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字体侵权如何处罚
字体侵权豁免申请书模板

字体侵权豁免申请书模板:尊敬的[接收机关名称]:您好!我是[申请人姓名],现在就我使用的字体侵权问题向您提出豁免申请。
一、字体使用情况概述我公司在日常业务中,广泛使用各类字体以满足不同场景和需求的表达。
我们始终尊重字体设计师的知识产权,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字体。
然而,在近期我公司的产品中,我们发现自己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字体,这可能涉及到字体侵权问题。
二、侵权字体具体情况1. 字体名称:[字体名称]2. 字体版本:[字体版本]3. 侵权产品:[产品名称]4. 侵权范围:[具体使用范围,如:海报、宣传册、产品包装等]三、侵权豁免申请理由1. 无意侵权:在使用该字体时,我公司并不知道其未经授权,而是在信任字体来源的基础上使用的。
我们对侵权行为表示诚挚的歉意,并立即停止使用该侵权字体。
2. 及时整改:在发现侵权问题后,我公司已迅速采取措施,更换了侵权产品中的字体,并对其余可能涉及侵权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
同时,我们将加强对字体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3. 尊重知识产权:我公司一直尊重知识产权和字体设计师的权益,此次侵权行为纯属偶然。
在今后的业务中,我们将更加严谨地对待字体授权问题,确保合法使用字体。
4. 社会影响:我公司的产品广泛应用于市场,此次侵权行为未对字体设计师和社会造成实际损害。
同时,此次事件将作为我公司的一个教训,提高我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尊重。
四、侵权豁免申请请求1. 对我公司此次字体侵权行为给予豁免,不予以追究。
2. 允许我公司继续使用该字体,但其使用需遵循合法授权原则。
3. 提供字体授权的相关信息和途径,以便我公司合法使用字体。
五、法律责任承诺我公司承诺,在此次侵权问题解决后,将严格遵守字体授权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使用字体。
若今后再次发生字体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敬请[接收机关名称]予以审核,我们将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希望您能理解我们的无意侵权行为,并给予豁免。
方正诉宝洁字库侵权案

方正诉宝洁字库侵权案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赵虎经过一审、二审,2011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宝洁公司在其洗发水等产品上使用方正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是获得了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
今年,方正诉宝洁“飘柔”二字侵权案件闹得沸沸扬扬,许多人于是知道了“字体侵权”这个“概念”。
暂且不说字体侵权是不是一个伪命题,至少让许多人模模糊糊知道了还有这么一回事情。
这个事情的传播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果,社会上已经有人抓住这一“商机”,开始挣钱了:一些公司已经收到通知或者律师函,通知或者律师函中告知贵公司使用的某某产品或者某某广告使用了某字体,属于侵权,应该进行赔偿等等诸如此类的话。
本文作者亦接到不少当事人的咨询,询问使用他人字体是否可以构成侵权,以及收到类似通知如何进行处理等等问题。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本文认为原因是:一方面媒体对方正诉宝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了一些报道,大家知道了有这个事情;另一方面许多人其实并不真正了解这个案件,不但不了解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对于这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也不知道,只是知道发生了这么一个事情,“因为宝洁使用了倩体字的‘飘柔’,方正起诉了宝洁,要求赔偿一笔很大的钱,”仅此而已。
为了解释所谓的“字体侵权”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需要回顾一下这个案件的前因后果。
2008年5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在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购买了广州宝洁公司生产的“飘柔洗发露”、“飘柔精华素”等55款产品。
方正公司认为,生产商广州宝洁和销售商北京家乐福侵犯了其著作权,故提起诉讼,要求广州宝洁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方正倩体系列、方正卡通体和方正少儿体字库字体的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商标、产品广告宣传品;北京家乐福立即停止销售所有带有上述字库字体的产品;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0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
方正诉宝洁版权侵权

方正诉宝洁版权侵权作者:张玉瑞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06期目前计算机字体业者维权活动针对的并非个别企业,而是全中国所有的企业。
全国大大小小的字体业者,纷纷向企业发出律师函。
宝洁公司委托设计公司设计,而后生产的“飘柔”洗发水等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上使用了倩体字“飘柔”;“飘柔”二字产生于该设计公司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方正公司计算机字库正版软件。
方正公司认为,其发行的不是计算机软件,而是美术作品,所以宝洁公司未经许可使用“飘柔”二字,构成版权侵权。
方正一审败诉;现在又有非外资企业准备对方正公司收费要求提出不应交费的确认之诉。
一、现实很严峻(一)理清字体版权保护范围刻不容缓目前计算机字体业者维权活动针对的并非个别企业,而是全中国所有的企业。
全国大大小小的字体业者,纷纷向企业发出律师函。
有多少企业接到这样的律师函,支付了多少钱,恐怕单个字体业者自己也说不清。
计算机字体单字“商业使用”收费影响面之大,远超卡拉OK收费,如果获得法律支持,会涉及所有中国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金额恐怕要以百亿、千亿人民币计算。
因此,通过二审判决,厘清字体版权保护的范围,已刻不容缓。
(二)法院已被推到悬崖边在方正诉宝洁案二审开庭期间,字体业者以“影响字库行业前景的诉讼”为标题,发动了宣传攻势。
有媒体报道称,中国字库侵权情况愈演愈烈,但字库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却鲜有胜诉案例。
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方正诉宝洁侵权案一审以方正败诉告终,其败诉结果无疑使本就惨淡经营的字体设计产业雪上加霜。
字体业者则表示,黑体、宋体、仿宋和楷体不收费,这几种字体可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90%以上的需要,包括书籍、报纸的出版发行等。
甚至有个别专家也认为,设计公司获得了方正公司的软件授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宝洁公司已经可以不经方正公司许可而直接出于商业性的目的把“飘柔”两个字去复制在其商品包装上。
方正公司对“飘柔”倩体美术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宝洁公司没有经过许可、没有付费,这就是侵权行为。
2011-07-05-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倩体字著作权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3

司倩体字库的笔画、笔数及汉字部件的位置关系一致,字体一致,设计风格和特征一致。
此外,方正公司还提交了其内部往来邮件,给宝洁公司发送的律师函和快递单,用以证实其在2008年3月曾通知宝洁公司告知其使用行为侵权,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进行赔偿。
宝洁公司在4月回函表示将调查此事,但此后再无音信。
以上事实,有方正公司提交的(200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874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的产品及照片,方正公司所作宝洁公司产品及对应用字一览表,国科知鉴字(2008)3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方正公司的内部往来邮件、律师函和快递单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三、与被控侵权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设计有关的事实。
为证实其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飘柔”二字系使用正版倩体字库设计,宝洁公司提交了美国NICE公司(NICOSIA C reative Expresso Ltd.)设计的飘柔洗发水的设计样本、评估表、订单和账单,以及NICE公司于2004年11月购买方正兰亭字库V1.0版本的发票、产品包装盒、光盘照片和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上述证据显示,NICE公司是宝洁公司委托的设计公司之一,飘柔系列等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由该公司设计。
设计公司在传真的文件中明确表示使用了方正兰亭字库的正版软件,其中的许可协议注明未经方正公司许可,软件产品的全部或部分不得仿制、再发布等,这里所称再发布,应指软件的再发布,而非针对最终用户的使用。
宝洁公司表示,NICE公司购买的方正字库光盘中的用户协议,只明确不得被仿制、租赁、出借、网上传输和再发布,并未限制商业性使用。
方正公司认为,NICE公司虽购买了方正字库,但许可协议中有对二次使用的限制,其没有授权NICE公司再许可权,该公司无权再许可第三方使用,所以宝洁公司也无权使用涉案的字体。
设计公司购买正版软件,按照许可协议约定设计样稿没有问题,但宝洁公司将设计样稿印在产品的包装上,直接复制、发行了倩体字,应承担侵权责任。
宝洁公司表示,直接使用字库并获益的是设计公司,方正公司应直接起诉设计公司,而非使用设计结果的最终用户。
字体侵权的是与非

著 作权法 只保护特 定的作 品,而不保护 文字 的结构形 式或者
书法的流派 、风格特 点 。我 国的 《 作权法 》并没有规 定文 著 字的结构形式或者书法 的流 派、风格特点享有著 作权 ,
虽然 媒体 对 于该 案 的介 绍经 常使 用 “ 体侵 权 ” 的概 字
ln v t n n o ai o
中的具体 单字 “ 飘柔 ”设计 的成果提供 给被上 诉人宝洁 公 司 进 行后续复制 、发行,NC 公司 的该 行为属于其对 涉案倩体 IE 字库产 品合理期待 的使用行 为,应视 为 已获得 上诉人许 可 的 行为。 ”
通 过这 个案件 的回顾我们 会看 到 :1 、北大方 正确 实 因
l nov ton n ai
创新 知识产权
了解 释所谓 的 “ 字体侵 权 ”到底 是怎么 回事 ,我们 需要 回顾
一
字体侵权 的是与非
赵虎
下这个 案件的前因后果 。 20 年5 ,北 京北大 方正 电子有 限公 司在家 乐福 中关 08 月
村 广场店购 买 了广州 宝洁公 司生产 的 “ 飘柔洗 发露 ”、 “ 飘 柔 精华素 ”等5款产 品 。方 正公司认 为 ,生产 商广州 宝洁和 5 销 售商北 京家乐福侵 犯 了其 著作权 ,故提起诉 讼,要 求广州 宝洁立 即停止使用 并销毁所 有带有 方正倩体 系列、方 正卡通 体和方 正少儿体 字库字体 的外包装 、产 品标识 、产 品商标 、
在网络时代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利 用互联网的便利可以下载多种字体, 但很少人会考虑到著作权的问题。加 之以前国内也很少出现这种关于字体
的诉讼案,因此国内大多数家电企业
产 品广 告宣传 品;北京家 乐福立 即停止销售 所有带有 上述字 库字体 的产 品;两被告公 开赔礼道 歉、消 除影响 ,并赔偿经 济损失 。2 1年1月 ,北京市海 淀区人 民法 院作 出判决 ,驳 00 2 回了原 告北京 北大方正 电子有 限公司的诉讼 请求 ,理 由是 : “ 正倩体字 库字体具有 一定 的独创性 ,符合我 国著作权 法 方
字体有版权 使用需谨慎(附免费商用中文字体列表)

字体有版权使用需谨慎(附免费商用中文字体列表)字体文字是所有商业宣传都必须要用到的,广告设计者们不甘于使用千篇一律的宋体、楷体等常规字体,通常会选择较为美观的字体以增强文字的可读性。
从街边的店铺招牌、商业广告到产品包装,再到公益宣传标语、政府告示,我们随处能看到令人赏心悦目的字体。
而容易被忽略的是,使用这些字体可能会面临着侵权的风险。
近日,我们团队连续接到客户的求助,称收到字体版权人的律师函,被指控未经许可使用字体。
日常工作中我们也经常会接到这方面的咨询。
下面与大家分享下字体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
关于字体单字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争议由来已久字库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受到保护早有先例,在2010年的方正诉暴雪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暴雪未经许可使用方正享有著作权的字库,侵犯后者对字库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方正在该案中主张赔偿额高达4.08亿元人民币,最终法院判赔200万元。
可见,字库是字体版权人绝对不容触碰的高压线。
而在广告、产品包装上使用字体与使用字库则明显大不相同,我们将之称为对字体单字的使用。
对于字体单字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在2011年方正诉宝洁案审理期间曾经引起热议。
该案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指出:“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
”判决结果一出,引得学界大佬们纷纷撰文评述。
以方正公司委托代理人陶鑫良教授为首的一方,极力主张字体单字可以构成美术作品。
同时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字体单字无法达到保护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标准,若提供保护则可能影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文字的使用。
可能由于争论过于激烈,二审法院干脆回避了这个问题,认为宝洁公司合法购买了字库软件,在方正没有明确限制的情况下,系默示许可了购买者对屏幕上显示的具体单字进行后续使用。
二审法院虽然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改变了理由。
因此,在宝洁案中,字体单字是否受版权保护的问题最终并没有得到解决。
如何应对北京北大方正字体使用函

如何应对北京北大方正字体使用函1.引言1.1 概述概述在现今的数字时代,文字的使用和传播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字体作为文字的可视化表达形式,在设计、排版和传播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出现了一种名为北京北大方正字体的字体,其使用情况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应对北京北大方正字体的使用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总结。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回顾背景介绍和北京北大方正字体的使用情况,从而为解决问题提供更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深入分析和整合已有的资料和观点,我们将为读者提供一系列可能的解决方案和对策。
同时,本文的目的也在于引起公众对于字体使用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字体选择不仅仅涉及到个人审美和喜好,更加影响到传媒行业、品牌营销以及文化交流等方面。
通过深入研究和讨论,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字体对于信息传递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在面对不同需求和场景下进行合理的字体选择。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介绍北京北大方正字体的背景和使用情况。
通过分析其特点、优势和劣势,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为什么这一字体会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随后,我们将着重讨论如何应对北京北大方正字体的使用问题。
无论是在学术界、商业领域还是日常生活中,我们都将提出一些建议和总结,来帮助大家在选择和应用字体时更加明智和合理。
通过本文的阅读,我们希望读者能够对于北京北大方正字体的使用问题有更全面和深入的了解,也能够更好地应对和解决相关的困惑和挑战。
字体选择是一门复杂的艺术和科学,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对待并寻找最佳实践,以确保文字表达的准确性和美感。
在不断演变的数字时代,字体的使用将继续受到关注和挑战,我们期待读者能够通过本文所提供的内容,为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更多的启发和帮助。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来分析和讨论如何应对北京北大方正字体的使用函问题:1. 引言:通过概述本文的主题以及文章的结构,引起读者的兴趣并明确文章的目的。
《针对方正通知函的建议2021.7.27》

《针对方正通知函的建议xx.7.27》我司张华于xx年7月27日收到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的通知函。
我于7月2日已将相关建议发给罗总,主要意思是“确实侵权,建议修改相关文字”。
近期,我也多次与认识的几个律师进行沟通,虽然有一定争议,但是是有风险的,认定侵权的可能性较大。
我又查了一下方正近几年的相关著作权侵权案件,尤其是在南京,很大程度上南京中院和基层法院基本上都认为这是侵权行为。
因此,再次作如下建议,主要是我们有几条路:1、维持现状,如果方正感觉自己没把握认定我司侵权,那么就不了了之;如果方正认为我司已成规模著作权侵权,那么等待方正起诉我们,我们再决定应诉或者与方正进行和解,买方正字体的著作权使用权。
2、我司主动修改字体,把侵权字体全部改成不侵权的常规字体“免费字体”。
3、我司主动与方正联系,进行协商,谈一下购买字体使用权的价格。
以上,请领导决定。
附件为:xx年南京市区法院的一个判决“关于方正起诉吉林一公司侵权案”(我已经标红的红色是重点)民事判决书(xx)苏0102民初4673号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邵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省德伟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长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德龙,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马标连锁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黄浦路3号南京军区。
负责人:吴修玉,该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德龙,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德伟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伟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马标连锁店(以下简称苏果超市马标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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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方正字体的使用该如何定性
免费的中文字体包括宋体、仿宋、黑体、楷体、隶书、幼圆。
这些字体通行已久版权无法追溯。
伪免费商用的微软雅黑字体,其实在浏览器显示是IE浏览器时不算侵权,但是使用到广告设计或者商家自用的装饰设计,一定要非常小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如果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方正字体是涉嫌侵权的。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二、方正字体侵权如何处罚
如果是方正联系你,先检查一下到底用了没有,用了多少种,方正的字体都不要用,还有微软雅黑也是方正的,也不要用,如果就用一两种的话,态度好点道个歉,立马全部改了,应该问题不大,或者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赔偿。
以后取得授权再使用。
在字体诉讼案件中,争执的关键一般在于"复制权"保护的对象:字体业者认为字体软件产生的每个字,都有禁止复制的权利,这与法律事实相反。
现在我们正在使用的字帖、美术字集锦工具书,就是字体保护的最好说明:复制字帖、美术字工具书,就是复制了字体工具本身即复制了成套字体,也就侵犯字帖的版权;
而人们临摹字帖、美术字集锦,也就是复制其中的单字,即使商业使用,也不侵犯美术字、字体、字体工具的版权。
由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字体的发展,而快速淡出历史舞台的铅字,也是最好的说明:如生产英文或中文字体打字机,需要在打字机上植入铅字字体(英文、中文)。
如果未经许可即铸造、使用了铅字(也就是复制成套字体,或复制其中的一部分),构成侵犯铅字字体的版权;
即使打字机铅字字体是侵权的,用该打字机打出的字,也不构成侵权,因为打字只是复制了字体中的单字,并未复制成套字体,用作造字工具。
三、法律咨询
网友:具体说来,如果我未经许可使用了方正字体的单个字体也是属于侵权行为吗?
律师:关于这种情况,在相关审判决书中,法院就已经做了详细解答:“法院同时指出,将字库中的单字作为独立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存在诸多无法解释的矛盾之处,也使判断标准难以确定。
从社会对于汉字使用的效果来讲,如果认定字库中的每一个单字构成美术作品,使用的单字与某个稍有特点的字库中的单字相近,就可能因为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必然影响汉字作为语言符号的功能性,使社会公众无从选择,难以判断和承受自己行为的后果,也对汉字这一文化符号的正常使用和发展构成障碍,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