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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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城镇地籍调查是指对城镇土地使用状况、土地权属关系、土地界址等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的工作。

下面是一个详细精确的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1. 调查范围确定:确定调查的城镇范围,包括城市辖区、城镇规划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等。

2. 地籍调查组织:成立地籍调查组,包括调查组长、调查员、测量员等人员,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调查数据准备:收集和整理相关的基础数据,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界址档案等。

4. 调查方法选择:根据调查范围和调查目的,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包括现场调查、测量、问卷调查等。

5. 现场调查:组织调查员对调查范围内的各个地块进行现场调查,包括土地使用状况、建筑物情况、地界标志等。

6. 测量工作:对需要测量的地块进行测量工作,包括地块面积、地界线等,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7. 数据录入与整理:将现场调查和测量结果进行数据录入和整理,建立地籍调查数据库。

8. 土地权属调查:根据调查范围和调查目的,对土地权属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土地证书、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的核实和登记。

9. 地籍图绘制:根据调查结果,绘制地籍图,包括地块界址、地块编号、地块面积等信息。

10. 数据审核与核对: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1. 地籍档案建立:将调查数据、地籍图等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城镇地籍档案,方便后续的管理和使用。

12. 报告编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地籍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过程、调查结果、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13. 结果公示:将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14. 更新维护:定期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更新和维护,及时反映土地使用变化和权属变更等情况。

以上是一个详细精确的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8.21•【字号】粤府[1985]123号•【施行日期】1985.08.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85〕12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各经济建设部门测绘力量和测绘资料的作用,正确使用测绘资料,推动测绘技术进步,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国土厅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和管理全省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测绘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省单位,在我省经营测绘工程的省外单位和集体测绘单位,但不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以及测绘个体户,均应接受省国土厅的业务管理,并执行以下规定:(一)布测国家一、二等大地控制,要向省国土厅报送技术设计书;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测制连续满幅的面积在五十平方公里以上的1∶5千地形图,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1∶1万地形图,以及按规定需建立四等以上控制测量的大于1∶2千(含1∶2千)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区(以下简称限额以上)要向省国土厅报送技术设计书。

(三)在向各主管部门报送测绘计划,统计年报的同时,应抄报省国土厅。

第四条测绘工作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制度。

省国土厅对各专业系统和地方测绘业务进行归口管理,各专业系统内部的专业测绘工作由其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归口管理;各县(市)的测绘工作由市(地)、自治州测绘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县根据需要可设立管理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归口管理)。

第五条省国土厅测绘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规;(二)组织制定全省测绘行业规划和发展纲要;(三)负责管理各经济建设部门限额以上的测绘业务组织测绘行业的计划协调和技术业务协作,并进行指导和监督;(四)负责对市(地)、自治州测绘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五)组织测绘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及其它测绘设施,负责改造、加密全省大地控制网,组织测绘、编制和出版经济建设所需大面积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专题地图;(六)管理国家基本测绘资料,组织编纂全省测绘资料目录,审查对外提供的测绘资料;(七)负责全省地图编制出版的审查和管理;(八)协调和统一申报全省各经济建设部门的航空摄影及遥感计划;(九)负责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统计和综合分析全行业的生产、技术、经济资料;(十)组织培养测绘技术人才,开展测绘科学研究,鉴定重大测绘技术成果,协助科技干部部门评定和办理中、高级测绘技术职称;(十一)协助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国土整治和地籍管理,以及审核地图上的行政区域界线;(十二)负责对外测绘技术业务合作的管理工作,以及其它有关涉及外经、外事的测绘业务。

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7•【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

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广东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字号】粤勘[1997]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广东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通知(粤勘〔1997〕7号)各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为了统一我省勘界测绘技术标准、规范成果、资料,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现印发你们,望在勘界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全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的技术标准,规范成果、资料,参照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勘界测绘的目的是获取和表述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的位置和走向等信息,为勘界和边界管理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第三条勘界测绘包括界桩的埋设和测定、边界线的标绘、边界协议书附图的绘制、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的编写、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纂和制印。

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组织实施。

承担本省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任务的单位应经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勘界测绘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作为平面坐标系统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高程系统(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

执行本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测绘技术规范。

第六条勘界测绘要充分利用全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现有测绘成果,尽可能推广、应用测绘新技术。

第七条界线测绘是勘界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承担边界线测绘的人员应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章界桩的埋设与测定第八条界桩的制作与埋设(一)界桩类型分为三面型、双面型。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28•【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勘察测量(以下简称城市勘测)管理,确保城市勘测质量和资料的完整、准确和统一,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勘测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勘测工作,是指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城市建设管理提供必要基础资料所进行的勘察测量工作。

包括下列内容:(一)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二)城市工程地质勘察。

(三)城市环境地质勘察。

(四)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

(五)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及修测,航摄与遥感测绘。

(六)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定线、放线,市政工程、地下工程等各项城市工程测量。

(七)编辑出版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图和地图集(册)等(行政区域界线图除外)。

第四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勘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勘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城市勘测规划、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勘测的行业管理,对城市勘测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按规定权限核发资格证书。

(三)对从事城市勘测的单位进行验证注册,办理城市勘测任务登记。

(四)审验城市勘测成果,统一管理城市勘测资料。

(五)管理城市测量标志。

第五条本市城市勘测统一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并实行城市勘测成果按统一标准验审,城市勘测资料统一归口管理和城市勘测成果互用的原则。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993年6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993年6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地籍调查工作制度

地籍调查工作制度

地籍调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籍调查工作,规范地籍调查行为,保障地籍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籍调查工作是指对土地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和登记的工作。

第三条地籍调查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原则,保障不动产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地籍调查工作,确保地籍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地籍调查工作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条件调查、土地登记资料调查等。

二、地籍调查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立地籍调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调查工作。

第七条地籍调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二)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调查人员;(三)有完善的调查工作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

第八条地籍调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二)从事地籍调查工作2年以上;(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地籍调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籍调查员证书。

第十条地籍调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地籍调查人员的管理,确保地籍调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地籍调查程序第十一条地籍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二)进行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三)调查和核实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信息;(四)编制地籍调查报告和地籍图;(五)成果审查和登记;(六)成果入库和共享。

第十二条制定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等。

第十三条进行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应当充分运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实地核实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信息。

第十四条调查和核实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信息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充分尊重权利人的权利和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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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目的和内容
第1.2条依据
第1.3条适用范围
第1.4条组织实施和治理
第1.5条调查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
第1.7条差不多精度
第1.8条地籍测量要紧方法
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10条解释权
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
第2.1条分类依据
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
第2.3条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第2.4条土地编号
第2.5条界址点编号
第三章预备工作
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打算
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
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
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
第3.5条表册及器材预备
第3.6条人员培训
第3.7条宣传动员
第四章地籍调查
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
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
第4.4条界址调查
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
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
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
第五章地籍操纵测量
第5.l条操纵测量内容与差不多要求
第5.2条首级操纵网等级的选择
第5.3条差不多操纵测量
第5.4条地籍图根操纵测量
第5.5条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
第5.6条观测成果检验
第5.7条平差计算差不多要求
第六章地籍要素测量
第6.1条地籍要素测量内容
第6.2条地籍要素测量精度
第6.3条地籍要素测量方法
第6.4条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七章地籍图编绘
第7.1条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
第7.2条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
第7.3条地籍图绘制精度
第7.4条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
第7.5条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
第7.6条地籍图的清绘整饰
第7.7条地籍图的分色规定
第7.8条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
第7.9条宗地图编绘
第7.10条专题地籍图的编制
第7.11条地籍索引图的编制
第7.12条地籍图图式
第八章面积量算与汇总
第8.1条面积量算内容
第8.2条面积量算方法及精度要求
第8.3条面积汇总
第8.4条宗地面积的复核及填写
第九章文字报告编写
第9.1条时期工作小结
第9.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报告第9.3条工作总结报告
第9.4条技术总结报告
第十章成果资料整理上交
第10.1条调查测量成果资料整理
第10.2条调查测量成果资料上交
第十一章成果验收及质量评定
第11.1条检查验收制
第11.2条检查验收程序
第11.3条检查验收内容
第11.4条检查验收方法
第11.5条质量评定
第11.6条成果验收
第十二章变更地籍调查测量
第12.1条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2.2条土地编号的变更
第12.3条变更地籍测量方法及要求
第12.4条差不多地籍图、表的修正与更新
第十三章简易地籍图编绘
第13.1条简易地籍图及适用范围
第13.2条简易地籍图差不多要求
第13.3条简易地籍图编制方法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目的和内容
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治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爱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治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地籍调查测量全过程的技术标准和实施方法。

地籍调查测量是猎取和表述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差不多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基础资料的一系列工作总称。

工作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第1.2条依据
本实施细则以下列国家标准、规定为要紧依据:
l.《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2.《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修改版
4.《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
5.国家和省有关地籍调查测量的其他规定
第1.3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镇和独立工矿区的地籍调查测量。

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测量可参照执行。

第1.4条组织实施和治理
1.4.1地籍调查测量工作,由省国土厅实行统一治理,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国土治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2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承担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持有省级(含)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具有地籍测绘资格。

(2)测绘单位在本省承担地籍调查测量须到省国土厅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3)开展地籍调查测量,须向省国土厅上报技术设计书,经
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1.4.3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的检查验收由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国土厅组织或托付验收。

验收合格的成果才能提供使用。

1.4.4城镇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经审核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1.5条调查单元
地籍调查测量以宗地为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
地籍调查测量应采纳国家统一坐标系,亦可采纳地点坐标系;采纳地点坐标系时应与国家坐标系连测。

条件不具备的地点,亦可采纳任意坐标系。

第1.7条差不多精度
1.7.1地籍操纵点的精度
四等及四等以下的地籍平面操纵点相关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5cm。

1.7.2界址点精度
界址点的精度分三级,精度等级可依照土地价值、开发利用程度和土地治理需要等选定。

各级界址点精度指标如表 1.1表1.1
1.7.3地籍原图的精度
地籍原图的差不多精度指标如表达1.2
表1.2
第1.8条地籍测量要紧方法
地籍测量可依照各地不同情况分不彩:(1)解析法;(2)部分解析法;(3)图解法。

采纳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的,应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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