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_1256-2010_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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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是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定期检验的一项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瓶体的老化和漏气等问题。

根据这个制度,液化石油气钢瓶需要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内进行定期检验。

具体的时间间隔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者企业内部规定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时间间隔为5年。

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合格证检验、壁厚测量、爆裂压力试验等项目。

通过这些检验项目,可以评估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状况,发现和修复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瓶体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参与。

检验结果会在瓶体上标注相应的标志,以便使用者能够清楚地判断瓶体是否通过了检验。

在实施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密切关注技术标准的更新和改进。

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时调整检验标准,提高检验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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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本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本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本液化石油气钢瓶是一种用来储存液化石油气的装置,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使用,制定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

一、检验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是一种重要的储存器具,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其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其安全性能,建立了定期检验制度。

主要目的是保障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性能,防止泄漏事故的发生,保障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检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单位和个人。

检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外观检验:包括检查钢瓶外壁是否有裂纹、破损等;2.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内部结构检验:包括检查钢瓶内胆是否有磨损、腐蚀等;3.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阀门检验:包括检查阀门的密封性能、漏气情况等。

三、检验频次根据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情况和特点,制定了不同的检验频次。

一般情况下,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频次为每2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外观检验。

如果液化石油气钢瓶有异常情况或者长时间不使用,应加强检验频次。

四、检验内容1. 外观检验:检查液化石油气钢瓶外壁是否有明显变形、破损等;2. 内部结构检验:检查液化石油气钢瓶内胆是否有腐蚀、磨损等;3. 阀门检验:检查阀门的密封性能、易用性等;4. 其他特殊检验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其他特殊检验项目。

五、检验方法1. 外观检验:目视检查外壁,如存在明显变形破损等,应立即更换;2. 内部结构检验:通过专用设备检查内胆情况,如出现腐蚀磨损等应及时处理;3. 阀门检验:通过气密性测试检查阀门的密封性能;4. 其他特殊检验项目:根据需要与厂家联系,进行特殊检验项目。

六、检验记录每次检验都应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日期、检验内容、检验结果、处理意见等。

检验记录应保存至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下一次检验周期结束。

七、检验结果处理1. 检验合格:如经检验合格,则可以继续使用该液化石油气钢瓶;2. 检验不合格:如经检验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液化石油气钢瓶,并按照处理意见进行处理;3. 异常情况:如检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液化石油气(LPG)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家庭、工业和交通等领域的能源资源。

为了确保LPG钢瓶的安全使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实行了定期检验制度。

本文将探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的重要性、检验标准和程序,以及对检验结果的处理。

一、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的重要性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将LPG储存和运输到各个用户的最常见容器。

然而,由于钢瓶的长期使用和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钢瓶可能会出现各种安全隐患,例如钓鱼、脱落和泄漏等。

为了确保钢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定期检验制度是必要的。

首先,定期检验可以发现钢瓶的潜在缺陷和损坏。

通过定期检验,可以检测钢瓶表面是否有腐蚀、脆裂或凹陷等问题,并在早期发现并修复。

这样可以防止因钢瓶损坏而引发的事故。

其次,定期检验可以确保钢瓶的正常工作条件。

检验人员会检查钢瓶的阀门、压力表、护盖和密封件等部位是否正常。

对于那些不符合要求的部位,需要进行修理或更换,以确保钢瓶的正常使用。

最后,定期检验可以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通过定期检验,用户可以了解钢瓶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妥善保管钢瓶,避免撞击或外力损坏,以保证钢瓶的安全性。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的标准和程序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应该基于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

一般来说,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外观检查:检查钢瓶表面是否有腐蚀、凹陷、刮痕等问题。

2. 材料检测:使用无损检测方法,例如超声波检测,检查钢瓶材料的内部是否有缺陷。

3. 尺寸检验:检查钢瓶的尺寸是否符合规定,例如内径、壁厚等。

4. 爆破压力测试:通过加压测试,检查钢瓶的爆破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5. 阀门测试:测试钢瓶阀门的密封性和操作性能。

6. 重量测定:测量钢瓶的重量,以确保没有漏气或其他损坏。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应该由符合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他们应该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液化气瓶检验规程

液化气瓶检验规程

液化气瓶检验规程导言液化气瓶作为一种常见的物品,广泛应用于生活和工业领域。

为确保液化气瓶的安全使用,有效控制风险,制定并遵守液化气瓶检验规程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液化气瓶的定义和分类、检验的目的和对象、检验的过程和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液化气瓶的定义和分类液化气瓶是指专门用于装运、贮存和供应液化气体的容器。

根据使用场景和设计特点,液化气瓶可以分为家用液化气瓶、工业用液化气瓶和特种液化气瓶等。

1. 家用液化气瓶家用液化气瓶主要用于居住场所的烹饪、供暖和其他家庭用途。

常见的液化气瓶包括钢质瓶和复合材料瓶,容积一般为5kg、10kg、15kg 等。

2. 工业用液化气瓶工业用液化气瓶主要用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能源供应,如焊接、切割、金属处理等。

工业用液化气瓶通常较大,容积一般为20kg、50kg、100kg等。

3. 特种液化气瓶特种液化气瓶指用于特定领域的气体贮存和输送的容器。

比如医疗用氧气瓶、仪器仪表用高纯度气体瓶等。

这些特种液化气瓶通常具有更严格的规格和标准。

二、液化气瓶检验的目的和对象液化气瓶检验的目的是确保液化气瓶的安全运输和使用。

主要检验对象包括液化气瓶的外观、材质、阀门、阀盖、安全装置、瓶口螺纹等。

1. 外观检验外观检验主要是检查液化气瓶表面是否有明显的磕碰、划痕或腐蚀等缺陷,以及是否有油渍或涂层剥落等情况,以保证液化气瓶的密封性和稳定性。

2. 材质检验材质检验是对液化气瓶的材料进行检测,以确认其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要求。

通过材质检验可以确保液化气瓶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性能。

3. 阀门和阀盖检验阀门和阀盖是液化气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和密封性直接关系到液化气瓶的使用安全。

检验阀门和阀盖的主要目的是确认其开启和关闭的灵活性,并保证密封性能良好。

4. 安全装置检验液化气瓶的安全装置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防止液化气瓶发生爆炸或泄漏等危险情况而设计的。

安全装置包括压力安全阀、破裂片等,其检验目的是确认这些安全装置能够正常工作。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本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本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本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管理。

第三条液化石油气钢瓶是指用于存储和运输液化石油气的钢制容器。

第四条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是指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周期性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定期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六条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液化石油气钢瓶检修管理规范》等。

第七条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

第八条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内容包括容积检验、材质分析、外观检查、压力试验等。

第九条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结果应记录并保存,同时向使用单位报告并告知下一次检验时间。

第十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用,并通知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第二章定期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定期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国家承认的检验机构资质;2. 具备相关领域的技术能力和设备;3. 保证检验过程的公正、客观和独立性。

第三章定期检验程序第十三条定期检验应在规定的周期内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进行检验:1. 使用单位要求提前检验;2. 疑似存在安全隐患;3. 发生过事故或近期维修过。

第十四条定期检验程序包括:1. 容积检验:检查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容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2. 材质分析: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材质进行分析,确保质量符合要求;3. 外观检查:检查外观是否有明显变形、裂纹、腐蚀等情况;4. 压力试验: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压力试验,确保其能够承受额定压力。

验员进行,检验员应持有国家承认的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应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记录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1.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基本信息;2. 定期检验的日期和结果;3. 检验机构的名称和资质编号;4. 检验员的姓名和资质证书编号;5. 其他必要的说明和附加信息。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文(三篇)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文(三篇)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管理和安全使用,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并规定了组织、职责、流程和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定期检验是指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结构和性能进行检测、评定和鉴定的过程,通过定期检验,确定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期限,发现和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条定期检验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五条液化石油气钢瓶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组织机构,并明确责任部门,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组织机构应当包括领导组织部门、计划组织部门、检验评定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领导组织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计划组织部门负责制定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检验工作按照计划进行。

第九条检验评定部门负责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测、评定和鉴定工作,制定相应的检验项目、方法和标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流程和要求第十二条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五年,即在钢瓶投入使用之日起,每隔五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第十三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工作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制定定期检验计划:计划组织部门根据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情况和数量,制定定期检验计划,明确具体的检验时间和地点。

(二)组织实施定期检验:检验评定部门按照计划组织部门的安排,组织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测、评定和鉴定,确保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储存和运输液化石油气的重要设备,为确保其安全使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非常必要。

这一制度可以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运行状态良好,并检测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实施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的主要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立检验机构:建立独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执行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工作。

该机构应具备相关的检验资质和设备,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工作。

2. 制定检验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制定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标准,明确检验的内容、方法和周期。

检验标准应包括外观检查、内部腐蚀检测、安全阀和周边附件检测等内容。

3. 进行定期检验:按照规定的周期和程序,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机构应派遣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进行检验工作,包括使用专业检测设备和仪器,对钢瓶进行外观检查、内部检测和性能测试等。

4. 发放检验报告和标志:对通过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发放检验报告,并在钢瓶上贴上符合标准的检验标志。

检验报告应包括钢瓶的检验结果、下一次检验的时间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标志通常采用标贴或喷涂的形式。

5. 严格监督管理:有关机构应建立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督,确保钢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通过实施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公众和环境的安全,提升了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水平。

液化气站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液化气站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液化气站申报定期检查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使液化气体充装站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液化气
加气站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

二、责任
液化气加气站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液化气
加气站储罐、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三、定期检查申请制度
1、液化气体充装站安全管理人员在液化气贮罐、液化气瓶定期检
验(外部检验、内部检验、耐压试验)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液化气贮罐外部检验每年一次;内部和外部检查应至少每六年进
行一次,安全状况较差的,每三年至少检验一次;耐压试验每10年进
行一次。

液化气钢瓶,自制造日期起,从第一次检查到第三次检查的检查
周期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YSP-50型钢瓶每3
年检验一次。

2、液化气贮罐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
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之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向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3、液化气贮罐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
有效期内的,液化气加气站安全管理人员可向本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
请内部安全检查,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
检验。

4、申请压力液化气贮罐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液化气加气站安全管理人员保管,作为压力容器管理档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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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测检验工作程序及要求
6.1 为了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要求,检验检测单位应按照 GB 8334-1999 检验项目设定检验见证点、 检验点、停止点和控制点。 6.2 检测检验工作程序应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程序图》附录 A 要求进行检验和控制。 6.3 检验员应参照《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原始记录》附录 B 和检验要求项目及时认真填写外观检 验、焊缝检验、容积测定、瓶阀座检验、壁厚测定、水压试验、瓶阀检验、气密性试验、称重等各检验 项目检验记录、参数及试验结果。填写记录要求字迹工整清晰、数据准确、检验员本人签字认可。如记 录有误需修改的应按要求签名杠改,不得涂改记录。 6.4 根据检验记录,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注明检验结果、下次检验期,出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 合格通知书》附录 C,判废气瓶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相关规定处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 检验合格通知书及气瓶检验判废通知书应经检验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检验机构印章。 6.5 检验记录、检验合格通知书和判废通知书应整理归档,存档资料保存期为 5 年。

瓶体无裂纹
验 同一截面最大直径差≤钢瓶 内径的 1 %
磕伤、划伤、凹坑、腐蚀等 部位剩余壁厚≥设计壁厚的 90 %
凹陷深度≤10 mm 或凹陷深/ 凹陷短径≤1/10
空瓶重量(kg)
容积 测定
注水后总重量(kg) 水温(℃)
水压 试验
瓶阀 试验 瓶阀 装配
测定容积(L) 3.2 MPa 压力下保压 1 分 钟,无渗漏、无变形、无 压降
www.bzfxw.com 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监总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通知《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质监总局国质检锅(2003)249号通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GB/T 13005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 从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 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 3.2 定期检验周期 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正常持续使用状态下的定期检验周期。 3.3 公称容积 气瓶容积系列中的容积等级。 3.4
验安全的工序、要求检验员具有较熟练的技巧且不易评定其质量的重点工序以及工艺上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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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256—2010 CB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原始记录
B.1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原始记录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原始记录见表 B.1。
www.bzfxw.com 残气和残渣,初检报废的气瓶亦必须逐只进行瓶内残液、残气回收和处理。
5.1.4 经残液处理的钢瓶应进行瓶内残气浓度测定,可采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进行检测或用气体试 样可燃气体含量分析测定。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等于 0.4%,大于 0.4%时应再进行处理,直到符合检 验安全条件和要求。
www.bzfxw.com 7 气瓶检验其他内容要求
7.1 对气瓶的检验周期、检验项目、检验与评定等方面规定和技术要求应执行 GB 8334-1999,其中检 验准备和检验后工作除执行本规则 5.1、6.4、6.5 条外,其他方面要求应执行 GB 8334-1999 相关规定。
8 监督检查
8.1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 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质监部门报告,国家质监总局对检验机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8.2 对监督检查不合格或存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 3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责令 整改、暂停气瓶检验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监总局吊销《核准证》。检验检测机构如存在其他 违法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A 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表 B.1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原始记录
检验机构许可证编号:TS
检验编号:
产权单位 出厂日期 上次日期
钢瓶重量
制造单位 kg
气瓶编号 下次日期
气瓶型号 YSP-
设计壁厚
mm
项目
标准
检验 结果
检验员/日期 项目
标准
检验 结果
钢瓶制造标志完好、清
面腐蚀:剩余壁厚≥设计

壁厚的 90 %
外 观
www.bzfxw.com 做检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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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重量
拆卸瓶阀
瓶阀修理
蒸汽吹扫或焚烧
W
C
残气浓度测定
除锈外表面清理
W EC
外观复检与评定
(阀座检验、外观检验) (焊缝检验、壁厚检测)
更换瓶阀
确认
确认
WE 瓶阀试验
表面涂敷 W EC 气瓶气密试验
安装瓶阀
倒水、干燥
W EC
容积测定
W
E
4
确认
合格瓶运行线
图A.1
水压试验
确认
判废瓶运行线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程序图
5.2 检验检测安全
5.2.1 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群众 的生命放在首位,认真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完善气瓶检验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体系,准备充分的应 急资源,落实各级岗位职责,建立事故预防机制。 5.2.2 检验现场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检验过程中应认真考虑安全方面的 要求,检验单位应按检验要求制定检验安全应急预案、检测检验现场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进行风险预测 和风险评估。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应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培训学习和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常备不懈。 5.2.3 检验检测现场应保持整齐、清洁,养成良好的安全工作习惯,进入检验检测现场的人员都必须 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尤其是外来人员和新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检验工作岗位和检验现 场。 5.2.4 检验单位应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装置和器材,如急救箱、应急救援药品、灭火器材、安全隔 离设施、堵漏胶、堵漏带等堵漏工具等。检测检验人员和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佩戴和使用检验 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5.2.5 检验前应对检验设备电器、检验场地等进行安全检查,进行检验环境检验危险源辨识评价,并 进行风险控制。检验现场如发现液化石油气或残液泄漏时,检验单位应按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制止 泄漏。
2
DB34/T 1256—2010 5.2.6 未经蒸汽吹扫和焚烧处理并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合格的气瓶严禁以空气为介质进行气密性试验 检查。 5.2.7 严禁在未经蒸汽吹扫和焚烧处理合格的气瓶存放场所、厂房内动火作业。检验区域内不得堆放 易燃、易爆和影响检测检验的其他物品。 5.2.8 检验现场一般不得进行射线无损检测作业,如需要进行时,必须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5.2.9 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区域必须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并设有安全警示标志。
护罩与钢瓶连接完好 底座无破裂、磨损等影响钢
焊缝及热影响区不得有

裂纹、气孔、弧坑、夹渣

或未熔合等缺陷
瓶体一侧的焊缝不得有
瓶直立的缺陷复咬边缺陷源自初 底座支撑面与瓶底中心间距

焊缝不得低于母材,不得

(mm)
无火焰过热或电弧烧伤现象
有不规则的突变 主焊缝及两侧 50 mm 范围 内凹陷深≤6 mm
无瓶体倾斜变形或肉眼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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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的术语与定义、检测检验机构、检验检测安全、检测检验工 作程序及要求、气瓶检验其他内容要求、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容积为 12 L、23.5 L、35.5 L、118 L 可重复充装的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 期检测检验。
主焊缝及两侧 50 mm 范围
的容积变形
凹陷内划伤深≤0.5 mm
封头直边皱褶≤钢瓶外径的 0.25 %
阀座无裂纹,未陷入瓶体
壁厚 测定
剩 余 壁 厚 ≥ 上部
设计壁厚 90 中部
%(mm)
下部
检验员/日期
阀座螺纹不得有裂纹或其他
线性缺陷,有效螺纹中不允
许有超标缺陷

阀座内螺纹修复后经量规检
观 验合格
评定 依据 GB8334 标准检验,该钢瓶评定结论为:
结论
气密 试验
2.1 MPa 压力下保压 1 分 钟,无渗漏、无变形、无 压降
称重 逐只称重(kg)
涂敷 标志
涂层均匀,标志齐全
检验员 签字/日期 校核人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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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合格通知书
5 检验检测安全
5.1 瓶内介质处理
5.1.1 瓶内残气、残液应全部抽入检验站内残液罐,残液罐内残液必须密闭处理或焚烧处理,严禁向 江河、地沟、地面和下水道任意排放。 5.1.2 残液残气处理环境应注意通风,防止可燃气体聚集。设立禁火、危险标志,消除火种。储存残 液罐的残液应及时进行处理,经常检查残液罐及其安全附件,确保其安全使用。 5.1.3 待瓶内无压力时,在瓶阀机上拆卸瓶阀,并及时用蒸汽吹扫或用焚烧炉焚烧方式清除瓶内残液、
ICS 23.020.30 J 76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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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规则
文稿版次选择
2010 - 09 - 30 发布
2010 - 10 - 30 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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