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总说明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0.15
•【字号】浙医保联发〔2021〕21号
•【施行日期】202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1〕21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现将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PET/MR全身显像等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内容及试行价格详见附件1,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试行价格执行,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另有规定除外)。
二、调整完善营养状况评估-营养筛查等7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附件2相关规定执行;各设区市按照附件2相应完善,若需价格调整的,
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公立医院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调整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医保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含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备注等)按调整完善后的政策纳入医保支付。
微创拔牙不纳入医保支付。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试行价格表
2.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新增医保医用材料项目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表

含麻醉及首次静脉测压 含麻醉及首次静脉测压
指在专用配置间配置 含材料 7针及以上,或创面大于50cm2 创面大于50cm2 3-6针,或创面在30-50cm2 创面在30-50cm2 2针及以下,或创面小于30cm2 创面小于30cm2 含药物、引流片、碘酒、碘伏、纱布、棉垫、头 套、弹力头套、酒精、双氧水、外用生理盐水、 换药器械等
12020000100 心肺复苏抢救 12020000200 大出血抢救 12020000201 危重病人抢救 1203 3.氧气吸入 鼻导管吸氧 面罩吸氧 氧帐吸氧 头罩吸氧 高频吸氧 静脉输氧
E E E E E E
12030000100 12030000101 12030000102 12030000103 12030090100 12030090200
次 次
E
12040000601 静脉输液(住院) 留置针输液(门诊) 微量泵或输液泵加收
床日 次 次 次
E 12040000602 E 12040000603 E
12040000604 输血(门诊)
E
12040000605 输血(住院)
床日
E
12040000700 小儿静脉输液(门诊)
次
E
12040000701 小儿静脉输液(住院)
含冲洗
敷贴、肝素 人次 帽
F
12010001400 一般专项护理
含造瘘(口)护理、口腔护理、褥疮护理、会阴 冲洗、阴道冲洗、会阴消毒
造口袋、注 次 射器
1202 E E E
2.抢救费 . 人次 含抢救材料、仪器 指因严重外伤、烧伤、中毒、窒息、休克、脏器 衰竭等原因而引起呼吸或循环不稳定病人的抢救 含氧气、湿化用水 一次性鼻导 管、鼻塞、 面罩、头罩 小时 小时 小时 小时 小时 人次 特殊止血材 人次 料 人次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
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6.12
•【字号】浙价费〔2009〕171号
•【施行日期】2009.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
通知
浙价费〔2009〕171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完善医疗价格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和跟踪督查工作,确保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完善工作平稳实施。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反馈。
本通知自2009年7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修订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表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

本类说明:
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它医疗服务项目。
2.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等。
3.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空调费按“计入不计出”原则计收,即入院当天计收一次,出院当天不收(“一般专项护理”除外)。
B 110900003 中心监护病房床位费
B 110900004 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
B
110900005
急诊观察床位费(包括留观 床)
1111 11.中心监护病房治疗
E 111100901 ICU单元治疗 E 111100902 CCU单元治疗
12 (二)一般检查治疗
1201 1.护理费
项目内涵 含来回里程;不含120急救费
病区内的抢救室、重症室不得按此收费
按日收取的各项护理费不能同时收取,按 次收取的护理费实行每日次数限制
F 120100002 特级护理
专人护理或ICU护理。严密观察 病情变化、随时记录病人的重要 生理、心理反应;准确执行医 嘱;进行日常生活能力(ADL) 评定,防止护理并发症
适用于脏器功能衰竭(心、脑、肾、肝、
次
1
A
急诊挂号费
次
2 法定假日、双休日按此标准收费
A
专家门诊挂号费(副高)
次
5
A
专家门诊挂号家级名老中医挂号费
次
20
A
省级名老中医挂号费
次
10
1102 2.诊查费
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 诊疗服务
换药、针灸、理疗、推拿、气功、血透、 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诊查费
C 110200001 普通门诊诊查费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29
•【字号】浙医保联发〔2020〕31号
•【施行日期】202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0〕31号
各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相关规定,经过价格调查、专家论证、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决定调整省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冠脉介入、冠脉搭桥、髋关节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各省级公立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按规定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费用,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附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价医[2016]11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7.05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和完善医疗
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浙价医〔2016〕11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合理调整和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省临床医学发展实际情况,对综合服务类、临床诊疗类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合理调整和完善(详见附件1)。
二、决定增补“植入式心电记录器安置术”等24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2)。
本。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1.23•【字号】浙医保发〔2022〕4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4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ICU单元治疗等6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调整完善内容详见附件1。
删除急救单独开舱治疗(项目编码:31060700400)。
二、“临床诊疗类”中的“本类说明”第6条增加“单价在400元以下的热活检钳可全额计费”;第7条将内镜下临床诊疗项目中使用的“圈套器”修改为除外内容,将内镜下临床诊疗中使用“止血(组织)夹”增加为除外内容;第8条修改为“内镜下临床诊疗项目中使用超声切割止血刀(含刀头),每人次加收810元”。
三、“临床诊疗类”中的“(三)手术治疗说明”第3条将手术中所使用的“止血(组织)夹”增加为除外内容。
四、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以上规定执行;各设区市按照以上规定相应完善,若需价格调整的,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公立医院相应项目价格。
五、上述调整完善后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以及部分相对应的医用材料,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见附件2),按医保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2.新增完善医保医用材料项目表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11月23日附件1附件2。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5]290号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5]29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自7月1日实施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一些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政策,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设立部分检验套餐组合项目。
根据临床检验的实际需要,为提高诊疗速度和效率,设立15个检验套餐组合项目(详见附件一)。
二、明确有关政策。
(一)临床诊疗类的大类说明增加两条:1、各诊疗项目操作中穿刺、置管、注射等诊疗以及氧气、笑气、器械、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液、一般缝线、敷料、普通导管、注射器、输液器、钠石灰、肝素钠等),均不得另行收费。
同时删除手术治疗类(33)说明第4点。
2、诊疗项目操作过程中若需要配合开展其他项目,只能按一个诊疗目的项目计价。
(二)删除临床诊疗类的大类说明第3点中“各类引流项目均含穿刺置管、麻醉及麻醉材料”的内容,并在临床各系统诊疗类(31)说明中增加:“各类引流项目均含穿刺、置管”。
(三)明确妇产科有关收费政策:产科B超检查不能加收脐血流监测和胎儿成熟度检测;对产科新生儿不能收取住院诊查费;婴儿保温箱费和床位费不能同时计收;产科各类接生费不能同时计收。
三、更正(调整)部分内容。
(一)330101“麻醉”项目编码的第六位数字统一修改为“1”。
(二)删除以下8个项目:210103033“窦道及瘘管造影”、21030004“X线计算机体层(CT)成像”、220700001“计算机三维重建技术(3DE)”、270800002“宫颈细胞学计算机辅助诊断”、310701005“标测心电图”、330501011“外耳道肿物活检术”、330501012“外耳道疖脓肿切开引流术”、420000001“骨折手法整复术”。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总说明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总说明一、《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修订版)》(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所定医疗服务项目均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非医疗的经营性服务项目、用于医学科研目的的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和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医疗服务价格》共分“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四个大类,所列服务项目采用五级分类法。
三、每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和“备注”七个栏目。
1、项目编码:以全国统一的9位编码为基础,采用9+2位编码管理,每一个编码对应一个项目。
2、项目名称: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中在括号内列出通用的英文名称或缩写。
3、项目内涵: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
项目内涵中使用的“含”与“不含”表示以下意思:“含”后面所列内容为本服务项目所需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计价。
确因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的,可按本项目相应的价格计价。
“不含”后面所列的内容不属本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确因患者病情需要,提供了该项服务,可按该服务项目相应的价格另行计价。
4、除外内容:指在本项目相应的价格外可另行计价的项目,主要是特殊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
除已有明确规定不能另行计价的以外,医疗服务中发生的药品(诊断用试剂、显影剂和核素除外)、自制制剂、血液、氧气以及移植手术中的外供器官、植入性材料(或人工器官)、骨骼内(外)固定材料、经培养的组织工程化组织骨(治疗限于骨不连、骨不愈患者)、提供给患者的胶片(图片)均为除外内容。
5、计价单位:指某项医疗服务计价的基本量度单位。
其中:“次”:以为达到某医疗项目所要求的目的而进行的整个操作过程为一次。
“人次”:以为每人每日提供某项医疗服务为一人次。
“疗程”:以为完成某医疗目的而进行的整个医疗过程为一疗程。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
1201
1.护理费
F
12010000200
特级护理
专人护理或ICU护理。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记 录病人的重要生理、心理反应;准确执行医嘱; 进行日常生活能力(ADL)评定,防止护理并发 症
小时
F
12010000300
等级护理
指原I级护理、Ⅱ级护理、Ⅲ级护理的总称 指法定甲类传染病及气性坏疽、破伤风、艾滋病 等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疾病的护理 含新生儿洗浴、脐部残端处理、口腔、眼部、皮 肤及会阴护理、肛管排气、呼吸道清理
说明: 1.本表是为了统一编码、名称而制,供修改收费数据库参考,与文件有冲突之处以文件为准 2.新增和修订内容用红字表示, 3.省级二家儿童医院的诊查费自行修改,未纳入修改内容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本类说明: 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它医疗服务项目。 2.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等。 3.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空调费按“计入不计出”原则计收,即入院当天计收一次,出院当天不收(“一般专项护理”除外)。
人次 人次 人次 不含DEHP成 人次 分的输液器 不含DEHP成 人次 分的输液器 氧气面罩、 气管插管
C 11030000104
C 11030000105
1104
E
11040000100
院前急救费
心肺复苏抢 指入院前的120急救或现场急救,含诊查、治疗、 救、大出血 监护、护理、氧气、材料费等 抢救
B
11090000200
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
指有层流装置,风淋通道的层流洁净间,采用全封 闭管理,有严格消毒隔离措施及对外通话系统
日
B
110900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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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总说明
一、《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修订版)》(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所定医疗服务项目均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非医疗的经营性服务项目、用于医学科研目的的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和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医疗服务价格》共分“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四个大类,所列服务项目采用五级分类法。
三、每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和“备注”七个栏目。
1、项目编码:以全国统一的9位编码为基础,采用9+2位编码管理,每一个编码对应一个项目。
2、项目名称: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中在括号内列出通用的英文名称或缩写。
3、项目内涵: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
项目内涵中使用的“含”与“不含”表示以下意思:“含”后面所列内容为本服务项目所需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计价。
确因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的,可按本项目相应的价格计价。
“不含”后面所列的内容不属本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确因患者病情需要,提供了该项服务,可按该服务项目相应的价格另行计价。
4、除外内容:指在本项目相应的价格外可另行计价的项目,主要是特殊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
除已有明确规定不能另行计价的以外,医疗服务中发生的药品(诊断用试剂、显影剂和核素除外)、自制制剂、血液、氧气以及移植手术中的外供器官、植入性材料(或人工器官)、骨骼内(外)固定材料、经培养的组织工程化组织骨(治疗限于骨不连、骨不愈患者)、提供给患者的胶片(图片)均为除外内容。
5、计价单位:指某项医疗服务计价的基本量度单位。
其中:
“次”:以为达到某医疗项目所要求的目的而进行的整个操作过程为一次。
“人次”:以为每人每日提供某项医疗服务为一人次。
“疗程”:以为完成某医疗目的而进行的整个医疗过程为一疗程。
“日”:以24小时(每日0时至24时)为一日。
在诊疗项目服务中,不足一个计价单位的按一个计价单位计算。
一个服务项目在同一时间经多次操作完成,也按一次计价。
6、价格:指完成某项医疗服务可以计收的费用。
《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价格为最高标准,各医疗机构可适当下浮。
价格的货币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7、备注:指本项目在计价时需要特别说明的相关事宜。
四、关于项目查找:
为精简项目数量,《医疗服务价格》对于一些服务性质相同且成本相近的项目进行了适当归并,因此在查找时要注意“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或“备注”的内容。
对多科室共同使用的项目,归入“综合医疗服务类”。
对于临床诊疗类中“临床各系统诊疗”和“手术治疗”两类不按临床科室列项,而是参照国际疾病分类法,按解剖部位排序,即从上至下,由近端到远端,由浅层到深层。
因此,应按相应的解剖系统和部位查找。
五、其他有关事项:
1、根据《关于公布第一批下放地方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通知》(浙价费[2001]167号)规定,由省、市分级管理价格的“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康复理疗”等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所规定的价格仅为省级医疗机构执行的价格,市、县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按市级价格权限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
2、提供各项医疗服务必须严格按医嘱要求或护理记录进行,无医嘱要求或护理记录的服务项目不得收费。
监护(监测)收费必须提供监护(监测)记录、监护(监测)结论报告等依据。
收取各类片费、图文报告费,必须向患者提供胶片(图片)或图文报告,用于教学目的或医院存档目的的胶片(图片)和图文报告不得向患者收费。
3、按规定允许另收的材料费用以及胶片等费用,由医疗机构按实际购进价格加最高不超过5%的差率作价,单件材料的加价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可以另收费用的一次性材料价格按以下原则收费:单价5元以下的,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保留到5分;5元以上的,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角;20元以上的,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医疗机构在使用可吸收缝线、“除外内容”中列明的特殊缝线、植入性材料以及单价在200元以上的材料时,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将所用产品的条码贴在相关诊疗记录单上备查,未贴条码的视同未使用,不得收费;其中非一次性材料以及规定可以分摊收费的材料,医疗机构可不贴条码。
4、已有抗体(或抗原)检验价格的,今后新增同项抗原(或抗体)检验的,按已经制定的抗体(或抗原)检验价格执行。
5、因医务人员操作失误而增加的费用不得向患者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