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人格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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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民法习题——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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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人格权一、单项选择题1.公民的肖像权属()A.人格权B.身份权C.既是人格权,又是身份权D.相对权2.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法人是()A.机关法人B.事业单位法人C.企业法人D.社会团体法人3.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享有的人身权是()A.姓名权和荣誉权B.名称权和经营权C.名誉权和债权D.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4.某甲与某乙发生口角,一怒之下,某甲失手击打乙的头部,导致乙休克。

在民法中,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A.生命权B.健康权C.自由权D.身份权5.人格权的客体是()A.财产利益B.身份利益C.人格利益D.身份与人格利益6.自然人的姓名权属于()A.请求权B.绝对权C.相对权D.财产权7.下列()权利不属于名誉权的内容。

A.名誉转让权B.名誉保有权C.名誉维护权D.名誉利益支配权8.下列不属于肖像权的内容的是()A.形象再现权B.肖像使用权C.不作为请求权D.变更权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A.生命健康权B.名誉权C.作品的发表权D.肖像权E.荣誉权2.下列()行为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A.与别人名同姓B.不准别人改名换姓C.盗用他人姓名D.假冒他人姓名E.侮辱他人3.姓名权的内容包括()A.命名权B.使用权C.变更权D.转让权E.正式姓名的多样性4.名称权的内容包括()A.名称命名权B.名称使用权C.名称变更权D.名称转让权E.名称非专有性5.隐私权的内容包括()A.个人信息控制权B.个人活动自由权C.私有领域的保密权D.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E.转让隐私权6.下列()人格权不能转让。

A.健康权B.荣誉权C.名称权D.隐私权E.名誉权三、简答题1.简述姓名权的主要内容。

2.简述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3.简述一般人格权。

四、论述题1.论人格权的特征。

2.试述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3.试述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2.C3.D4.B5.C6.B7.A8.D二、多项选择题1.ABD2.BCD3.ABC4.ABCD5.ABCD6.ABDE三、筒答题1.简述姓名权的主要内容。

人格权法试题及答案高一

人格权法试题及答案高一

人格权法试题及答案高一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人格权包括哪些权利?A.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B.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C. 姓名权、肖像权、信用权D. 所有上述权利答案:D2. 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停止侵害B. 消除影响C. 恢复名誉D. 禁止使用答案:D3.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A. 姓名权B. 肖像权C. 知识产权D. 隐私权答案:C4. 人格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A. 终身B. 50年C. 10年D. 20年答案:A5. 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A. 向法院提起诉讼B. 要求精神损害赔偿C. 要求公开道歉D. 所有上述措施答案:D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1. 人格权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权利。

答案: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2. 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答案: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 人格权的保护期限是_______。

答案:终身4. 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措施。

答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公开道歉5. 人格权的保护不包括_______。

答案:知识产权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15分)1. 简述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答案: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具有不可侵犯性、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等特点。

2. 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进行保护?答案: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手段进行保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在必要时,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保护个人尊严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保护个人尊严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保护个人尊严民法典是我国新时代立法的重要成果之一,其中人格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身体、姓名、荣誉、自由、隐私等各方面的权益,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人格权的法律地位与保护原则《民法典》第111章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法律地位与保护原则。

人格权享有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任何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主要包括尊重、保护、恢复和补偿原则,旨在确保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充分的人格尊严。

二、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人格权法保护了个人的多个方面,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具体的保护方式包括民事救济、刑事打击、行政保护等。

1. 身体权的保护:个人的身体权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身体权。

如果他人侵犯了个人的身体权,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侵权责任,并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2. 姓名权的保护:个人的姓名权享有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冒用他人姓名或者恶意侵害他人姓名权。

一旦个人的姓名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荣誉权的保护:荣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他人不得对个人进行诽谤、陷害等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如果个人的荣誉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个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在生活中享有一定的隐私空间。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包括私人信息的泄露、个人生活的监视等行为。

一旦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权。

三、人格权法的意义与挑战人格权法的制定对于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人格尊严是每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关系到个人的自由、尊严和自主权。

人格权法的出台,有效地保护了个人的人格尊严,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人格权 法

人格权 法

第二节 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为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
法律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 3.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 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二、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立法创新
(一)《民法典》对人格权法立法体例的创新 (二)《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性质的创新 (三)《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体系的创新 (四)《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类型的创新 (五)《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内容的创新 (六)《民法典》对人格权行使规则的创新 (七)《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方式的创新 (八)《民法典》对人格权具体保护方法的创新
第二章 人格权概述
第一节 人格权的客体
一、人格
人格概念的沿革
人格概念的含义
法人、非法人 组织的人格
二、人格利益
(一)人格利益的概念和特征 (二)人格利益的类型 (三)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而不是人格
三、人格利益准共有
(一)人格利益准共有的概念 (二)人格利益准共有的法律特征 (三)人格利益准共有的范围 (四)对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的法律调整
3.电动机应在整个运行范围内,具有很高的效率,以提高一次充电的续驶里程。
驱动电机系统概述
四、电动汽车对电动机的要求 4.电动机应能够在汽车减速时实现再生制动,将能量回收并反馈给蓄电池,使得电
动汽车具有最佳的能量利用率。 5.电动机应可靠性好,能够在较恶劣的环境下长期工作。 6.电动机应体积小、质量轻,一般为工业用电动机的1/3~1/2。 7.电动机的结构要简单坚固,适合批量生产,便于使用和维护。 8.价格便宜,从而能够降低电动汽车的整体价格,提高性价比。 9.运行时噪声低,减少污染。

民法本位论人格权利与公共安全的平衡

民法本位论人格权利与公共安全的平衡

民法本位论人格权利与公共安全的平衡一、引言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个人的人格权利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平衡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作为一个法治社会,保护个人的人格权利和维护公共安全是民法的核心使命之一。

本文将探讨民法本位下,如何平衡人格权利与公共安全这两个相互依存的概念。

二、人格权利的保护人格权利是个体作为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益,体现了人的尊严和自由。

根据民法的原则,人格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首先,个人的隐私权受到重视。

隐私权是人格权利的核心之一,包括个人信息保护、住宅不受侵扰等内容。

民法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并对非法收集、使用和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

其次,人格权利还表现为个人尊严的保护。

法律规定了对人格的侮辱、名誉的诽谤、人身自由的侵犯等行为的追究和赔偿机制。

同时,人格权利的保护还延伸到了人们的精神和肉体健康的保护,通过修正法规范人们的工作环境,预防和惩治欺凌等不当行为。

三、公共安全的维护公共安全是社会发展的基石,是人民生活安定安宁的前提。

民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确保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首先,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禁止。

比如,对于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民法赋予了强制措施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其次,民法对涉及公共安全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借助民法的力量,可以通过强制赔偿等方式对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追究。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防止一次重大事故的发生,甚至可以采取拘留等行政手段。

四、平衡与调适在维护人格权利和公共安全之间,民法旨在追求的是一种平衡,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确保社会的安全秩序。

因此,需要在具体问题上进行权衡和调适。

首先,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度限制人格权利以保障公共安全。

例如,在疫情爆发时,政府可以采取一些临时措施,对公共场所的出入进行限制,以减少疫情的传播。

这些限制对公众来说可能是一种束缚,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对社会公共安全有着积极的保护作用。

其次,法律应当在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保障个人权利的最大化。

人格权法课程心得体会

人格权法课程心得体会

人格权法课程心得体会人格权法是一门涉及个人人格权利和名誉保护的重要法律课程。

在这门课程中,我学到了许多有关维护个人尊严和保护自身权益方面的知识。

通过学习人格权法,我对人格权的概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认识到人格权利的重要性和保护人格权利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我在学习人格权法课程中所获得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了解到人格权是指人们享有的与人格相关的各种自由权益,包括个人尊严、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人格权的保护旨在保护个人的尊严和声誉,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了解人格权的概念让我更加意识到自己的权益,有助于我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人格权利。

其次,人格权法为保护人格权利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保障措施。

人格权法通过规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和行政追究等方式,对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进行制裁。

例如,在侵害他人姓名权和名誉权方面,若他人虚假诽谤、造谣中伤他人,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恢复原状。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保护隐私权的具体措施,如不得非法窃取、买卖、散播他人隐私,否则将面临法律惩罚。

通过学习人格权法,我意识到当自己的人格权被侵犯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人格权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作为公民,我们不仅享有人格权利,还应当对他人的人格权予以尊重和保护。

课程中,我了解到虚假传播他人隐私、恶意污名他人等行为同样是违法侵犯人格权的行为。

了解到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后,我将更加谨慎对待他人的隐私,避免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利。

最后,学习人格权法还让我对相关判例和司法实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通过分析一些典型案例,我理解了法庭在处理人格权案件时的法律逻辑和判断。

同时,通过不断研究人格权的最新发展和司法解释,我意识到人格权法是一个不断更新和完善的领域。

对于我自身而言,学习人格权法不仅提高了我的法律素养,也培养了我对公正与正义的敬畏之心。

总的来说,通过学习人格权法,我对人格权利及其保护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中国的人格权法

中国的人格权法

中国的人格权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逐渐增强。

在这种背景下,人格权法的出台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人格权法及其对个人权益的保护。

二、人格权的概念及意义人格权作为法律概念,涵盖了个人的自由、尊严、姓名权、肖像权等内容。

这些权利的保护对于每个人的个人尊严和社会地位至关重要。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对人的尊重,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

三、中国的人格权法发展历程1. 人格权法的起步阶段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开始逐步建立起人格权法的法律框架。

最早的一部涉及人格权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该法规定了公民的身份权、姓名权等基本权益,并为其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2. 修订和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人格权的要求提高,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进一步完善了人格权的保护机制。

3. 人格权法的立法进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格权,我国于202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利和保护措施,以及侵犯人格权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

这是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领域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四、中国人格权法的主要内容1. 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的规定,人格权是公民享有的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

这包括了个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多个方面。

法律明确了这些权利的边界和保护措施,确保公民的人格权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

2. 人格权的保护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对人格权的保护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

法律明确了公民行使人格权的自由、免于侵犯的原则,保障公民依法享有人格权,并规定公民对人格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以及法律责任追究等内容。

3. 人格权的实施与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还规定了人格权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人格权法-资料

人格权法-资料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四章 人格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理论依据 第三节 基本内容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一节 人格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概述
一、人格权延伸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
胎儿 死者
二、人格权延伸法律保护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法和罗马法 最早源于血亲复仇制度
(二)近现代立法
三、人格权延伸保护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编 人格权法
二、延续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1、立法现状 有名誉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的相关规定。 对死者名誉的确认。 近亲属,两顺序。(与法定继承相同 )无近亲属,
涉及公共利益——公益诉讼。
第二编 人格权法
两个典型案例,确定死者名誉
从荷花女案到海灯法师 案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一编 人格权法概述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一章 人格权法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人格权法是我国民事 立法一项创举 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人格权法的渊源 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一节 人格权法是我国民事立法一项创举
一、外国立法例 (一)法国 《法国民法典》(1804)第一编人法编,没有对人格权
起源于日本的案例:
大阪空港噪音案
北方杂志案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三节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答》之十关于“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的解 答是: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 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 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2条规定的精 神,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遇到有需要责令侵权行为人 立即停止侵害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或者依人民法院的职权,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 定。其实,在学界较早也有学者指出,停止侵害还应 当包括防止侵害,也就是说如果某些诽谤性的作品即 将发表或传播,为对此予以阻止,受害人有权要求法 院禁止该作品的发表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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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
• 一、健康权的概念和特点 •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机 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 容的人格权。 • 第一,健康权包括两个要素:一是生理机 能的正常运作,二是生理功能的完善发挥。 • 第二,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 为根本利益。
二、健康权的内容
• (一)健康维护权 • 1.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 2.当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 司法保护请求权。 • (二)劳动能力保有、利用和发展权 • 劳动能力是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 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 • (三)健康利益支配权 • 健康利益支配权是指自然人支配自己的健 康利益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有权放弃 健康或故意恶化自己的健康状况。
第一节
生命权
• 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点 • 生命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生命利 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 (一)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 • (二)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是维护生命活动 的延续 • (三)生命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手段具有 独特性
二、生命权的内容
• (一)生命安全维护权
• (二)生命利益支配权 • 生命利益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生命 予以处分即终结自己生命的权利。 • 我们认为,法律应该赋予自然人生命利益 支配权,但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限制。 • 1.合法的体育竞技运动 • 2.献身 • 3.安乐死
• 一、身体权的概念 • 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 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 • 二、身体权的性质
• 1.身体权与生命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对 其生命安全所享有的权利,其客体是自然 人的生命利益。生命依附于身体而存在, 身体依赖于生命的存在而存活,不然则为 人们常说的“行尸走肉”。生命权的法律 意义在于生命的延续,身体权的法律意义 则在于身体的完整存在。 • 2.身体权与健康权(1)客体不同(2)体现的 利益不同。 • 3.身体权与所有权。身体权与所有权不同。 所有权支配的是物,身体权支配的却是自 身的物质性人格要素。作为财产权,所有 权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而身体权作为一 个整体是不可转让的。
三、生命权的民法保护
• (一)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 • 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前者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的侵害他人生命 权的行为,包括故意侵害和过失侵害。后 者是指负有特殊作为义务的人没有依法履 行其义务而导致他人生命权遭受侵害的行 为。 • (二)侵害生命权的民法救济 • 从广义上说,生命权的民法救济包括私力 救济和公力救济。前者主要指正当防卫和 紧急避险,后者则主要表现为生命权遭受 侵害后依司法程序向加害方请求损害赔偿。
三、身体权的内容
• (一)保持身体完整权 • (二)身体支配权
四、身体权的民法保护
• • • • • • • (一)侵害身体权的违法行为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2.非法侵扰他人身体 3.对身体组织的无疼痛破坏 4.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 5.违反不作为义务而侵害他人身体权 6.侵害尸体
• (二)侵害身体权的救济 • 在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时,权 利人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 • 如果侵害人违法取走他人可与人身相分离 的部分,权利人还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返 还原物,如返还非法抽取的血液、剪断的 头发、摘取的假眼假牙、被盗走的遗骨等; • 如果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精神损害或经 济损失,还应进行损害赔偿。 • 除了上述保护方法以外,权利人还可以要 求侵权人赔礼道歉。
• • • • • •
(三)对尸体的法律保护 一是身体所有权说 二是尸体所有权说 三是管理权说 四是非身体权说 五是人格权延伸保护说
第四节 姓名权和名称权
• 一、姓名权 • (一)姓名权的概念 • 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 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 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 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包括 姓和名两部分。 • 凡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能够明确无误地指向 特定自然人的称谓,都是姓名权的客体。
(二)姓名权的内容
•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姓名权主要包 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 1.姓名决定权 • 2.姓名使用权 • 3.姓名变更权
(三)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 1.不使用他人的姓名的行为 • 2.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 3.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二、名称权
• (一)名称权的概念 • 名称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社会活动中, 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他人的文字 符号和标记;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民 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 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 人格权。 • 《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 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十一章
人格权法
学习目的
• 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各种具体人格权的 概念、特点、内容及保护方法。了解一般 人格权的概念、特点、内容及其意义。结 合案例探讨对部分人格权的保护问题。
重点与难点
• 生命权 • 隐私权 • 一般人格权的内涵
主要外语词汇
• • • • • • • • • • •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信用权 一般人格权 人格尊严 right of life right of health physical right right of name right of portrait right of reputation right of privacy right of credibility unspecified right of personality personal dignity
三、健康权的民法保护
• • • • (一)侵害健康权的违法行为 侵害健康权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侵害健康权的民法救济 对侵害健康权的救济,在侵害行为进行阶 段,应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 • 如果损害事实已经形成,则应赔偿受害人 因医治伤害、恢复健康所支出的医疗及营 养费。
第三节 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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