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本书围绕监察法9章69条内容,逐条提炼其主旨要义,列举180个案例或事例,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直观、鲜活、具体、深入解读监察法,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掌握监察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准确理解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工作程序、自我监督、责任追究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等提供了有益参考。
案例摘读: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案例52】【纪检监察机关可依法询问证人】H市J区纪委监委在调查该区某社区原书记Z某涉嫌受贿案时发现,Z某持有A公司10%的股份。
虽然在讯问过程中Z某一再强调这些股份是自己实际出资所得,但根据已掌握的信息来看,这10%的股份很可能是Z某所收受的干股,是其以领取分红之名行受贿之实。
经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批准,调查组迅速对该公司股东S某、W某、C某三名知情人展开询问,针对每个人不同的特点及时调整策略、各个击破。
后来调查得知,Z某与S某、W某、C某三人曾定下“攻守同盟”,在Z 某被留置后的第二天,S某等三人就专门开了会,约定按照事前商议的口径对向Z某行贿的事实予以掩盖。
在调查人员的强大攻势下,S某还提供了公司记录向Z某分红的“小账”。
面对大量的不可辩驳的事实和证据,Z某的心理防线被彻底击破,如实向调查组交代了其收受A公司10%干股并获得分红款120万元的事实。
同时,S某、W某、C某因向组织坦白交代相关问题,如实提供证人证言,得到了从轻处理。
【解读】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询问,是指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有关人员和证人调查了解情况的一种行为。
询问和讯问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讯问针对的是立案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询问则针对的是有关人员与证人。
证人有很多种,有涉案人员,比如行贿人,包括商人或掮客,也有纯粹的证人,比如与案件无关联的知情人员;有直接知情人,比如参与非法牟利或经手行贿的人员,也有间接知情人,比如听别人转述过有关情况的人员,或者是曾经接触过部分问题线索的人员;有利益相关人,如司机、秘书等,也有利益无关人,比如仅仅经手财务的会计。
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

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监察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中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法律依据,于2018年3月20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主要规定了全国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审查调查程序、权力运行机制、案件处理方式等内容,旨在加强反腐败斗争和保护公民权利。
以下是监察法的若干重点条文解读:第三条: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依法独立、公正、公开、高效。
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必须保证独立、公正、公开、高效。
其中,“独立”要求监察机关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扰;“公正”是指监察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办案,不得有偏袒之嫌;“公开”要求监察机关及时发布信息、向社会公布情况;“高效”要求监察机关依据法律程序迅速高效地处理案件。
第四条:监察机关实行立案调查制度。
立案调查是指接受举报、投诉、控告等事项,组成专案组,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报告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制度。
监察机关实行立案调查制度,是指监察机关必须在接到举报、投诉、控告等事项后,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取证活动,形成调查报告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制度。
这样可以防止案件被漏查、错查、误判。
第六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行贿、行贿等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开展监察调查工作,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监察机关对涉嫌行贿、行贿等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依法开展监察调查,同时将有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如果存在行贿、受贿等涉及现行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进行独立、公正的刑事审判。
第九条:监察机关在执行监察职责时,发现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或者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纪委、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
监察机关在执行监察职责时,如果发现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或者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纪委、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
这样可以实现不同监察机关之间的适度协作、相互补充。
监察法深度解读

《监察法》深度解读讲义2018-04-11因《监察法》出台,《刑事诉讼法》被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的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8条、第148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
受到《监察法》影响的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37、115条、《六机关规定》第1条、《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第2款、《高检规则》第64条、第112条第1款、第117条第2款、第173条、第196条第2款、第263条、第329条、第382条第4款、第402条、第407条。
一、监察委的性质监察委的性质监察委是监察机关(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
二、监察委工作的原则独立行使监察权【类似于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依法、平等、保障权利、宽严相济等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5条)三、监察委的产生与任期国家监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第8条)地方监察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我国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它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学习该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体会等方面进行梳理。
二、学习《监察法》的重要意义1.全面从严治党:监察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通过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2.构建反腐体系:监察法是我国反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互配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3.保障人民利益:监察法通过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保障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监察法》的主要内容1.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监察职责: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对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
3.监察程序:监察机关在开展监察工作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确保公正执法。
4.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监察法的行为,监察机关可以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习《监察法》的体会1.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学习《监察法》,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
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办事。
2.强化自我约束: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我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加强自我约束,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腐败行为。
同时,我要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带动身边的人共同遵守法律法规。
3.积极参与反腐斗争:我要积极参与到反腐斗争中来,自觉接受监督,主动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
同时,我要积极举报腐败行为,为反腐斗争贡献自己的力量。
4.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我要以学习《监察法》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解读《监察法》._图文

2018年3月20日〈监察法〉颁布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 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 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 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 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 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 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 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 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法条】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 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 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 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 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解读PPT

监察委设立背景和意义
重要保障
全面监督
我国目前正处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攻坚时期,众多 国家机构依法高效履职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加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权力行使的全面 监督,无论是出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还是回应
人民群众对廉洁高效政府,清正廉洁政治生态的渴望,
都是十分必要的。
国家监察法
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一是接受人大监督。 二是强化自我监督。 三是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 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 四是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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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法
关于《监察法》中的10项时限规定:
1、与案件无关的冻结财产的解冻时间(查明后3日内) 2、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查封、扣押的财务、文件解除查封、扣押时间(查明后3日内) 3、经批准后的技术调查措施有效时间(3个月+3个月+…) 5、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时间(24小时内) 4、留置时间(3个月+3个月) 6、补充调查时间(每次1个月,2次为限)
国家监察法
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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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察工作的原则。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第四条)。国家监 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五条)。
监察委设立背景和意义
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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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基本情况: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部分修改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后,2018 年3 月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并生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总共69 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废止。
一、原先的反腐体系的问题及改革思路原先反腐体系主要有纪委、监察局(合署办公)、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纪委、监察局的合署办公是针对党员违纪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问题的处理。
而检察机关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以上这个反腐体系实践证明存在诸多问题,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反腐工作。
(一)传统的监察范围过窄。
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对所有党员),而依照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有些非体制编制的非党公职人员无法覆盖)。
(二)反腐力量分散。
改革前纪委、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腐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
同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三)传统的监察体制纪法衔接不畅。
改革后,问,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党员“带着党纪蹲监狱”等问题。
改革思路:建立两大反腐治理体系,行使依规治党(纪委专责)和依法治国(国家监察委专责)、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和监察两项职责,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权力监督格局,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二、立法的目的意义(《监察法》第 1 条)为了贯彻落实上述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为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为了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为了将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因此才通过宪法修改增加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进而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作为一位普通公民,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对于中国反腐败事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学习这部法律的过程中,我深入了解了监察法的规定内容,感受到了监察机制的强有力,对于我个人而言,也有着不少启示和收获。
首先,这部法律明确了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在监察机构出现之前,很多腐败行为常常在政府与司法机关普遍联手的情况下漏网之鱼不少。
这是因为政府机构对于他们自己的内部腐败行为往往难以追查,司法机关无法介入。
然而,有了监察机构后,这种现象得到了较好地解决,监察机构可以对监督对象的行为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对于内部腐败行为进行有效地打击,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财产。
其次,监察法强调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监察机关在开展工作时,除依法职权外,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扰。
这保障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使其能够履行职责,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彻底的调查,使权力不落到少数人的手中,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利益和权利。
最后,我在学习这部法律的过程中体会到了教育的重要性。
监察法中强调对公职人员的教育与日常管理工作,对于落实法律条款,推动全社会的反腐斗争的成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教育是了解法律的重要途径,实践中,许多人对于法律条款因知识储备不足而存在一定理解偏差。
教育教给我们更加深刻的理解法律条款的方法、理念与细节,让我们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分析力与难度,从而更好地应对工作实践和应对法律风险。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为我国反腐败事业的进程带来了显著的推动和有益的启示。
希望在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与支持下,我国的反腐败正义之行将走得更远!随着监察法的出台,我国反腐败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监察机构的建立和职能的明确,使得公职人员更有敬畏之心,更加注重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同时,监察机构的调查力度也更加深入、专业,让监管的压力更加可观。
在这背后,得益于教育对于个人道德和法治方面的培养,我们更深刻地领悟到了法治的威力和基本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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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导读:本文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希望能帮助到您!
审议历程
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
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6]
2018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
[4]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内容解读
解读一
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
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务是:
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
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实现监察全覆盖。
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
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三是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
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四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
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
[6]
解读二
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实行监察官制度
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基本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规定了监察委由谁产生、如何产生、任期、对谁负责等根本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提出了实行监察官制度,建立派驻监察机构——
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
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
对6类人群进行监察
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
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草案明确了上下级监察委之间的关系,指出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确定监察委3项职责12项措施
草案对监察委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3项监察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与此同时,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监察权限,对监察委可以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包括:——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种情形可留置24小时内通知单位或家属
对于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了可以采取留置的4种情形——
根据草案,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
草案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
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严禁侮辱虐待被调查人
草案规定了监察机关及调查人员严禁采取的措施和情形。
草案规定,监察机关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