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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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格权中财产利益可让与性问题的分析_徐彰

关于人格权中财产利益可让与性问题的分析_徐彰
可见,目前在国内,对于人格权中财产利益 是否可以让与的问题,绝大多数学者是持否定 态度的。
二、国外不同法系的观点
人格权中财产利益是否可以让与的问题在 国外亦有不少讨论。英美法系以美国为代表, 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代表,它们对这一问题的态 度有部分相同的认识,也有很大的区别,其观点
①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答复意见》,http: / / www. lawyee. net / Act / Act_Display. asp? ChannelID = 1010100&KeyWord = &rid = 276641,2014 年 6 月 6 日。
① 姚辉: 《人格权的研究》,杨与龄编: 《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台北: 五南图书公司,1999 年,第 91 页。 ② 施启扬: 《民法总则》,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年,第 29 页。 ③ 王利明: 《人格权法》,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7 年,第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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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 年第 5 期
源配置的效率原则④。这种让与使受让人取得 一种排他性的法律地位,可以就第三人的侵害 请求损害赔偿。
( 二) 德国法 逻辑缜密性的日耳曼民族在对于是否承认 一般人格权中包含财产利益的问题上经历了很 长一段时间的讨论与思考⑤。由 1900 年的《德 国民法》只在第 12 条规定特别人格权到二战 后依《德国基本法》创设一般人格权,德国法对 人格权益的保护采用一元理论。随着时代的发 展,人格权商业化现象严重,如何维护人格价值 引起热烈讨论。 同 时 美 国 法 上 的“公 开 权 ”制 度肯定个人对自身人格中的财产权益的控制的 权利所产生的积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亦引 起了德国民法学者的高度重视⑥。1956 年联邦 法院在 BGHZ 20,345 案中认为肖像权可以经 权利人授权后由他人进行商业上的使用,肯定 肖像权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排他权利。德国法认 为人格权包括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可以根据 性质内容做不同的保护,不在人格权之外对其 财产部分创设独立的财产权。德国法虽然承认 了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但认为该财产利益是 包含于人格权中的,并非一种财产权,不可以与 精神利益相分离⑦。德国联邦法院于 1999 年 的“Marlene Dietrich”案中肯定了死者一般人格 权的财产性利益可以在死后得到继承,但对于 包含财产性内容的人格权的让与问题,德国法 院并没有 表 明 态 度⑧。 按 德 国 通 说,姓 名 权 或 肖像 权 虽 然 具 有 财 产 性 质,但 原 则 上 不 可 以让与⑨。

商品化权性质刍议

商品化权性质刍议

商品化权性质刍议作者:周思思来源:《商情》2017年第30期【摘要】国内外众多学者认为商品化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实际上,知识产权并不包含商品化权,商品化权具备无形财产权的性质,对于某些不适宜纳入知识产权范畴的性质,应放在开放的民事权利体系中讨论。

【关键词】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权人格因素商品化权一、新型知识产权说及其问题(一)新型知识产权说综合来看,国内外很多学者认为商品化权在知识产权的定义范围内。

这是由于从范围来看,商品化权在知识产权的领域之内。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明确定义为科学、文学、艺术领域等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从工业领域上来看,商品化权属于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且商品化权的客体属于创造性劳动的产物,其存在知识产权课题的性质,商品化权与知识产权的客体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此外,商品化权具备地域性、非物质性、客体的性质,与知识产权具备同质性。

因此,商品化权被学界定义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独立于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存在于前述权利的重叠领域,属于一种新型知识产权。

(二)新型知识产权说的反思对于商品化权的认识,郑思成先生有过论断,即“形象权,包括真人形象,虚拟人物形象,创作出的动物形象和人体形象等。

”也有学者认为,作品中的形象用于商品或者宣传带来好的效益,即能够得到使用的形象的红利。

首先,虽然《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对知识产权包括的权利进行了列举,但该公约的目的即在于敦促其成员在全球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因此,其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是扩大的。

并且,若将真人形象对应的肖像权等传统人格权的商品化等同于“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则无异于抹除知识产权与传统民事权利的边界。

由于商品化权客体的无形性、具备独占性、地域性及时间性,从特征上看与知识产权具备一致性,因此知识产权说的产生得到了国际众多学者的支持,但实际上,权利性质是权利特征的上位概念,逻辑推导应自上而下的进行,对权利特征的总结不能反推出权利属性的归属。

[说明]商法老师推荐——法学类书籍

[说明]商法老师推荐——法学类书籍

法学类书籍1.张家镇等编:《中国商事习惯与商事立法理由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2、3卷,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3.尹伊君:《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4.朱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的中国法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6.[德]鲁道夫·冯·耶林著:《罗马法的精神》第一编,1955,第9版。

7.范建、王建文:《商法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8.[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9.赵旭东:《企业与公司法纵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0.[德]黑格尔:《法哲学》(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11.高鸿钧等著:《法治:理念与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2.郭升选主编:《新编公司法案例大点拨》,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

13.李进之等著:《美国财产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4.[美]罗斯科·庞德:《法律的任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15.[日]井田良治、山中永之佑、石川一三夫:《日本近代法史》,72页,京都,法律文化社,1982。

16.[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17.[美]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18.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19.许传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发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0.[美]路易斯亨金,信春鹰、吴玉章、李林译:《权利的时代》,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

【推荐下载】民商法2500字:“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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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2500字:“民商合一”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

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

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民商法论文2500字。

 自从意大利学者摩坦尼利于1847年首倡民商合一,反对私法二元论后,该理论便得到学术界的响应。

各国学者纷纷提倡民商合一论,即使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学者也多主张由分而合。

在立法实践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于1865年在其《民法典》中对某些商事内容做了规定,并放弃了在民法典之外另订商法典。

瑞士于1881年制定《债务法》,其中包括民事规范,也放弃了民商分立体例。

之后的苏俄民法典、土耳其民法典均采用民商合一制。

可以看出,民商合一成为民商立法的一种趋势。

 一、民商合一的国际趋势 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在冲破封建法制的束缚后应运而生的,它起到了调整传统意义上的商事活动的作用,并对民法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起到了补充调整作用,其对经济发展和立法发展的历史影响是不容质疑的。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与市场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出现了民法商法化的现象,加之经济法的产生,商法存在的基础发生了动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商人与商行为的概念难以确定 商法学派按照传统分类将商法的主要内容分成商行为法和商主体法的分类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导致了人的普遍商化,生产者直接成为商人,商人直接成为了工业生产者,使商法规定的商人很难与自然人和法人相区别。

而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融合,使过去依据商法只有商人才能取得的经商的特权,现已普及于社会的各个方面,为全社会的人所享有。

商行为的泛化也使商事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难以区分。

同时,商事行为的范围越来越大,商法对于经济生活的保障显得力不从心。

 论文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以下就是由编辑老师为您提供的本科生民商法论文格式。

试论集体肖像权侵权

试论集体肖像权侵权

Le驴I S y8协m A nd S0ci et yf叁箜!圭塾垒三!!竺竺!型!!二耋誓冒豳翟重i式i仑集傩肖像权侵衩张道奇封长春摘要“集体肖像权”的概念因‘馆禾公司侵犯三军仪仗队整体肖像利益”一案被提了出来,但对集体肖像权的存在、内涵和外延存在争议,“集体肖像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集体肖像权作为“特定意义的集体所享有的肖像权”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肖像权,仅是一种狭义上的概念。

此特定意义的集体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对此有学者已做出界定,这种意义的集体是对传统肖像权主体理论的一种突破。

“集体”本身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也应承认不具有归属性的成员作为一个集体基于整体肖像利益共有一个肖像权,作为广义上的“集体肖像权”。

承认集体肖像权并不绝对排斥个人肖像权,其有独特的冲突调和渠道,而且保护了各成员的个体肖像权。

关键词集体肖像权立法定位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0592(2010)l l-077-02一、集体肖像的概念集体肖像应是指数个特定不特定人的肖像的集合体,是数个肖像在同一载体中的使用,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的二重特征。

在法律意义上,各权利人就其在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所享有的精神利益及转化的物质利益是独立的可分的,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享有独立的人格权;而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全体肖像权人对该集体肖像有不可分的精神和物质利益。

在姚明诉可口可乐案中姚明、巴特尔、郭士强对各自的肖像都享有独立的肖像权,但在物理上,三者的肖像在同一载体上,使用其中一人之肖像不可避免会使用到其他人的肖像。

集体可以是集体的抽象概念,但集体肖像不是“特定意义集体”的肖像,肖像还是反映自然人的外部生理特征,而“集体肖像”是通过不同成员生理特征和精神面貌展现的一个集体不可分的风貌,这是个体单独所不能表现的。

如三军仪仗队威武的整体军队形象是一个整体而且是其他个人或团体所不能比拟的。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正当性反思——对新型人格权学说和劳动财产权学说的质疑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正当性反思——对新型人格权学说和劳动财产权学说的质疑

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正当性反思——对新型人格权学说和劳动财产权学说的质疑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人的人格标识越来越多地被商业化开发利用,发展的趋势更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不少学者提出应当赋予人格标识拥有人独立的商品化权。

然而作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依据的新型人格权说和劳动财产权学说的主要观点及论证思路都值得商榷。

在澄清“二元权利体系”的划分标准的基础上,探究民法上人格权的范畴和劳动学说的本意,对人格标识商品化权进行单独类型化保护的正当性理论根据进行深入检讨和反思,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商品化权;人格标识;二元权利体系;潜在商业价值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原本不属于商品流通领域的人格标识开始被直接地应用于商业化运作过程,开发出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由于法律对此种利益的定性不明,利益争夺纠纷层出不穷,人格标识的商品化问题日益严峻。

人格标识商品化问题是指对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其他“可指示性人格标识”进行商业利用所产生经济利益的归属问题。

定义虽然清晰,但人格标识的商品化开发使用是否催生“新型商品化人格利益”,人格标识拥有人对其人格标识所蕴含的“潜在的商业价值”能否享有当然的财产权,这一系列问题的解答仍需要寻求正当性的依据。

一、人格标识商品化问题已引起法学界高度关注人格标识的商品化产生了惊人的经济利益,这种商品化利益能否在人格标识拥有人和开发使用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如何协调人格标识拥有人的人格利益与人格标识商品化所产生的财产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难题。

目前立法的规定对于人格标识商品化所产生的利益定性不清,归属不明。

《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然而人格标识的商品化使用是否侵害了新型的商品化人格利益,人格标识所蕴含的潜在商业价值是否属于人格标识拥有人的既有财产权范畴,实践中却难以判定。

人格标识商品化现象对民法理论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人格标识商品化行为是否对应着独立的商品化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继而会阐发第二个问题:这种权利的性质又是如何的呢?对此,有不少学者认为,人格商品化现象的出现直接冲击了传统民法理论中人格与财产二元权利体系的构建基础,因此,必须进行理论突破和创新,在原有二元权利体系之外构建新的权利类型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2011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民法学方向1、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2、论我国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3、论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4、论意思表示5、论表见代理6、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7、论网络环境中的侵害名誉权问题8、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9、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保护10、论虚拟财产权11、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12、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13、论担保物权的竞合14、论居住权15、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16、论小区业主自治权17、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18、论高层建筑不明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19、论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20、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21、论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22、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23、论雇主责任24、论公务侵权责任25、论机动车肇事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26、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27、论共同危险行为28、论共同加害行为29、论专家的民事责任30、“人肉搜索”的法律思考31、论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32、论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33、论校园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34、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35、论预告登记36、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37、论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38、论婚约39、论物业公司的民事责任合同法学方向1、论合同自由原则2、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3、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4、论格式合同5、论强制缔约6、论缔约过失责任7、论无效合同8、论可撤销合同9、论效力待定合同10、论无权处分11、论同时履行抗辩权12、论不安抗辩权13、论债权人代位权14、论债权人撤销权15、论合同的解除16、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7、论违约金责任18、论赔偿金责任19、论合同解释20、论合同的相对性21、论涉他合同22、论预约合同22、论实践性合同23、论要式合同24、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25、论射幸合同26、买卖合同典型法律问题研究27、论赠与合同28、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29、商品房预售中的法律问题30、电信服务合同实务纠纷研究31、保险合同问题研究32、客运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3、论委托合同34.论合同的订立程序35.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36.论合同中的无效代理37.论合同的效力38.论诚实信用原则39.论合同的附随义务40.论合同的解除41.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42.论违约责任制度43.论合同的担保44.论合同解释的原则45.论合同的履行46.论格式条款立法完善47.论合同保全制度48.论赠与合同的撤销商法学方向1.论信托财产的法律特性2.论信托公示3.论特许连锁经营中的法律问题4.论商号权5.论商主体的价值及其法律规制6.论商事人格权的性质7.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8.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问题9.论商事主体注销登记的公示制度10.公司设立瑕疵及其法律后果11.论公司能力的法律限制12.人力资本出资法律问题探讨13.论竞业禁止的若干法律问题14.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15.对公司董事职权制衡机制的探讨16.论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17.论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问题18.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19.论公司的出资形式20.对母子公司相互关系的法律规制21.论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股东的资格认定22.论股东表决权代理23.论破产能力24.论破产管理人义务与责任25.论票据质押26.论我国票据法的无因性及其完善27.票据挂失止付问题探讨28.论票据关系中的善意与恶意29.空白票据法律问题探讨30.论信用的建立与票据制度的完善31.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与制度创新探析32.论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33.论要约收购中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34.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之的比较及我国基金组织之选择35.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利益平衡36.公司并购中独立董事制度的效能37.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保护38.论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人员39.操纵市场行为的表现及其法律规制40.我国股东代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41.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探析42.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43.论我国债券发行制度的完善44.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探析45.论保险合同的解除权46.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合同的成立47.论保险代理人制度及其权限48.论保险利益及其存在的问题49.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50.论我国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51.论保险的代位求偿权52.论责任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53.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54.论保险人的法定合同解除权55.复保险法律问题探析刑事诉讼方向1、论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2、论刑事和解制度3、侦查陷阱的法律分析4、论非法取证5、论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6、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7、论控辩的制衡8、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法理学方向1、公民意识与法治政府建设研究2、法治政府建设研究3、民俗习惯与法治建设研究4、论良法的标准5、民俗与立法研究6、法的人权价值研究7、地方自主立法研究8、民俗习惯与司法研究9、公民直接立法制度研究10、农村法制建设研究11、论当代法律文化建设的现状12、论当代法律文化冲突的表现13、论当代法律文化的出路与选择14、论农村纠纷解决的理性选择15、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及治理16、农村法律援助问题研究17、论法律信仰18、论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保护19 论腐败行为的法律控制民事诉讼方向1、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2、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3、民事反诉制度研究4、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5、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研究6、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7、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8、民事简易程序制度研究9、民事再审制度研究10、民事执行程序制度研究11、民事保全程序研究12、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研究13、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制度研究14、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15、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研究法制史方向1、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家族法规问题2、二十一世纪的男女平等权问题3、既成事实与农村宅基地纠纷4、二十一世纪的水权益问题5、二十一世纪的调解问题国际经济法方向1、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地位3、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研究4、论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5、论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6、论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7、论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8、论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国内法律管制9、论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及其解决10、论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的法律规范11、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制度12、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及其救济1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知识产权担保问题研究14、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15、论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两项保留16、论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法律管制17、论我国服务贸易立法的现状和完善18、论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19、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20、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欺诈与防范21、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法律问题研究22、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23、外资并购面临的法律问题与对策24、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25、后WTO寸期中国外资法的完善26、论中国海外投资立法的完善27、论我国外商投资领域中的国民待遇原则28、外资投资性公司法律性质探析29、国际投资中的环境保护法律问题30、国际投资壁垒的法律应对31、论我国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32、中国利用ICSID 国际仲裁机制的立法思考33、论BOT投资方式的法律问题34、论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35、论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36、. 电子提单法律问题37、论预借提单法律性质38、倒签提单的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其解决39、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效力问题探讨40、论国际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41、论汉堡规则承运人责任基础42、论我国的外贸救济法律制度43、论我国反倾销法的现状与完善44、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45、中国产品遭遇特别保障措施的现状与法律对策46、中国产品遭遇反补贴措施的现状与法律对策47、论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问题48、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与完善49、WT(环境规则与多边环境协议的冲突及其解决50、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问题及其防范51、国际逃税的法律对策52、论对跨国公司国际避税行为的法律管制53、国际重叠征税的法律问题54、国家金融安全的法律保障55、人民币汇率平衡与风险防范的法律规范56、金融危机下遏制贸易保护主义的法律对策57、中国外资银行审慎监管制度的法律构建58、外商证券投资的法律问题59、新型国际贸易壁垒及其法律应对措施60、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的协调机制研究环境法方向1、促进清洁能源发展的制度设计2、垃圾分类回收立法研究3、试论煤炭资源立法的完善4、环境刑事责任比较研究5、代执行制度研究6、垃圾处理法律问题研究刑法方向1、刑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每个原则可以分别拟你要写的标题)2、刑法空间效力问题3、刑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4、刑法解释问题研究5、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探讨6、单位犯罪的认定7、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8、犯罪行为研究9、犯罪结果研究10、犯罪故意的认定11、过失犯罪的认定12、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认定及其意义13、间接故意的认定14、意外事件的认定15、正当防卫的条件与防卫过当16、无过当防卫的条件17、紧急避险问题研究18、犯罪预备的认定19、犯罪未遂的认定20、犯罪中止的认定21、共同犯罪的构成理论22、过失共同犯罪研究23、主犯的认定24、从犯的认定25、教唆犯的认定26、刑事责任的理论27、刑罚目的理论28、刑罚体系研究29、主刑的改革设想30、附加刑的改革设想31、自由刑的改革设想32、死刑的改革设想33、死缓制度研究34、缓刑制度研究35、减刑制度研究36、假释制度研究37、赦免制度研究38、累犯制度研究39、自首、立功的认定40、刑法分则各个罪名的任何一个方面的问题(如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条件等都可以自己命题当作毕业论文的题目)知识产权法方向1、论信息网络传播权2、音乐电视(MTV著作权问题研究3、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4、论把软件定义为作品的合理性5、论专利权滥用的规制6、、利用专利保护软件的可行性研究7、生物技术的可专利性研究8、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9、论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10、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11、论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12、论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13、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保护14、遗传资源与知识产权保护15、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经济法方向1、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论经济法的责任3、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4、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5、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6、论经济法的理念7、论经济法持续发展理念8、公司社会责任研究9、论公司法中的资本原则10、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探讨11、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12、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3、我国公司合并中的诸问题14、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15、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1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信用风险防范的法律思考17、论我国新公司法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18、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19、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20、股份有限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21、有限责任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22、关联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23、上市公司的法律监管制度比较研究24、论股东权25、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及内外结构26、论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27、股份合作企业法律制度研究28、中小企业法律问题研究29、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30、财政立宪主义研究31、预算监督制约制度研究32、论税收法定原则33、论税收公平原则34、论量能课税原则35、论实质课税原则36、论税收优先权37、论税收代位权、撤销权38、税收优惠制度研究39、税款核定权研究40、税务检查法律制度研究41、税收滞纳金法律问题研究42、延期纳税、退税法律制度研究43、遗产税法律制度研究44、环境税法律制度研究45、社会保险税法律制度研究46、纳税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47、纳税人知情权法律保护制度研究48、纳税人保密权法律保护制度研究49、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研究50、强化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研究51、增值税法有关问题研究52、消费税法有关问题研究53、营业税法有关问题研究54、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研究55、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研究56、税务复议与诉讼问题研究57、反不当竞争法研究58、论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适用59、试论商业贿赂和特征60、试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61、论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62、论商业诋毁行为63、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研究64、对外资跨国并购我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研究65、论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66、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应效力67、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68、试论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所遵循的原则69、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范围研究70、生产者、销售者法律义务研究71、产品瑕疵责任研究72、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73、产品召回制度研究7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75、试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76、试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77、论消费者知情权78、消费者人格尊严权保护研究79、价格法有关问题研究80、《价格法》的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职能81、国有资产管理法有关问题研究。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期未考试试卷(含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期未考试试卷(含答案)

考 生 答 卷 不 能 超 过 密 封 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期未考试试卷(含答案)题号 一 二 三 四 总分 分数 阅卷一、单项选择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1、为了保护婚姻中妇女的合法权益,下列哪一 项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的(A ) (C )A 、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B 、女方在生病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C 、女方在分娩一年后,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D 、女方在终止妊娠一年后,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人们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一系列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道德倾向和特征称为 (C )A 、道德观B 、道德品质C 、道德理想D 、道德行为3、科学的人生观是 (C )A 、自保自利的人生观B 、及时享乐的人生观C 、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D 、合理利已主义的人生观 4、法是以____为基础的。

(B )A .志B .济关系C .治D .策5、“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这句话说明 (C )A 、自然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B 、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C 、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是人的本质属性D 、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不是人的本质属性6、某甲欲杀乙,举刀来到乙的家门口,信念发生动摇,害怕承担刑事责任,遂放弃了犯罪,但事实上,乙那天根本不在家。

甲的行为属于() AA .犯罪中止B .犯罪未遂C .犯罪预备D 犯罪已遂7、法律思维的一个重要特征是 (C )A .利义务相统一B .证据C .程序D .重于法8、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是。

(D )A 、预测作用B 、评价作用C 、强制作用D 、指引作用9、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思想政治素质的核心是 (C )A .正确的自我意识,了解自己,悦纳自己B .展智力和能力,构建合理的知识智能结构C .有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D .习社会道德规范,提高对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及要求的认识10、从事一定职业的人生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是(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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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在商事活动中所体现出的包含金钱价值在内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事权利。

它是人格权的商事化,反映的是自然人和法人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其人格因素商品化、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现实,反映了人格权在商品社会中的发展变化。

营利性为首要特征
包含着明显营利色彩的衍生于人格权的权利属性
上文所述“商事人格权”的提法,则因其具有不可克服的逻辑矛盾,并混淆了一般民事主体人格权与商主体人格权的本质区别,我们认为并不可取.
关于商主体对于其具有明显而直接的财产属性的人格权,何以包容于否定财产属性的人格权中
商主体所专有的人格权称为商事人格权
不仅赋予了商主体以作为私法主体所不可或缺的独立的人格权,还使得商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直接财产属性的人格权的法律属性问题得以解决:不属于财产权,不属于知识产权,也不属于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属性的复合性权利,而是作为商主体存在基础的独立的人格权。

商主体理论体系
自然人人格利益商品化利用所产生的商品化权,因其主体的纯粹自然人属性,也就是说未能通过履行相关手续成为商主体,不能归入商事人格权范畴。

商主体是以实施营利性行为为目的的“人”,但并非凡实施了营利性行为的人就是法律上的商人。

《法国商法典》第1条规定:“从事商活动并以其作为经常性职业者,为商人。

” [15]《日本商法典》第
4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人,指以自己名义,以实施商行为为业者。

” [16]显然,要想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人,并非偶尔甚至经常从事一些市场交易行为即可满足条件,其行为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一般来说须以其财产为基础而具备连续性。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将所有具有营利色彩的人格权都称为商事人格权,是对商法的严重误读。

所谓商事人格权,指的是商主体所特有的经法律确认而以商事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商主体之商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王利明教授等在其《人格权法》中提出法人亦有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之分。

其中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具体体现在法人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两个方面,具体人格权则包含了名称权、名誉权这两种类型。

商法典中,虽然《德国商法典》、《日本商法典》、《韩国商法典》等均对商号作了专门规定,[31]但也仅仅对商号作了规定。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不管采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立法例,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的规定都极为有限,对于法人人格权更是只有采民商合一立法例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商誉侵权的精神损害作了规定。

然而,在这些国家,关于人格权的保护力度却并不像其法规那样缺乏。

创建于德国的一般人格权理论多年来一直为各国司法实践所采纳,从而使具体人格权立法上的缺憾得以弥补。

应当说明的是,尽管大陆法系国家不将判例视为法律渊源,但20世纪以后随着两大法系的融合以及成文法局限性越来越多的暴露,司法判例正
逐渐成为各国事实上的法律渊源,正所谓“立法周全固然重要,判例更不容忽视”。

[32]因此,尽管法律缺乏对人格权的明文规定,但人格权并无无从保护之虞。

对于商事人格权来说,商法典中尽管也只有关于商号的规定,另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商誉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商誉权与商业秘密权的侵害,各国也同样要予以救济,只不过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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