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条例是为保障个人和机构的存款利益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旨在规范存款保险业务的开展,确保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存款保险条例的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稳定运营,维护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存款保险条例适用于全国境内所有在我国境内的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合法金融机构。
第三条存款保险条例所称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等各类形式的存款。
第四条存款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用于赔付存款人的损失和承担其他与存款保险业务有关的责任。
第五条存款保险机构是负责存款保险业务的法人金融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并接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发生的存款保险事件,享受存款保险待遇,依照原有存款保险政策执行。
第二章存款保险业务第七条存款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备案登记,并参加存款保险基金。
第八条存款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向存款人提供存款保险业务,并接受存款人的监督。
第九条存款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明确存款保险业务的范围、赔付标准和赔付程序。
第十条存款保险机构应当向存款人提供存款保险信息,包括存款保险费率、赔付标准、赔付程序等。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加强存款保险业务的宣传,提醒存款人保护好个人和机构的存款。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赔付计划和赔付规则,确保赔付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章存款保险基金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由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费、政府拨款和其他合法资金组成。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应当定期进行核算和审计,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应当合理投资,保障基金的稳健增值。
第十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保证赔付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存款保险机构违反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四)归集保费;(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2]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知识竞赛参考资料

存款保险知识宣传系列之一——存款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0 号《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 年10 月29 日国务院第6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 年5 月1 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 年2 月17 日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 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银行个人存款保险规定

银行个人存款保险规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典型代表,为了保护个人存款者的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个人存款保险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个人存款在银行发生任何意外情况时得到妥善保障和补偿。
本文将就银行个人存款保险规定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与之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一、存款保险基本原则1. 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银行个人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而设立的。
该制度能够有效降低存款风险,增强存款人的信心,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2. 存款保险责任的界定银行个人存款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存款的保险责任和支付赔偿款的责任。
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存款保险责任,对存款人发生的存款损失进行赔偿。
3. 存款保险范围银行个人存款保险主要针对个人储蓄存款、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等,且金额在保险额度范围内的存款。
各国的存款保险范围会有所不同,具体以各国的法律法规为准。
二、存款保险的责任与义务1. 存款人的义务作为存款人,在享受银行个人存款保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首先,存款人应当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存款业务,并遵守存款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
其次,存款人要妥善保管存款凭证和密码,确保存款的安全。
2. 银行的责任银行作为存款保险的承办方,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款进行保险赔付。
同时,银行也有责任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在处理存款赔付事宜时,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确保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三、存款保险赔偿机制1. 存款保险赔偿责任一旦存款发生了意外,如银行破产、倒闭等,存款保险赔偿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存款人进行赔偿。
存款保险赔偿责任主要包括赔偿申请受理、赔偿款支付和赔偿额度等方面的责任。
2. 存款保险赔偿程序存款人在存款发生意外后,应及时向存款保险赔偿机构提出赔偿申请。
赔偿机构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存款账户信息等进行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和赔付。
《存款保险条例》对最高偿付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存款保险条例》对最高偿付限额是如何规定的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存款已成为人们最常用的理财方式之一。
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和不稳定性,银行存款保险成为了受广大人民关注的话题。
作为维护银行安定经营和保护银行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法规,《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最高偿付限额,以保障银行存款人的权益。
在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是针对银行存款保险领域的一部行业法规。
它的制定旨在加强监管,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银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最核心的规定,就是对最高偿付限额的规定。
据了解,《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最高偿付限额是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重要指标,它是指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对于某一银行存款人的存款,在该银行出现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时,最多可以向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
在我国,最高偿付限额目前为每位存款人每家商业银行以人民币五十万元为限。
那么,如何规定最高偿付限额呢?首先,要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结合国际经验和规范,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标准。
在具体制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比如国内外金融市场的情况、金融市场主体的实力、金融机构自身经营风险等。
其次,最高偿付限额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市场竞争的因素。
在保障存款人利益的同时,银行存款保险机构要有竞争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因此,制定最高偿付限额时,也需要适当考虑市场竞争的因素,保证制度的协调性和可执行性。
再次,最高偿付限额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的实际承载能力。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的遭遇风险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
因此,最高偿付限额的制定也需要考虑到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的实际承载能力,以保证其经营安全和稳健发展。
最后,最高偿付限额的制定还需要细致考虑每一位银行存款人的权益。
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存款人的权益,因此,在制定最高偿付限额时,要细致考虑每一位银行存款人的权益,确保其利益不受到损害。
最新存款保险条例内容大全

存款保险条例内容及最新存款保险条例一、存款保险条例的内容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从提出至今,已经历21年。
自1993年着手研究论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问题至今,存款保险制度草案的出台,经过了各有关部委、立法部门、专家学者和金融机构充分讨论。
1、偿付限额50万元人民币考虑到中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将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人民币,约为2013年中国人均GDP的12倍,远高于国际一般水平。
据测算,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能够为99.62%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全额保护。
中国央行相关负责人就此表示,对存款实行限额赔付,并不意味着50万以上的存款就不被保护。
从国际上来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也可以通过市场手段,促成好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使问题银行存款转移到好银行,使50万以上也能充分保护甚至全额保护。
对个人储户而言,50万元人民币覆盖资金面的80%。
截至2014年11月,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2、保险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
根据草案,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都在存款保险的保护范围内,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核准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风险管理机制,旨在保障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存款保险的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支付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等。
一、存款保险的范围我国存款保险的范围包括各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包括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而且还包括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这种广泛的范围确保了绝大部分的存款可以得到保护。
二、保险责任存款保险制度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于存款人的保护责任。
一旦存款机构破产或处于严重困境,存款人的存款在法定的保险限额范围内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根据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存款人的保险限额为每人每家银行100万元人民币。
这意味着即使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存了几个账户,保险责任也只限于100万元。
三、保险金支付在确定保险金支付范围后,保险公司会及时启动赔付程序。
存款保险赔付首先寻求救助机构,如存款人未能取回存款,救助机构则将由存款保险基金进行赔付。
而且,保险公司在赔付存款时有权从被保险机构的资产中追偿。
四、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存款人权益的关键。
存款保险基金由各家金融机构定期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保险费。
这些保险费累积形成基金规模。
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要负责基金的保值增值,并发挥保险赔偿的主体作用。
五、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建设和监管力度,提高保险金支付的速度和效率,并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
此外,我国还将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相结合,实现了对金融风险的及时防范和控制。
六、国际经验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借鉴了国际经验。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如美国的FDIC,欧盟成员国的存款保险机构等。
存款保险制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安全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法律规定、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存款保险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存款人的存款本金进行保险,当存款机构发生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存款保险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对存款人进行赔偿,以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三、存款保险制度法律规定(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制度,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风险,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2.《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条例》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法律文件,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明确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赔偿标准、管理职责等内容。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1.实施范围《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
2.赔偿标准存款保险的赔偿标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存款本金全额赔偿;(2)存款利息按实际利率计算,赔偿期限最长为一年。
3.赔偿程序存款保险的赔偿程序如下:(1)存款保险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介入,调查核实存款人存款情况;(2)存款保险机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赔偿金额;(3)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支付赔偿款项。
4.管理职责(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督管理;(2)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存款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存款保险机构开展存款保险工作。
四、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1.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广自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推广。
50万 存款保险条例
50万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如果你在一家银行的存款超过50万元,这家银行不幸破产倒闭的话,最多只有50万元能够全身而退,超出部分不在存款保险覆盖范围之内。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如果发生风险事件,储户存款要按照市场化方式处置,国家不会无原则兜底,以前由政府对存款做出的隐性信用担保,将由保险基金来承担。
具体运作模式是,国内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如果发生风险事件,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赔款。
对储户而言,有了存款保险机制,似乎意味着存款安全更有保障了,其实不然。
因为存款保险制度只是有限赔偿,而国家信用是无限担保,也就是说,从国家信用切换到保险制度,储户存款的安全性其实是下降了。
就拿这次包商银行的储户来讲,由于有了《存款保险条例》,大部分人个人存款最终还是有惊无险,得到了全额保障,但是部分大额机构债权人还是承受了10%左右的损失。
《存款保险条例》全文
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全文《存款保险条例》是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央行、财政部、银监会、发改委联合制定,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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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制度相关问题解答11月30日,央行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我国将在向金融机构征求意见后,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保证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同时,一旦开始实施,银行则需要为客户存款缴纳一笔保费,短期相当于回收部分流动性,长期甚至会进一步影响其经营方式。
征求意见稿中,对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暂定为5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有银行出现倒闭、破产情况,存款保险拟最高偿付50万元。
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这一项经历21年才破茧的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如何运行?能否真正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银行、储户、中国金融市场有怎样的影响?其他国家的存款保险如何安排?种种问题,新京报为你解读。
Q1 存款超50万要“搬家”吗?正式用到存款保险的几率很小,这是增加了一层“安全网”。
按照现在的规定,如果银行出现经营风险破产倒闭,储户在银行存款赔偿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
从央行调查的结果看,50万的保障,已经覆盖了99.6%的银行储户。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存款由过去国家的全额隐含保险,显性化为对储户仅仅在单个机构单账户本息50万以内的有限担保。
储户存款最多只能赔50万,那是不是意味着存款要搬家?鲁政委表示,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经济金融形势总体稳定,即便客户在单一存款机构的存款本息超过50万元,也不用急着搬家。
一般来说,即便在一家金融机构存款超过50万的保险额度,这家机构出问题后也不意味着储户超过50万的部分都没了。
首先,如果该机构被兼并收购,客户的所有存款仍是全部安全的;其次,若破产,则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残值还可以部分补偿客户损失;第三,该金融机构董事长行长等高管的钱,存在自己管理的银行是不受存款保险保障的,要想享受存款保险则需要存在其他银行。
在美国市场上,银行牌照的价值要远远低于中国市场,但美国那么多银行破产,基本都能有稳健的银行接手。
在目前中国市场,银行牌照是稀缺资源。
由新银行接手之后,储户的存款会照样躺在银行账户里,不会发生损失。
所以存款保险建立起来之后,会正式用到存款保险的几率很小,这是增加了一层“安全网”。
Q2 对银行利率有何影响?存款保险使银行可贷资金大幅减少,存款价格战打响,银行为争夺存款或上浮利率。
虽然银行可能不会这么快倒闭破产,但是理财专家表示,50万元的限额只针对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存款本金和利息,超过限额的储蓄大户可以把存款分散在多家银行。
目前银行的揽储大战已开打。
11月21日,央行降息,并允许银行扩大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多家中小型银行在新存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到顶”。
如南京、宁波、恒丰等银行活期、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的存款利率均上浮20%。
以一年期存款利率为例,上浮1.2倍为3.3%,按10万元的存款计算,与基准利率相较利息相差550元。
中长期存款的差距更大。
在经过非对称降息后,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清友认为,多数银行为争夺存款或会将利率按基准上浮到顶。
以2019年三季度数据为基准,16家上市银行75.6万亿元的存款总额,按照目前市场预估较高的存款保险比例0.15%以及各家银行三季度的存贷比计算,存款保险使得16家上市银行可贷资金减少约811亿元。
分析认为,不排除未来国有大行将先后上浮存款利率,但是存款利率的上升,直接带出的问题就是存款成本的上升。
Q3 投资者如何分散风险?混搭理财风流行,P2P网贷有望成理财新宠。
保险存款制度为储户的存款加上一层保障,也意味着银行将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
渣打中国财富管理部投资策略及咨询总监郑毓栋称,从长期来看,他建议投资者一是要投资风险与自身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二则是要分散投资,不能将鸡蛋放入一个篮子中。
目前市场上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操作简单,投资者可以尝试进行多元化理财。
投资者可选择货币基金与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组合,这是最经典的保本投资与风险投资组合。
“混搭”理财将渐渐流行,这或许会让年化收益在12%左右的P2P网贷成为理财的新宠。
P2P平台金信网首席运营官安丹方表示,虽然P2P收益会下降,相对银行理财收益来说,P2P理财对于投资人吸引力仍然很大。
她认为,随着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加速,大型P2P网贷平台理财端产品的收益会在一定程度上回归合理和正常值,目前网贷市场上有些平台动辄20%的收益将无法持续,中长期来说,8%-10%的年化投资收益是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
P2P平台理财范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为P2P行业树立了一个标杆,未来P2P行业的风险也可以借助保险业来化解。
Q4 理财产品还安全吗?存款保险推出,存款不再绝对安全,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也将被打破。
一直以来,刚性兑付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实质性打破。
在银行业内人士看来,存款保险的推出,让银行可以破产,同样也推动着银行理财产品打破刚性兑付的隐形保障,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也将切实地“买者自负”。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在一款理财产品到期后,即便是产品兑付出现困难,银行也会给投资者本息。
尽管当下银监会禁止银行以“保本保息”等字眼进行宣传,但在介绍理财产品时,不少银行工作人员表示,银行理财产品等同于“保本保息”。
而截至目前,由银行自销的理财产品也鲜有亏本的案例出现。
“其实对于理财市场而言,并未有刚性兑付的确切说法,但由于中国理财市场并不成熟,不少机构刚性兑付也是为了生存。
”一位信托业内人士表示。
10%以上收益的信托产品过去几年风险事故不少,但最后都兑付了。
债券市场的情况同样如此,到期未能及时兑付的形式违约不少,最后还是一一兑付了。
之前有的银行出现过理财产品到期未能兑付的情况,投资者最终通过近乎“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方式拿回本金。
甚至在P2P这样市场化的地方,刚性兑付的阴影也存在。
今年P2P平台红岭创投出现1亿的逾期,最后全部自己兜底。
业内人士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所保的范围不包括同业存款以及银行理财,以往以银行背书的银行理财的安全优势将会降低,并且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也将会被打破,失去安全优势的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将会出现下滑现象。
Q5 国外的存款保险赔多少?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
我国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9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
1933年,存款保险这一制度第一次被写入美国《格拉斯-斯特格尔法案》(亦称1933年银行法)。
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而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标准一直处于上升走势。
央行表示,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例如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印度为1.3 倍。
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9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
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在2019年国际金融危机中,许多经济体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稳定,避免了大范围的银行挤兑。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是成功代表,尽管危机中美国银行业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但并未引发银行挤兑,维系了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险偿付限额征求意见稿中,对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暂定为50万元。
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人民银行根据2019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冲击市民传统观念理财有望进入多元时代银行对不少市民来说就相当于万能的保险箱。
然而,《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让市民看到钱放银行也是有风险的,这也冲击了聊城市民传统的理财观念,陌生的存款保险对市民有什么影响?究竟如何才能让自己的存款既保险又增值?对此,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
热点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11月30日,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准备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存款保险条例(草案)》中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保费由银行交纳。
在很多市民看来,把钱存进银行,就等于把钱放进了保险箱,不存在任何风险,但这个观念应该变一变了。
《存款保险条例(草案)》问世,意味着一直以来由国家为银行风险埋单的时代或终结。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理财顾问徐康介绍,聊城市民中,老年人倾向于到银行存定期或者购买国债,30岁到50岁这一年龄段的成功人士倾向于购买股票或者把钱投入证券市场,而20多岁的年轻人习惯把钱放在余额宝里。
总体来看,聊城市民对于银行存款的风险性没有太强的意识。
《存款保险条例(草案)》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最高偿付限额的规定,即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事例市民准备将200万元存款分流《存款保险条例(草案)》中,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的规定冲击着聊城市民的传统理财观念,一些存款高于50万元的市民开始做出调整。
今年47岁的王先生有200万元的存款,12月2日,王先生准备给资金“搬家”。
采访中,记者获悉,王先生担任公司经理职务,经过几十年的奋斗,个人名下累计有200万元存款。
一直以来,考虑到资金的安全问题,王先生把200万元存款都存成了银行定期。
“一直以来,我都认为钱放在银行是最安全的也是最保险的,哪怕利率起起伏伏。
”但最高50万元的偿付限额给王先生带来不小的思想冲击。
“这样看来,银行也不保险。
”王先生说,再加上这次银行利率下调,周围朋友有的把钱投到股票市场,有的买了基金。
受此影响,王先生准备把自己的200万元存款分流。
王先生说,他打算拿出一部分钱投资股票证券市场,然后把剩下的存进不同银行,且每家不超过50万元。
声音存款保险制度冲击市民传统理财观对于《存款保险条例(草案)》中,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的规定,记者调查发现,市民持不同的态度。
有市民表示,虽然自己也往银行里存钱,但数额不大,这一政策对自己的影响不大。
也有市民对此颇为关注。
在城区一家证券公司办理业务的梁先生称,这一政策的出现,对他一贯的理财观念带来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