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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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广东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广东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为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目的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作为整个普查工作的一部分,是普查登记后进行的独立调查,目的是通过抽样核查部分单位,了解普查登记中发生的单位和主要指标的差错情况,对全省及市级经济普查数据质量进行评价,为合理应用普查结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抽查时间和范围事后质量抽查现场抽查时间为6月15日-21日。

6月13日左右省召开视频培训会议,直接培训到各区县,对参加检查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学习,并提出工作纪律要求,6月17日起正式进入抽查区县进行现场抽查。

抽查范围为除广州市以外的各地级以上市(广州市另行检查)。

三、抽查对象抽中普查小区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四、抽查内容(一)普查登记的规范性。

抽查各地区普查登记工作的规范性。

具体表式见附件1中《普查登记受访情况调查问卷》。

(二)单位的调查质量。

抽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存续情况。

具体表式见附件1中《单位情况抽查表》。

(三)主要指标数据的填报质量。

抽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主要指标。

具体表式见附件1中《一套表单位主要指标情况抽查表》《非一套表单位主要指标情况抽查表》《个体经营户主要指标情况抽查表》。

主要指标包括:1.法人单位的单位类型、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资产总计、负债合计、营业收入(本年支出合计、本年费用合计)等;2.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类型、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经营性单位收入、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等;3.个体经营户的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营业收入等。

五、抽查方法省经普办按照随机抽样原则,以各市为抽查总体,统一抽取被抽查的县(市、区)、镇(街),普查小区和抽查单位。

市辖县(市、区)数量多于5个的市各随机抽选2个县(市、区),市辖县(市、区)数量少于5个(含5个)的市各随机抽选1个县(市、区),东莞、中山各随机抽选3个镇(街),全省共抽选33个县(市、区)和镇(街)(见附件2)。

广东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模板】

广东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模板】

附件:广东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18〕6号)要求,制定广东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全面调查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三新”统计,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一)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是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普查单位划分规定》(详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进行界定。

(二)普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普查范围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为保证统计单位的不重不漏,普查对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在内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数据审核验收实施方案.doc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数据审核验收实施方案.doc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点数据审查查收实行方案为确实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点(以下简称清点)数据审查查竣工作 ,依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有关规定,拟订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一)明确目标。

摸清所有法人和家产活动单位以及二、三家产个体经营户的基本状况,保证清核对象不重不漏,为正确确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厘清地方普查机构与有关部门的普查登记责任创建条件。

(二)增强协调。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一致领导,普查中心牵头,局内各有关司(中心)及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各负其责,保证审查查竣工作准时保质达成。

(三)科学审查。

以单位清点方法和清点数据特色为基础,科学设计覆盖全流程的审查方法,综合使用机器审查与人工审查相联合、审查与评估相联合的方式,有效提升清点数据质量。

二、职责分工(一)普查中心负责牵头展开清点数据审查查竣工作,主要包含数据全面审查、局内外交流协调、普查登记底册生成与清点结果剖析三方面工作。

数据全面审查:负责法人和家产活动单位清点表( 621 表)、个体经营户清点表( 622 表)的排重审查,表内各指标的规范性审查,法人和家产活动单位之间的关系关系审查,清点底册与清点表之间的关系审查,查疑补漏审查,建筑物信息审查,以及综合数据审查。

局内外交流协调:牵头负责对各地清点数据质量进行事中检查;一致将各有关专业司的审查查收结果反应省级普查机构;协调跨专业审查有关问题;协调编制、民政、市场看管、税务等部门审查评估清点数据。

底册生成与结果剖析:负责成立单位清点数据库和个体经营户清点数据库;生成法人和家产活动单位普查登记底册、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底册以及个体经营户抽样框;对清点结果进行深入剖析、撰写清点工作总结。

(二)工业司、投资司、贸经司、社科文司、乡村司、服务业司依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编码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负责法人和家产活动单位清点表( 621 表)、个体经营户清点表( 622表)中有关行业的单位(个体经营户)的行业类型和经济活动代码的规范性审查。

4经普清查方案

4经普清查方案

4经普清查方案1. 引言经济普查是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它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为了确保经济普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制定一个清查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个可行的4经普清查方案。

2. 目标本方案的主要目标是收集和整理关于经济普查的数据,包括人口、就业、产业和农业等方面的信息。

通过清查,我们可以了解经济的整体状况,寻找发展机遇,解决经济问题。

3. 清查方法和工具为了完成清查任务,我们将使用以下方法和工具:1.问卷调查:通过设计问卷来收集人口、就业和产业方面的数据。

问卷可以在线或线下发放,并要求被调查者填写相关信息。

2.统计数据分析:通过收集已有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了解产业、农业和其他经济指标的发展趋势。

3.访谈调查:与企业负责人、农民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面对面的访谈,收集他们的经济数据和见解。

4.现场调查:实地走访,观察和记录经济活动,例如农田面积、工厂生产情况等。

4. 清查内容和指标以下是我们将清查的主要内容和指标:4.1 人口我们将调查人口的数量、分布、教育程度、就业率等指标。

此外,我们还将研究人口变化趋势,例如人口增长率和老龄化情况等。

4.2 就业我们将调查就业的行业分布、就业形势、失业率和平均工资等指标。

通过对就业数据的整理和分析,政府可以制定有针对性的就业政策,促进经济增长。

4.3 产业我们将调查各个产业的规模、产值、进出口数据等指标。

此外,我们还将研究产业的发展趋势,例如新兴产业的兴起和传统产业的衰退等。

4.4 农业我们将调查农业的耕地面积、农作物产量、农民收入等指标。

通过对农业数据的清查,政府可以制定农业发展政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5. 数据收集和整理为了收集和整理经济普查的数据,我们将采取以下步骤:1.设计问卷:根据清查内容和指标,设计适当的问卷。

问卷应该简洁明了,方便被调查者填写。

2.发放问卷:将问卷在线或线下发放给被调查者。

我们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邮寄或现场发放等方式。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函〔2018〕55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函〔2018〕55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函〔2018〕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延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延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8日延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7号)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调查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为我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实施“高端能化强市、特色产业富民、文化旅游带动、生态环境提升、城乡一体发展”战略,奋力谱写追赶超越新篇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关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核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核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核查工作的实施方案一、介绍
加快建设现代化国家,更好地满足人民的普惠发展,实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核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实施统计报表分类和报表报送制度的重要步骤,其可以使普查数据真实准确,保证政府的经济决策活动和社会的发展进程朝正确的方向发展。

本实施方案旨在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核查工作提供方针指导意见,使之落实到位。

二、宗旨
宗旨:保证普查数据准确可靠,保证政府部门及时收集准确可靠的经济数据,对及时发现变化及时做出令行守之规。

三、实施和管理
1、开展工作的目标:
(1)根据普查资料的变化,对经济普查数据进行检查核查;
(2)重点检查核查报表的一致性,确定经济普查报表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3)定期发布数据结果,并及时修正经济普查数据。

2、管理方式:
(1)制定检查核查方案,明确核查的细化程度,确立检查核查的各项要素;
(2)严格执行经济普查字典;
(3)严格控制经济普查数据录入环节;(4)开展抽样检查,定期发布数据结果;(5)定期培训统计人员。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业务流程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业务流程

普查业务流程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方案,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编制清查底册,实施单位清查,登记准备,普查登记,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普查数据汇总,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及普查总结等13 个环节。

(一)制定普查方案(2018年1-9 月)。

1.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 )制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7 月底前)。

2.省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并进行试点(8 月底前)3.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经普办公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项目及《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主要内容(9 月底前)。

各地原则上不得增加普查内容,如省级确需增加的,由省统计局和省级普查办公室报请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经普办审批。

(二)普查区划分及绘图(2018 年7-8 月)。

1.工作准备。

国务院经普办统一选定电子底图,下发普查区绘图与管理软件。

普查机构开展相关培训。

2.划分普查区。

省市县三级普查机构对本地管辖区域及边界进行确认,县级普查机构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形成普查区地图。

3.核实和验收普查区地图。

县级普查机构核实并修改普查区和普查小区边界。

整理、审核、修改本级普查区地图。

县级以上各级普查机构逐级验收下一级普查区地图。

具体按照《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2018 年7-8 月,11-12 月)。

1.人员选聘。

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指导、乡级普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聘工作。

2.业务培训。

对选聘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人员职权、职责和工作任务。

具体按照《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四)编制清查底册(2018 年7-8 月)。

1.收集整理部门数据。

各级普查机构按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向相关部门收集单位名录和相关资料。

资料整理后,逐级分解至县级普查机构。

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非一套表单位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2018年11月制定补充、印制国家统计局北 京 市 统 计 局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京统发〔2018〕99 号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通知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经济社会调查队,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各有关统计调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北京市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京统发〔2018〕98号)要求,现将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印发给你文件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10月22日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印发《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相关规定■参与和配合经济普查工作《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经济普查对象的基本义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职责和权力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经济普查对象填报经济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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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
为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目的
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作为整个普查工作的一部分,是普查登记后进行的独立调查,目的是通过抽样核查部分单位,了解普查登记中发生的单位和主要指标的差错情况,对全国及省级经济普查数据质量进行评价,为合理应用普查结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抽查对象
抽中普查小区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抽查内容
(一)普查登记的规范性。

抽查各地区普查登记工作的规范性。

具体表式见附件1中《普查登记受访情况调查问卷》。

(二)单位的调查质量。

抽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存续情况。

具体表式见附件1中《单位情况抽查表》。

(三)主要指标数据的填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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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主要指标。

具体表式见附件1中《一套表单位主要指标情况抽查表》《非一套表单位主要指标情况抽查表》《个体经营户主要指标情况抽查表》。

主要指标包括:
1.法人单位的单位类型、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资产总计、负债合计、营业收入(本年支出合计、本年费用合计)等;
2.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类型、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经营性单位收入、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等;
3.个体经营户的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营业收入等。

事后质量抽查的统计指标解释,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相应指标完全相同。

四、抽查方法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按照随机抽样原则,以各省(区、市)为抽查总体,统一抽取被抽查的县(市、区、旗)、普查小区和抽查单位。

每个省(区、市)各随机抽选9个县(市、区、旗),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可适当减少,在每个抽中县(市、区、旗)内各随机抽取4个普查小区(其中一个为个
体经营户样本普查小区)。

(一)单位核查。

国务院经普办在每个抽中县(市、区、旗)内的4个普查小区中选定一个普查小区开展单位核查工作。

以核查30家普查单位工作量为标准,选择部分街区或建筑物,对选中的街区或建筑物内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个体经营户仅限个体经营户样本普查小区内)进行核查;若抽中普查小区单位不足30家,则对普查小区内全部单位进行核查。

(二)登记规范性和指标核查。

每个抽中县(市、区、旗)内的4个普查小区均开展普查登记规范性和主要指标核查工作。

在每个抽中普查小区内抽取12个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及3个规模以上个体经营户(不足3个的按实际数量抽查),在个体经营户样本普查小区内另外再抽取10个规模以下个体经营户。

抽查单位应包括一定数量的一套表单位,若抽中普查小区内一套表单位数量不足,则在抽中县内其它普查小区补充抽取。

五、组织实施
国务院经普办负责《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的统一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省及省以下普查机构要按工作要求,配合国家抽查组完成国家级抽查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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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务流程
事后质量抽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方案,准备软硬件,组建抽查组,抽取样本,布置方案与培训,现场抽查,检查指导,宣传报道,数据汇总,撰写抽查报告和数据质量评估等11个环节。

(一)制定方案。

国务院经普办制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并印发执行。

(二)准备软硬件。

国务院经普办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软件开发,并准备事后质量抽查用U盘。

各省级普查机构准备抽查用PAD设备(具体数量另行通知)。

抽查软件包括:PAD采集软件,用于完成事后质量抽查的数据采集工作;数据处理软件,用于完成事后质量抽查数据的接收、审核、比对和汇总分析等工作。

(三)组建抽查组。

国务院经普办成立31个抽查组,每个抽查组由组长、副组长、联络员、义务监督员和抽查员组成。

抽查组包括若干个抽查分组,每个分组由12人组成。

抽查组组长由国家统计局机关有关司(局、中心)和调查总队主要负责人或者正厅局级干部担任,副组长原则上由国家统计局机关、省(区、市)统计局和调查总队司局级干部担任,同时兼任分组组长。

省(区、市)统计局
和各调查总队负责从省、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中推荐熟悉统计调查业务的业务骨干参加抽查组。

抽查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对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

(四)抽取样本。

国务院经普办负责统一抽取被抽查的县(市、区、旗)、普查小区和抽查单位。

抽选的结果分县(市、区、旗)打印抽中普查小区名单、抽查单位名单,分别加密,按省(区、市)装入信封。

(五)布置方案与培训。

国务院经普办召开工作布置暨业务培训会,主要内容包括布置方案、培训人员、安装MDM和数据采集程序、颁发抽查证件等。

(六)现场抽查。

抽查组在到达抽中县(市、区、旗)后,在当地普查机构的配合下,赴抽中的普查小区,完成PAD注册、将抽中小区底册拷贝到PAD中,使用PAD现场填写抽查表,审核完成后上传至数据处理平台。

现场抽查时,抽查人员应当认真核查普查对象的会计核算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普查对象的会计核算资料不健全的,核查人员应当与普查对象深入沟通,查清普查对象的真实情况。

现场抽查工作原则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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