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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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景观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景观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景观建设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景观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以某城市公园侵权纠纷案为例,对景观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基本情况(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城市政府投资建设了一座城市公园,占地约1000亩。

公园建成后,周边居民纷纷前来游玩。

然而,在公园内的一处景观设施附近,发生了一起侵权纠纷。

2019年5月,李某(男,35岁)在公园内游玩时,不幸从一处景观设施上坠落,导致腿部骨折。

李某认为,公园管理方未对景观设施进行合理维护,导致其受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园管理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公园管理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2. 景观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3.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公园管理方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公园管理方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对公园内的设施进行合理维护,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二)安全隐患《城市公园设计规范》中规定,公园内设施应满足安全、实用、美观、环保等要求。

本案中,李某受伤的景观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达到设计规范的要求。

(三)责任认定1. 公园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园管理方未对景观设施进行合理维护,导致李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2. 景观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城市公园设计规范》和《公园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公园管理方有责任确保设施安全。

本案中,李某受伤的景观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公园管理方未及时整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李某受伤属于公园管理方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受害人的过错是减轻侵权责任的情形之一。

本案中,李某在游玩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具有一定过错。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行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项目违规开发事件为例,分析其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旨在提高房地产企业法律意识,规范市场秩序。

二、案例概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B区取得一块土地,用于建设住宅项目。

开发商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当地政府发现后,立即责令开发商停工整改。

经调查,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2. 未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高度;3. 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开发商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开发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开发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安全等法律法规,还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案例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案例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案例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

下面列举了10个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案例。

1. 某市商业开发项目擅自占用公园绿地。

该商业项目为了扩大建筑规模,将原本作为公园绿地的一块土地非法改建成商业用地,严重破坏了市民的绿化环境。

2. 某小区将绿化用地改建为停车场。

该小区业主违规将小区内的绿化用地改建成了停车场,导致小区绿化面积减少,居民缺乏休闲娱乐的场所。

3. 某企业将绿地用于非法建设厂房。

该企业利用夜间无人值守的时机,在城市绿地上建设了一座厂房,严重破坏了城市的生态环境。

4. 某建筑工地非法占用附近绿地堆放建筑材料。

该建筑工地为了方便施工,将附近的绿地作为临时堆放建筑材料的场地,导致绿地植被被破坏,环境脏乱。

5. 某市政府违规出让绿地给开发商建设住宅。

该市政府在未经合法程序和公众同意的情况下,将原本作为绿地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建设住宅,严重侵犯了市民的权益。

6. 某餐饮店将绿地改建为露天座位区。

该餐饮店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将附近的绿地改建成露天座位区,导致绿化面积减少,影响了周边居民的休闲环境。

7. 某小区业主私自将小区绿地改建成私人花园。

该小区业主为了个人利益,私自将小区绿地改建成私人花园,导致其他业主无法享受到绿地的公共资源。

8. 某学校将校园绿地改建为运动场。

该学校为了扩大运动场地,将原本作为绿地的土地改建成了运动场,导致校园绿化面积减少,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环境。

9. 某公司将绿地改建成停车场。

该公司为了解决员工停车问题,将公司周边的绿地改建成了停车场,导致绿化面积减少,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10. 某市政府将绿地用作临时垃圾堆放点。

该市政府将原本作为绿地的土地临时用作垃圾堆放点,导致绿化面积被破坏,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受到了严重影响。

这些案例都是对城市绿化用地擅自占用的典型案例,凸显了违法行为对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的严重影响。

加强对城市绿化用地的保护和管理,是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破坏绿植的法律后果(3篇)

破坏绿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日益受到重视。

绿植不仅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破坏绿植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城市绿化成果,也引发了法律纠纷。

本文将就破坏绿植的法律后果进行探析。

一、破坏绿植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破坏绿植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破坏绿植的法律责任包括:(1)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破坏绿植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绿植本身的价值、绿化工程成本等;间接损失包括绿化效果降低、生态环境恶化等。

(2)恢复原状:如果被破坏的绿植可以恢复原状,侵权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

2.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损坏城市绿化规划、绿地的;(2)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3)损坏城市绿化设施或者绿化用地的;(4)其他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根据该条例,破坏绿植的行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责令恢复原状等。

3.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破坏绿植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破坏绿植的法律后果1. 经济损失破坏绿植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绿植本身的价值,还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影响城市绿化效果。

因此,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包括赔偿绿植价值、恢复绿化成本等。

2. 社会信誉受损破坏绿植的行为,反映了侵权人的道德素质和法治观念。

一旦侵权行为被曝光,侵权人可能会在社会上受到谴责,信誉受损。

行政审批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行政审批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行政审批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王某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一)案件经过2022 年 4 月 30 日,零陵区城管执法局市政维护站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零陵区芝山北路存在占用人行道施工并挖掘人行道地砖及周围绿化带,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为王某承包联通公司埋设光缆所致,现场测量挖掘长度为 50 米,宽度为 0.8 米,深度为0.8 米,执法人员当场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恢复原状并拍照固定证据。

当事人未如期恢复原状,执法人员对其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实物、调查问询笔录等证据左证。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对当事人即将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二)处理结果2022 年 5 月 17 日,零陵区城管执法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零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22 年 5 月 19 日当事人主动缴纳罚款并恢复原状。

(三)法律分析一是本案事实清晰。

本案中,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初步核查,并对挖掘现场进行了录相、照像取证,固定证据。

以及讯问笔录的制作,处理过程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

经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宣教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后果及危害。

二是本案处罚依据准确。

本案当事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处罚。

(四)案件启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不仅破坏了道路的完好,严重影响车辆、行人的出行安全,侵犯国家的道路财产,使道路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使用价值,若占道施工对道路路面破坏很大,修复起来也比较艰难。

典型案例法律(3篇)

典型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员工人数不断增加。

然而,在2019年,公司内部发生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多名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以下是该案件的具体情况:2018年10月,公司招聘了一批新员工,其中包括李某某、张某某等10人。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与这些新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

在试用期内,公司对员工进行了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

2019年1月,考核结果揭晓,李某某、张某某等10人中有6人考核不合格。

公司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内员工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于是,公司于2019年2月向这6名员工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然而,这6名员工对公司的决定表示不满,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违法,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3.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三、法律分析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对员工进行了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员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法律上并无不妥。

2. 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公司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存在违法情形。

3.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侵占绿地申论案例

侵占绿地申论案例咱就说,在城市里那绿地可是大家的宝贝,就像城市的绿色小棉袄一样,既好看又能让咱呼吸新鲜空气。

可有些事儿啊,真让人忍不住想吐槽。

就拿我家附近那片绿地来说吧。

本来那是一片好好的草地,春天一到,绿油油的像一块大翡翠毯子。

结果呢,有个小餐馆的老板,估计是想多赚几个钱,也不管不顾的,就在绿地边上搭起了几个简易的棚子,摆上桌椅,把那绿地当成他自个儿餐馆的露天用餐区了。

那些桌椅就像入侵的小怪兽一样,把好好的绿地占得乱七八糟。

每次从那儿路过,看着那被破坏的绿地,就像看到一个漂亮姑娘脸上被划了几道疤似的,心里特别不得劲儿。

还有啊,在另外一个小区旁边。

有个居民,特别爱种东西,这本来是个好习惯。

可他不应该把绿地当成他自家的菜园子啊。

他把好好的草皮给铲了,种上了各种各样的蔬菜,什么豆角啊、茄子啊、辣椒啊,整得那绿地就像一个大杂烩菜园。

这绿地是大家的,又不是他一个人的,他这么一搞,小区里其他人都没地儿遛弯儿、晒太阳了,那些本来想在绿地上玩耍的小朋友也只能绕着走。

更可气的是,有个开发商。

那块地规划的时候明明有很大一片是绿地,要给居民建个小公园啥的。

结果呢,他为了能多盖几栋楼多赚钱,偷偷地缩小了绿地的面积。

把原本属于绿地的地方硬是给划进了建筑用地的范围。

就好像从大家的口袋里偷钱一样,偷走了属于居民的绿色空间。

这盖起来的高楼大厦虽然看着气派,可那被侵占的绿地就像无声的抗议者一样,诉说着不合理。

侵占绿地这种事儿啊,说到底就是有些人只想着自己的小利益,不顾大家的大利益。

绿地被侵占得越多,城市就越像个没有生机的水泥森林。

得让这些人知道,绿地是大家共有的财富,可不能随便乱占。

法律难于实施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绿化成为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城市绿化工作,各地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绿化条例。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城市绿化条例的实施却面临着诸多困难,影响了条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二、案例介绍1. 案例背景某市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于2018年颁布了《某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城市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30%,并明确了绿化责任主体、绿化标准和绿化管理等内容。

2. 案例经过(1)绿化责任主体不明确《条例》规定,绿化责任主体包括政府、企业、个人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绿化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绿化工作难以推进。

例如,某小区内绿化带长期无人维护,绿化带内杂草丛生,严重影响小区环境。

(2)绿化资金投入不足绿化工作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条例》并未明确资金来源。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财政投入有限,企业绿化投入积极性不高,个人绿化投入难以保障。

导致绿化工作难以全面展开。

(3)绿化标准不统一《条例》中规定绿化标准,但各地绿化标准不统一,导致绿化工作难以统一推进。

例如,某地区规定绿化带宽度为2米,而另一地区规定为3米,这使得绿化工作在跨地区合作时难以协调。

(4)绿化执法力度不足《条例》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力度不足,导致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例如,某企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绿化用地进行建设,但相关部门并未及时查处。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导致法律法规不完善。

例如,绿化责任主体不明确、绿化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都与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关。

2. 执法力度不足执法部门在执行《条例》过程中,存在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在查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措施。

3. 社会参与度不高绿化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而目前社会参与度不高。

城管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工作日益繁重。

城管部门在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市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城管部门也面临着诸多法律争议。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城管法律案件,旨在探讨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程序正义以及权益保护等问题。

二、案件概述(案例名称:《某市城管部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案》)案件基本情况: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在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搭建了一座违章建筑。

该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城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多次对李某进行劝阻和整改要求,但李某置若罔闻,继续使用违章建筑。

经调查,城管部门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拆除。

在执行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情绪激动,拒绝配合,并发生了肢体冲突。

事后,李某将城管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强制拆除决定。

三、案件分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明确了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为城管部门依法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执法程序1. 调查取证:城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2. 告知程序:城管部门在决定强制拆除前,依法向李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告知其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3. 强制执行:在李某逾期不拆除的情况下,城管部门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

(三)程序正义1. 程序合法: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履行了告知、调查、强制执行等程序。

2. 公平公正: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霸占小区公共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城市,该小区共有居民2000户,是一个典型的居民住宅小区。

小区内设有绿化带、停车场、休闲广场等公共区域,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居民为了满足个人利益,开始侵占公共区域,引发了小区居民之间的纠纷。

二、案例经过1. 事件起因某小区的居民李先生发现,小区的绿化带被邻居张先生私自种植了蔬菜。

原来,张先生为了方便自己种植蔬菜,擅自将绿化带改成了菜地。

此举不仅破坏了小区的整体环境,还影响了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2. 纠纷升级李先生多次与张先生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占公共区域,恢复绿化带原貌。

然而,张先生却以种种理由推脱,甚至威胁李先生不要干涉他的“私事”。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先生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投诉。

3. 物业处理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张先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核实,张先生确实占用了公共区域,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张先生立即停止侵占行为,并恢复绿化带原貌。

4. 张先生拒绝配合面对物业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张先生不仅拒绝配合,还继续在公共区域种植蔬菜。

这导致小区居民怨声载道,甚至出现了集体抗议的情况。

5. 法律介入在居民和物业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小区居民联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保护公共区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法院判决当地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小区居民的公共利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法院判决张先生立即停止侵占公共区域,恢复绿化带原貌,并赔偿李先生及其他居民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1. 霸占公共区域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本案例中,张先生侵占公共区域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

2. 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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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隆饭庄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案时间:2013年1月20日
地点:大队会议室
参加人:庄会君、于祝君、吴国祥、董斌、王怀坤、林长军、王黎明、葛勇、刘建华、朱世新、刘宁
一、案情简介
2012年3月4日,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新浦区人民东路北侧、中国石化加油站东侧“元隆饭庄”门前绿化带被人挖掘,面积10(2.5米×4米)平方米。

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迅速展开调查。

一是现场勘查。

执法人员发现,绿化带内被挖掘出的灌木及土壤堆放在机动车道上,施工现场未设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二是向工人了解情况,完善相关证据和查找案件线索。

三是前往“元隆饭庄”调查。

通过询问,该饭庄负责人许全军承认其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占用此处绿化带铺设下水道的事实。

执法人员认真分析了案情和证据,确定当事人元隆饭庄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铺设下水道,违反了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饭庄负责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且承诺恢复原状,故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饭庄将被毁绿化带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及对城市地绿地概念的理解上。

观点一认为此行为是擅自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

绿化带是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挖掘绿化带就是挖掘城市道路,元隆饭庄挖掘此处是为了铺设下水道,完工后将恢复原状,似乎并无占用绿化带的事实,因此应当认定为挖掘城市道路;元隆饭庄将绿化带内被挖掘出的土壤堆放在机动车道上,形成了对城市道路的实际占用,应该按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挖掘或
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理。

观点二认为应当按照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的行为来处罚。

因为挖掘时绿化带内的灌木(冬青树)遭到了破坏,此处绿化带中灌木较为密集,当事人承诺恢复原状,但经这一番折腾,灌木基本无生还希望,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以依据《江苏省成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来处罚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观点三认为应当按照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进行处理,责令元隆饭庄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对<关于查处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选用法律条款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苏建设函[2005]745号)中明确描述:“‘城市绿化用地’包括城市规划绿地以及现有绿地两部分”;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对占用城市绿地有关问题的复函》(苏建函园[2008]319号)明确:“……城市绿化用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的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和其他绿地。

因此,开发商代征土地红线范围内的绿地及单位、居住区、道路等的附属绿地均属于城市绿地,不论绿地的使用权属,因施工等需要临时占用的,应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由此可见道路绿化带也是城市绿地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被挖掘的绿化带应属城市现有绿地,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与会人员经过认真分析及讨论后认为,观点三的处罚方式较为合适。

原因如下:观点一的处罚方式相对简单,按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可处罚款2000元;观点二处罚方式在具体实施处罚时较为复杂,要根据灌木的品种、形态、被损坏灌木的株数、高度及园林主管部门或绿化养护单位出具的市场价格等具体情况,确定罚款数额,执法程序较为繁琐,而且处罚程度轻;观点三中绿化带虽是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但更应是城市现有绿地。

故责令元隆饭庄对被毁绿化带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三、案件评析
本案反映的情形,是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客观情况,案情虽不复杂,但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然要求。

如何根据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收集到的证据,正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给当事人以最适当的行政处罚,说来容易,其实不然,这其中定性准确是整个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重点之一。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准确认定。

准确地判定案件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案件能否得以正确执行。

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

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来认定案件的性质,切忌将此行为认定为彼行为。

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

从现场看,本案中元隆饭庄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似乎是依据其中任一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都可以,但仔细分析江苏省建设厅对“城市绿地”的两个释义,不难发现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确实是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

通过本案的查处,提示我们,准确地对某一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应注意以下几点:1、定性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2、所认定的案件性质应具备该种性质案件的构成要件;3、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要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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