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划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三区”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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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县农村环境综合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县农村环境综合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016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靖政办函[2016]29号【发布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6.04.22【实施日期】2016.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016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靖政办函〔2016〕2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有关单位:《靖州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016年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2日靖州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016年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巩固我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成果,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提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打造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升级版”,建设美丽幸福新靖州,根据《靖州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工作2016年实施方案》(靖政办函〔2016〕28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以“一个中心、四大战略”布局为指导,以建设美丽幸福新靖州为目标,以村容村貌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抓手,以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为保证,切实解决农村环境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美丽乡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总体目标到2016年底,全县农村环境卫生实现“四个明显”的目标,即: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观,镇容村貌治理效果明显提升,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农村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属地治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各乡镇、行政村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推进落实。

关于调整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通知的类型

关于调整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通知的类型

关于调整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通知的类型关于调整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及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县环境实际、管理水平和畜禽承载能力状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畜禽养殖“三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生态X县建设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三区”,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三)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四)属地管理,谁污染、谁治理;(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

三、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第7号)《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X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X县畜牧业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全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纠正损害涉农利益行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纠正损害涉农利益行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纠正损害涉农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靖政办函[2014]9号【发布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4.03.07【实施日期】2014.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纠正损害涉农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靖政办函〔2014〕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相关责任单位:根据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群组发〔2013〕45号)、省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坚决纠正损害涉农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农维监〔2014〕1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由县农民负担监管办牵头,会同县直各相关责任单位,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坚决纠正损害涉农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整治目标上下齐动,部门联动,将损害涉农利益行为问题全面整治到位,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行为,确保不巧立名目收费、不搭车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加重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合作社负担。

进一步落实各项惠农富民政策,确保惠农补贴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确保不滞留、抵扣、截留、挪用和套取。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堵塞各种损害农民利益的漏洞,从源头上防止损害涉农利益的问题发生。

强化监管手段,创新方式,提高水平,做到不少发农民一分钱,不多收农民一分钱,确保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规定整治时限从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底结束,整治时间为4个月。

分三个阶段进行:(一)部署启动阶段(2014年3月15日前)1、明确责任分工。

在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农民负担监管办)牵头并具体实施,协调、督促各乡镇(管委会)、责任单位开展整治工作,以及专项整治情况和数据的汇总、综合报告的起草。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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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靖政办发[2015]40号【发布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8【实施日期】2015.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靖政办发〔2015〕4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8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靖发〔2015〕7号)和《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靖发〔2015〕29号)精神,设立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外可使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物价局名称开展工作,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三)将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研究拟订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四)将县湘西地区开发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五)将县能源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六)将原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的国民经济运行调节、能源规划与建设、节能监管及拟订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管理的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七)将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八)增加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职责;(九)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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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靖政办发[2014]14号【发布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4.12.22【实施日期】2014.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的通知(靖政办发〔2014〕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机关相关单位:为加快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以加快方式转变为主线,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核心,全面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养一批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职业农民,全面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2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加快方式转变为主线,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核心,全面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养一批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职业农民。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农财办〔2014〕6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46号)及《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湖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14〕27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类是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二类是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有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三类是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有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14•【字号】曲政办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4日曲靖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为科学划定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有效防治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16〕72号)、《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曲办发〔2016〕91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精神,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围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积极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大力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着力推行生态化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照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底前组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2018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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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靖政办函[2015]9号【发布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5.02.03【实施日期】2015.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办函〔2015〕9号)各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单位,中央、省、市驻靖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3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与规范管理,推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电子政务工程的投资效益,保障电子政务工程的质量与信息安全,确保电子政务工程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用于政务信息化(含教育、医疗卫生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资源、信息应用等工程,包括纵向网络、网站、内部局域网、数据库、各类应用平台及系统。

各乡镇(管委会)、县直和中央、省、市驻靖行政事业单位投资额度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电子政务工程的规划、立项、评审、政府采购、监理、验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是全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和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方案审查、过程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应当遵循节约、共享、有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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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靖政办发[2015]42号【发布部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5.12.30【实施日期】2015.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靖政办发〔2015〕4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0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靖发〔2015〕7号)和《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靖委〔2015〕29号)精神,设立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加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责;划入原县商务局承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原县卫生局承担的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县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

(三)承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职能和日常监管工作。

(四)整合市场执法力量、行政审批职能、申诉举报机构、检验检测和信息化平台,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申诉举报体系、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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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划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三区”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壤〔2019〕55号)等文件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和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组织起草了《关于重新划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三区”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重新划分靖州县畜禽养殖“三区”的必要性
2018年划分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以下简称三区)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于进一步科学划定我县畜禽养殖“三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规划布局,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具有十分重要的必要性。

二、《通知》的基本内容
1.“三区”划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理、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2.“三区”划分类型、区域和管理要求
划分类型: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类。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区域。

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具有环境承载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适宜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区域。

划分区域:禁养区范围主要包括靖州县县城、乡镇政府行政所在地建成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人口集中区域;《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的禁养区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限养区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外延500米,非饮用水源水库
500米范围内的区域;渠江河道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中心集镇划定的建设用地规划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产业集聚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区域;其他需要控制养殖规模的区域。

适养区范围是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且具有环境承载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3.“三区”划分实施保障措施
强化技术指导。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

负责畜禽养殖备案登记管理、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强化联合监管。

按照属地和行业部门共同管理的原则,各乡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水产、自然资源、水利等单位对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进行联合监管。

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规模养殖场给予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的生态养殖典型要给予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分工作,积极参与禽畜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三、听取机关意见情况
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靖州分局将“”三区”向自然资源、林业、水利部门征求意见。

其中县自然资源局的“靖州县县城、乡镇政府行政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划入禁养区范围”、县林业局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入限养区”的意见予以采纳,县自然资源局“要把靖州县城市和乡镇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及划入禁养区范围”的意见,由于未能提供具体法律依据支撑,所以不采纳,其他部门均无意见。

四、文本条款与法律、法规等依据详细对照表(附后)
五、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具体文件内容附后)
1.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
(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3.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9〕189号)。

4.其他资料。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26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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