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对照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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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全文整理稿(附word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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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全文整理稿(附word下载)引言: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7件同时发布。

与此同时,还涉及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修订,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修订,以及十八件【知产类】司法解释修订,改动之大数十年罕见。

为方便大家学习、查询,提供2021.1.1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pdf、word整理稿一起分享。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 1民法典配套解释 2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1.1.1) 2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1.1.1) 2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1.1) 2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 2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1.1) 286民法典具体领域解释 2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1.1) 2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1.1) 3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1.1.1) 314民法典其他相关解释 3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1.1.1) 3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2021.1.1) 3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1.1) 361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修订 3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1.1.1) 374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75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76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78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82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385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85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85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89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393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395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395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398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98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02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03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07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09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409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410二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11二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13二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414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15二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17二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419二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421二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423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 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 4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 4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1.1.1) 4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2021.1.1) 4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 4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 4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 4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 4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21.1.1) 4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 4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5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 5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 5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 516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修订 5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523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523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524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25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26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26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527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529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529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529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30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532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33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534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35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36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6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36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37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537二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538二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538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538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539二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39二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39二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39二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540二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40二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40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 5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5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5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5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5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5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5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5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5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6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6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6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6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6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6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6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6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41十八件【知产类】司法解释修订 6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644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45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646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647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48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52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53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654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55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657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57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60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661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662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64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64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65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66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674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 6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6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6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6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7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7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7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7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7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730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修订 7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731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732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733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35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36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738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738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739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739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739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739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740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741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741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742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742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43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744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746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746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 7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7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74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8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8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8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8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8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8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8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8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8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8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8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8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8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855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修订 8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858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858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860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860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60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864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民法典-继承编亮点解析

民法典-继承编亮点解析

民法典-继承编亮点解析(一)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1.制定以遗嘱执行人优先的遗产管理人确定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根据继承方式的区别有所不同:(1)发生遗嘱继承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订立遗嘱的自然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若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继承开始时,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若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与法定继承相同;(2)发生法定继承时,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3)既有遗嘱继承又有法定继承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们理解,针对这种情况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也应先判断是否有遗嘱执行人,若有,则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若无,则根据(2)的方式进行确定。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但目前《民法典》并未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理解,此处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遗产分割具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其当然包括继承人。

同时《继承法若干意见》规定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4]等,因此我们认为此处可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可参考上述规定进行把握。

2.遗产管理人应履行与管理遗产有关的职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内容,主要包括(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3.遗产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观状态下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遗产管理人在一般过失的主观状态下造成上述损害的,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 年12 月25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 月29 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 件新的司法解释,将在2021 年1 月 1 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的司法解释(一)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同时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以下为新旧司法解释详细对比以及重点解读(附解释涉及到的相关民法典条文)。

物权编的司法解释(一)《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相关修改对应的民法典条文及解读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未做修改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未做修改第三条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郑学林刘敏王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继承编解释》修改制定的背景二、《继承编解释》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一)关于死亡时间的确定(二)关于继承权丧失的确认(三)关于被继承人宽恕制度(四)关于代位继承问题(五)关于放弃继承权的问题(六)关于转继承的问题(七)关于农村“五保户”问题(八)关于遗嘱问题(九)关于继承纠纷的共同诉讼问题(十)其他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除完成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外,还新修改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7件司法解释,其中之一即为《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继承编解释》)。

现就其制定背景和相关重要问题介绍如下。

一、《继承编解释》修改制定的背景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

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距今已有35年的时间。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富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民法典继承编以继承法为基础,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通过后即着手继承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工作。

关于继承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解释》),《继承编解释》即主要以《继承法解释》为基础清理制定。

其他涉及继承的司法解释还有3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52号)《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民他字第25号)《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释〔2020〕2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继承篇司法解释(一)亮点解读

《民法典》继承篇司法解释(一)亮点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以下称新继承法解释)于近日公布,与此同时,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旧继承法解释)随之废止。

经笔者对新旧继承法解释条文逐条对比,发现新继承法解释条文全部出自于旧继承法解释,只是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没有新增条款。

但就修改的部分条文来看,比旧继承法司法解释更加完善、严谨,“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修改完善的部分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七项内容:一、明确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继承开始时间。

新继承法解释第一条是关于继承开始时间的规定,该条款是从旧继承法司法解释第1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修改而来,将旧继承法解释修改为“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即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

而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实际上这是在继承开始时间的判定情形上增加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的情形。

二、新增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补充除外情形及丧失遗赠权情形。

新继承法解释第五条是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规定,该条款是从旧继承法司法解释第9条修改而来。

与旧继承法解释相较,新继承法解释新增内容来源于民法典继承篇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根据上述民法典继承篇内容,在新继承法解释中一是新增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二是新增了“宽宥制度”对丧失继承权进行了补充规定,体现了被继承人支配自己身后遗产的自主意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三是对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形做出了补充规定。

《民法典与司法解释关联对照及重点条文解读》随笔

《民法典与司法解释关联对照及重点条文解读》随笔

《民法典与司法解释关联对照及重点条文解读》读书札记目录一、民法总则及相关规定 (1)1.1 民法典的总则部分 (2)1.2 自然人制度 (3)二、物权法及相关规定 (4)2.1 物权的基本概念 (5)2.2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6)三、合同编及相关规定 (8)3.1 合同的基本概念 (9)3.2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 (10)四、人格权、婚姻家庭与继承权 (11)4.1 人格权 (12)4.2 婚姻家庭 (15)4.3 继承权 (17)五、侵权责任与法律责任 (18)5.1 侵权责任 (19)5.2 法律责任 (19)一、民法总则及相关规定在翻阅《民法典与司法解释关联对照及重点条文解读》我首先被其对于民法总则条文的详尽解析所吸引。

作为民法体系的核心,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是连接具体民法规范与现实生活的桥梁。

书中将民法总则与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的对照,让我清晰地看到了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判定,书中不仅引用了民法总则的规定,还结合了司法解释的具体案例,使我对于“意思表示真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关键概念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书中对民法总则中的一些新增或修改条文进行了重点解读,比如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制度、诉讼时效等内容的更新,都体现了法律对于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的积极回应。

在阅读过程中,我不禁感慨法律的博大精深和不断进步。

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不仅为公民的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也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而书中所做的关联对照和重点解读,无疑为我更好地学习和运用民法总则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1.1 民法典的总则部分《民法典与司法解释关联对照及重点条文解读》一书深入浅出地梳理了民法典的各个部分,其中总则部分是民法典的基础,为后续各编的制定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民法典的基本理念、立法目标和法律适用的原则。

0-.1.1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1)

0-.1.1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1)

0-.1.1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1目录民法典配套解释2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1)2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1)2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1)2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1)2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1)286民法典具体领域解释2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1)2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1)3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314民法典其他相关解释3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1)3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1)3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361 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修订3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1)374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75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76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78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82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385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85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85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89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393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395 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395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398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98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02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03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07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09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409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10二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11二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13二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414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15二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17二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19二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21二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23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4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4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440解释(.1)4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1)4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4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1)4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4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4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4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4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4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1)4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5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5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516 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修订5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523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523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524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25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26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26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527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529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529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529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0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532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33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534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5 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36 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6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6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537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537二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538二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538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538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539二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9二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9二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539二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540二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40二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40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5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5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5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5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5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5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5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5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5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6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6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6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6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6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6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6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6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6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41十八件【知产类】司法解释修订6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644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645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646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647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48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52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53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654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55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657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57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660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661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662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64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664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65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66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674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6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6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6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6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6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7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7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7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7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7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730 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修订7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731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732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733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35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36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738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738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739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739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739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739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740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741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741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742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742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43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744 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746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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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对照|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司法解释(一)
删除的条款——《继承法》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删除的条款——原最高院关于《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应当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

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22.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55.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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