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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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是指在采购和工程建设等领域中,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者承包商的一种制度。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招标投标法允许不招标的情形。

以下是一些可以不招标的情形的详细说明:1. 紧急情况:当发生紧急情况,例如自然灾害、事故等,需要即将采购或者建设,无法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时,可以不招标。

紧急情况下的不招标采购或者建设应符合事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及时进行备案和报告。

2. 单一来源: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惟独一家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能够提供所需的产品或者服务,可以不招标。

例如,某种专利技术惟独一家公司拥有,或者某个地区惟独一家具备特定资质的公司能够承担工程建设。

3. 保密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重要利益的采购或者工程建设,需要保密时,可以不招标。

这种情况下,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备案程序,确保保密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小额采购: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于金额较小的采购,可以采用询价、比价等简化的采购方式,而不需要进行正式的招标。

小额采购的金额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行业有所不同,通常在一定的金额范围内。

5. 特殊需求:在某些特殊需求的情况下,可以不招标。

例如,对于艺术品、文物、独特的定制产品等,由于其特殊性和独特性,可以通过商议或者邀请方式选择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而不需要进行正式的招标。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招标投标法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不招标,但在执行过程中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持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

相关部门应对不招标的情形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督,确保不招标的决策合理合法,并及时进行备案和报告。

综上所述,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包括紧急情况、单一来源、保密要求、小额采购和特殊需求。

在这些情况下,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持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采购和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条和《条例》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对于客观上不可能或者不适宜进行招标项目的特殊情形,《招标投标法》第66条作了规定。

但从实际情况看,不适宜招标的情形不限于该条规定。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为了严格控制免于招标的范围和条件,本条对《招标投标法》第66条作了补充。

一、《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

例如有关国防科技、军事装备等项目的选址、规划、建设等事项均有严格的保密及管理规定。

招标投标的公开性要求与保密规定之间存在着无法回避的矛盾。

因此,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确实不能公开披露信息的项目,除适宜招标的可以邀请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参加投标外,其他项目只能采取非招标的方式组织采购。

(二)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

包括发生地震、风暴、洪涝、泥石流、火灾等异常紧急灾害情况,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的项目。

例如必须及时抢通因灾害损毁的道路、桥梁、隧道、水、电、气、通讯以及紧急排除水利设施、堰塞湖等项目。

这些抢险救灾项目无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组织招标,否则将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

不适宜招标的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不能满足招标所需时间。

二是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一、引言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工程质量和节约资源。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以便更好地满足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标投标法中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紧急情况、军事工程、特殊技术要求等。

二、可以不招标的情形1. 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不进行招标程序。

例如,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时,政府可以直接指定承包商进行工程建设,以最快速度恢复正常秩序。

2. 军事工程军事工程具有特殊性和机密性,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军事机密,可以不进行招标。

这些工程包括军事基地建设、武器装备研发等。

政府可以直接委托军工企业或者有资质的承包商进行工程建设。

3. 特殊技术要求某些工程项目具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特定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此时可以不进行招标。

例如,核电站建设、高速铁路建设等工程项目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支持,政府可以直接委托有相关经验和资质的企业进行建设。

4. 无竞争性在某些情况下,惟独一家承包商具备特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没有竞争对手,可以不进行招标。

例如,某个地区惟独一家具备相关资质和设备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项目,政府可以直接委托该企业进行建设。

5. 国际合作项目对于涉及国际合作的工程项目,可以根据国际协议和合同约定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招标。

例如,中外合资项目、国际援助项目等,可以根据合作方的要求来决定是否进行招标。

6. 其他特殊情况除上述情形外,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了其他特殊情况可以不招标,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例如,工程建设涉及到国家秘密、涉及到外交关系等,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决定是否进行招标。

三、结论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以便更好地满足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

在紧急情况、军事工程、特殊技术要求、无竞争性、国际合作项目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决定是否进行招标。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一、背景介绍招标是指为了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征集投标文件、评审投标文件等环节,以达到最佳采购效果的一种采购方式。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用招标,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以提高效率和便利性。

二、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1. 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迅速满足采购需求,可以不用招标。

例如,突发设备故障需要紧急修理或替换,为了避免长时间的停产,可以直接与供应商进行洽谈并采购所需设备。

2. 单一来源:当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提供所需产品或服务时,可以不用招标。

例如,某种特殊的专利产品只有一家公司拥有销售权,采购单位可以直接与该公司进行洽谈并采购。

3. 价格优势:当某家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价格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时,可以不用招标。

在确保质量和服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以直接与价格优势明显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4. 限定供应商:在某些情况下,采购单位可能对供应商有特定的要求,例如,要求供应商拥有特定的资质或经验。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用招标,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5. 采购金额较小:当采购金额较小且风险较低时,可以不用招标。

为了节省时间和人力成本,可以直接与供应商进行洽谈并采购所需产品或服务。

6. 内部采购:在某些情况下,采购需求仅限于内部使用,不需要向外部供应商公开采购。

例如,公司内部需要采购办公用品或设备维修服务,可以直接与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三、其他注意事项1. 选择不用招标的情形时,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论证,确保采购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 在不用招标的情形下,仍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3. 在与供应商进行洽谈和采购时,需要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采购的顺利进行。

4. 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明确不用招标的情形和相应的操作流程,以保证采购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综上所述,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包括紧急情况、单一来源、价格优势、限定供应商、采购金额较小和内部采购等。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引言概述:招标是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需要进行招标。

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用招标而选择其他采购方式。

本文将介绍可以不用招标的五种情形,并详细阐述每种情形的原因和适合条件。

一、紧急情况1.1 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如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需要即将采购相关物资或者服务,此时可以不用招标。

1.2 保障公共安全: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采购紧急需求的设备、器材等,可以不用招标。

1.3 避免延误:在紧急情况下,招标过程可能会耗费大量时间,为了避免延误,可以不用招标。

二、特定供应商2.1 独家供应商:某些情况下,惟独特定的供应商能够提供所需的产品或者服务,此时可以不用招标。

2.2 专利技术:当需要采购具有专利技术的产品时,可以直接与专利持有人进行洽谈,而不用招标。

2.3 高度定制化:如果所需产品需要高度定制化,惟独特定供应商能够满足需求,可以不用招标。

三、价格优势3.1 大宗采购:在大宗采购中,由于采购规模较大,可以直接与供应商洽谈价格,而不用招标。

3.2 长期合作火伴:与长期合作火伴进行采购合作时,可以直接洽谈价格,无需招标。

3.3 价格透明:当市场价格透明度较高,可以通过市场调研直接与供应商洽谈价格,不用招标。

四、密切合作4.1 研发合作:在科研项目或者技术研发合作中,可以与合作方直接洽谈采购需求,而不用招标。

4.2 项目延续性:在项目延续性较高的情况下,可以与原有供应商继续合作,无需招标。

4.3 专业服务提供商:某些专业服务领域,如法律、会计等,可以直接与专业服务提供商进行合作,无需招标。

五、政府特许权5.1 特许经营权:某些特许经营权需要由政府授予,可以直接与授权方进行洽谈,无需招标。

5.2 特许许可证:特定行业或者领域的经营需要特许许可证,可以直接与许可方进行洽谈,无需招标。

5.3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中,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可以不用招标进行采购。

结论: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可以不用招标而选择其他采购方式。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不需要进行招标程序即可进行采购或者委托工程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下是可以不用招标的几种情形:1. 紧急情况下的采购:当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发生时,为了满足紧急需求,可以不用招标直接采购所需物资或者服务。

例如,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可以直接采购救灾物资和服务。

2. 专利、专有技术或者独家供应:当某个产品或者服务具有专利、专有技术或者独家供应的特点时,采购方可以直接与该供应商进行谈判,并签订合同,无需进行招标程序。

3. 军事、国防采购: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军事需求,军事和国防采购可以不用招标。

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可以直接与特定供应商进行谈判并签订合同。

4. 非公开招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或者确保公共利益,采购方可以选择非公开招标。

非公开招标是指只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预投标,而不向公众公开招标信息。

5. 小额采购:当采购金额较小,不超过一定限额时,可以采用小额采购方式,无需进行招标程序。

小额采购的金额限额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上情形下,虽然不需要进行招标程序,但仍然需要遵守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采购方应当制定相应的采购规则和程序,并按照规定进行采购文件的编制、评审和合同签订等环节。

此外,为了确保采购的品质和效果,采购方还应对供应商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采购方还应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采购目标的实现。

总之,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是针对特定情况下的采购需求,但仍然需要遵守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采购方应制定相应的采购规则和程序,并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合同,以确保采购目标的实现。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在商业领域中,招标是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需要进行招标。

本文将探讨一些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以帮助企业更好地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

一、紧急情况
1.1 在紧急情况下,企业需要迅速采购物资或服务,无法等待招标程序的时间。

1.2 紧急情况下,招标程序耗时较长,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及时满足需求。

1.3 在紧急情况下,企业可以直接与供应商协商采购,避免招标程序的繁琐。

二、单一来源
2.1 当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提供所需物资或服务时,可以不用招标。

2.2 单一来源情况下,招标程序可能浪费时间和资源,没有实际意义。

2.3 单一来源采购需谨慎选择供应商,确保其信誉和能力。

三、特殊技术要求
3.1 部分物资或服务具有特殊技术要求,只有少数供应商能够提供。

3.2 特殊技术要求情况下,招标可能无法保证选到最适合的供应商。

3.3 特殊技术要求采购需要与供应商深入沟通,确保其能够满足需求。

四、长期合作关系
4.1 企业与某些供应商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信任度高。

4.2 长期合作关系下,供应商了解企业需求,能够更好地提供服务。

4.3 长期合作关系需要双方保持良好沟通,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五、小额采购
5.1 对于小额采购,招标程序可能成本过高,不划算。

5.2 小额采购情况下,企业可以直接与供应商协商,简化采购流程。

5.3 小额采购需要注意选择信誉好、价格合理的供应商,确保产品质量。

综上所述,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需要进行招标,企业在选择采购方式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灵活运用不同的采购方式,以最大程度满足企业需求。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引言概述:招标投标法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促进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益,规范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招标投标法允许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本文将分五个部份详细阐述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一、紧急情况下的不招标情形1.1 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后,为了迅速恢复生产和社会秩序,可以采取不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例如,地震灾害后,政府可以直接向相关企业采购重建所需的建造材料和设备。

1.2 国家安全和国防需要: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政府可以直接向特定企业采购军事装备和关键技术,而不进行招标。

这样可以确保采购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1.3 严重经济危机和紧急救援:在严重经济危机和紧急救援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不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以迅速刺激经济和救援受灾群众。

例如,政府可以直接向医疗器械企业采购急需的医疗设备和药品。

二、特殊情况下的不招标情形2.1 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当某项采购需要特殊的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支持时,政府可以直接向拥有该技术的企业采购,而不进行招标。

这样可以保证采购的技术先进性和质量。

2.2 独家供应商和独家代理商:当某个企业是特定产品或者服务的独家供应商或者独家代理商时,政府可以直接向该企业采购,而不进行招标。

这样可以确保采购的稳定性和供应的连续性。

2.3 保密性要求和商业秘密:在某些采购项目中,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保密性要求,政府可以直接向可信赖的企业采购,而不进行招标。

这样可以确保采购的保密性和商业利益。

三、紧缺物资和服务的不招标情形3.1 紧缺物资和服务:当某些物资或者服务浮现紧缺情况时,政府可以直接向相关企业采购,而不进行招标。

例如,疫情期间,政府可以直接向医疗器械企业采购急需的口罩和防护服。

3.2 非标准化物资和服务:当某些物资或者服务是非标准化的,难以通过招标获得合适的供应商时,政府可以直接向相关企业采购,而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引言概述:招标投标法是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采购方式,旨在确保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等领域的公共资源配置更加透明、高效。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招标投标法允许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情形,并分为五个部份进行阐述。

一、紧急情况下的不招标1.1 灾害救援和紧急抢修工程:当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进行救援和抢修工程时,为了节约时间和保障公共安全,可以不进行招标。

1.2 战争和国防建设:在战争和国防建设中,为了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可以不进行招标,以快速采购所需的军事装备和物资。

1.3 突发事件应急采购:当突发事件发生,需要迅速采购相关物资和服务时,可以不进行招标,以满足应急需求。

二、特殊性质的工程项目2.1 科研项目和技术创新:科研项目和技术创新通常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和专业性,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者团队进行。

2.2 文化艺术项目和遗产保护:文化艺术项目和遗产保护具有独特的特殊性质,需要专业的艺术家、文化机构和专家参预,因此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委托相关专业人员进行。

2.3 设计和研发项目:设计和研发项目通常需要高度的创意和专业技能,为了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果,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者团队进行。

三、特殊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商3.1 独家供应商:某些特殊产品或者服务惟独少数供应商能够提供,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与独家供应商进行合作。

3.2 专业性强的服务提供商:某些专业性强的服务,如法律咨询、会计审计等,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了保证服务的质量,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者团队进行。

3.3 重大技术装备的维护和保养:对于一些重大技术装备的维护和保养,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委托原设备创造商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服务商进行。

四、国际合作和援助项目4.1 外国援助项目:在接受外国援助项目时,根据援助方的要求和协议,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采购援助方指定的产品或者服务。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是我国用于规范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普通情况下,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都需要进行招标程序。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招标而直接进行采购或者建设。

下面将详细介绍招标投标法中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1. 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需要,可以不经招标程序直接采购或者建设。

例如,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时,政府需要迅速采购救灾物资或者进行紧急修复工程,可以不招标直接采购或者建设。

2. 特殊专利权、专有技术或者专有品牌:某些情况下,由于特殊专利权、专有技术或者专有品牌的限制,惟独特定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能够提供所需的产品或者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招标直接选择该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例如,某个项目需要使用特定品牌的设备,而该品牌是惟一具有相关专利权的,那末可以直接选择该品牌的供应商。

3. 无竞争性需求: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市场上惟独一个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能够满足需求,或者需求量非常小,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可以不招标直接选择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例如,某个项目需要使用希有材料,市场上惟独一个供应商能够提供,或者需求量非常小,无法吸引其他供应商参预竞标。

4. 保密需求:在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需求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可以不招标直接选择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例如,某个项目涉及到军事装备的采购,为了防止信息泄露,可以直接选择具备相关保密措施的供应商。

5. 单一来源:在某些情况下,惟独一个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能够提供所需的产品或者服务,且不存在其他可替代的选择,可以不招标直接选择该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例如,某个项目需要使用特定品牌的设备,而该品牌是惟一具有相关技术和规格的,那末可以直接选择该品牌的供应商。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以上情形,也需要按照像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程序上的合规操作。

例如,需要制定相应的采购或者建设方案,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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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一、引言
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确保公平竞争,提高工
程质量,防止腐败行为。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招标投标法允许不招标的情形,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包括法律依据、具体条件和适合范围等。

二、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1. 紧急情况下的工程;
2. 与国防安全、保密事项有关的工程;
3.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工程;
4. 国际间的互利合作项目。

三、具体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招标的情形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 紧急情况下的工程:必须是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即将展开的工程,
如自然灾害的抢险、救援工程等;
2. 与国防安全、保密事项有关的工程:必须是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的工程,如军事设施、核能设施等;
3. 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工程:必须是为了维护国家
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工程,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设施等;
4. 国际间的互利合作项目:必须是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互利合作的工程项目,如国际援助项目、跨境合作项目等。

四、适合范围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适合范围较广,但仍需符合相关条件。

具体适合
范围如下:
1. 紧急情况下的工程适合于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即将展开的工程,如
自然灾害的抢险、救援工程等;
2. 与国防安全、保密事项有关的工程适合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的工程,
如军事设施、核能设施等;
3. 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工程适合于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工程,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设施等;
4. 国际间的互利合作项目适合于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互利合作的工程项目,如国际援助项目、跨境合作项目等。

五、操作流程
在满足不招标情形的前提下,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1. 紧急情况下的工程:相关部门应即将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工程施工,并及时报备相关主管部门;
2. 与国防安全、保密事项有关的工程: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程序,
进行工程的策划、设计、施工等工作;
3. 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工程:相关部门应经过合法
程序,确定工程的建设方案,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实施;
4. 国际间的互利合作项目:相关部门应按照国际合作协议和相关法规,进行工
程的策划、设计、施工等工作,并及时报备相关主管部门。

六、风险控制
在不招标的情形下,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需要加强风险控制措施,具
体如下:
1. 紧急情况下的工程: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并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减少事故风险;
2. 与国防安全、保密事项有关的工程:应加强保密管理,确保工程信息和技术
资料的安全,防止泄露;
3. 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工程:应加强工程监管,确
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相关要求;
4. 国际间的互利合作项目:应加强合作方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
求进行,避免合作纠纷。

七、结论
招标投标法允许不招标的情形是为了适应特定情况下的工程需求,简化程序、
提高效率。

在具体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加强风险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惟独合理运用不招标情形,才干更好地促进工程建设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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