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流动性服务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服务,是指符合条件的本所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流动性服务商)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为本所基金提供持续双边报价等服务。
第二章流动性服务商管理第三条基金管理人选定或者新增的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定完备的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和风险控制制度;(二)具备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资金准备;(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选定或者新增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函;(二)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登记表;(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流动性服务商分为主流动性服务商和一般流动性服务商。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特定基金指定主流动性服务商,主流动性服务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时间达到连续2个完整的月度评价周期;(一)最近2个完整的月度评价周期为特定基金提供的成交量均达到该基金流动性服务商平均成交量。
主流动性服务商连续2个完整的月度评价周期(评价周期内均为主流动性服务商)为特定基金提供的成交量低于该基金流动性服务商平均成交量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流动性服务商。
主流动性服务商被调整为一般流动性服务商的,基金管理人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指定其为特定基金的主流动性服务商。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为特定基金指定主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函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流动性服务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申请终止流动性服务商为相关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二)与基金管理人协议到期、变更或者提前解除;(三)流动性服务商因故无法为单只或者多只基金正常提供流动性服务,且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四)年度评价周期内,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定期评价结果为D的次数占本所全年定期评价(不含年度评价)次数的1/3或者以上;(五)出现违法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其他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概念第三条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人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托管、管理、运作,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第三章基金的设立条件第四条设立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三)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四)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第四章基金的设立程序第五条设立基金,应当由基金发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基金合同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草案;(三)基金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四)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基金的组织机构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担任基金的发起人。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二)管理基金资产;(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四)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五)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六)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七)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八)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九)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十)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 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
2
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 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 告。 第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下 属各单位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违法违规行为 及合规风险隐患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有关部门 ,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 下列基本要求:
1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 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 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 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 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 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运作和监管,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法成立,由基金管理人以集合资金的方式,投资于证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标的物,以分散风险、共同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稳定和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基金发行和投资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充分信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将基金管理规定、投资策略、运作方式、投资风险、费用、收益分配等条款充分披露。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业界规范。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风险,制定合理的投资组合和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基金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业务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等要求,设立相应的投资顾问机构或聘用专业人士,提供投资建议和决策。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收取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并将其充分告知投资者,不得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发挥自律作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防范潜在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基金资产,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不得协助或从事与基金投资策略无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平、公正地执行基金收益计算和分配,不得实行反悔条款和歧视投资者的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运作情况以及与投资者权益相关的信息,并接受基金投资者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估值工作,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公正公平地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单位净值和资产净值。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6-6-15)日期:2013-08-13(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
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公司独立运作的原则。
公司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自律监管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业务。
第四条公司治理应当强化制衡机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经理层、督察长的职责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形成协调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上述组织机构和人员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公司治理应当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体系、报告路径应当清晰、完整,决策机制应当独立、高效。
第六条公司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股东之间应当信守承诺,建立相互尊重、沟通协商、共谋发展的和谐关系。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之间的业务与信息隔离制度,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九条公司经营和运作应当保持公开、透明,股东、董事享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应当依法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应当结合基金行业特点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营造规范、诚信、创新、和谐的企业文化。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专业、诚信、勤勉、尽职,遵守职业操守,以较高的职业道德标准和商业道德标准规范言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高效运作。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水平,加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促进督察长有效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
督察长履行职责,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在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条督察长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督察长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督察长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督察长职责第六条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当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第七条督察长履行职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一)基金销售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是否存在误导、欺诈投资人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二)基金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投资业务流程等相关制度,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人的行为;(三)基金及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四)基金运营是否安全,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是否做到备份和有效保存,是否出现延时交易、数据遗失等情况;(五)公司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出现被抽逃、挪用、违规担保、冻结等情况。
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第八条督察长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一)公司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和修改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二)公司是否对各项业务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三)公司员工是否严格有效执行公司规章制度。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5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5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0年8月28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是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
未经注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服务机构从事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支付、份额登记、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等约定,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属于投资人,基金销售相关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被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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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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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基金销售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Ⅰ.制定了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Ⅱ.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Ⅲ.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体系Ⅳ.有评价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Ⅴ.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2.5分)
AⅠ、Ⅱ、Ⅳ、Ⅴ
B
?C
D
2(2.5分)
?A3.0
B2.0
C5.0
D1.0
3
A
B
投资人
?C
D
4
A
?B
C
D
5
?A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风险准备金,以增强管理人风险防范能力,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
B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C当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D基金管理人应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的职责权限,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
正确答案:A
6、中国证监会实行注册管理的基金服务机构包括()。
Ⅰ.基金销售机构Ⅱ.基金销售支付机构Ⅲ.基金份额登记机构Ⅳ.基金估值核算机构(2.5分)
AⅢ、Ⅳ
BⅠ、Ⅱ、Ⅲ
CⅠ、Ⅱ
?DⅠ、Ⅱ、Ⅲ、Ⅳ
正确答案:A
7、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以下不属于保密内容的是()。
(2.5分)
A客户的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
?B某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C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商业秘密
D对某一行业的研究报告
正确答案:B
8、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经参加公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即
?A
B
C
D
9
A
B
C
?D
10
A
B
?C
D每年6
11(2.5分)?A
B
C
D具有投资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经历
正确答案:D
12、关于政府对基金的监管与基金行业自律监管,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2.5分)
?A基金机构中从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不属于政府基金监管的范畴,而是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的范畴B政府基金监管活动贯穿基金机构从市场进入、市场活动和退出的全过程
C政府基金监管的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
D政府基金监管机构对所有的基金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乃至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均有权监管
正确答案:A
13、下列属于实行备案管理的基金服务机构的是()。
(2.5分)
A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
B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
?C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D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算核算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正确答案:B
1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分为()四类。
(2.5分)
A企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
B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企业会员
?C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
D普通会员、企业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
正确答案:C
15、申请开展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其技术系统应与()的系统进行联网测试。
(2.5分)?A
B
C
D
16
A
?B
C
D
17
A
B
?C
D
18
A
B
C
?D
19
A2000.0
?B10000.0
C1000.0
D5000.0
正确答案:B
20、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募集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承担的责任是()。
(2.5分)
A在募集期限届满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B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C代销机构支付的各项成本及费用
D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费用
正确答案:C
21、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指()。
(2.5分)
A出资额占基金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B出资额不低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90%的股东
?C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的股东
D出资额不低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25%的股东
正确答案:A
22、属于基金托管人规范行为的有()。
(2.5分)
A垫付基金管理人20%的注册资本
B根据需要进行投资,并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基金财产
?C单独为基金设立资金和证券账户
D
23
A
?B
C
D
24
A
B
?C
D
25、(
A
B
?C
D
26
A
B
?C
D
正确答案:B
27、中国证监会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证券买卖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2.5分)
A10个工作日
B15个工作日
?C15个交易日
D10个交易日
正确答案:C
28、中国证监会对在基金活动中违法违规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的行政处罚,不包括()。
(2.5分)
A没收违法所得
B罚款
C责令停业
?D管制
正确答案:D
29、中国证监会领导干部离职后()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机构任职。
(2.5分)
A2.0
?B3.0
C4.0
D5.0
正确答案:B
30
A1.0
B2.0
?C3.0
D5.0
31
A
B
C
?D
32
A
?B
C
D
33)内?A3日
B7日
C2周
D1个月
正确答案:A
34、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事由不包括()。
(2.5分)
A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B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C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D被无故撤销
正确答案:D
35、基金托管人()时,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2.5分)
A不再具备法定条件
?B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C未能勤勉尽责
D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正确答案:B
36、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不包括()。
(2.5分)
A基金的运作方式
B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C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D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
正确答案:D
37、()不属于发售公开募集基金应符合的条件。
(2.5分)A基金募集已申请注册
B
?C
D
38
A1.0
B3.0
?C6.0
D12.0
39、(
A
B
?C
D
40
A
B
?C
D最近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