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__年《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解读”讲课材料、学习体会感受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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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篇培训心得

民法典合同篇培训心得

民法典合同篇培训心得《民法典合同篇培训心得》参加完民法典合同篇的培训后,我感觉收获满满,内心有许多的感悟想要分享。

在培训之前,我对合同的理解仅仅停留在一些比较基础和表面的东西。

例如,一份合同有双方签个字,约定好一些简单的事项就好了。

但通过培训,我慢慢发现,合同篇中的规定详尽又周全。

每一个条文背后似乎都有其深刻的原因。

特别有感触的是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

以前我会单纯以为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的表意,合同就成立且生效了。

但现在知道这里面涉及到好多复杂的因素。

就像我之前接触过的一个小案例,一个在网购平台上下单的行为,消费者以为下单成功就和商家达成了有效的买卖消费合同。

然而,商家因为库存显示出错,并不想承认这个订单。

这个时候到底合同成不成立就不是简单按照大众的理解。

按照民法典合同篇来说,这里就需要考虑很多了,比如商家关于产品信息展示是否构成邀约,消费者下单又是否是承诺等等多方面因素。

这让我想明白,合同的事情绝不是简单的口头或者书面约定,背后的法律逻辑才是理清纠纷、保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在培训中还有个体会,关于违约责任这部分。

以前对于违约的赔付并没有一个非常清楚的界定概念。

渐渐理解了在合同里约定清楚违约责任是多么重要。

我曾经在参加一个项目合作的时候,合同里对于违约责任只是一笔带过。

结果后来合作方某一项服务没做好,想要追究赔偿的时候,发现不知从何下手,只能协商解决。

现在回想起来,如果当时能够深入学习民法典合同篇,准确在合同中规范这一事项,就可以避免很多麻烦了。

关于格式条款这里,我开始的时候是比较困惑的。

好多合同中都有格式条款,但是之前并不清楚哪些格式条款可能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

例如一些比较常见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又不合理的条款,这些在之前自己都是基本忽略或者不清楚界定的。

通过培训,才知道要对这些条款倍加小心,无论是自己制定合同还是签订合同。

从这次培训中我还想到了我自己创业的未来。

如果未来有自己的公司或者进行一些合作,涉及到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一定要遵循民法典合同篇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解读”讲课材料

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解读”讲课材料

《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解读”讲课材料+学习心得体会1、讲课材料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的“民法典时代”终于到来了。

这是中国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在于全方位、多角度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民法典》颁布以来,我认真学习内容,并对内容进行详细分析,找到一些法律依据和支撑,对我们关注息息相关的部分精心解读。

下面,我就和我我的职业息息相关“合同效力问题”谈一下我的理解。

发言当中如果有不当之处,希望各位指出来我们共同切磋,已达到对这部法律的更深刻的认识和使用。

合同效力问题,从来都是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关注点和出发点。

《民法典》颁布后,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从逻辑结构、表述内容方面都发生了适度增减、吸收等调整和变化。

下面我对此次学习,通过认真梳理《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浅谈《民法典》的学习感受。

一、《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结构调整《民法典》颁布前,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民法总则》没有针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但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做出了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包括合同行为,因此《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是对合同效力的原则性规定。

除了《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些单行法律也有在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下对合同效力有所规定。

但总的来说,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逻辑结构不够紧密,产生的弊端是难以在头脑中形成对合同效力规定的整体感和严密感。

而《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规定在结构和逻辑上进行了整合,使其更为严谨。

《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过七个条文,分别对生效时间、需批准合同、无权代理、越权订立、超越经营范围、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了一般性规定。

并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做了结构上的补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民法典有关合同法的内容观后感

民法典有关合同法的内容观后感

民法典有关合同法的内容观后感哎,说起这民法典里头的合同法内容,可真让人大开眼界,心里头那个激动劲儿,简直比吃了顿火锅还热乎!咱们平时打交道,签合同,办事情,都离不开这合同法。

现在民法典一出,合同法那块儿,简直就是给咱们的生活加了个“安全阀”,让人心里踏实多了。

你看啊,合同法里头的那些规定,条条框框,都是为了让咱们老百姓在签合同的时候,能有个公平公正的环境。

就像咱们平时买菜,得挑个新鲜的,签合同也一样,得找个靠谱的。

民法典里的合同法,就像是给咱们准备了一个“验菜神器”,让咱们能一眼瞧出合同里的“虫眼”和“烂叶子”,不被那些花言巧语给蒙蔽了双眼。

里头有个叫“合同自由”的原则,听着就让人心里头敞亮。

你想啊,签合同不就是为了让咱们自己说了算嘛,想怎么签就怎么签,只要不违法乱纪就行。

这个原则就像是给咱们的生活加了个“自由飞翔”的翅膀,让咱们在签合同的时候,能随心所欲,不受束缚。

但是啊,自由也不能过了头,得有个度。

合同法里头还说了,签合同的时候,得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这就像是咱们平时做人一样,得讲诚信,不能撒谎骗人。

要是谁签合同的时候,想钻空子,耍小聪明,那可就等着瞧吧,合同法可不会放过他。

这个原则就像是给咱们的生活加了个“诚信卫士”,让咱们在签合同的时候,能安心踏实,不怕被骗。

而且啊,合同法里头还规定了合同的效力问题。

要是合同里头有啥违法的、不道德的条款,那这份合同可就白签了,法律可不认账。

这就像咱们平时买东西,要是买到了假货或者次品,那肯定是得退货的,不能让那些不良商家得逞。

合同法就像是给咱们准备了一个“打假神器”,让咱们在遇到不公平的合同的时候,能挺身而出,维护自己的权益。

还有啊,合同法里头还说了,要是合同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那另一方可是有权要求赔偿的。

这就像咱们平时借东西一样,借了东西就得按时还,不然可是要赔钱的。

合同法就像是给咱们准备了一个“讨债神器”,让咱们在遇到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人的时候,能有个正当的理由去讨债。

民法典的合同法读后感

民法典的合同法读后感

民法典的合同法读后感《民法典的合同法读后感》读《民法典》中的合同法部分,真的是一场充满挑战与收获的旅程。

读到关于合同订立的条款时,我感觉合同就像是一场双方谨慎编排的舞蹈。

每一个要约和承诺,都是舞者迈出的关键一步,稍有差池,这场舞蹈就可能乱了节奏。

比如说,我们去商场买东西,商场把商品标上价格摆出来,这就是一个要约,表示愿意以这个价格出售商品,当顾客拿着商品去收银台付款,这就是承诺,这个买卖合同就在这样简单的一来一往间订立了。

这看似简单的过程其实蕴含着深刻的法律逻辑,任何一方如果违反了规则,比如说商家因为标错价格又不同意按照错误的低价出售,那就是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特别触动我的是对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这犹如一把高悬的剑,时刻提醒着合同的当事人要遵守约定。

在现实生活中,我有个朋友租了房子,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但是住了半年就想搬走。

按照合同规定,如果要提前解约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

他当时觉得违约金有点高,不太合理,就不想付。

后来我明白了,这句话在这里我要特别说下,这是因为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其实是在保护双方的权益,是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初就达成的一种共识,对于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的一种约束性规定。

如果人人都随心所欲地违约而不用承担后果,那商业环境、生活中的各种交易都会变得混乱无序。

对格式合同的理解也让我沉思良久。

生活中的很多合同都是格式合同,像保险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等。

对于消费者来说,很多条款可能是不太理解的,我自己在买保险的时候就有这种困惑。

密密麻麻的条款,让人看得眼花缭乱。

这让我想起消费者在面对这种格式合同时,其实是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

《民法典》规定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提示说明义务等,就是要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这种地位不平等,我觉得这非常人性化也很有必要。

同时,关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规定也很有讲究。

在企业合作中,市场情况瞬息万变,如果因为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而原来的合同继续履行会对一方或者双方都造成不公平的结果,那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就成了最优选择。

学习民法典合同的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典合同的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典合同的心得体会学习民法典合同的心得体会合同是经济社会活动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不仅关系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也是保障公平交易和维护各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作为民法典的核心内容之一,学习合同法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合同的法律规范,改变以往主观意愿为核心的合同文化,倡导公平、公正、互利的合同精神,实现诚信、平等、自由的交易关系。

在学习民法典合同过程中,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在合同的订立中,要以诚实信用为原则。

诚信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也是法律对合同订立方的要求。

合同要求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强迫等不诚信的手段,不能损害他人利益。

通过学习,我明白了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坚守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应对法律的要求,更是对商业伦理的追求,体现了一个国家和社会对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观。

其次,在合同的履行中,需要注重平等自愿原则。

在民法典合同部分中,明确提出了平等自愿原则,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应该基于各方真实意愿的自愿和平等,不存在强迫、掠夺等不平等的情况。

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平等自愿原则是保障交易双方平等地位和权益的基础,也是民事主体自由约定和实现合作共赢的保障。

只有当各方真正平等自愿地进行合同交易,才能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增加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再次,在合同的解释中,要遵守公平原则。

合同的解释是为了明确合同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避免合同争议和法律风险。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公平原则是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根据通常习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

学习民法典合同的过程中,我认识到公平原则的重要性,只有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和公平竞争,才能建立更加公正和可靠的交易环境。

最后,在合同的违约中,要依法维权。

合同的违约是指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实现预期效果的情况。

民法典合同篇的总结与体会

民法典合同篇的总结与体会

民法典合同篇的总结与体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作为经济活动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更好地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历经多年,终于在2020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其中,合同篇对于合同的签订、效力及违约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

本文将对民法典合同篇进行总结和体会。

一、合同的签订根据民法典合同篇第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自由订立合同,即“自由原则”。

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当事人还必须遵守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民法典合同篇还对于合同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即要求合同书面形式。

同时,在一定情况下也承认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的效力。

但是,对于一些特定的合同,如房地产、股权、知识产权等,法律也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二、合同的效力关于合同的效力,《民法典》作出了明确规定。

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的基本条款及其实现方式能够达成共识时,合同即视为成立。

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合同的效力一旦产生,就可以成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三、合同的履行民法典合同篇第31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还应当互相协商、配合,保持诚信、公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不能如期履行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依法要求免除或者减轻违约责任。

但是,免除或者减轻违约责任也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来进行。

四、合同的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出现无法或者违反履行合同的义务,被称之为违约。

违约行为将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针对违约,民法典合同篇作出了相应规定。

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违约赔偿,同时也应当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五、合同的终止民法典合同篇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约终止合同,同时也可以当事人协商达成并签订书面协议进行终止。

此外,还有一些因为合法、合理的原因导致合同的终止,如合同到期、完成合同的目的等。

民法典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民法典合同法的心得体会《民法典合同法的心得体会》合同法啊,就像是生活中的一把万能钥匙。

咱们在这社会上摸爬滚打,谁能离得开合同呢?这合同啊,可不是简单的几张纸或者几句约定,它就像一座桥梁,连接着不同的人和事。

我有个朋友,他是个小老板,做些小本生意。

有一次,他和一个供应商谈好了一笔买卖,口头约定了价格、数量和交货日期。

可到了交货的时候呢,那供应商却突然变卦,说原材料涨价了,要提高价格才行。

我朋友那个气啊,就像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

这时候啊,他才意识到,光有口头约定可不行,要是有个书面合同,明确规定了这些条款,就像给这交易上了一道保险锁,那供应商哪能这么轻易反悔呢?这就好比你去坐公交车,你和司机说好了到某个站下车,可要是没有车票这东西来证明你的权益,司机突然说不停那个站了,你也没辙啊。

从这个事儿就能看出,民法典里的合同法,那是在保护咱们老百姓的权益呢。

它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都规定得明明白白。

就像给咱们绘制了一幅详细的地图,让咱们在商业活动或者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约定往来都有章可循。

再说说合同的订立吧。

订立合同就像两个人在搭伙过日子,得你情我愿。

不能有一方强迫另一方签合同,这就好比你不能硬拉着一个人和你一起做生意,得双方都觉得合适才行。

而且啊,合同里的条款得清楚明白,不能含糊其辞。

这就像两个人过日子的规则,要是规则都模模糊糊的,那这日子肯定过得乱七八糟。

比如说,你去租房子,合同里就得写清楚房租是多少、怎么交、房子里有些啥设施、坏了谁负责修等等。

要是合同里只写个房租多少,其他啥都没写,那到时候房东说房子里啥东西坏了都要你修,你肯定觉得委屈,可又没地方说理去。

合同的履行也很重要啊。

签了合同就得按照合同来办事,这就像你答应了别人的事情就得做到一样。

要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那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就好比你和朋友说好了一起去旅游,结果到了出发那天,你却不去了,那你就得给朋友一个说法,可能要赔偿朋友因为你的爽约而产生的损失。

民法典合同发心得体会

民法典合同发心得体会作为一名学习法律的学生,我对民法典中的合同部分尤为关注。

最近,我在学习民法典合同部分时,深刻领悟到了合同法律意义及其运作机制。

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合同是人民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的存在可以带来诸多好处,例如促进社会交流和经济发展,强化个人自由和责任。

然而,合同也带来了很多挑战,如如何确保合同双方的权利平等、如何保证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这些都是需要法律保护的。

其次,我发现,合同的形成非常重要,它涉及到合同三要素:意思表示、标的物和往来资金。

在合同的形成过程中,必须要做到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合法。

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成立有效的合同。

此外,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在形成过程中会有不同的要求。

此外,合同的清晰明确也很关键。

合同在签署后,必须要明确条款,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重点在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清晰化,涉及严格义务和宽松义务的区分。

对于合同中难以确定的权利义务,要遵循公平诚实原则,进行解释和约定。

最后,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违约处理也是值得注意的。

合同的终止可以是双方协议、未成年人被撤销、违约等情况。

在合同变更中,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在重要事项的变更中需要书面形式,不能随意变更。

当发生违约时,双方应该借助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希望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越来越完善。

总之,合同法是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也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掌握合同法的基本概念、要素和原则,对于我们作为一个现代公民来说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只有通过深入理解和运用,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合同成为一种更公正、更有价值的人际关系方式。

民法典合同法讲座观后感

民法典合同法讲座观后感对合同法的认识通过讲座,我对合同法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合同法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合同法的出现,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各方在经济交往中能够依法约束和维护自身权益。

合同法的重要性合同法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则,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交往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合同法的适用不仅涉及到个人之间的交易,也涉及到企业之间的合作,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的原则合同法有一些重要的原则,如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引导着合同关系的形成和履行。

自愿原则强调合同是自愿达成的,各方应自主选择和决定;平等原则强调各方在合同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各方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合同履行。

合同法的适用合同法的适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合同法的适用不仅要考虑法律规定,还要考虑各方的意愿和交易习惯。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和交易方式等因素来确定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对个人的启示通过观看合同法讲座,我意识到合同法对于个人的重要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与他人之间的许多交易都涉及到合同关系,比如购买商品、签订租赁合同等。

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总之,参加民法典合同法讲座让我对合同法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合同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将会在日常生活中更加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学习民法典合同编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典合同编心得体会学习民法典合同编,就像是踏上了一场奇妙的旅程,每一个条文都是一道独特的风景,每一次解读都像是打开一扇通往新世界的门。

以前啊,对于合同的理解那可真是一知半解。

就好像看一个黑匣子,只知道东西进去了,东西出来了,中间到底咋回事儿,迷迷糊糊的。

可这民法典合同编啊,就像一把精致的小锤子,一下下把这个黑匣子给敲开了。

你看啊,合同订立这一块。

就好比两个人要一起做买卖,总得把话说明白了吧。

这就像两个人搭伙做饭,你出啥食材,我出啥调料,得有个准话儿。

要是一方稀里糊涂的,那这饭还能做得好吗?合同订立就得把双方的权利义务搞得清清楚楚,谁负责啥,什么时候交货,给多少钱,都得明明白白写在纸上。

这可不是小事儿,就跟建房子打地基似的,地基没打好,房子能稳吗?再说说合同的履行。

这就像是两个人拉着车往前走,都得朝着一个方向使劲儿。

一方要是突然偷懒或者使歪劲儿,那车可就走不动了。

合同编里对合同履行规定得可详细了,就像是给拉车的两个人画好了路线图,还规定了啥时候该快,啥时候该慢。

要是有人不按这个来,那就是违约了。

违约可不像小孩子过家家,说句对不起就完事儿了。

这得承担责任呢,就像你把人家辛苦种的菜给踩坏了,你得赔人家新的菜一样。

合同编里的违约责任那也是很有讲究的。

这就像两个人下棋,你要是耍赖,就得接受惩罚。

要么重新下,要么让对方走几步好棋。

在合同里也是这样,违约了就得给对方补偿。

可能是赔钱,可能是重新履行合同,反正得让人家心里舒坦了。

这就好比你把朋友的东西弄坏了,你不能光说声对不起就拉倒,你得赔个新的或者把它修好。

还有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呢。

这就像是接力赛跑,本来是这个人跑这一棒,突然他跑不动了,要换个人来跑。

这可不是随便就能换的,得按照规则来。

合同变更和转让就得遵循一定的程序,得让大家都知道这事儿,就像在赛场上换人的时候得跟裁判打个招呼一样。

学习民法典合同编的过程中,越学越觉得它就像一个大管家。

家里大大小小的事儿,从买卖东西到租房子,从干活儿到合伙做生意,都被它管得井井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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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_年《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解读”讲课材料、学习体会感受《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解读”讲课材料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的“民法典时代”终于到来了。

这是中国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在于全方位、多角度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民法典》颁布以后,我____单位以多种形式组织大家开展学习,并要求中层以上的党员干部在“微课堂”上主讲其中一部分。

下面,我就和我我的职业息息相关“合同效力问题”谈一下我的理解。

合同效力问题,从来都是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关注点和出发点。

《民法典》颁布后,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从逻辑结构、表述内容方面都发生了适度增减、吸收等调整和变化。

下面我对此次学习,通过认真梳理《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浅谈《民法典》的学习感受。

一、《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结构调整《民法典》颁布前,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民法总则》没有针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但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做出了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包括合同行为,因此《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是对合同效力的原则性规定。

除了《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些单行法律也有在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下对合同效力有所规定。

但总的来说,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逻辑结构不够紧密,产生的弊端是难以在头脑中形成对合同效力规定的整体感和严密感。

而《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规定在结构和逻辑上进行了整合,使其更为严谨。

《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过七个条文,分别对生效时间、需批准合同、无权代理、越权订立、超越经营范围、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了一般性规定。

并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做了结构上的补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二、《民法典》中的效力边界效力问题是合同关键,而法定无效情形是效力问题的边界。

把握了法定无效的清晰边界就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自由之域。

下文从两个角度梳理和讨论合同法定无效情形在民法典中的新变化。

首先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原有五种法定合同无效情形出发,看其内容在《民法典》中具体变化。

(1)《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无效的规定。

针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民法典》中有其他相关规定分别体现,如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概括规定为“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借由合同编第五百零八条指向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编第六章中的相关规定),使得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和影响变得更加重要,体现了对于社会公共法益保护的核心。

《民法典》没有对公序良俗做出定义,也没有做列举式的说明。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九民纪要》第30条中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这条规定体现出人民法院认为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属于公序良俗范围。

如此看,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有关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规定,即使所违反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也存在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风险。

(2)《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实质内容,调整表述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五十二条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将整合了该条实质内容的《民法总则》中关于通谋虚伪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也就是先对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进行伪装识别,再确认隐藏行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延续了《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表述。

再来看《民法典》对法定无效情形的直接规定和明确表述的变化。

《民法典》以第三编第三章合同效力专章规定了七个条文,但仅在该章第五百零六条将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这两种情形的免责条款直接规定为无效。

另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指引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章节,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谋虚伪、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规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因考虑到合同效力的复杂性,对于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规定为无效的其他情形,则放到《民法典》总则中有关合同可撤销、效力待定、部分性效力排除、担保从属性效力判断等相关条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节中另行规定,形成了对合同效力灵活处理的缓冲地带,体现了使合同尽可能有效的立法目的。

《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学习心得十三的结构调整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的“民法典时代”终于到来了。

这是中国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在于全方位、多角度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民法典》颁布以后,我____单位以多种形式组织大家开展学习,并要求中层以上的党员干部在“微课堂”上主讲其中一部分。

下面,我就和我我的职业息息相关“合同效力问题”谈一下我的理解。

合同效力问题,从来都是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关注点和出发点。

《民法典》颁布后,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从逻辑结构、表述内容方面都发生了适度增减、吸收等调整和变化。

下面我对此次学习,通过认真梳理《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浅谈《民法典》的学习感受。

一、《民法典》中合同效力《民法典》颁布前,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民法总则》没有针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但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做出了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包括合同行为,因此《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是对合同效力的原则性规定。

除了《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些单行法律也有在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下对合同效力有所规定。

但总的来说,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逻辑结构不够紧密,产生的弊端是难以在头脑中形成对合同效力规定的整体感和严密感。

而《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规定在结构和逻辑上进行了整合,使其更为严谨。

《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过七个条文,分别对生效时间、需批准合同、无权代理、越权订立、超越经营范围、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了一般性规定。

并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做了结构上的补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二、《民法典》中的效力边界效力问题是合同关键,而法定无效情形是效力问题的边界。

把握了法定无效的清晰边界就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自由之域。

下文从两个角度梳理和讨论合同法定无效情形在民法典中的新变化。

首先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原有五种法定合同无效情形出发,看其内容在《民法典》中具体变化。

(1)《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无效的规定。

针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民法典》中有其他相关规定分别体现,如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概括规定为“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借由合同编第五百零八条指向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编第六章中的相关规定),使得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和影响变得更加重要,体现了对于社会公共法益保护的核心。

《民法典》没有对公序良俗做出定义,也没有做列举式的说明。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九民纪要》第30条中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这条规定体现出人民法院认为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属于公序良俗范围。

如此看,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有关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规定,即使所违反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也存在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风险。

(2)《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实质内容,调整表述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五十二条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将整合了该条实质内容的《民法总则》中关于通谋虚伪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也就是先对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进行伪装识别,再确认隐藏行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延续了《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表述。

再来看《民法典》对法定无效情形的直接规定和明确表述的变化。

《民法典》以第三编第三章合同效力专章规定了七个条文,但仅在该章第五百零六条将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这两种情形的免责条款直接规定为无效。

另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指引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章节,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谋虚伪、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规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因考虑到合同效力的复杂性,对于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规定为无效的其他情形,则放到《民法典》总则中有关合同可撤销、效力待定、部分性效力排除、担保从属性效力判断等相关条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节中另行规定,形成了对合同效力灵活处理的缓冲地带,体现了使合同尽可能有效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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