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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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据规则

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据规则

一、引言传统意义的审判是指法院为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而进行的司法裁判活动。

随着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刑事审判已经逐渐突破原来固有的“实体性裁判”的范围,而衍生出“程序性裁判”的机制。

所谓“程序性裁判”,是指那些为解决控辩双方存在的程序性争议而举行的司法裁判活动。

例如,被告人对某一法官提出回避申请的,法院需要对该项申请是否成立作出决定;公诉方或者被告方申请法庭延期审理的,法院要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决;控辩双方围绕着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法院需要就此作出决定;被告方对某一控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法院也应决定是否予以采纳;对于被告方排除控方证据的申请,法院也需要作出是否同意的裁决……在以上情形下,法院都需要举行程序性裁判活动,并对有关程序性争议作出裁判结论。

这种裁判结论尽管并不涉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却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具有程度不同的影响。

根据所要解决的程序性争议的不同,程序性裁判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程序性裁判,泛指一切旨在解决程序性争议的司法裁判活动。

例如,前面所说的围绕着延期审理、回避、管辖、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等问题所发生的程序性争议,就都应被纳入广义的程序性裁判的程序轨道。

狭义的程序性裁判,则专指法院针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或者下级法院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为确定是否实施程序性制裁所进行的司法裁判活动。

迄今为止,中国法律确立了两种典型的程序性制裁制度:一是针对非法侦查行为的排除规则,二是针对审判程序违法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制度。

法院为确认初审法院的审判是否违反法律程序的裁判活动,通常发生在第二审程序之中。

而法院为审查侦查程序的合法性、确认应否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判活动,则可以在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中先后发生。

这两种旨在实施程序性制裁的裁判活动,都属于狭义的程序性裁判。

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相对应的是,中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存在着“重实体性裁判、轻程序性裁判”的观念。

1996年完成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其实就是在实体性裁判程序中引入对抗制的一次不成功尝试。

电大网考实用法律基础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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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包括()。

事件,行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法律发展的途径有()。

法律移植,法律继承,法制改革行政责任主要体现为()。

行政惩罚,行政赔偿,行政行为效力否定,行政补偿法的目的性价值包括()。

正义,平等,自由,秩序以下属于法与道德的差异的是()。

产生背景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内容规定不同,实施方式不同实体正义包括()。

分配正义,矫正正义我国的司法机关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主要是()。

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我国权力机关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

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我国的专门法院有()。

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法院我国人民检察院是()。

法律监督机关,公诉机关,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法治的体制性要求有()。

立宪主义,依法行政,司法独立司法权的纯化指的是司法权的()。

中立性,被动性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体现为法律的()。

稳定性,公开性,明确性,协调性宪法又称为()。

母法,根本法,最高法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包括()。

序言,正文,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以下属于宪法性法律的有()。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组织法,选举法,国旗法我国现行宪法的正文主要包括()。

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的是()。

劳动,受教育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权,诉愿权,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诉愿权是对一类宪法权利的统称,包括()。

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公民的个人自由包括()。

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行政法具有下列哪些特征?()表现形式的分散性,调整对象的确定性,内容的广泛性,地位的相对独立性行政法主体包括()。

行政主体,行政人,行政相对人以下属于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的是()。

行政参与权,隐私保密权,行政监督权,获得赔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而言,以下哪些属于行政权的特性?()执行性和效能性,管理性和公益性,命令性和责任性,法律性和能动性以行政主体的主观参与程度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分为()。

刑事诉讼目的论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转型

刑事诉讼目的论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转型

The Transformation of Authority Doctrine Litigation Mod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rpose of Criminal Procedure
LI Jia-wei
( 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 Phi& Soc Sci)
2021 年 6 月
摇 摇 Jun. 2021摇
刑事诉讼目的论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转型
李佳威
(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摇 要:无论在何种法系的国家,等腰三角形式的刑事诉讼结构都大体相同。 但由于追求的诉讼目的不同,相 似的诉讼结构表现出的诉讼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 随着 不同法系的相互融合以及诉讼理念与诉讼制度的多元化发展,刑事诉讼中专属于当事人主义的处分原则是否 能够在恪守实体真实主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求得赖以生存的制度土壤,将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协商化 转型给出答案,并为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新的理论进路。 关键词:诉讼目的 诉讼模式 实体真实 处分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5. 2摇 摇 文献标识码:A摇 摇 文章编号:1008-2638(2021)06-0097-04

的改革转向,并在不断地对刑事诉讼法加以完善。 在恪守实 体真实主义的日本刑事诉讼法中,认罪答辩制度的确立,无 疑是对“ 刑法实现说冶 这一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诉讼目的的 重大改造。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构建多元化刑事司法制度的 基础理论,田口守一教授在常规“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冶 的 双重程序目的基础上,得出了“ 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在于解 决刑事案件冶 这一结论,并以此为基础展开了对不同诉一教授对德国和美国的诉讼模式进行了分析。 他认为,德国刑事诉讼中实体真实的相对性,主要源于导致 “ 真实冶 的概念发生变化的几个因素: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刑 法完成了从报应刑思想向合目的的预防原理的转向;从程序 法的角度看,合意程序使得审判程序得以摆脱神秘化;最重 要的是平和的诉讼目的的转变———由发现真实转向了强调 被追诉人的自我决定权。

诉讼法

诉讼法

诉讼法诉讼法部门指规范诉讼活动的法律。

主要包括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另外,诉讼法部门还包括《仲裁法》、《监狱法》以及《律师法》等等。

诉讼法指的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是打官司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诉讼法是典型的法律程序法。

在中国有三大诉讼法,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在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除了以上三大诉讼法外,一般还有宪法诉讼。

(中国目前还没有宪法诉讼,因此没有规范违宪案件审理的程序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前者是指法典式的民事诉讼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后者是指民事诉讼法典以外的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解答、批复、意见等司法解释性的文件,虽不同于法律规定,但对民事诉讼具有规范作用,而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范围。

2011年11月,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民意,首次大修,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都将可用作呈堂证供。

民事诉讼法的特征同其他诉讼法相比较,民事诉讼法有如下特征:(1)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等的部门法。

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和民事诉讼活动,这种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是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的。

(2)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主要内容是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及保障民事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落实诉讼义务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具有广义性。

民事诉讼法的广义性是与民事诉讼的广泛性相适应的,由于民事诉讼广泛适用于民事、经济、劳动争议、专利、商标、海事、债务催偿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就广泛地适用于民事诉讼范围的各类案件的诉讼。

(4)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的特有性。

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这是由民事活动本身所决定的,这也是与其他诉讼法律相比较的最明显的特征。

《刑事诉讼法学》习题及答案集

《刑事诉讼法学》习题及答案集

《刑事诉讼法学》习题及答案集第一章概述一、多项选择题1.按照法从不同角度的分类,刑事诉讼法属于( ABD )A.实体法保 B.公法 C.私法 D.基本法 E.一般法律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 ACDEF )A.宪法 B.诉讼法学家的著述 C.国际公约 D.司法解释E.行政法规 F.地方性法规二、名词解释1.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机关解决双方的争议。

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去理解,一是由原告、被告和裁判者构成基本诉讼主体的活动;二是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

3.刑事诉讼阶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称为刑事诉讼阶段。

4.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5.诉讼效率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扩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

三、简答题1.简述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特征。

答: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是什么?答: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是:(1)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

(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

(3)进行诉讼行为的方式。

(4)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

(5)诉讼的总结性文件。

3.简述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

答: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是:(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且刑事诉讼法本身是符合公正标准的。

(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它非法手段取证。

(4)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不告不理”的原则的法律依据不告不理的法律规定

“不告不理”的原则的法律依据不告不理的法律规定

“不告不理”的原则的法律依据不告不理的法律规定“不告不理”的原则的法律依据法院审理案件就是基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不主动到法院起诉立案,法院当然不会主动来审理案件,况且法院也不知道谁有官司需要处理。

所以不告不理赔原则一想就清楚了。

刑法里也有不告不理原则,遗弃罪,虐待罪,重婚罪,侵占罪,被害人不告,公检法是不管的“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包含两层含义,即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实体上的“不告不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利规定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不告不理原则则是此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处分权利的权利赋予之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起诉后申请撤诉。

因此可以说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启动:1、当事人起诉引起第一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为有合法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只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提起诉讼,引起第一审程序,而第一审程序能否正常的进行还要看原告是否在此期间撤回起诉。

2、当事人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能否进行要以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为前提,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才能进行审理。

3、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的发生也同样取决于权利主体是否提出执行申请。

4、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同样也离不开当事人的申请,在这一个诉讼程序里,“不告不理”的原则体现得更加明显。

因此可以说,诉讼程序的启动由当事人决定。

“不告不理”的原则的法律依据刑事案件中不告不理的案件只有四种:虐待(没造成重伤)、侵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侮辱诽谤这四类案件侵犯的客体的对象比较单一,没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而且这四类案件中的当事人关系比较近,法律作为最底线的道德应该留给他们调和的空间。

比如,夫妻间的SM,亲戚之间保管的东西不予交还,父亲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或者女婿说大舅子不是个东西等等等等,诸如这些案件,一般对法律来说就是“家事”,法律只做最后的救济,所以告诉才处理。

智慧树知到 《民事诉讼法》2019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 《民事诉讼法》2019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民事诉讼法》2019章节测试答案第1章单元测试1、诉讼法理论,和解属于哪种纠纷解决机制?答案:自力救济2、下列案件中,属于民事纠纷的有:()答案:某甲因房屋租赁与房主产生纠纷、某丁生产的专利产品被人仿造,某丁与伪造者之间的发生的纠纷4、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有“重程序,轻实体”的传统。

答案:错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仅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中国人,还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答案:对第2章单元测试1、人民法院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答案:错2、民事诉讼主体的外延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外延小。

答案:对3、证人既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民事诉讼主体。

答案:错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答案: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为()答案: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律事件第3章单元测试1、王某将房子租给刘某居住,月租金1500元。

现在王某因刘某拖欠了六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某给付9000元房租。

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答案:王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2、女方起诉前夫,请求法院将二人之女判归前夫抚养的诉,属于哪一种类型的诉?答案:形成之诉3、李某起诉张某请求返还借款以及迁出所占房屋。

这是诉的合并中的哪一种?答案:诉的客体的合并4、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诉权是国民对国家享有的公法上的权利。

答案:对第4章单元测试2、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的集中体现,但不是唯一体现。

答案:对3、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信原则,体现了诉讼价值观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

答案:对4、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放弃其诉讼请求,是下列哪一原则的体现?答案:处分原则5、张三和李四是一起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A.公开审判B.检察监督C.两审终审D.回避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区别。

ACD属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只有B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模块: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甲是县检察院民行科的检察员,其职责是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检查监督,提起抗诉,其下列哪些行为违背民事诉讼法?( ) A.甲经常旁听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错误不大的当庭指出,错误严重的提起抗诉B.甲只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对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C.甲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进行监督D.甲只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只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活动进行监督,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不予监督。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的对象只包括法院和法官,不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A对,因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体现为事后监督,即法律文书生效后,检察院以提起抗诉的方式予以监督。

BC错,因检察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对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实施监督。

即监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2)对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审判、调解、执行。

D错,因本题中甲是某区检察院民行科的检察员,其中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如果是上级检察院,则不仅可对同级人民法院还可以对下级法院进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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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一X家慧【摘要】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为民事诉讼的两大基石,而民事诉讼则是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合力的结果,因此在处分原则的框架内对实体层面上的当事人诉讼行为进行研究,对于保障当事人处分权和规制其诉讼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更合理和科学地构筑整个民事诉讼制度无疑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处分原则的基本含义(一) 大陆法系处分原则的基本含义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将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称作民事诉讼制度的两大基石。

处分原则(Dispositionsmaxime) ,又称处分权主义,是指当事人对诉讼请求享有主导权的原则[1]。

民事诉讼贯彻处分原则的依据是,民事诉讼的裁判对象是私法上的权利,而私法上的权利在裁判外可以按照私法自治原则(private autonomie)由当事人自由处分。

作为私法自治原则在裁判中的体现,民事诉讼承认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也对其实体权利进行自由的处分。

按照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的规X性解释,处分原则主要包括如下三项基本内容:[2]第一,诉讼必须依据原告的起诉才能开始。

换言之,是否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其主动权由当事人自己控制;并且,法律要保障当事人遵从自己的意思行使起诉权。

作为例外,在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涉及人事诉讼以及与公益保护有关的案件,作为公益代表者的检察官或法定机构可以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行使起诉权。

这就是说民事诉讼的起诉以当事人主义为原则,国家干预主义为例外。

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尽管大多数国家都在民事诉讼法或其他法律中特别规定,对于涉及公益性的案件,可以由法律指定的国家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却只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而没有赋予人民检察院以民事起诉权。

笔者认为,为了维护公益,可以在一定X围内赋予人民检察院以民事起诉权。

如对于环境污染、噪音污染等涉及公益的案件,就可以考虑由检察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裁判的客体及X 围限于原告的起诉X围,法院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请求X围进行裁判。

换言之,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和请求X围的确定,应当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准,实行当事人主义。

作为例外,对于诉讼费用,原则上实行败诉者承担原则,并由法官依职权作出具体数额的裁判。

至于诉讼费用的界定,各国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通常是指当事人因进行民事诉讼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我国的诉讼费用仅指当事人因进行民事诉讼而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在实行强制律师制的国家,通常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律师费是法定的诉讼费用,因此当事人对自己支付的律师费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相对方承担。

[3]从当事人诉讼行为角度考虑,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一定的律师费用,可以遏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

第三,依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决定诉讼的发展和终结。

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可以根据自已的意思表示撤回起诉或上诉,并据此终结诉讼程序;除此,还可以通过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以及和解或调解的方式来终结诉讼程序。

但是,从保护相对方当事人和国家利益的立场,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对当事人实施上述发展和终结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附加了一定的条件,即当事人实施的发展和终结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并不是无条件发生效力的。

一般来讲,当事人发展和终结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须以不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为限。

综上,当事人处分原则实质上是指当事人对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以及诉讼对象X围的确定等享有意思自治的原则。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基本含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X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据此,通说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X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4]。

在我国,处分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当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的方式行使自己的处分权。

当事人主动地行使某种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为积极的处分,例如,起诉、提起上诉、变更或追加诉讼请求等。

当事人不行使某种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为消极处分,例如放弃上诉等。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分原则的适用X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并因当事人自主的撤诉行为而结束。

没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依职权开始民事诉讼程序。

在当事人撤回起诉或撤回上诉时,诉讼即告结束。

“不告不理原则”即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第二,诉讼请求的X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对其作出裁判,即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审判对象。

从动态角度看,当事人在一审起诉时,没有提出的请求事项,人民法院不能判决,已经撤回的请求,人民法院也不能判决。

在二审上诉中,上诉人没有上诉的事项,二审法院不能裁判,已经撤回的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也不能裁判。

第三,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

第四,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三)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适用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民法必须贯彻自愿平等这一“公理性原则”。

而实体法领域中的“公理性原则”也必然要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中得到具体落实和体现。

这就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同样应该享有意思自治的权利,即同样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

由于当事人在诉讼领域中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必须通过实施特定的诉讼行为来实现,因此法律肯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民事权利的处分。

没有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也就谈不上民事主体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自由处置。

正是基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才将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在具体如何适用处分原则问题上,却存在着国家干预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偏颇的观点:持国家干预主义论的学者认为,法院代表国家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国家干预,是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区别于资产阶级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之一。

国家干预主义论的理论依据来源于前苏联的国家干预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

这一理论由革命导师列宁所倡导,[5]并为前苏联的立法所肯定。

1923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XX 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可以随时变更诉讼理由,增加或者减少诉讼请求的数额。

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和放弃在诉讼上可以使用的保护自己权利的方法,这种放弃是否允许,应当由法院决定。

” [6]受前苏联民事诉讼理论的影响,我国学者因此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遵循列宁提出的国家干预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既把处分原则规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又应对处分原则加以限制,以使处分原则与国家干预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谋求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民事诉讼的干预,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基于此,法院就有权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进行监督,并不受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约束[7]。

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尽管对处分原则持国家干预论的学说仅为少数说。

但由于深受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我国仍然没有对当事人的处分权给予足够的尊重,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法院可以在没有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发动再审程序的规定即是例证。

针对我国传统民事诉讼对适用处分原则的浓厚国家干预主义色彩,有人提出对处分原则的适用应当采用当事人主义,并予“绝对化” [8]。

作为这种观点的代表性反映,就是倾向于取消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1条和第156条有关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撤诉或撤回上诉行为的审查规定。

目前,较为通行的观点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当事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处分权,其处分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处分原则在这一方面的要求,从本质上说,就是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也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符合这一要求的处分行为即属无效行为。

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当事人不合法的处分行为,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其无效,或者不允许其予以实施。

作者认为,对处分原则的适用既不能片面地强调国家干预主义,也不能一味地追求当事人主义,而应当坚持审判行为和当事人诉讼行为相协调的原则。

审判行为和当事人诉讼行为在民事诉讼领域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只有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以下从两个方面来阐述这一观点:第一,处分行为是对审判行为的必要的合理的制约。

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形成面上可以观之,处分行为对审判行为具有直接的影响。

审判行为的启动有赖于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其作用X围也受制于当事人的请求,还可能因当事人的撤诉行为而归于完结。

不同的处分行为对审判行为的牵制存在着程度上的差异。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部分处分行为是绝对的,法院必须无条件地接受这些行为的结果,起诉行为及上诉行为即属这类行为;与此相反,有一部分处分行为则是相对的,即只有经法院认可后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撤诉行为即属这类行为。

第二,审判行为有保障处分行为发生效用的作用。

审判行为和诉讼行为在民事诉讼领域有着此涨彼消的关系。

审判权过于扩X或不当进入本应由当事人自由处分的领域,就会限制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合法的处分行为,不得以种种借口限制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例如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等。

(四) 人民法院对处分原则适用的释明在民事诉讼中,由于不少当事人因经济原因无力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而自己的法律知识又十分缺乏。

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享有处分权,或者即使知道,也不知道处分权到底包含些什么内容,应当怎样行使,以及行使处分权、实施处分行为,会产生一些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对此,人民法院就有义务进行适当的说明或引导,并通过告知或提醒的方式,促使当事人恰当和正确地行使处分权,实施处分行为,或提高他们对自己处分行为所将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认知。

这就是人民法院对处分原则的适用进行释明的义务。

[9]具体地说,就是在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审判人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他们依法享有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

这种释明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使当事人能够知道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是使当事人能够知道自己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内容;三是能够使当事人了解和明白行使这些处分权,实施相应的处分行为在法律上将产生的后果。

通过审判人员的释明,当事人就可以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充分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正确实施处分行为从而更加全面和充分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包括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和对程序权利的处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处分行为的释明也就相应地分为对实体处分行为的释明和对程序处分行为的释明。

此外,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人民法院还应当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首先应当审查当事人要求保护的内容,以及选择的保护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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