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条文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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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

2020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

2020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新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标准和赔偿金额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下面将对比新旧司法解释,探讨其主要变化与影响。

一、改变了医疗费的计算方式旧解释中,医疗费通常按照医疗费发票或报销单据的实际数额确定,但往往存在低于实际支出的情况。

而新解释明确规定,在没有医疗费发票或报销单据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就医地的同类医院收费项目及费用标准,结合当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和医学杂志等权威资料确定。

二、强化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新解释明确界定了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并相应规定了不同程度的赔偿金额。

例如,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万元至5万元,重度情况可达到10万元至30万元。

旧解释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较为模糊,容易引发争议。

三、增加了被扶养人赔偿权的保护旧解释中关于被扶养人赔偿问题的规定较为简单,对被扶养人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而新解释明确规定了被扶养人包括直系亲属、配偶或恋爱关系等,同时对被扶养人的具体赔偿标准也进行了规定,更加细化了被扶养人权益的保护。

四、明确了赔偿的上限新解释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上限,一般情况下为100万元。

旧解释中对于赔偿上限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

总体而言,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旧解释在判定标准和赔偿金额等方面的不足之处,更加科学和合理地规范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

然而,新解释的出台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有一些人认为,新解释中对医疗费计算方式的调整可能导致一些损害赔偿案件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无法得到全额赔偿。

同时,一些人也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表示质疑,认为其过于主观,容易引发二次伤害。

另外,一些人也认为新解释中对被扶养人赔偿权的保护过度,可能导致一些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获得过高的赔偿金额。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引言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当他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或健康受到损害时,受害人有权向侵权方要求赔偿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权益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对新旧版本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行对照分析,以全面了解其中的变化和影响。

新旧司法解释对比一、人身损害范围扩大旧版司法解释中,人身损害主要指的是人体受到直接侵害造成的身体伤害。

而在新版司法解释中,人身损害的范围被进一步扩大,包括了身体伤害、精神损害以及声誉损害等。

这一变化使得受害人在维权时拥有了更广泛的权益保护。

二、损害赔偿标准调整在旧版司法解释中,对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主要以医疗费用、误工费和伤残补偿金为基础。

而在新版司法解释中,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更加细化和科学地评估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失。

这有助于更公平地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三、赔偿责任拓展旧版司法解释中,赔偿责任主要限定于直接侵害人的侵权行为。

而在新版司法解释中,拓展了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了侵权人的监护人、雇主和监管机构等。

这一变化确保了更全面的赔偿责任,使得受害人能够更好地获得赔偿。

个人观点和理解人身损害赔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制度,它旨在保护个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

新版司法解释在对旧版进行对比分析时,进一步扩大了人身损害的范围,并调整了赔偿标准和责任拓展。

这一系列的变化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正和稳定。

对于受害人而言,拥有更广泛的赔偿范围意味着能够获得更全面的赔偿。

在精神损害方面,旧版司法解释往往只考虑了物质损失,而忽视了受害人的心理损失。

而新版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细化和科学评估,使得受害人能够更准确地获得赔偿,从而更好地恢复和重建自己的生活。

责任的拓展也增加了赔偿的可能性和可靠性。

在旧版司法解释中,有时很难追究侵权人的责任,特别是涉及到监护人、雇主和监管机构等第三方的责任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全文)资料来源:赵彩华律师,2020年3月8日,23056人观看为依法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对适用作如下说明。

法律:第一条第一条对生命、健康、人身侵权有权赔偿的人提起诉讼,被要求赔偿损失的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就本条而言,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其受扶养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以及死者的近亲属。

华绿网本条所称赔偿责任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受害人故意或者过失参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债务人的责任。

侵权人的责任是不赔偿侵权人的一般过失。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债务人责任时,被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责任。

第三条两人以上因共同故意或者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依照总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

两人以上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错,但分别采取多项行为间接造成相同损害结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或者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因。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依照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

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对若干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某些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放弃请求权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责任范围难以确定,则假定每个共同侵权人应承担相同的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新旧对照表进行全面评估,以便更深入地了解其内容和变化。

一、新旧对照表概述1. 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发布时间:2020年6月17日2. 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发布时间:2003年12月26日3. 新旧对照表的作用:对比新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变化和完善,以及对增加受害人权益的影响。

二、新旧对照表的主要内容分析1. 赔偿范围的拓展新:将损害赔偿范围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房费、被扶养人撫育费、残疾赔偿金等具体费用”扩大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房费、被扶养人撫育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逝去赔偿金、被抚养人收入损失赔偿、膳食补助、康复费用、精神康复费用等费用”。

旧: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房费、被扶养人撫育费、残疾赔偿金等具体费用。

2. 赔偿标准的提高新:对于部分支出的具体金额进行了规定,例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低赔偿标准和最高赔偿标准。

旧:没有对赔偿金额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

3. 具体赔偿标准的调整新:对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了多项调整和完善,例如:被抚养人收入损失赔偿标准的调整。

旧:未对具体赔偿标准进行详细规定。

4. 受害人赔偿权利的加强新:特别对受害人的赔偿权利进行了强化和加强,例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和加大赔偿范围等。

旧:没有对受害人赔偿权利进行详细规定和加强。

三、新旧对照表的评价和展望通过对比新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变化,我们可以看出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受害人权益的进一步保护和加强,是对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完善和补充。

这一变化将有助于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对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完善表示赞赏和支持。

最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近年来,随着人身损害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人身损害赔偿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为进一步解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该解释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该解释对于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确保人身损害赔偿公正、合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明确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得到进一步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常常存在争议,有些案件中受害人仅能得到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而不能得到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受害人在受到人身损害后,可以要求相应的治疗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全面权益,使其能够得到更加公正合理的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提高最新的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提高和明确。

在过去的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较低,难以真正满足受害人的需求。

最新司法解释中,根据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将赔偿金额进行了分类,并明确了一系列评估标准,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这有助于提高人身损害赔偿的公正性,避免赔偿标准过低影响受害人的权益。

三、责任认定的更加明确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认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在对于肇事方的责任判定时,应该综合考量其主观故意、过失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全面客观地评估责任。

对于肇事方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持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

四、赔偿金额的合理确定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赔偿金额的合理确定标准。

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对于赔偿金额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同时,司法解释将罚金提取制度与赔偿制度相结合,对于肇事方能够较好地执行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一规定不仅有助于确保受害人的赔偿权益,也有助于提高法律判决的执行力度。

五、司法救济的途径和权限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司法救济途径和权限,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各级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处理此类案件,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全文)资料来源:赵彩华律师,2020年3月8日,23056人观看为依法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1。

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对其适用作如下说明。

法律:第一条第一条对生命、健康、人身侵权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被请求赔偿损失的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就本条而言,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其受扶养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以及死者的近亲属。

中国绿本条所称赔偿责任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被害人故意或者过失参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债务人的责任。

侵权人的责任是不赔偿侵权人的一般过失。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债务人责任时,被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责任。

第三条两人以上因共同故意或者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侵权行为直接合并,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依照总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

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错,但已经采取多次行动间接造成相同损害结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或者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因。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依照《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

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对数个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某些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放弃请求权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相同,则应承担共同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在中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指导性文件,用于解释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以便于法官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

目前,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经历了多个版本的修订和发布。

以下是新旧版本对照表:
1. 1996年修订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一)》
2. 2003年修订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
3. 2010年修订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三)》
4. 2013年修订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四)》
5. 2019年修订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五)》
这些不同版本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赔偿责任的确定: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和划定进行解释,例如,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多人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等。

2. 赔偿标准: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包括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抚慰金等的确定方法。

3. 赔偿程序:规范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举证责任、证据采信、赔偿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4.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问题进行解释,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的赔偿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责任免除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同版本的司法解释发布时期不同,其中的规定和标准也可能有所调整和修改。

因此,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需要参考最新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变化对比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变化对比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变化对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在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中,因受到侵害而造成身体、精神上的损害,依法应当由侵权人或犯罪者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

而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对于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和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不同的时期和背景下,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

本文将对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变化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相关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一、传统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1.定额补偿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定额补偿为主。

即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和损失程度,由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比例予以赔偿。

这种方法简单直观,有利于快速确定赔偿金额,但也存在着赔偿不公和赔偿标准不够科学合理的问题。

2.临时损害赔偿标准临时损害赔偿标准是在传统的定额补偿基础上进行的一种改进,其核心思想是在考虑受害者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补偿标准。

这种方法对于损害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考量,相对于传统的定额补偿方法更加科学和合理。

二、现代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变化1.综合赔偿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

近年来,我国不断探索并推行综合赔偿制度,即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通过综合考虑身体损害、精神损害、经济损失等多个方面,确定赔偿金额。

这种方法更加注重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也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需求。

2.定价赔偿模型定价赔偿模型是一种相对较为新颖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市场定价来确定赔偿金额。

即根据市场对于相似损害情况的赔偿价格,来确定受害者的赔偿金额。

这种方法对于赔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三、总结与展望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变化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它不仅受到法律、社会等方面的影响,也受到社会发展和人们需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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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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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二条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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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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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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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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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删除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删除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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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旧条文对比表
序号
原规定
新规定
引言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删除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Hale Waihona Puke 条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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