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水资源法律法规

水资源法律法规水资源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倡导节约用水,推行水资源综合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人民的饮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第二章水资源的管理第四条水资源的管理实行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分区施策的原则。
第五条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不同的水资源类型和用途,对水资源实行分类管理。
国家按需设立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履行水资源管理职责。
第七条水资源管理应当加强水资源数据的收集、共享和利用。
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资源监测和数据管理系统,做好水资源情况的收集、评估、发布等工作。
第三章水资源的保护第八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的规划。
加强对水源地、水库、江河湖泊等重要水域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污染水源地、水库、江河湖泊的行为。
第九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推动节水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严禁乱占用用途为非农业生产的耕地用作工矿企业的生产用地。
第十条国家鼓励开展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
加强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开展水资源保护知识普及活动。
第四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一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水资源管理规划,遵循节约用水、高效用水的原则,保证其安全、可持续利用。
第十二条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前,应当进行水资源审批,取得水资源利用许可证才能进行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三条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人应当投入相应费用进行水资源的修复和环境修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水资源利用许可证。
水资源管理的规定

水资源管理的规定1. 引言水是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资源,对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和执行水资源管理的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2. 法律法规2.1 国家对于水资源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土保持法》等。
水资源管理的规定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2.2 水资源管理的规定应与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规定。
3. 水资源分配与使用3.1 根据水资源总量和供需状况,制定水资源分配与使用的规定。
3.2 水资源分配应根据不同用途和不同区域的需求,合理划分水源和水量。
3.3 依据水资源管理的原则,执行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
3.4 制定并执行水资源使用的许可制度,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4. 水资源保护与治理4.1 确定和实施水资源保护和治理的规定,保护水资源的质量和数量。
4.2 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防止污染源对水资源的影响。
4.3 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治理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水资源问题。
4.4 促进水环境改善和水生态恢复,维护水生物多样性。
5. 防洪与排涝5.1 制定防洪与排涝的管理规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正常。
5.2 建立完善的防洪和排涝体系,提高城市和农村的抗洪能力。
5.3 加强防洪和排涝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及时清理河道和水管道。
5.4 加强对洪水和涝灾的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提高应急能力。
6. 经济激励与惩罚措施6.1 制定经济激励政策,鼓励水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
6.2 设立惩罚措施,惩治浪费、滥用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6.3 加强对水资源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定的执行。
7. 公众参与与教育宣传7.1 加强公众参与水资源管理,提升公众对水资源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7.2 加强水资源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节水知识和技术。
7.3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水资源管理,共同建设良好的水资源管理体系。
《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搞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不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水资源管理的水务法规与政策

水资源管理的水务法规与政策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而水资源的合理管理与利用对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水资源,各国普遍制定了水务法规与政策,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在本文中,我将探讨水资源管理的相关法规与政策,为合理利用水资源提供指导。
一、法律法规1.《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于1988年颁布实施。
这部法律规定了水资源管理的原则、目标和主要政策,旨在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根据《水法》,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水资源的使用、节约和保护制度,以及加强对水污染的防治和修复。
2.《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于1991年颁布实施,旨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该法规定了对水土保持的基本要求和责任,明确了水土流失治理、植被恢复与建设、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违反水土保持法规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于2008年颁布实施。
该法旨在加强水污染的防治与治理,保护水资源的质量和可持续利用。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监测和排污许可管理,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制度,惩罚违法排污行为,促进水环境的治理和保护。
二、政策措施1. 水资源定额管理制度水资源定额管理制度是指根据水资源状况和需求,将水资源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划分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能够合理分配水资源,保障各个行业和领域的用水需求,并避免了滥用和浪费水资源的问题。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实施了耕地灌溉用水定额制度,确保农业用水的合理利用。
2. 水资源价格调控政策水资源价格调控政策是指通过调整水的市场价格,激励用户节约用水、科学用水的政策措施。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对大量用水行业如工业、农业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降低高耗水行业的用水成本,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水文水资源安全法规与管理措施

水文水资源安全法规与管理措施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问题逐渐成为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为了保障水文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管理措施,以确保水文水资源的安全。
一、水文水资源安全法规1. 水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是保护水文水资源的基本依据和法规,其目的在于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该法规规定了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调配及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也对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2. 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是为了保护水文水资源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规定了水土保持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涉及到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水源地等方面的内容。
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可以降低水资源的流失,保护水文水资源的安全。
3. 水资源税法水资源税法是通过对水资源使用者征收水资源税的方式,以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该法规规定了水资源税的计算方法和征收标准,对于过度使用水资源的行为征收较高的税费,以达到调控水资源使用的目的。
二、水文水资源管理措施1. 水资源评估与监测水资源评估与监测是管理水文水资源的基础工作,可以对水资源的数量、质量等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及时获取水资源的动态信息。
通过监测数据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保障水文水资源的安全。
2. 水资源合理配置合理配置水资源是实现水文水资源安全的关键环节。
通过科学的规划和管理,合理调配水资源的供应与需求,确保水资源的平衡利用。
包括制定水资源分配方案、建设水利基础设施等措施,以保障不同地区和行业的水文水资源需求。
3. 水资源保护与治理水资源保护与治理是保障水文水资源安全的重要手段。
包括加强水资源的保护、节约利用和环境治理,预防与控制水资源污染,加强水资源环境的治理与修复等方面的措施。
同时也要加强对水资源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监管,防止违法行为对水资源造成损害。
4. 水文水资源应急管理水文水资源应急管理是在突发水资源事件发生时,及时做出应对和处置的管理措施。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水资源管理政策与法规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水资源管理政策与法规作为自然资源部的工作人员,水资源管理是我们责无旁贷的重要任务之一。
水作为人类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基础,其合理利用和保护对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自然资源部制定了一系列的水资源管理政策与法规,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本文将介绍几项主要的政策和法规。
一、水资源管理政策1. 水资源总量控制政策根据国情和地方特点,自然资源部制定了水资源总量控制政策,以确保水资源供需平衡。
该政策规定了各地的水资源总量配额,并通过建立水资源利用权交易体系,鼓励节水措施的推广和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2. 水污染防治政策为有效应对水污染问题,自然资源部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政策。
该政策要求严格控制工业废水、农村污水和城市生活污水的排放,并对违规者实施处罚。
同时,该政策还鼓励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水处理设施,提高水环境的质量。
3. 水资源保护政策自然资源部制定了水资源保护政策,重点保护长江、黄河、长城等重要水域的生态环境。
该政策要求加强对水生态系统的保护,保障河流的畅通和湖泊的水质,保护湿地和水源地的生态功能。
二、水资源管理法规1.《水法》《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水资源的管理制度,包括水资源的配置、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该法还强调水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并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2.《水环境管理条例》《水环境管理条例》是为了保护水环境,有效防治水污染而制定的。
该条例规定了水环境质量的标准和监测评估体系,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和职权,同时也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3.《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是为了保护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而制定的。
该法规定了水土保持的基本要求和措施,包括防治水土流失、恢复和建设水土保持设施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对于加强水土保持管理,保护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三、水资源管理实践案例1. 黄河流域水资源管理针对黄河流域的水资源管理问题,自然资源部制定了一系列措施。
水库管理等级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工程安全运行,提高水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库的管理。
水库管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级水库:大型水库,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旅游等综合利用功能;二级水库:中型水库,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等功能;三级水库:小型水库,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四级水库:小型水库,具有灌溉、供水等功能。
第三条水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统筹兼顾、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水库工程安全运行;(二)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现水库综合效益最大化;(三)坚持科学规划、合理调度、规范运行的原则,提高水库管理水平和效率;(四)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严格责任的原则,确保水库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水库管理机构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具体职责如下:(一)国家层面:负责全国水库管理的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二)省、市、县层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管理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水库管理机构应设立以下部门:(一)办公室:负责水库管理机构的日常行政事务;(二)工程管理部:负责水库工程的维护、保养、更新改造等工作;(三)水资源管理部:负责水库水资源的管理、调度和保护工作;(四)防汛抗旱部:负责水库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五)环保与生态部:负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水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水库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水库管理体系;(二)组织实施水库工程维护、保养、更新改造等工作;(三)负责水库水资源的管理、调度和保护工作;(四)组织实施水库防汛抗旱工作,确保水库工程安全运行;(五)加强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提高水库水质;(六)开展水库管理工作宣传和培训,提高水库管理人员素质。
水资源管理规定
水资源管理规定水资源是生命之源,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各行业都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论述水资源管理规定,包括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水资源分配的公平与合理性等方面。
一、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水资源管理涉及到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其中包括国家级的《水法》、《水资源保护条例》等,以及各地区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从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分配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为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水资源保护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各行业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措施,防止水源地被污染和破坏。
例如,工业企业需要配备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农业生产需要科学施肥和合理灌溉,避免农药和化肥对水资源的污染;城市居民需要节水意识,减少用水量。
同时,还需要加强水资源的监测和评估,提前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水资源供应紧张情况。
三、水资源分配的公平与合理性水资源的分配应当公平合理,保障人民群众合理用水的权益。
为此,需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水资源分配机制。
政府应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水资源分配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还应当加强对水资源分配的监管,确保分配结果符合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同时,还要加强对水资源核算的研究,确保用水单位对水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和报告。
四、水资源管理的创新与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水资源压力的增大,水资源管理也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
各行业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互联网技术等,提升水资源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
同时,还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如建立水资源交易市场、推行水资源定价等,激励各行业和个人节约用水并减少浪费。
五、加强水资源管理的协调与合作水资源是一个跨区域的资源,需要各行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来实现资源的优化利用。
政府可以加强各行业之间的协调机制,促进资源共享和转移。
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
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在中国,水资源管理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涉及到国家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以及人民生活等方方面面。
为了保护好有限的水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管理和保护水资源。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介绍我国的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首先,我国《水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定水资源管理的法律。
《水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并且规定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原则,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根据《水法》,国家建立了水资源管理制度,将水资源的管理权下放至地方政府,使得水资源管理更加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其次,我国还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水污染的防治目标和原则,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管理机构和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还重点规定了对水污染行为的制裁措施,防止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通过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我国大大提高了水质的整体水平,减少了水污染对人民生活的影响。
另外,我国还出台了《水资源税法》,通过对水资源的征税来调节水资源的利用,降低浪费,并鼓励用水单位采取节约用水的措施。
《水资源税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用水单位对水资源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减少不必要的浪费现象,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此外,《水利法》、《水土保持法》、《节水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也为我国的水资源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原则,同时也为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总的来说,我国的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日益完善,不断完善和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才能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好我国的水资源。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水资源管理的可持续发展,确保水资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资源法律法规
水资源法律法规水资源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维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水资源是国家所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坚持统一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开发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实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调度、计划利用、环境保护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应当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第五条水资源保护应当采取综合治理、保护优先的原则,防止水资源的破坏、浪费和污染。
第六条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约用水、高效用水的原则,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监控,推广节水技术和设施的应用。
第七条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根据水资源量、水质状况和生态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顺序和方式。
第八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生态保护,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水资源的跨界开发利用应当通过协商、合作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章水资源管理体制第十条国家设立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水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评估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资源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水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四章水资源的节约与减排第十五条国家鼓励采取节约用水的措施,提倡科学用水和生活用水。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水资源利用方案,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七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节约用水的技术标准和指标,加强对水资源的监管。
第十八条水污染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处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浪费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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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2008年05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05月30日颁布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通州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通州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通州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不受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州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的保护,乡镇分散式饮用水地下水源的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区环保局负责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水务局、建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卫生局、农委、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区环保局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拟定规划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体,应当在开发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饮用水水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须经市或区环保局同意。
第五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将附近地区饮用水水源列为重要环境敏感目标进行针对性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对附近地区饮用水水源进行针对性评价的,不得予以批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地下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地下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污染饮用水地下水源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在区内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定与水源污染防治第八条根据水源地地理位置、地貌以及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划定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通州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分区范围详见附件)第九条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和二级及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孔隙以及沟渠、漫流等方式倾倒、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三)禁止利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置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堆放场所。
(五)禁止设置贮存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坑塘等场所。
(六)禁止水质差别较大,可能引起污染的含水层混合开采。
(七)禁止非更新性砍伐或破坏水源涵养林保护区植被。
(八)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进入地下水的水质应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及三类以上标准。
第十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内,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除要遵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对地下水体产生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1.印染、制革、电镀、化肥、染料、医药、农药、线路板、废物加工利用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2.冶炼、炼油、化工、动物屠宰等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3.造纸、制浆、酿造、皂素、食品加工等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4.核设施及加工放射性设备的企业;5.其它可能对地下水体产生严重污染的企业。
(二)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禁止污水灌溉。
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已有污灌区,要在3年内改正。
(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新建住宅小区,要修建污水管道。
(五)畜禽养殖场,应当建有畜禽粪便、废水收集设施,并采取防雨洪、防渗漏等措施;畜禽粪便、废水应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要遵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和第十条准保护区有关规定外,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禁止新设置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应当逐步拆除。
(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和原有企业、事业单位,要修建污水户线、支线,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线。
(三)禁止设置油库,禁止设置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已有的场站,要限期搬迁。
(四)禁止新建、扩建加油站,已有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水泥防护井等污染隔离设施,并建设地下水质监测井。
(五)禁止新建、扩建养殖场,严格控制规模化养殖,已建畜禽养殖场,应当建有畜禽粪便、废水收集设施,并采取防雨洪、防渗漏等措施;畜禽粪便、废水应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六)禁止设置城市垃圾、废弃物堆放场站和转运站。
已有的场站,要限期搬迁;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
(七)禁止建设无隔离设施的输油管道。
(八)限制使用农药和化肥,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或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九)禁止进行挖沙、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危害地下水水源的行为。
第十二条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要遵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第十条准保护区和第十一条二级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外,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对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设施,由区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
(三)禁止畜禽养殖活动。
(四)禁止建立墓地,严禁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和二级及准保护区内有以下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区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1.利用渗井、渗坑、孔隙以及沟渠、漫流等方式倾倒、排放含有毒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利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含有毒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设置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堆放场所的,未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设置贮存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坑塘、沟渠等场所,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混合开采的,由区水务局依法予以处罚。
(三)非更新性砍伐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保护区植被的,由区林业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准保护区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区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农田灌溉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由区农委依法予以处罚。
(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未按要求修建污水管道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进行大规模挖沙、取土等有可能严重影响地下水活动的,由通州国土分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处罚:(一)新设置排污口的,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由区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区或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新建成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和原有企业、事业单位未建污水户线、支线,未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线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新建、扩建加油站的,或现有加油站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水泥防护井等污染隔离设施及未建设地下水质监测井的,由区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畜禽养殖场未建畜禽粪便、废水收集设施的,或未采取防渗漏措施、不达标排放的,由区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农药和化肥的,由区农委依法予以处罚。
(七)进行挖沙、取土等有可能影响地下水活动的,由通州国土分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建设项目的,由区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区或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使用农药和化肥的,由区农委依法予以处罚。
(三)进行畜禽养殖活动的,由区政府责令停止停业或者关闭。
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区环保局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