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施工合同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施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合同备案义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愿实施,不得乱收费、强制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自觉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秩序。
第二章合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投标、谈判或其他合法形式签订的合同均可以进行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实行网上备案和现场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备案存根、合同原件由建设单位保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保存核查审核标准材料和备案申报材料。
第七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施工技术和能力、安全资质等方面,按照评分等级划分备案等级。
备案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备案等级评定结果公示在网上备案系统中。
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级别为一等时,建设单位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当备案级别为二等、三等时,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措施的落实,同时建议加强对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
第九条施工合同备案时,若发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贿赂等行为,备案机构将不予备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同时一定数量的备案申报资料需要在现场提交。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提交《施工备案申报表》及其他有关合同、技术、资质等材料。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资料虚假,备案机构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备案机构有权对其责任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豫建[200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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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豫建〔2006〕143号)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自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市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履行竣工验收职责,尤其是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出台后,各地认真开展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竣工工程备案率为85%。
但是,目前全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建设工程终身质量责任制没有严格落实,业主及工程建设各方竣工验收不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率低,部分工程未经备案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监管不严,对未经备案投入使用和不履行备案职责的责任方制止处罚不力,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也造成市场主体守法意识不强,影响工程结算、建设节能等相关工作的把关。
为切实落实质量责任,督促各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现将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最后一道关口,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是各方主体应该严格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一起构成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的完整体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守法意识,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豫建〔2014〕146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豫建〔2014〕146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河南省建筑工程合同备案

河南省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河南省进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工作。
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专业工程分包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一、备案资料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一份由建设单位填写,用于备案的表格。
2、中标通知书、合同书: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书是施工合同的重要文件,需要进行备案。
3、工程项目中标项目负责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的证书、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这些文件用于证明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
4、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检资料员、材料员相关资料(含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职称证或执业证):这些文件用于证明项目团队成员的资格和能力。
二、备案要求1、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专业工程分包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2、合同内容要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工期、工程保修等方面的内容。
三、备案程序1、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备案完成。
四、注意事项1、备案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
2、备案资料应真实、完整、有效。
3、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
总之,河南省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是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备案资料,确保备案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和担保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和担保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篇一: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和担保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和担保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建设,规范建设工程保证担保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豫建建字〔20XX〕18号)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公司。
工程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备案管理是指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担保机构和担保合同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工程建设担保活动与备案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省行政区域外注册的工程担保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保证担保活动,适用于本办法进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工程担保机构的备案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行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制度。
从事工程建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必须是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合法担保机构,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工程担保活动。
第六条从事工程建设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同一区域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中货币资金不得低于80%;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省外进豫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
在全省开展工程再担保业务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具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和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与当地行政区域内的银行签有银行贷款担保合作协议获取的授信。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
第七条专业担保公司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工程建设担保业务的,应按以下规定在限额内开展业务: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余额一般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单笔履约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0%。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合同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备案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合同备案机关)。
第五条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合同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对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查验、存档。
第六条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二)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三)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合同的履行期限、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合同签订要求合同签订应当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留存需要,其数量不得低于3份。
合同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内容。
第八条备案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式3份;(二)合同双方资质证书复印件;(三)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合同签订授权书复印件;(五)其他合同备案所需的材料。
第九条备案程序合同备案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合同备案机关;(二)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通知书;(三)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将备案材料归档,并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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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第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施工合同备案情况;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合同结算备案情况。
第十一条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争议,应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备案合同虚假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工程承包范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
第二章合同备案要求第十二条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专业工程分包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二)合同当事人使用前款所列合同文本,均视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意愿的真实表述,不视为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
(三)合同当事人要遵循前款所列合同文本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作为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要求:(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2.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项目经理。
3.对涉及工程价款的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风险内容、范围的价款调整方法;(7)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支付要求、使用规定;(10)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4.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5.专业工程分包的约定: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需进行分包的,应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内容、要求等事项。
6.保险与担保。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分包合同的签订应符合以下规定: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参照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总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的分包,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
3.发包人可依法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内容以专业工程的名义肢解发包给专业承包人。
第十四条合同的审核要点:1.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2.是否采用示范文本;全部合同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3.合同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工程肢解发包;对于双方同意的分包工程合同中是否约定;是否存在违法分包;企业是否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4.应当实行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是否一致;5.未招标的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压级压价(工程预算是否按规定经造价部门签章);6.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料是否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一致;7.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落实证明文件等材料是否按规定提交;8.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双方的担保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对等;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合同网上备案办理第十五条合同网上备案程序和时限:(一)承包人登陆“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http://),通过企业端口登陆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下载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订施工合同草案;发包方、承包方确认正式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同时上传中标通知书扫描件,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合同进行审核确认完毕,承包人打印出带条形码的备案合同。
(二)合同备案后,合同当事人如对合同进行补充、变更的,应在补充、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承包人企业端口上传合同变更事项,原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承包人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变更备案合同。
合同符合解除条件时,合同当事人应当签订解除协议。
合同解除协议须经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否则,发包单位不得重新发包。
(三)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在审核施工合同内容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在承包方上传的施工合同电子版上作明确标识后予以退回。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正,并上传双方签订的合同草案,经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承包人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备案合同。
(四)合同履行完毕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及时办理合同结算备案,并通过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上传相关信息。
第四章合同备案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指导施工企业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同时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合同备案系统电子档案资料的管理,负责统计、分析当地施工合同备案情况,定期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延续、评奖评优、信用综合评定以及招投标活动中需进行业绩认定的,以备案的合同为依据。
第十八条施工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合同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12〕197号)第64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不予审核确认备案的;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合同予以备案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接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合同的备案、变更、结算管理。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检查,遏制阴阳合同等违法违纪行为,减少施工合同纠纷发生,建立和完善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和调解机制,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恶意低价竞争等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外省施工企业在河南区域承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参照本省施工企业进行合同备案管理。
应通过《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备案系统》的中标备案,领取施工企业CA数码证书,登陆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管理原则进行合同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省施工企业跨地区承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管理原则进行合同备案;其它建设工程可参照本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合同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省施工企业在外省承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和其它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本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合同登记。
登陆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登记,施工企业也可打印出带条形码的施工合同。
合同备案应执行当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或其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未尽事项,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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