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挖掘市政工程设施及城市绿地行政许可事项(1)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06•【字号】东府〔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6日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保证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面貌,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包括其声屏障、标志牌、分隔带、护栏、隔离墩、涵洞、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检查井、雨水口等附属设施。
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各园区、镇(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市政府事权下放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通过东莞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网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水务部门、城建工程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作为经营性场所。
经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8日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9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法治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将汕头建设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和省域副中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持续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内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细则

市市政设施建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市主城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桥梁、隧道的,适用本细则。
其他县(市)区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参照执行。
未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的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应坚持计划统筹、综合协调、规范管理、各负其责、快速修复、确保质量的原则,同时应优先采用非开挖等先进技术和工艺挖掘施工。
挖掘城市道路后,路面修复标准不得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要求做好标准、流程的标准化审批管理体系,统筹负责主城各区(管委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监督管理;审核和发布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监督指导属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主城各区(管委会)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和行政审批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工作,收取占用、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上报辖区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勘查现场、审查掘路、坑槽回填等施工方案;应政务服务中心要求,提供批前技术服务;监督批后监管工作。
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各管线管理单位,管线权属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职能职负责对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许可审核意见。
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职能职责负责日常巡查、监督和违规违法处置工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形成联动,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行政审批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王某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一)案件经过2022 年 4 月 30 日,零陵区城管执法局市政维护站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零陵区芝山北路存在占用人行道施工并挖掘人行道地砖及周围绿化带,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为王某承包联通公司埋设光缆所致,现场测量挖掘长度为 50 米,宽度为 0.8 米,深度为0.8 米,执法人员当场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恢复原状并拍照固定证据。
当事人未如期恢复原状,执法人员对其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实物、调查问询笔录等证据左证。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对当事人即将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二)处理结果2022 年 5 月 17 日,零陵区城管执法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零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22 年 5 月 19 日当事人主动缴纳罚款并恢复原状。
(三)法律分析一是本案事实清晰。
本案中,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初步核查,并对挖掘现场进行了录相、照像取证,固定证据。
以及讯问笔录的制作,处理过程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
经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宣教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后果及危害。
二是本案处罚依据准确。
本案当事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处罚。
(四)案件启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不仅破坏了道路的完好,严重影响车辆、行人的出行安全,侵犯国家的道路财产,使道路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使用价值,若占道施工对道路路面破坏很大,修复起来也比较艰难。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潍政发[2013]3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潍政发[2013]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345bf3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2e.png)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潍政发[2013]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9日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为切实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繁杂、周期过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借鉴广州、武汉等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审批项目最少、审批效率最高、自由裁量最小、服务措施最优的要求,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整合流程、并联审批、容缺审查、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梳理审批链条,削减审批环节,明确各方责任,健全监督机制,努力打造“流程最佳、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优”的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流程。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审批权限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阶段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改革方式(一)整合流程。
通过压减审批事项、合并审批环节、规范前置条件、取消中介服务事项等措施,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
每个阶段确定一个主办部门,立项阶段由发改或经信部门主办,用地规划、工程规划阶段由规划部门主办,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部门主办,实行各阶段主办部门统一接收申报材料,抄告、转送相关部门协同办理。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
推荐服务: 用水、用气、用电接入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路口占用城市绿地
指南地址:http://www.gdz /portal/guide/114 4 030000754 1969A34 4 0114 00800102
流快递
是否进驻政 是 务大厅
是否支持网 否 上支付
委托部门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是否告知承 否 诺制
实施主体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实施主体性 质
法定机关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市级
审批服务形 式
网上办,一次办
通办范围
无
事项状态
使用中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权力来源 业务系统
法定本级行使 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
联办机构
无
事项版本
12
类型
模板
样例
下载日期: 2 0 19 -12 -15
关联状态
1
广东政务服务网
序号 1
名称
类型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 批文 执法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模板
样例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行政许可决定书模板.z ip
局行政许可决定书.jpg
关联状态 已关联电子证照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000117025000
实施编码
114 4 030000754 1969A3000117025000
特殊程序 类型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
总时限 4 工作日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 无 称
村镇社区名 无 称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怀政办发〔2020〕 29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20〕29号各有关单位:《怀柔区“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8日怀柔区“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全面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统筹协调作用、优化政府服务能力、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政府办理效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是为落实北京市总体规划、加强固定投资项目技术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而搭建的,政府服务建设单位申报行政许可的一项预沟通、预协调机制。
第三条(运行原则)“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的运行遵循“信息共享、便捷高效、协同推进”原则,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过程协调”的统筹引领作用。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区社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选择“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服务,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由“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生成。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五条(预审机制)设立区级“多规合一”协同平台预审会,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主要内容为研究梳理拟实施重点项目,形成项目库清单,原则上每年4月、9月召开预审会,梳理重点项目库。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习题集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习题一、单选题1、《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自(A)开始实施。
A、2016年12月1日B、2016年6月28日C、2018年9月30日D、2018年8月31日2、按照《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B)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A、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B、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C、建设单位施工单位D、建设单位位项目负责人3、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A)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A、专业承包单位B、建设单位C、施工单位D、分包单位4、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的,如何处理?(D)A、立即停止施工B、在不损坏文化的情况下继续施工C、不做任何处理D、按照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5、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告(C),并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施工许可发证机关D、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6、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完成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设施建设,并与(D)签订《文明施工承诺书》。
A、建设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B、施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C、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7、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并在四周设置符合要求的连续封闭围挡或围墙,围挡高度不得低于(C)。
A、1.8米B、1.2米C、2米D、3米8、设置于交通路口的施工围挡,距地面(C)以上部位应当保持通透。
A、1.8米B、1米C、1.2米D、1.5米9、施工单位应当在(B)的醒目位置,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施工公示牌。
A、施工现场出口B、施工现场出入口C、施工现场入口D、施工现场消防通道10、本市中高考考试当天禁止考场周围施工现场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活动。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禁止施工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A)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域禁止施工的具体范围、时间和要求,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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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一、市政工程设施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1、审批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
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
销占路执照。
”
(4)《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掘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掘路费后,方可开挖。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掘路执照,缴纳掘路费。
”
2、审批条件:
(1)审批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2)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批准的施工图和管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3、申请材料:
(8)在道路上开设路口:
①审批表(原件);
②规划部门签批的路口开设位置图(包含电脑制作的简图)(复印件);
③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④公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审批程序:
受理—审核—现场勘验—批准—发证。
5、承诺期限:
4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临时占用城区绿地许可
1、审批依据:
(1)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2)《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
占用期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恢复城市绿地并报原批准部门查验、确认。
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审批条件:
(1)审批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2)具备有关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迁移和抚育树木方案、砍伐补植树木方案等。
3、申请资料:
(1)审批表;
(2)占用位置图(原件);
(3)属建筑工程的,提交相关部门批准的总平面配置图、基坑开挖的边坡支护方案(复印件);
(4)属房屋修缮的,提交房屋修缮许可证(复印件);
(5)经规划部门审批的临时性建筑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与受严重影响的周围单位及居民签署的相关协议书(原件);
(7)植被恢复方案。
4、审批程序:
受理申请—审查资料—现场勘验—出具初审意见—按程序签批后出具审查意见—通知申请单位缴纳相关费用—核发许可证—设施迁移、占掘施工—完工验收—档案整理。
5、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三)一次砍伐或迁移10株以下且胸径不足30厘米的树木或11株以上且胸径30厘米以上的树木许可
1、审批依据: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迁移、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二)县级市一处迁移或者砍伐十株以下且胸径不足三十厘米的树木,由所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迁移、砍伐十一株以上或者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树木,经所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2、审批条件:
(1)审批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2)建设和更新确须砍伐或移植树木;
(3)经权属单位同意,并报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3、申请资料:
(1)审批表;
(2)有关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
(5)规划总平面图;
(6)植被现状图;
(7)迁移和抚育树木方案、砍伐补植树木方案;
(8)权属单位同意文件。
4、审批程序:
受理申请—审查材料—现场勘验—按程序签批—提报管委批准—核发许可证。
5、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占用、挖掘市政工程设施及城市绿地工作程序
审批件受理后
1、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进行行业审批。
2、现场勘察,通知执法部门、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等相关单位共同勘查现场,对设施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核对规划图纸、道路及项目标高等资料。
安排迁移地点或提出恢复意见。
提出现场初审意见。
3、申请单位编制相关管线保护方案工作,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征得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同意。
4、申请提供占、掘设施明细表,行业审查意见(管线保护协议),以及交警等部门审查意见。
5、通过审查后,申请单位按照规定缴费,领取许可证。
6、许可证发放以后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及执法中队,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
组织迁移单位将相关设施迁移至指定地点。
7、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