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权研究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布《商事条例》(1673年)算起,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层出不穷,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出。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研究。
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确立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05年,美国法官山·伯恩(Sanborn)在审理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时,在判决书中写道,“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一条规则就是,公司应该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
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 这项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随后,该制度很快被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效仿,并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普遍接受并有所发展。
3.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前,旧公司法中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

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法人人格是指法律上认可的一个主体,其通过其代表人进行各种活动,在法律上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而在某些国家,特别是在包括美国、法国、德国等在内的发达国家中,对法人人格有时会进行否定,认为法人不应该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些国家中,确立了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以确保法人不会被滥用或用于违法活动。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一些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
1.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案美国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国家,也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
在美国,反托拉斯法案是针对垄断行为的立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集团对市场的控制。
根据这些法案,如果一个法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其法人人格将被否定,其代表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美国最著名的反托拉斯法案之一是《谢尔曼法案》,该法案规定了禁止垄断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操纵价格、限制竞争、排挤竞争对手等。
如果一个公司被认定违反了谢尔曼法案的规定,其法人人格将被否定,其代表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 法国的《劳工法典》法国是一个法制严谨的国家,对于劳工关系的法律制度也非常完善。
在法国,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工法典》来规范,其中规定了各种劳动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工法典》的规定,如果一个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导致员工权益受到损害,法院可以否定该公司的法人人格,追究其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一个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工资,法院可以裁定否定该公司的法人人格,追究其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总结在一些国家中,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员工权益、打击犯罪活动等方面的法律需要。
通过对法人人格的否定,可以避免法人被滥用或用于违法活动,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秩序。
希望这些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二篇示例: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在国外,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一种法律机制,允许法院或立法机构剥夺公司等法人实体的法人地位,使其行为和责任与其背后的个人实体相连。
论法人人格权

1有 学 者 从法 人 的地 位 出发 , 出法 人 因 其 目的事 业 而形 成 的独 格 。 . 提 团体人格不过是对 自然人人格在私法主体资格意 义上 的模仿 , 是
立的人格价值, 是其享有人格权的基础。 无论何种社 团, 0 其都有一个 目的事业存在, 个体人愿意放弃 自己的个性而加入到该组织当中去,
的 层 次 探 讨 到 底 哪 一 种 是 更 优 的 文 将就 此 提 出一 点 自己 的 思考 。 本
二 、 论 现 状 理
( ) 为 法 人 具 有人 格 权 一 认 承认法人人格权的主要理由:
1从法人与 自然人人格的不同的角度 。 . 法人 与 自然人人格不同, 团体人格无社会政 治性和伦理性,纯粹是一种私法上 的财产主体资
格 权 独 立成 编 的一 个 论据 。
5 自然人与法人都不过是法学上的构造, . 自然人也是一种“ 法人” , ma 与 自然人的关系并不比1 r与法人 的关系来得更 密切 , 自然人 n Tn E 即 与法人之 间并不具有实质上的区别。 从形式上看 ,无论是 自然人概 念还是法人概念, 都只是法律思想作用 的产物, 就如同马克斯 ・ 韦伯
基于法人主体资格产生的名称权 、 名誉权等本质上只能是财产权 。0 2 从人格权的概念角度 。 . 人格权是一个历史性概念, 具有特 定内
涵 和价 值 。首 先 , 人 格 权 发展 史上 , 格 权 保 护 的 一 直 是 而 且只 能 在 人
部分 学者赞 成法人 实在说 , 为法人是社会中实存的民事主体, 以 认 可 享有 人格权 。 法人为何享有人格权? 简单说就是其享有独立与其成员
中有 了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价值 。因此 , 法人这种 独立的价值, 来源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及完善

东 的有 限责任 , 责令公司 的股东 ( 包括 自 然人股东和法人股
东 )对公 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以实现公平 、正义
目 之要求而设立 的一种法律措施。 l 标 【 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
对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全面否定 , 而是指在特定 的法律关系
收稿 日期 :2 1-0 - 1 01 1 2 作者 简介 :毛磊军 (9 2 ) 18 - ,男 ,江苏丹阳人 ,中国 海洋 大学 20 0 9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为经济 法。
保 护的利益提供 更好 的救济手段 , 是一种对失衡 的公司利益 关系的事后 法律规制 。
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的现象也越来越 多, 严重损 害了公 司 债权人利益、其他利 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 虽然新 公 司法 的颁布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 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 限 责任 作出了原 则性 的规定 , 但滥用法人人格行 为往往形 式多 样, 纷繁复杂且措施 隐蔽 , 易认定 。因此 , 不 有必 要在 目前
第3 2卷 第 5期
21 年 5 u n l f n n Un v ri f ce c n g n ei g o r a a i e s y o in ea dEn i e rn o Hu t S
、).2No5 1 . 3
M a .0 1 y2 1
董事、 经理等 高级 管理人 员虽有滥用行为但并非公司股东则 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 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
( ) 避 义 务 型 一 逃
逃避义务 型滥 用行 为集 中体现在 利用公司行为逃避法
律规定 或者合 同约定义务 的行为 。 股东利用新开设公 司或既 存公 司的独立人格 ,人为改变强制性 法律规范适用 的前提 , 从而达到规避 法律义 务之 目的的行为 , 国际避税、股东虚 如
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论文摘要]文章借鉴西方国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基础,结合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面临的问题,以及司法实践对确立该原则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
最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原则和立法建议,以期达到健全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新公司法;立法一、公司人格法人否认制度价值基础众所周知,英美法系国家以公平、正义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价值基础。
通常来说,自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即人格独立出现以来,合乎现实地分配了社会分工合作而产生的权力与义务,积极促进了现代经济的成长,获得了一般的正义。
但是,在公司制度的具体运行中,也出现了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的不正义的情形。
正义作为法律的永恒追求,是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完美结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将利益和负担合理分配与当事人之间,以确保个别正义,使得正义在公司制度的具体运营中得到彻底的动态的贯彻。
法人制度维持着投资人和债权人两大群体的利益平衡,法人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则是通过法人与其出资人财产独立、法人责任独立、法人出资人责任有限和法人经营自主等法人特征来实现的。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过对已失去独立人格的法人的否认,重新恢复被扭曲的法人制度维持的公平和正义。
大陆法系一般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两个方面做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
事实上,两大法系的理论来源并不存在矛盾,英美法系由于不存在严格的部门法的划分,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原则实质上是正义理念的深化。
我国的《公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应当是法理层面的公平原则和民法层面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结合。
二、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面临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的所以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例外从法律上留下了可能。
现行《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人格权探析

n t rlp ro a e n t e p o l S e i ai au a e s n b s d o h e pe’ t c  ̄. An h r r i e e c s i o s tn ewe n t e b c u e te h l d t ee a e d f r n e n c n i e tb t e h m e a s h s
具有人格者 必先是生物 上的人 , 但是生物上 的人并不 能都 具 有法律人格 , 要具有法律人格还取 决于特定的身份 。在 罗马
二 、 人人 格 的确 立 法
法人人格的确立 基于 和 自然人 人格 不 同的基础 。法 人 制度是 10 9 0年的《 国民法典》 德 正式确立的 ,法人 制度的出 “ 现纯粹是经济发展的需求导致 法律技术进 步的结 果 , 是一种 经济生活 的客观现实与 法律技术 运用相 结合 的产物 。 _ 梅 ”4 迪库斯将法人制度的社会意义归结为两个方 面 : 一是 便利参
21 年 l 月 00 O
山 东行 政 学 院 山 东省 经济 管理 干 部 学 院 学报
J un l f h n o gA m nsrt n Isi t o r a o a d n d i i ai n t ue& S a d n c n m i Ma a e n es n e n tue S t o t h n o gE o o c n g me t ro n lIsi t P t
On t r o l y Ri h s o g lPe s n he Pe s na i g t fLe a r o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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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一般人格权的经济分析

《 民法 通 则 》 确 规 定 了 法 人 享 有 名 称 权 、 明 名誉 权 、
荣 誉权 等具 体 人格 权 . 对 法 人 的一 般 人 格权 却 没 但
有 规定 。
现 为一 种财产 价值 , 即法人 的任 何 人格 利益 , 亦 实质 上 只能 成为某 种财 产价 值 的载体 。 因而 , 确认法 人 的
一
1 法人 一般 人格 权 的 提 出
近代 民法对 自然 人 的人 格 予 以 一般 、 括 的法 概
般 人格 权 , 不存在 任何 民法 价值 。 回 ” 民法对一 般 人 法 人 作 为除 自然 人 以外 的最 重 要 的 民事 主体 .
格权 的规定 , 仅适用 于 自然人 而不 适用 于法 人 。 在 民事 活 动 中以 自己的 名义 独 立 享 有 民事 权 利 . 并
人 格 权 是 法 人 为 维 护其 人 格 在 经 济 活 动 中所 体 现 的包 含 金 钱 价值 在 内的 特定 的人 格 权 。 反 映 了在 它
现 在 很 多 国家 在 民事 立 法 中 都对 自然 人 一 般 人 格 权 加 以确 认 。民法 关 于 自然 人 人格 权 的保 护 制 度 ,
关键词 : 法人 ; 般 人 格 权 ; 本 ; 益 一 成 效
中 图分 类 号 : 9 3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19 (0 60 - 0 0 0 17 — 9 921 ) 0 3 - 4 3 2
Th o o i a y i n Ge e a e s n l y Ri h fAri ca r o eEc n m cAn l sso n r l r o a i g to t i l P t i f Pe s n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允许对法人的独立性进行否认的一种制度。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忽视法人的独立性,将其和法人股东或管理人员等自然人视为一体,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目的。
下面将以几个案例来探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运用。
案例一: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身份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在公司注册时代为法定代表人,但其实际上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财务管理都由其他股东决定。
突出的问题是,公司的经营出现了恶性的经营决策,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税务问题等。
由于张某并非公司经营中的实际控制者,他请求法院依法对公司法人身份进行否认,以免受到公司经营不善所造成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将公司法人与张某的自然人身份视为一体,对张某进行追究。
案例二:公司资金挪用行为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为了个人利益,利用公司的法人身份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将公司的资金挪用于个人投资、赌博等行为。
公司因此财务出现问题,员工工资无法发放,供应商无法结算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否认公司的法人身份,将王某的个人行为视为公司的行为进行追究,将他个人的财产扣押用于公司债务的清偿。
案例三:公司侵权行为某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使用欺诈手段,造成了对竞争对手的不正当侵害。
公司以其法人身份作为侵权主体,但其实际上是公司高管或股东个人的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被侵权方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对公司的法人身份进行否认,追究高管或股东个人的侵权责任,并赔偿被侵权一方的损失。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运用在很多情况下可以有效地保护权益,对于那些企图利用法人身份逃避责任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也对个人行为在法律上进行约束,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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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权研究本文首先对法人人格权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并对于法人的人格权的一般形态问题,本文列举各种不同的理论和学说,结合我国学者相关的观点,仔细地阐释了其划分方法等相关的问题。
最后,就法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本文立足于两大法系的立法和司法保护实践,对比我国对法人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从而更好地维护法人的人格权。
标签:法人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人格权保护一、法人人格权发展的演进轨迹及法理基础“人格”一词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最早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中人格的产生或确认完全基于人的身份和地位,身份是构成人格的要素[1]。
罗马法将人格完全视为一种产生于身份而又反过来体现身份、延续身份的制度,是公私法兼容、人格与身份并列、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为一体的概念。
随着人文主义精神的倡扬,对于人的本质的理解发生了变化。
自然人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其享有人格权已被广泛的接受、认可。
如果说自然人的本质是生命,那么,法人的本质是什么?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关于对于法人本质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法人拟制说。
该说最早源于罗马法,后为萨维尼提出。
该学说主要包括三个要点:第一,法人是一个观念上的整体。
第二,法人和自然人不同,具有不同的属性。
第三,法人没有意思能力,参加其参加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就必须由法律认定一个或数个自然人的代表。
2.法人实在说。
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本来就是现实生活中的实体,法律对法人的承认实际上就是法律对客观存在的一种承认。
该说主要观点包括:第一,法人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生活单位,不是一种观念上的整体,是社会生活中独立的实体,不是由法律制造出来的,而是由法律发现的一个现存的实体。
第二,法人虽不像自然人一样具有自然的肉体和实体基础,但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肉体和实体基础。
第三,法人的机关不是外部的陌生人,而是法人的本质部分,它与法人的关系是同属一体的,不是代理或代表关系。
3.法人否认说。
法人否认说由许多观点组成,其一致认为法人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其不过是多数人的集体或财产本身。
主要包括以下学说:第一,目的财产说。
该说认为法人不过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存在的财产的集合而已。
第二,受益主体说。
此说认为,法人只是一个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而实际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是能够享受法人财产权利的多数个人。
第三,管理主体说。
法人的财产并不属于法人本身所有,而是属于管理财产的自然人所有,只有管理财产的自然人才是法律上所称的法人。
就以上的学说,笔者比较同意法人实在说的相关理论。
自然人具有个人的意思能力,所以能成为法律的主体,从而能够成为享受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
法人具有团体意思,因此法人为社会有机体,也能够成为享受权利、义务的法律主体。
此外,法人是一种组织体,虽然它的意思与利益方面都区别于个人,然而法人的是现实生活中的实存,是现实世界中的实体。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不可拘泥于传统的理论,应随着社会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地发展、完善,去回应社会的需求。
二、法人人格权形态的一般理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一种民事权利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既然法人的人格权是一种独立于自然人的权利,那么其就应有自己的权利体系,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类型化处理。
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学界通常认为一般人格权在《瑞士民法典》中首次得到规定。
一般人格权概念在立法上正式出现于1907年公布的《瑞士民法典》,这表明了在民法上首次对法人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具体人格权,对一般人格权的没有作出相应规定。
但是后来在法院的司法实务中,通过骑士案”、“人参案”,结束了《德国民法典》没有一般人格权的相应规定,创设了法人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我国的学者对法人是否有一般人格权持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法人没有一般人格权,因为法人并不像自然人一样是一个生命体,法人只是一个在物质、财产交换领域中的一个实体,法人的人格利益只能是一种财产价值的体现[2]。
也有的学者认为法人应具有一般人格权。
他们认为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包括法人的意志自由和人格尊严[3]。
还有的学者认为法人法人一般人格权与自然人一般人格权之间存在质的差异,这是人们都承认的事实。
法人的一般人格权的确认,是立足于某些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和特殊的人之价值[4]。
通过以上各种不同观点的争鸣,笔者认为法人应当具备一般人格权。
首先,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存在的基础虽不具有像自然人具有的本质属性,但其作为一个现实生活中的实存是无可争议的。
其次,法人一般人格权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
人类社会生活千变万化,法律固然应对每一种行为作出规范,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滞后性,有时不可避免的存在法律规定的“空白”。
因此,法律规定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对相对具体的人格权具有保护、促进其更好地实现的功能和作用。
1.法人一般人格权(1)法人人格平等权法人作为和自然人相对立的一个民事主体,其必然享有平等权。
法人的人格平等权的发展也可能经历同样的阶段。
就法人的人格平等权的内容来说,主要涉及到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法人的人格权和自然人的人格权之间的平等关系。
其次,法人人格之间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格平等。
(2)法人人格自由权“整个法律和正义的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构建起来的。
约翰·洛克宣称,‘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5]。
’”法人作为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应当具有人格自由权。
法人人的人格权自由权主要是指法人的选择自由。
换而言之,首先,法人有权决定否参与法律关系。
其次,法人有权决定变更或解除其参与的法律关系。
最后,法人人格自由还涉及到在程序上的自由。
(3)法人人格独立权法人的人格独立应贯穿其参与法律关系的整个过程之中。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支配和控制。
法人人格独立主要是指法人的意思表示独立、法人的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
法人仅对其真实表示意思下发生的行为负责,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干预法人的意思表示。
法人的人格由于具有财产性,所以其人格独立需要法人的财产独立。
2.具体人格权(1)法人名称权法人名称权是法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名称并排除他人侵犯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99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法人的名称权包括命名权、使用权、变更权和转让权[6]。
(2)法人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是指法人对有关自己的声誉和形象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
法人的名誉权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价值,但却与法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紧密的关联。
法人名誉权的被侵犯,会使其社会评价降,信用流失从而导致其经济利益的受损。
(3)法人荣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荣誉权和名誉权相比都表明了民事主体在社会中的的信誉和评价,两者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关联性,如名誉会因荣誉的称号而提高,也会因法人的名誉受损导致荣誉的降低。
三、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大陆法系国家对一般主张对侵害法人人格权所造成的非财产上的损害,由侵害人承担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
在大陆法系地区,德国没有规定法人人格请求权,但是学者主张法人应具有人格请求权。
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人格权请求权具有独立性,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人格权有受到侵害之虞,司法实践中应准许提起侵害之诉,在继续受到侵害时,准许请求停止侵害[7]。
法国民法典制定起初并不承认法人具有人格权,更没有规定法人人格权请求权,但是法国一直通过判例保护各种人格利益不受侵犯。
英美法系国家在现代英美侵权法中也确立了相关的保护法人人格权的制度。
通过在实践中对法人人格权保护的一系列判例,英美法系国家对法人的人格权进行保护。
尽管如此,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一般认为法人不存在所谓的精神损害,只承认其有非财产损害。
如果对法人的人格权造成侵害,实务中经常以非财产损害的方式课以金钱赔偿。
“普通法认为法人不可能遭受精神损害,虽然法人也可以因名誉受损提起赔偿之诉[8]”。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以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对法人的人格权保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通过以上我国法律对法人人格权的规定,我们可知目前我国对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人一般人格权的概括性和抽象性。
第二,应当明确赋予法人人格权的种类。
第三,应当建立和完善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四、结语当今社会日新月异地发展,法人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上文对法人人格权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大陆法系或是英美法系都对法人的人格权作出了规定,但采取的形式和方式是不同的。
法律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同样法人的人格权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权利体系,其范围也会不断扩大,内容日趋复杂。
因此,对法人的人格权的深层次认知和理并对法人人格权采取切实的保护将产生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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