如,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许可、转让和诉讼等方式行使和维护其专利权。
4. 专利的维持和无效宣告:规定专利维持和无效宣告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专利权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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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逐条解说主讲人:何越峰来源:博派专利论坛白无以下是由白无整理笔记,加入自己一些心得,相关的研究结论汇总而成一、期限的计算原R6中修改了一处“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修改成了“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这一点,我在之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对照上没有看到这一处的示意,是不是之前做对照的人都把这一个小小的改动忽略了呢,何博士指出这一点修改近一步放松了对期限的计算标准。
不仅法定假日和节日连调休日都可以顺延期限。
关于期限届满,我经常在想这样一个问题,会不会有考试出一个这样的试题:某发明专利申请日是2008年2月21日,优先权日是2007年的11月6日,申请人应该在下列哪个期限之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A、2011年2月21日B、2010年11月6日C、2010年2月21日D、2010年11月8日发现我想到的是一个怎样的bug了吗?按照我们一般做题的思路肯定是选B了,自优先权日起3年内提出,但是2010年的11月6日,就是我们正在考试的周六,那么我们很明显知道11月8日才是应该顺延到的第一个工作日,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选择D呢?其实从实务角度来说或者从细则上规定而言都应该去推算应当届满的日期是不是公休日,但是对于假期顺延的规定一般只是在元旦、国庆这样明显假日会考察,别的日期我们不太可能去推算到底是不是休假日,那么这样的一个题,不是明显的假期,但是细心的人都会注意到这个日子我们确实有理由知道是假期。
二、恢复权利要求的条件和要求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根据何博士的说明,在当初修改法案的意见征集时,公众提出是否可以扩大不可抗力因素到一些生活方面原因,而最后研究的结果还是只把自然灾害和大型灾难作为不可抗力因素,近几年专利局接受过的不可抗力因素是恢复理由是:美国911袭击事件、汶川地震。
值得注意的是,在办理恢复权利要求的同时,要把造成权利丧失的未完手续办理完成,不是说办理恢复权利要求手续合格,给你发通知了再去办理其余未完的手续,审查员在收到恢复权利要求的时候是会去审查造成权利丧失的手续是否办理完成,要求恢复和丧失权利之前应当办理的手续这两个条件全部都完成了,才会给你恢复权利,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三、恢复权利程序不适用的期限在专利法或者细则里面明文规定不适用恢复权利程序的有下列四个,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保护年限、诉讼时效,还有一个期限虽然没有明文给出规定,但是隐含在其中,就是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本身不可恢复。
四、国防专利细则第八条规定“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而如果国防专利结构经过审查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直接驳回,国防专利的授予与驳回是由两个不同的部门发出的,这一点如果没有听过何博士介绍,也是不知道的。
何博士笑称,这一招就是高,所谓好人我们来做,坏人别人去扛。
如果提交的实用新型申请被发现涉及国防利益,移交到国防专利机构的,会自动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
(会不会发出通知申请人,或者征询申请人意见呢?)五、向外申请请求的审批细则第八条和第九条都是关于向外申请保密审查事项,是针对专利法第二十条的改变而配套的改变。
保密审查是新法修改之后添加的条款,这点在考试中一定会成为重点,毕竟2010年的考试是第一次考到新法,以前的规定是如果要向国外申请专利必要先申请国内专利,而保密审查其实是免除了这一硬性规定,可以直接向国外申请专利,不过事先要通过保密审批。
保密审查的对象仅限发明和实用新型,这点是我以前没有很注意到的一点,从细则中说明技术方案这一遣词也可以看出不会是外观专利设计。
这种保密审查的方式归根结底是两种方式,一种是独立请求方式,申请就只提出一个保密申请,说明技术方案,注意保密申请是中文,技术说明也是中文,但是对于本身是采用外文撰写而成的技术方案,提交的中文只是翻译文的情况下,允许同时提交外文原文,而且专利局还会承担起存档的责任,这种存档起法律效力。
在向外申请专利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三个动作,1、提出保密审查申请;2、国家专利局批准;3、向外国专利机构提出申请,不能同时进行,而是需要得到审批通过的通知才能去外国申请。
保密审查的严格性,表现在一份已经做过保密审查的专利申请文件,如果在向国外专利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之前,做了分案或者添加了技术内容的,如果影响其实质内容或者超出了原始审查时技术说明书的方案的,需要再重新提起一个新的保密审查申请。
保密审查的严肃性,表现在以保密审查存在缺陷,或者压根没有做过保密审查这一理由,对在国外申请了专利之后又在国内申请又获得授权的专利,可以不符合保密审查这一条款提出宣告无效请求。
细则的第九条规定了2个时间,这是限定国家知识产权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为。
而且采用的默认批准原则,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不允许的通知这默认为是允许。
在当初修改的时候因为担心要求保密审查的申请太多,无法一一答复就采用这种默认方式,但是现在实务情况来看,还是采用每个保密申请不论保密还是不保密都有发出通知。
对于所有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并且中国知识产权局具有有管辖权的PCT申请,都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申请。
六、要求优先权在以前的程序中,如果提出要求优先权的话,需要提交一份要求优先权申请,是一张单独的要求优先权文件,现在申请表进行了改动之后,把要求优先权作为一个选项加入到了申请请求书中,只要勾选了就可以了。
并且由此取消了要求优先权声明这个文件类型。
要求优先权的三个要素是申请号、申请日、受理机构,在原来规定的错误一个就视为未提出的严苛条件下修改为,只要其中有一个是对的,还是可以接受并且在后续的补正程序里给予补正的机会,这是一个条件的放松措施。
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我们知道,在新法和新细则中加入了外观设计需要提交简要说明这个规定,简要说明作为外观设计中也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这处修改影响到了要求优先权的问题,当然这里我们讨论的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情况,如果在后申请要求在先申请是没有简要说明的,可以提交一份不超过在先申请图片或者照片表示范围的简要说明。
八、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在新的细则第三十一条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也是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
何博士特别说明,这种电子交换途径并不是说可以接受由别的受理机构出具的光碟或者其他电子形式的副本(准确的说是接受而不承认,如果你交了也没办法退),而是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与其他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完成的电子交换文件。
目前如果不能进行部门之间的电子交换的话,那么还是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的在线申请文件副本九、、禁止重复授权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通过采用申请在先获得授权这一方式来保证的。
我们知道这次专利法修改,提出了一种新的组合形式申请,这是一种条件极端苛刻的可以对抗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特例。
重复授权可以出现的情况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1、同人不同日申请相同专利;2、不同人同日申请相同专利;3、相同人不同日申请相同专利;4、相同人同日申请相同专利。
只要是不同日申请相同专利均作为一种扩大了的抵触申请处理,不论是同一个人还是不同的人,都只授权申请在先的人。
(针对情况1和3);不同人在同一天申请,通过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都不授权(针对情况2),从实务角度说如果存在同一天申请的人有一人申请获得授权,会出现极端情况也会给另一人授权,具体解释一下这个情况:如果两人同一天申请实用新型,假定他们的技术方案都是一样的,实用新型不检索的情况下,其中一个人得到授权,这种情况可能吗?很可能,根据规定要两人协商,协商不成都驳回。
但是因为审查员没有发现,所以压根没有经过协商这个环节,其中一个就直接被授权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另外一个授权的话,就明显有失公平,而且这个问题的过失不在申请人,而在专利行政部门,不可能要申请人去承担,所以这种情况下的补救措施就是对另外一个人也授权这个案例是我在书上看到的,我觉得有一定的道理和现实性,但是我不确认其说法的正确性。
最后是针对情况4,这个是主要要讨论的情况,在满足下面的条件情况下,可以重复授权,这种所谓重复授权是对同一技术内容做出2次授权的动作,但是从同一时间点上不存在两件同时有效力的相同的技术方案的专利。
重复授权有两种含义:一、在行为上,不得对同一个技术方案作出重复的两次授权;二、在状态上,在同一个时间点上,不得有相同的两个技术方案是有权利的状态。
考虑下所谓的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情况,是不是其实是同样的一个技术方案呢?对于实用新型这个技术方案已经被授权过一次了,而等到发明的审查没有驳回理由,而需要放弃实用新型而对发明授权的时候,其实这个技术方案是已经被授权过的。
而根据现在的新法的第九天规定,其实就是暗含了只是禁止了第二种重复授权的情况,而不反对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第一种重复授权情况。
需要满足的条件是:1、同一人申请;2、同一日申请(优先权日);3、必须是一个实用新型一个发明的组合(一个PCT一个发明或者一个PCT一个实用新型都不可以);4、在发明审查发现没有驳回理由可以授权的时候,先授权的实用新型必须被授权且有效状态(不可是被撤回,不可是因为没有办理手续视为放弃、没交年费终止),从程序上来说,在提交申请的时候还必须做出了同一申请申明。
依专利法第九条做出的放弃实用新型的声明从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生效,这个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假如不这样规定,如果发明审查之后来了一个通知要放弃然后给授权,申请人放弃了,之后发现新的证据表明不能授予发明专利的权利,那么申请人就白白浪费了一个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或者是实用新型放弃之后等待授予发明权这一段时间如果没有权利保护,是不是也是一个侵权的真空期呢,不利于申请人,所以规定了放弃声明必须是等到获得了发明的权利之后才生效。
十、其他细节需要注意的情况1、在遇到专利侵权纠纷的时候,可以提出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人扩大到利害关系人,即除了专利权人之外,独占许可人、排他许可人或者是获得授权的普通许可人针对2009.10.01之前的实用新型还是要提出实用新型检索报告,2009.10.01之后授权的实用新型提出是专利权评价报告,所以这两个制度是处于过渡状态,需要并行10年时间。
2、因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只作为参考所用,所以对于其结论不能提出行政复议也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唯一的救济途径是请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