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热工联锁保护投退管理制度
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规定

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热工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运行和投退的管理程序,明确热工保护、联锁和报警定值的审批及管理程序。
强化热工保护、联锁和报警装置的管理,确保发电机组和电网的稳定运行,尤其是加强关键发电设备热工保护系统的管理,使保护装置在关键设备出现故障和异常时及时准确的动作或报警,确保关键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厂所有发电设备的保护、连锁和报警系统的检查、使用、投退操作及投退审批程序等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机械动力处/生产技术处/检修车间热控专工职责负责审核热工专业的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的投退必要性;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定值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负责审核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退出期间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和完善。
每月分析本专业保护、联锁报警信号退出情况,在季度监督会上进行分析。
重要操作到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协调和指导。
负责定期统计、汇总《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管理规定》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或改进措施。
第四条发电车间专业专工职责补充完善保护退出期间运行方面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退出期间的安全措施。
负责审核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的投退是否必要或可行性。
运行人员负责执行热工保护的投退,运行人员负责执行保护退出期间工作票或保护停用申请单上的安全措施(检修自理的除外),做好保护联锁、报警系统退出时的风险评估。
对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第三章管理规范与执行程序第五条适用于XX厂所有带有保护、联锁和报警装置的发电设备和系统。
适用于XX厂关键设备保护系统的管理,包括职责划分、工作要求及试验与维护。
识别关键设备保护系统的设备和系统,且确立其维护职责。
确保关键设备保护系统的试验与维护的实效性与依据性。
第六条引用制度及关联子系统《新疆电科院热控技术监督制度》(2010)《火力发电厂热控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规定》国电安运[1998]483号(2010)《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报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995-2006《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87)电生供字第254号《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2006《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 587-1996第七条专用术语定义关键设备:是指那些一旦出现故障,将会对设备及人身安全、健康、环保、经济效益、电网等有重大影响的设备,如出现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影响电网系统稳定、污染环境、停机或降出力等。
电气、热工保护联锁系统投退的管理规定

电气、热工保护联锁系统投退的管理规定1、总则1.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生产管理的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发电设备可靠性,确保电厂安全经济运行,根据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颁发的《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细则》和《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备检修、运行维护规程》等国家及行业标准,并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修订本制度。
1.2 此管理规定对全厂机组(系统)均有效。
1.3 此管理规定解释权属生技部。
2、电气、热工保护联锁系统的管理2.1 由生计部编制专用的保护联锁试验操作卡(参考附录A),操作卡上对既有软逻辑又有硬逻辑的保护系统应有明确标志,以防试验时遗漏。
2.2 检修以后的过程控制、信号、保护、联锁系统均应严格按照审核后的试验操作卡逐步进行。
重要保护不能可靠动作时,禁止机组起动和运行。
2.3 机组起动前辅助油泵必须处于联动状态。
机组正常停机前,应进行辅助油泵的全容量起动、联锁试验。
运行中,保护、联锁系统需定期进行试验。
2.4 每次机组检修后起动前应进行锅炉、汽机、发电机组变主保护静态传动试验,以检查跳闸逻辑、报警及停机动作值。
所有检测用的传感器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检定周期内。
3、保护联锁系统的投退管理3.1电气、热工保护条件需退出或投入运行时,必须严格执行投退程序及审批制度。
3.2对于以下主系统的保护退出 (投入) 时必须经生产副经理签字; 当退出时间大于72 小时时,在审批时必须经生产副经理签字。
(1)炉膛压力高低保护;(2)汽包水位高低保护;(3)总风量低保护;(4)一次风机停保护;(5)炉膛温度保护;(6)燃料全失保护;(7)汽机润滑油压力低保护;(8)汽机支持轴承回油温度高保护;(9)真空低保护;(10)汽机推力轴承回油温度高保护;(11)超速保护 (112% 3360 /min);(12)凝结器水位低保护;(13)除氧器水位保护;(14)DEH系统停机保护;(15)发电机组保护 (包括励磁系统主保护);(16)主变压器主保护。
热工联锁保护投退管理制度

热工联锁保护投退管理制度为了确保热工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保护人员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失,我们制定了热工联锁保护投退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热工联锁保护的范围、要求和程序,规范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和责任。
一、热工联锁保护的范围1.设备的启动、停止、运行和维护过程中的联锁保护;2.设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安全保护;3.设备的限位、过载、温度、压力等各种保护装置的功能和管理;4.与其他设备或系统存在安全依赖关系的联锁保护。
二、热工联锁保护的要求1.所有热工设备的关键参数和保护装置都必须确定,并且要求有相应的技术文件和记录进行备查;2.热工设备的投退必须经过授权人员的书面批准,并且要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操作;3.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变更设备的状态和参数;4.所有热工设备的联锁保护必须完好可靠,不得存在故障和失效的情况;5.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联锁保护失效的设备,必须立即停用并进行维修;6.对于新增的热工设备,必须在投运前经过相应的试运行和调试,确保联锁保护正常可靠。
三、热工联锁保护的管理程序1.投退前准备工作(1)确定投退计划,并报经相关部门批准;(2)编制热工设备的投退操作规程;(3)检查热工设备的联锁保护装置,确保正常可靠;(4)确认操作人员的资质和相关授权文件。
2.设备投运过程(1)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投运;(2)监控设备的运行状态和联锁保护装置的工作情况;(3)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设备停用后处理(1)施行临时性和永久性的联锁保护,确保设备停用安全;(2)制定设备停用的维护计划,并落实维护人员的责任;(3)对设备进行停用后的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再投入运行前的安全可靠。
四、热工联锁保护的考核和改进1.建立热工设备的联锁保护的台账,并及时记录操作、维护等情况;2.定期对热工设备的联锁保护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填写联锁保护检测报告;3.发现联锁保护失效或者安全隐患,必须立即上报并进行整改;4.进行联锁保护培训和教育,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5.根据实际情况,对热工联锁保护的制度进行修订和改进,提高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联锁投退管理制度

联锁投退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管理和规范投资者的投资和退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制定本联锁投退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所有投资管理基金。
投资者在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投资者分类标准1.核心投资者:指公司认可的合格投资者或机构;2.一般投资者:指符合公司规定条件的个人或机构;3.其他投资者:指不符合公司规定条件的个人或机构。
四、投资与赎回规定1.核心投资者的投资或赎回基金份额不受限制,但须遵守公司投资者协议的相关规定;2.一般投资者的投资或赎回基金份额应符合公司规定的最低投资额和最低赎回额;3.其他投资者暂不接受投资或赎回基金份额。
五、联锁机制1.投资与赎回间隔期:为了维护基金的稳定运作,公司规定投资者在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后需至少间隔30个自然日才能再次进行操作;2.赎回冻结期:当基金发生赎回潮时,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赎回进行冻结处理,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稳定;3.退出机制:当基金出现严重亏损或其他严重情况时,公司有权对基金进行退出处理,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六、监督管理1.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监控基金的投资和赎回情况,防范各类风险;2.投资者有权监督公司的投退管理行为,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
七、违规处理1.若投资者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投资者进行警告、调整投资或赎回额度等;2.严重违规者将被列入公司的黑名单,被限制其投资或赎回基金份额。
八、其他1.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投资者。
以上是公司制定的联锁投退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所有投资者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基金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热工联锁保护投退管理制度

责任公司热工联锁保护投退管理制度批准:审核:编制:部2010-5-28发布 2010-6-1实施责任公司公司热工联锁保护投退管理制度1.总则1.1.本制度适用于限责任公司热工联锁保护的投退管理,包括联锁保护信号的解除、恢复管理和审批程序。
1.2.本制度规范了责任公司热工联锁保护投退审批单的执行范围、申请内容和具体审批程序。
1.3.本制度规范了有限责任公司热工联锁保护投退审批单的格式、编号规则、保存管理要求。
1.4.在热工联锁保护及回路上进行检修调整或试验等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作业规程和相关规程的有关规定。
1.5.按照热工技术监督相关要求,检修后的热工联锁保护装置应安装牢固,其机械及电气部分应动作正确、灵敏、可靠,并严格执行三级验收和联锁保护传动试验,合格后随主设备准确可靠地投入运行,运行中的热工联锁保护装置未经审批任何人都无权进行投退操作。
1.6.化水程控、凝结水精处理程控、除灰程控、输煤程控、斗轮机程控、翻车机程控、电除尘程控等PLC控制系统联锁保护的投退均参照本制定执行。
2.引用标准2.1.《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3.热工联锁保护投退原则3.1.根据热工联锁保护在机组热力系统中对安全、经济运行状态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将热工保护及联锁系统划分为重要热工联锁保护和普通热工联锁保护。
重要热工联锁保护包括:机炉电大联锁保护、锅炉MFT保护、ETS保护、METS保护、Runback保护、锅炉AB侧大联锁保护、锅炉过热蒸汽压力高保护、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水位保护、抽汽逆止门保护、汽轮机30%旁路保护、汽轮机防进水保护、发电机断水保护、脱硫FGD 保护及其它主要辅助设备联锁保护。
普通热工联锁保护指一般辅助设备的联锁保护。
3.2.在机组或设备运行过程中,重要热工联锁保护需要投退时,按照《热工联锁、保护投退审批流程》执行。
3.3.因检修工作需要对普通热工联锁保护投退时,由工作负责人汇报专业专工,专工对联锁保护投退的必要性进行审定,同时请示部门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主任助理同意,在工作票安全措施栏逐项填写,由当值值长征得发电部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主任助理同意后批准执行。
【管理制度】热控保护联锁投退改管理规定

热工保护联锁投退管理规定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职责 (1)5 管理活动内容与办法 (1)6 检查与考核 (2)前言本标准是根据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而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
目的是为了规范热工保护联锁投退工作,保证电力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和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附录A-附录B为规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设备管理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替代了-215.07-18-2015《热工保护联锁和自动系统投退管理规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设备管理部热工保护联锁投退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范了公司热工保护联锁投退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热工保护联锁投退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L/T774-2004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国家能源局[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H-216.09-38-2013 《热工技术监督导则》3 术语和定义3.1 热控主保护:指燃机灭火保护系统、余热锅炉保护、汽轮机发电机跳闸保护系统和发电机断水保护系统,即直接影响燃机、汽轮机发电机本体设备安全,直接引起主设备跳闸的保护。
3.2 热控主要保护:指除主保护外的危及机组、设备和系统安全的保护,如:过热蒸汽压力保护、各种加热器水位保护、抽汽逆止门保护、汽轮机防进水保护和主要辅机的保护等。
4 职责4.1生产副总经理4.1.1 负责重大热工保护联锁投退的决策。
4.2 总工程师4.2.1 协助生产副总经理,对重大热工保护联锁投退的决策。
4.2.2 负责批准热工保护联锁投退工作的技术文件。
4.2.3 负责设备保护投退申请单的审批。
保护、连锁和报警系统的投退管理制度

保护、连锁和报警系统管理制度控制表目录1 管理目的 (1)2 引用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管理流程 (1)4 管理工作界面 (4)5 检查与评价 (5)6 附录1 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系统投退流程 (7)7 附录2 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系统投退申请单 (8)8 附录3 关键设备保护系统范围(电气) (9)1 管理目的为了规范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的管理程序,明确权限职责,确保保护、联锁投退时不出现意外事故,同时使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在设备出现故障和人为操作不当等异常状况时能及时准确地动作或报警,确保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
3 管理流程3.1 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定值的确定和修改3.1.1我厂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定值是由总包方、调试方与我厂相关专业人员共同讨论(或委托)确定的。
定值计算时参照了行业标准和制造厂家及设计单位的给定值,属于电网管理的保护和自动装置其定值按电网公司给定值进行整定。
投运前进行核算和试验,满足实际运行的需要。
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参数设置定值。
3.1.2定值修改的审批程序3.1.2.1当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出现故障,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设置的参数重新修改时,应该严格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由检修维护部保护专责人员提出并填写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定值修改申请单,说明原因及定值更改的时间,并根据定值修改的性质和要求,制定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依次经设备技术部、发电运行部相关专业主管和生产厂长或总工审批。
如果是调管设备的保护系统,单位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电网调度同意后方可执行。
审批或答复结果运行部门应予以及时记录。
3.1.2.2机组在运行中发生紧急情况需临时更改保护定值时,单元长或值长可依据规程规定先行签字下令实施,但事后必须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热工联锁保护投退制度

热控保护联锁投退管理制度批准:审批:审核:初审:编制:热控保护联锁投退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确保xxx发电有限公司机组的稳定运行,杜绝机组非停,规范作业人员的行为,防止保护投退误操作,保证控制系统的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控制系统保护、联锁投退管理要求和流程,适用于控制系统的保护、联锁投退工作。
3. 引用标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热工保护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428-20094. 热控保护联锁的投退管理4.1 需临时退出保护、联锁时,应由提出专业或部门填写申请,说明原因及保护、联锁退出的时间,并根据保护、联锁退出的性质和要求,填写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报所在部门专业(专责或主管)及以上相关领导进行审核、部门经理审批、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对于机组主保护或可能造成锅炉灭火、汽轮机停机、系统解列的保护退出和修改必须经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外出期间由授权人批准)。
运行人员和值长在办理申请单期间对安全措施进行补充,值长及热控人员必须做好记录。
4.2 所有机组热控保护的投退操作由热控人员进行,确认并填写投退位置,在审批表签字。
运行人员负责对热控人员的投退操作确认。
热控人员投退保护时必须至少两个人在场,一个负责执行,另一个负责监护。
4.3 保护、联锁退出完成有关工作后,必须在许可退出时间内由申请人提出将保护、联锁投入,并经审批后,由热控人员负责保护投入,并保证保护投入准确性,运行人员确认。
4.4 如果保护、联锁在许可退出时间内不能恢复,需要办理延期手续,重新填写《保护、联锁退出申请表》,同时要制定反事故措施。
《保护、联锁退出申请表》必须由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4.5 机组正常运行期间时,主辅设备的联锁、保护应当100%投入,任何人不得擅自退出机组保护、联锁或改动保护定值。
5. 机组启停期间保护投退规定5.1 机组正常运行期间须投入的保护,若在启动前即发现因故不能投运,退出前,必须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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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投抚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工联锁保护投退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编制:
中电投抚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热工专业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中电投抚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热工联锁保护投退管理制度
1目的
1.1统一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投、退及定值调整的管理规定,防止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不正常投、退和定值的随意性调整。
1.2规范保护、联锁和报警信号投、退及定值调整标准,保证值班人员正确掌握保护、联锁、报警信号的当前状态。
2适用范围
适用热工专业部。
3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3.1《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DL/T774-2004。
3.2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CPIYW-09-07《运行管理规则》。
3.3《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4专用术语定义
4.1申请人: 指提出《热工保护投退操作票》的设备专责人。
4.1.1对由于主设备故障、检修维护要求等原因需暂时退出联锁保护运行的情况,由热工设备专责人提出申请。
4.2审核人:为热工专业部专工或主任。
4. 3批准人: 指批准《热工保护投退操作票》的人员和批准延期以及批准恢复保护的人员。
4.3.1一般连锁保护由值长批准;
4.3.2主保护的投退批准由生产厂长或分管副总批准。
4.3.3延期批准人为申请批准人员。
4.3.4批准恢复由值长批准
4.4工作负责人(设备专责人):由热工专业人员在DCS内强制测点的执行操作。
4.5监护人:班组技术员及以上人员;
由运行提出热工保护投退申请的,监护人为运行人员。
4.5.1监护人全程陪同执行人开展工作;对执行人给予必要的提醒。
4.6主保护:是指主机保护(ETS)和炉膛安全监视保护(FSSS)。
5职责
5.1热工专业部
5.1.1负责本制度的执行,收集对制度的反馈意见,并提出改进建议。
5.1.2接受东北公司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1.3负责批准本单位自行管辖设备的保护、联锁和报警系统的投、退。
5.2.4负责对本单位管辖设备整定值的签发执行。
5.2热工专业部各班组。
5.2.1确认需退出热工连锁保护的设备及系统,详细填写《热工保护投退操作票》的内容,并与工作票一起报审批。
5.2.2接受上级领导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6.1保护投退原则
6.1.1本制度规定了热工联锁保护装置的投退管理,包括联锁保护信号的解除、恢复和审批程序及制定了保护投退标准操作票,本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同时执行,杜绝使用操作票代替工作票和工作票代替操作票;6.1.2主保护退出必须限期8小时之内恢复,逾期不能恢复必须停止机组运行。
6.1.3工作负责人应清楚所解除的信号的作用、范围、退/投方法、注
意事项;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负责向审核人、批准人及运行人员详细说明信号解除后对系统的影响;负责解投记录的登记(由运行建立保护投退记录本,热工和运行使用同一记录本);对错误的操作命令提出疑义,对执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工作中接受监护人的监督,解投前未经监护人许可不得进行操作。
6.2保护的批准程序
6.2.1对影响主机或锅炉安全运行的热工主保护退出,必须进行危险因素预告,落实运行提出的处理方案,经生产副总批准。
6.2.2在处理事故的紧急情况下,需临时退出热工保护时,经生产副总发令批准或当值值长请示分管副总发令批准,热工人员可先实施。
事后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6.3联锁保护解除程序
6.3.1需热工执行操作的由热工工作负责人填写解除信号的确切名称,详细写明信号的作用及解除信号的具体措施,向运行从控制方面说明解除该信号后对设备系统的影响。
6.3.3工作负责人按照要求的时间、具体信号名称充分考虑该信号对相关系统设备的影响,并确定所解除的信号不影响其它保护,能解除分信号的严禁解除总保护信号,不能解除分信号的要提前向批准人及运行人员说明。
6.3.4由热工专业部专工以上岗位审核是否必要和措施完善情况,落实人员情况后并签字。
6.3.5主保护必须由生产副总签字。
6.3.6在取得申请批准后,由工作负责人在征求运行人员同意并在监护
人员的监护下开始信号的解除工作。
6.3.8保护解除后工作负责人需在DCS分散控制系统运行日志上详细写明信号解除情况,并在运行保护投退记录本上签字。
6.4保护解除延期程序
在保护解除单预计时间到期后,保护还不能投入的必须执行保护延期确认,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6.4.1一般保护可由值长直接签字批准延期。
6.4.2主保护没有超过8小时的必须由生产副总签字确认,特殊情况由其指定人员签字确认延期。
延期时间到保护退出时间总共不得超过8小时。
6.4.3 已经达到8小时还不能投入的主保护项目禁止延期,必须停止机组运行。
待恢复后方可投入机组运行。
6.5联锁保护恢复程序
6.5.1当系统工况恢复正常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提出恢复申请,并签字。
6.5.2值长在确认无误后签字批准保护恢复。
6.5.3工作负责人检查确认信号状态正常满足保护投入工况,征求运行人员同意在监护人监护下开始连锁保护的恢复,完成后在运行保护投退记录本上详细记录信号恢复情况,在登记表上签字由热工人员执行的恢复还需在DCS分散系统巡视日志上写明相关内容。
6.6热工联锁保护资料管理
6.6.1班组应做好热工联锁保护定值的修改及装置的投、停记录整理工作,每季3日(遇节假日及休息日,日期前移)前将上季保护装置投、停记录情况报热工专业部。
6.6.2热工专业部应做好热工联锁保护定值的修改及装置的投、停记录
整理工作,每季5日前将上季保护装置投、停记录情况报发电生技部。
热工保护投退操作票
主保护辅保护
学习计划表周一至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